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63年特许状与17—19世纪早期罗得岛的政治变迁
2015-04-10蔡萌
蔡 萌
(上海师范大学 人文与传播学院,上海 200234)
罗得岛是美国面积最小的州,但它在美国历史,尤其是早期共和国历史中却占据了一个独特、不容忽视的位置。在殖民地时期,它是一个由宗教反对派建立的自治殖民地,也是少数能够一直维持自治地位的殖民地。在革命时期,它是少数没有制定新宪法的州,同时还是第一个宣布独立,却最后一个批准《联邦宪法》、最后一个加入联邦的州。在19世纪上半叶的州宪法改革运动中,罗得岛立宪以其曲折、艰难、激进和戏剧性而再次成为一个令人瞩目的特例。而罗得岛所有的这些独特之处,与其1663年的特许状都有着直接关联。可以说,1663年特许状是17至19世纪罗得岛重大政治变迁的主旋律。因此,本文拟从1663年特许状入手,通过分析17到19世纪围绕特许状而展开的历次政治斗争和思想辩论,勾勒出这一时期罗得岛政治变迁的整体脉络。
一、1663年特许状:“自由史诗的辉煌起点”
罗得岛是一个由被马萨诸塞当局驱逐出来的宗教反对派建立的自治殖民地。17世纪的马萨诸塞在宗教上具有很强的封闭性和排他性,为了维持共同体在信仰上的纯洁,马萨诸塞当局不断地驱逐宗教异己分子。罗杰·威廉斯、威廉·科丁顿、塞缪尔·哥顿等宗教反对派在被驱逐出来之后,在马萨诸塞周边先后建立了普罗维登斯、朴茨茅斯、纽波特、沃里克等四个定居点。1647年,四个定居点合并,成立了新的罗得岛政府。然而,斯图亚特王朝在英国的复辟把刚刚统一起来的罗得岛殖民地重新推向险境,因为罗得岛的领导人罗杰·威廉斯等人与英国的反君主派和克伦威尔分子关系密切。因此,罗得岛当局再次派人去英国争取皇室对其存在的确认,这就是1663年特许状(Charter)。①
由此,罗得岛自治殖民地的合法地位终于得到确认。
整个殖民地时期,1663年特许状在罗得岛人心中的地位都是相当稳固和神圣的。当“光荣革命”之后,原先的很多自治殖民地和业主殖民地纷纷被收归英国王室所有之时,罗得岛人一次次抵制住了威胁,一直保持了相对独立和自治的地位;甚至当革命爆发之后,其他殖民地纷纷废除特许状、制定新宪法以显示同英王决裂的时候,罗得岛仍然不为所动,继续沿用1663年特许状。②这主要是因为,与其他殖民地相比,在1663年特许状统治之下的罗得岛拥有更大程度的自治,其民众的权利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因此,它不需要像其他殖民地一样打破特许状的桎梏,用一部新宪法来伸张自由。
根据1663年的特许状,罗得岛的立法机构称为“大议会”(General Assembly),分为两院:上院被称为“大参事会”(General Council),由总督、代理总督和10名助理组成,履行最高行政职能;下院由各个村镇的代表组成。所有这些机构的成员全部是民选产生,下院代表两年一选,总督、副总督和10名助理一年一选。而在其他殖民地的行政机构中,总督或是由业主挑选,或是由英王任命,参事会其他成员也是由业主或英王根据总督的提名任命的。相比之下,罗得岛政府更贴近民众,更能体现民众意愿和保护民众权利。
特许状为各个村镇规定了固定的议会下院席位数量:纽波特6席,普罗维登斯、朴茨茅斯、沃里克各4席,未来建立的每个村镇各2席。③这个分配在1663年是基本公平的。纽波特位于罗得岛南部的纳拉甘西特湾(Narragansett Bay)之中,由多个岛屿组成,是天然的港口和商业、贸易中心,其支柱产业鲸油制造业在18世纪一直垄断殖民地市场。到1774年,纽波特仍然是罗得岛人口最多、经济最发达的村镇,居民有9208人,而其次的普罗维登斯人口不足纽波特的一半。④1663年特许状对议会下院席位的分配基本上是以当时的人口和财富为依据的,因此在整个殖民地时期几乎没有人对这一条款提出任何质疑。
1663年特许状没有规定选举权的资格,把“选举、提名和任命”的权力交给了大议会。⑤1723年,大议会通过法案,把拥有价值100英镑的自由持有土地作为选举权的资格。1729年这一资格被提高到200英镑,1746年被提高到400英镑,1760年降低到40英镑(按当时的美元价值是134美元)。这个资格一直延续到19世纪40年代。虽然规定了自由持有土地的资格,但是选举权在当时的罗得岛绝不是少数人的特权。在一个土地占有普遍的农业社会,选举权的土地资格并不算是一种压迫或限制;况且,在殖民地时期,罗得岛政府对于到西部地区定居的居民还给予一定的土地作为奖励。根据1746年选举权法案的说法,自由持有土地的资格“很松弛”,选举权的门槛“非常低,以至于很多没有财产或几乎没有财产的人也被包括了进来”。研究罗得岛殖民地史的学者估算,从1723年自由持有土地资格实行,到独立战争爆发前夕,罗得岛75%的白人成年男性人口能够满足这个资格。⑥
