对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思考
2015-04-10徐建华龙泽正
徐建华,龙泽正
(1.中共烟台市委党校,山东 烟台264003;2.美国明尼苏达大学经济系,美国 明尼阿波利斯55199)
对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思考
徐建华1,龙泽正2
(1.中共烟台市委党校,山东 烟台264003;2.美国明尼苏达大学经济系,美国 明尼阿波利斯55199)
当前,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农业生产力发展进入新阶段的必然要求,是农村生产关系变革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农业竞争力的必然要求。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支农政策的落实亟待加强;二是“三农”融资渠道亟待拓宽;三是农业人才队伍建设亟待加强;四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力度亟待加大。为此,一要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力度;二要加快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三要加快建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四要加大农业人才队伍培育力度。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
当前,中国农业发展已进入新的发展阶段,适应这一变化,中央提出了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战略举措。所谓“新型”,是相对于传统农业经营方式而言,即要打破原来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分散经营模式,探索新的经营发展之路。所谓“农业经营”,包括农业生产、加工、销售、服务、技术创新等多个环节,是农业生产前、中、后各类活动的总称。所谓的“体系”,指一定范围内或同类的事物按照一定的秩序和内部联系组合而成的整体,是不同系统组成的系统。由此可见,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建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与明晰的基础之上,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而形成的农业生产、加工、销售、服务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高效化的综合经营体系。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已成为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大课题。
一、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势在必行
(一)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农业生产力发展进入新阶段的必然要求
经过改革开放以来30多年的发展,农业生产力发生了巨大变化。当前,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推进,农业的生产经营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一是许多的农业人口向城市转移,农村老龄化、空心化等问题越来越突出,解决“谁来种地”的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农业发展的第一要务,这对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组织化经营提出挑战。二是农村信息相对封闭,不能有效地与市场进行理性的对接,家庭经营难以有效应对市场信息与需求,致使农产品价格忽高忽低的情况时有发生,“种什么”的问题需要农民与市场供给需求信息进行互通,这对农业生产的服务体系提出挑战。三是不仅家庭生产经营的劳动生产率与科技含量需要提升,农业合作经营的劳动生产率与科技水平也急需进一步提升,这也需要更多的专业化知识、市场分析、生产性服务等方面的稳固支撑,因此,“怎么种”的问题也迫切需要解决,这从农业生产的专业化程度上提出了要求。以上问题的出现,说明我国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开始进入新阶段,必须通过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理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利益关系,加快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型。
(二)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农村生产关系变革的必然要求
土地制度是农村生产关系的核心内容,其创新与变革牵一发而动全身。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农户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即鼓励流转的是土地的经营权,把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是理论和实践上的又一次重大突破。农村改革之前,我国农地制度是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这种制度无法调动农民积极性。到80年代初,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立了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制度,实现了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离,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这大大调动了农民生产经营积极性,农业生产效率大幅提高。但是,随着大量农民转移到非农产业和城镇就业,这部分农民虽仍具有农民身份但已不再从事或不主要从事农业,虽仍是集体土地的承包主体,但已不再是或不主要是集体土地的经营主体,农村土地流转大量发生。其中,有一部分是承包经营权一同流转;还有一部分是实质发生的承包权主体同经营权主体分离的流转土地,双方关系仅靠合同约定,易发生纠纷,权益保障程度低。为此,2014年的一号文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承包权”和“经营权”分权设置,建立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并行分置”的新型农地制度。这样就产生了许多经营形式,如家家包地、户户务农,家庭承包、专业大户经营,家庭承包、家庭农场经营,家庭承包、集体经营,家庭承包、合作经营,家庭承包、企业经营,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新的实现形式。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正是以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三个不变”,应农业经营方式“万变”的客观要求。
(三)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提高农业竞争力的必然要求