1663年特许状中最让罗得岛人骄傲的是关于宗教自由的条款。17世纪,教派斗争和宗教迫害是北美各个殖民地的普遍现象。在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佐治亚、马萨诸塞、康涅狄格、新罕布什尔等州,主流教派和政治权力结合而成为官方教会,把其他教派贬为异端并进行排斥、驱逐甚至迫害。与这些州的宗教压迫不同,罗得岛不仅没有设立任何形式的官方教会,特许状还规定“本州内的任何人,在此后的任何时候,不得因为宗教观念上的任何差异而受到干扰、惩罚和质疑……这片土地上的任何人在任何时候,在宗教事务上都自由地、充分地享有他们自己的判断和良知”。⑦特许状颁布后的次年,议会再次发布宣言,表达了维护宗教自由原则的信念:“所有人在信仰上帝问题上的自由是本州自建立以来一直秉持的原则,我们将要把这份自由永远维系下去。”⑧
罗得岛在1663年特许状之下的高度自治和自由,在当时得到了人们的普遍承认。1773年纽约州的一位法官把罗得岛形容为“彻底的民主制”,因为其政府官员“完全被人民所控制”。马萨诸塞总督托马斯·哈钦森写信给英王说,罗得岛是“您所有殖民地中最接近民主制的”。⑨后人更是不惜用各种溢美之辞来赞颂17-18世纪罗得岛的历史。在班克罗夫特看来,罗得岛是美国“自由史诗的辉煌起点”,“生命、自由和财产在罗得岛比在世界上任何其他地方都更加安全”。在桑福德·科布看来,罗得岛是其他殖民地的典范,因为罗得岛建立了一个“真正的共和国”,“世界上第一个彻底自由的政府”。⑩即使在罗得岛立宪运动兴起之后,改革派们呼吁制定宪法来取代1663年特许状,但他们中有很多人对于特许状在17—18世纪的功勋仍然心怀崇敬。在他们眼中,“1663年特许状的原则和精神是伟大的”,“特许状在其刚颁布的时候是好的,远远领先于时代……几乎可以说是完美的”。
二、作为“自由屏障”的特许状与罗得岛的反联邦主义
1663年特许状使罗得岛居民享有比其他州更多的自治与自由,这一点不仅可以解释为什么罗得岛在革命时期没有制定宪法而是保留了特许状,还可以解释为什么罗得岛在革命中第一个宣布独立,却又是最后一个批准《联邦宪法》、最后一个加入联邦的州。
罗得岛在反英斗争中表现得十分积极。1774年5月17日,在《波士顿港口条例》(Boston Port Act)的消息到达马萨诸塞之后不到两个星期,普罗维登斯的村镇会议就提出13个殖民地应该联合起来应对危机。罗得岛是第一个向大陆会议任命代表的殖民地,也是事实上第一个宣布独立的殖民地,因为在《独立宣言》发表的两个月前,罗得岛议会就以几乎一致同意的票数否认了罗得岛对英王的效忠。鉴于罗得岛在殖民地时期的高度自治与自由,它如此热忱、迫切地追求独立是不难理解的。然而,此一时彼一时,独立之后的罗得岛在制定和批准《联邦宪法》上的态度来了个一百八十度大转弯。
1787年夏天,当罗得岛的国会议员被召回之后,罗得岛政府以“应当把注意力集中到联邦制宪会议上”和“节约开支”为由,没有派新的代表来填补空缺。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788年春天。当其他各州代表齐集费城勾画美国未来的政治框架时,罗得岛内部还一直在为是否应该派代表参加费城会议而争论不休。9月15日,在制宪会议即将闭幕之际,罗得岛州长约翰·柯林斯向国会主席写了一封信,道出了罗得岛拒绝参加联邦制宪会议的原因:“不是存心要侮辱联邦,而是基于本州的根本原则——热爱真正的宪政自由,害怕对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做出改动。”批准《联邦宪法》在罗得岛遇到的阻力也超过了其他任何一个州。自1788年2月开始,在23个月的时间里,罗得岛议会先后11次否决了召开批准宪法大会的提案。1788年春,在是否召开批准宪法大会的全民表决中,有2708张反对票,只有237张赞成票。1790年3月1日,罗得岛批准宪法大会姗姗来迟,在附加了21条修正案和一个《权利法案》之后,大会才以34票赞成、32票反对的微弱优势勉强批准。
因此,罗得岛成为反联邦主义最兴盛的地区之一是不难理解的。有学者统计指出,反对批准《联邦宪法》的人在马萨诸塞和弗吉尼亚占据微弱多数,在纽约和北卡罗来纳占据了大约3/4,而在罗得岛和南卡罗来纳则占据了几乎4/5。1788年,除了少数沿海的商业村镇之外,反联邦主义者几乎控制了罗得岛的所有地区。罗得岛有14个村镇位于海边,其中反联邦主义者的势力占据了一半;剩下有16个村镇位于内陆,全部都是反对批准宪法的。
在罗得岛,与批准宪法最密切相关的是纸币问题。在1786年议会选举中掌握权力的“乡村派”(Country Party)是一个以支持用发行纸币的方法来缓解货币短缺为宗旨的政治派别,而维护纸币政策的关键在于维持罗得岛州政府在这个问题上的决定权。纸币问题与州权问题、自治问题以及人民的自由和权利问题是联系在一起的,因此,罗得岛所有持联邦主义立场的村镇都反对纸币,而几乎所有拥护反联邦主义的村镇都支持纸币,这一点也不奇怪。罗得岛的反联邦主义者厌恶一个强大的、威胁到州权且远离人民的全国性政府,谴责新宪法对人民最重要、最根本的权利缺乏保护。从罗得岛为《联邦宪法》提出的修订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他们对于这个新政府深深的不信任。他们对《联邦宪法》第一条的修订就是加上《权利法案》。在另外21条修订意见中,第一条是要求保证州政府拥有最高权力;第二条是试图限制联邦对于州选举国会议员的干涉;第七条是禁止和平时期维持常备军;第八条和第九条是提议只有在两院中都获得2/3票,议会才能以联邦的名义借贷或者宣战;第十八条是要求参议员的罢免和替换由各州议会决定。因为害怕新建立的联邦政府会远离州的控制,他们甚至还提出:1793年以后所有的宪法变动都需要得到最初13个州中11个的同意。这是罗得岛的独创。如果说反联邦主义者反对宪法是因为《联邦宪法》在他们看来太“贵族化”了而不够“自由”,那么,对于一个在传统上自治和自由程度最高的罗得岛人来说,接受一个如此“不自由”的宪法就更加困难。
从建立殖民地到参加革命,再到成为联邦的一个州,“自由”可以说是贯穿罗得岛历史的主旋律,追求信仰自由是罗得岛殖民地得以建立的根本动因。1663年特许状在法律上确认了罗得岛的自治地位和宗教自由原则,使罗得岛成为北美殖民地“自由”事业的“领头羊”。为了维护这个“自由”的特许状,罗得岛无论是在革命时期各州的立宪运动,还是在革命后各州批准《联邦宪法》的过程中,都独树一帜。
三、“自由的衰落”与罗得岛立宪运动的兴起
罗得岛在从建立殖民地到加入联邦的100多年里,一直是北美各殖民地(美国各州)中自治程度和自由程度最高的,1663年特许状也一直被视为自由的屏障。然而,18世纪末以后,这种“自由”无可挽回地衰落了。这主要是因为,在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罗得岛经历了从商业和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历史性变迁,随之而来的经济中心转移、城市化兴起、人口流动性增强、人口构成和分布格局变化以及社会阶层多样化等,使得原先特许状保障下的公民权利变成少数人的特权,原先特许状奠定的政治格局也出现了严重的失衡。
美国革命前,罗得岛75%的白人成年男性有选举权。而到1841年,拥有选举权的人口只占了不到25%;作为罗得岛制造业中心和人口中心的普罗维登斯地区,更是只有6%的人是自由土地持有者。在革命之前,位于南部地区、以商业和农业为主的纽波特拥有最多的人口,在罗得岛议会中拥有的席位也最多。但到了1840年,南部地区在经济和人口发展方面均已远远落后,却依然占据将近2/3的议会席位,平均每781名选民就能选出一位议员;而工业化程度较高、占据罗得岛总人口一半以上的北部和东部村镇,在议会中只有不到1/3的席位,平均2578名选民才能选出一位议员。因此,在政治上处于严重“少权”地位的罗得岛北部和东部工业地区提出了政治改革的要求,他们力图废除1663年特许状,通过制定一部新宪法——具体来说主要是通过废除选举权的土地资格和以人口为基础重新分配议会席位——来获得与其实力相匹配的政治权力。罗得岛立宪运动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展开的。