提高农业竞争力,关键是提高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在传统农业经营体系中,“小而全”、“小而散”的农户家庭经营之间存在着较强的同质性,缺乏分工协作,加剧了我国农产品成本高、农业经营效益低和农业竞争力弱的问题,与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相距较远。随着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进城,以“小而全”、“小而散”为主要特征的农户家庭经营,还容易加剧农户兼业化、农业经营副业化和农业劳动力老弱化的问题,导致以农为辅的兼业经营成为农业经营的主体形态,由此制约农业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目前,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只有二三产业的28%。根据国外经验,凡是进入高收入行列的国家,农业的劳动生产率都是赶上或者超过了二三产业的劳动生产率。为此,必须通过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生产率,使农业生产率逐步接近社会平均生产力,才能使农业变成一个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
二、当前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支农政策的落实亟待加强
自取消农业税以来,政府不断加大对农业生产经营的支持力度,相关的支持政策也陆续出台,这不仅提高了农民种地、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推动了农业生产力发展,也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建构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目前各级政府的支农政策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各项支农政策的整合度不高,不能充分发挥政策效力。这与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有很大的关系,相关的管理部门涉及到农业口、财政口、水利口、科技口等,对口的部门不一样,各自的业务体系、管理范围也不同,从而造成了九龙治水的格局。反映在农业政策上,相互脱节、不衔接、重复性监管等现象比较突出。并且一些激活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的灵活性差,与现实脱离较远。二是支农政策难落实。支农政策从中央政策出台到农民获得收益,其中经过行政层级的沉淀与部门的过滤,对政策的理解程度不同、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再加上有些政府部门趁机从中寻租渔利,导致政府落实政策的激励作用与扶持作用也大打折扣。
(二)金融服务“三农”的力度亟待加大
目前,金融服务“三农”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农村金融机构少。近年来,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九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内的农村金融体系正在逐步形成。但由于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形式单一,力量不足,互助合作金融组织发展不充分,机制不完善等原因,可供创新农业经营贷款的渠道不多。再加上农业企业因授信担保困难、申请手续繁复等问题存在融资困难。对于一些种粮大户和家庭农场而言,规模化农业生产的每一步如购买种子、农药化肥、人工雇佣等都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但由于发展初期没有有效物用于抵押,其贷款受到限制。对专业合作社而言,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底子薄,资产不雄厚,实力单薄,作为一种新型市场主体,缺乏必要的授信和担保。二是金融产品单一化。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提供的服务都是金融类型的,例如存款、贷款业务等,这与许多城市的金融服务产品相比有很大的差别。这种状况使得农村经济的发展“缺血”严重。
(三)农业人才队伍建设亟待加强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业人才队伍建设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农业劳动力高龄化现象突出。随着青壮年人口大量从农村流向城市,使一些农村后继人才匮乏。如何从教育机制、激励机制设计吸引、培养农业后续人才也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一个重要任务。二是新型经营主体的素质参差不齐,总体偏低。比如,一些承包大户、农村兴起大量的合作社,他们具有一定的市场眼光,也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与生产经营能力。但这些管理者总体文化水平以及现代企业组织管理水平不高。因此,如何建立农业经营者的退出与进入机制,如何营造有利于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创业和创新的环境,已成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力度亟待加大
目前,从总体上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尚处于起步阶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一是土地稳定流转较难。新型经营主体要扩大规模并进行机械化操作,都希望土地能够规范、稳定和集中成片流转。而农户情况千差万别、众口难调,成片流转较难。二是规模档次有待提升。目前,我国农业缺乏有品牌、有影响的龙头企业,规范运作的合作社和高水准的种养大户少,家庭农场大多不是很规范,深加工能力不强,多数处于出售原料或生产初级农产品的阶段,产业链条难以向生产环节产前、产中、产后全程拓展。三是运行机制有待完善。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三者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不够规范和紧密,一些合作社与成员之间还仅是买卖或买断关系,多数是以订单合同为主的购销关系,尚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联结机制。
三、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对策措施
(一)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是加大对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性支持。近几年,我国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逐步产生了一些新的农业经营主体,比如承包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其中家庭农场是基础性主体。在一些相对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家庭农场在农业经营主体中占比比较高,一般能达到80%以上。在我国,鉴于家庭农场的灵活性、活力强的特征,在审批政策上,要放宽准入,减少前置审批,同时,对开办家庭农场者提供全程的一站式服务。从培育政策上来看,要注重支持发展特色、绿色、休闲、生态型的家庭农场。对于这些类型的家庭农场,必须加大扶持力度,建立定期回访制度,政府要发动各种途径帮助其解决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特别是农业部门要责无旁贷地对家庭农场加强指导,积极支持,通过培育与扶持,建立一批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现代家庭农场,带动农民增收,助推农业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
二是推动新型农民合作组织的多元化发展。农民合作社是农民群众通过自发、自愿联合起来,建立起的一种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实现互助的经济合作组织。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继家庭承包经营后又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是新时期推动现代农业发展、适应市场经济和规模经济的一种组织形式。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总体上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数量和规模小,带动能力弱,且部分合作社规章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有待规范。为此,首先是要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不再限定于同类型、同行业之间的合作,还可以进一步拓宽合作的领域与创新合作的方式。其次,在注重合作社数量发展的同时,要规范发展,注重质量,使农民能真正从合作社提供的服务中获得实惠。特别要注重合作社内部治理,进行民主化管理,建立合理的评估监督机制。
三是大力发展农业经营龙头企业。在新型农业化经营体系中,龙头企业是关键性主体。为此,首先要培育行业领军企业。在关乎到国计民生的重点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中培育出一批引领整个行业发展的领军企业,在此基础上,组建大型的企业集团,通过集团化发展带动整个产业链的发展。其次要鼓励龙头企业与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进行对接,借助领军企业的实力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提供资金、技术、产品等各个方面的支持,使这些大企业在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介入下与农民形成利益共同体。最后要发挥领军企业在科技创新上的带动力,吸引更多的人才进入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来,大力开展农业集成创新。在此基础上,由大企业向家庭农场、合作社、农户输送科技与人才,提供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支持。
(二)加快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必须加强农业社会服务体系建设,通过多元化的社会服务主体,实现农业社会服务的市场化、专业化,使农业发展既能有公共服务机构的强大依托,也得到合作经济组织的有力支撑,在龙头企业的带动下,实现跨越式发展。
一是加强农业公益服务主体的建设。农业技术服务、动植物疫病的综合防控、产品质量监控等相关公共服务机构,要以推广农业新技术为主业,不断创新农业服务机制,创新服务内容,提高综合服务能力。要大力引导社会中介组织参与其中,重点发展公共服务机构、社会中介组织与农户的合作,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中介组织与农户的合作,形成多种形式、内容丰富的社会化服务。
二是政府部门要加强政策衔接。涉农管理的政策部门较多,中央必须从政策整体性角度出发,财政、农业、水利、科技要形成统一协调的局面。在涉及到农业发展、财政、技术或基础设施等方面的问题各部门要加大协商力度。对于农业发展、各农业主体在经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各部门要也加大调查力度,加强对农业信息与市场变化的反应力度。对一些不符合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农业经营问题,各部门要统一行动,加强监管,避免重复性监管。
三是政府要加强农业生产经营的引导。一要从政策上引导,对于外资的进入规模、行业及领域要进行监管,鼓励其进入我国农业生产技术上比较薄弱的领域。二要从生产环节上进行监管。鼓励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和农户在粮食生产上技术创新、经营创新,对于外向型经济作物的种植规模、加工进行严格监控,在维护农民利益的同时,加强生产引导,避免外资介入对农业生产经营的方向产生不利影响。
(三)加快建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一是科学分配农村金融机构,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的分布密度。要通过丰富资金供应主体、创新资金供应方式等来解决农村金融“缺血”问题。二是以政策鼓励金融机构资金投向“三农”。对于积极参与惠民贷款的金融机构,政府涉农财政资金优先存入其银行账户,从风险规避和激发动力的角度,使金融机构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三是加大农村金融环境建设的力度,依托于企业与个人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加大对农业经营主体、农户、个人的信息采集力度,完善信用评价和应用机制,使信用好的经营主体在贷款方面形成良性循环。四是积极培育为农服务的中介组织,使其在金融机构、农户及企业之间搭起沟通与交流的桥梁,参与贷款过程的评估、登记、信用证明等方面的作用,从而进一步降低金融机构、贷款农户及企业的信用风险与金融风险,为农村金融市场的平稳运行提供组织保障。
(四)加大农业人才队伍培育力度
一是完善人才培训体系。首先政府要加大培训投入,并完善高等院校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创业补助政策。其次积极创新培训模式,切实提高培训实效。要充分利用职业院校、农科研院所等培训基地,根据农民需求,明确培训专业和范围,确定培训内容,定期选送新型经营主体负责人参加学习深造或考察交流,开拓视野,提高能力。三要制定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人才评价标准,规范和完善选拔、表彰奖励与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农村各类优秀人才的考核档案,实行分级分类考核和动态管理。
二是多渠道提升人才队伍素质。一要依托和发挥农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的传帮带作用,形成能人示范效应。二要依托和发挥农产品精深加工、高端养殖等现代农业核心示范区带动,形成产业发展示范效应。三要依托农村党员干部素质提升、农村科技致富人才培养、新型农民创业培训等各项培训计划,引导更多的农村经营管理人才脱颖而出。四要建立农业科技示范体系,开展技术交流活动,不断提升农村实用人才的职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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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崔月华
F321
A
2095-7327(2015)-05-0017-04
徐建华(1964-),女,山东烟台人,中共烟台市委党校政经教研室主任,教授,研究方向:宏观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