其实,罗得岛立宪在美国政治史中是一个既典型、又独特的案例。一方面,罗得岛的立宪是19世纪前期席卷几乎整个美国的州宪法改革运动的一部分。19世纪之前,美国大多数州和罗得岛一样都不同程度地把财产、尤其是自由持有土地作为选举权的资格;其议会下院席位的分配要么按照各县一律平等的原则,要么也和罗得岛一样以当时人口和财产的分布情况为依据。而进入19世纪以后,这些州也都和罗得岛一样经历了经济、社会和人口的巨大变迁,也面临着和罗得岛一样的宪法改革任务。从这个角度说,罗得岛立宪运动可以作为考察这一时期美国州宪法改革运动的一个缩影。然而另一方面,由于1663年特许状在罗得岛人心中格外崇高的地位,废除它在罗得岛自然也变得异常艰难。在半个多世纪的立宪运动中,改革的力量几经沉寂和重生,改革的力度从温和到激烈、到兵戎相见、再到戏剧性收场,其间的曲折和激进远甚于其他任何州的宪法改革运动。
罗得岛立宪运动可以分为几个较明显的阶段:第一阶段是18世纪末。这一时期罗得岛立宪的呼声和政府的税收政策密切相关。1777年、1780年、1796年议会三次评估可纳税财产,都引发了纳税金额与议会席位数量不成比例的东北部村镇的抗议。他们用集会和请愿的方式要求改革特许状中议会席位的分配制度,强调“每个村镇都必须在居民人数和地产价值的基础上在议会中得到平等的代表”。但总的来说,立宪在18世纪末的罗得岛只是零星的呼声。虽然特许状下的议会席位分配逐渐显露出不平等的迹象,但是东北部村镇只是在评估财产时才会发出些许抱怨。
第二次英美战争之后,罗得岛的立宪运动进入一个新的阶段。议会中有多名议员提出了要求立宪和政治改革的提案,但这些提案要么被搁置,要么被否决,要么被一次次地推迟。直至1824年6月,议会终于做出实质举措,召开了立宪会议。但是这次会议的结果并不能让改革派满意。新宪法草案对于原先定额的议会席位的分配制度做出较大幅度改革,把所有村镇按照选民数量分为6个档次,每个档次分别选举2至7名数量不同的议会代表;然而,在最根本的选举权问题上,新宪法并没有大的突破,仍然保留了价值134美元的自由持有土地的资格。狭隘的选举权资格限定严重制约了选民的范围和数量,也使得新宪法以选民数量重新分配议会席位的改革变得有名无实。新宪法在立宪会议中获得通过,但是在全民表决中却遭到否决。支持宪法的主要是来自以普罗维登斯为首的9个北部和东部村镇,其他的村镇则在纽波特的领导下全部投了否决票。
第三阶段是19世纪30年代,这是罗得岛立宪运动走向规模化和组织化的时期。1834年2月22日,来自北部工业化地区的10个村镇的代表在普罗维登斯集会,全面地提出了政治改革的目标。这次集会在罗得岛立宪史上具有重大意义。为了加强各个村镇改革力量的团结和交流,大会任命了一个州委员会,还在各个村镇建立了分委员会。参加集会的代表们称自己为“宪法党”(Constitutional Party),这是罗得岛第一个以推动立宪为目标的政党。以往零碎、分散的改革力量从此以后有了统一的奋斗目标,也有了一个领导机构和组织网络。然而,这一时期改革派的目标仍然没有实现。1834年立宪会议拟定的新宪法同1824年的一样,虽然调整了议会席位的分配,但对选举权的土地资格仍未做丝毫改动,从而大大影响了民众参与的范围和热情。因此,与会代表纷纷离席,导致立宪会议无法达到法定人数而被迫一再休会:9月13日的会议被推迟到10月10日,又推迟到次年2月9日,再推迟到6月29日。最终,此次立宪会议由于与会代表只剩2人而无疾而终。
综合18世纪末至19世纪30年代罗得岛的立宪运动,可以看到,选举权问题是改革道路上最大的阻碍。维护选举权财产限定的保守派信奉的是传统的共和主义观念,他们相信:只有拥有财产的人,才拥有自由意志,才具备独立和美德;只有拥有财产的人,尤其是拥有如土地和房产之类不动产的人,才会把个人幸福和共同体的福祉紧密联系起来,才会对共同体充满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因此,废除选举权的财产资格,在他们看来会严重动摇共和政体的根基。1829年,在民众请愿和集会的压力下,罗得岛议会成立了一个五人委员会调查选举权改革事宜,主席为保守派领袖、纽波特代表本杰明·哈泽德。在哈泽德6月呈交给议会的报告中,他就是从财产和美德之间关联的角度来维护特许状的。他把选举权的土地资格同共和政体的健康和稳定联系起来,警告人们,扩大选举权必将导致“永久性地改变共和制度的框架和特性”。
而这一时期的罗得岛改革派,则不同意这种狭隘的界定。同其他州的大多数改革派一样,他们主张从一种更为宽泛的角度把“对社会的贡献”作为选举权的资格。他们提出,所有把自己精力和智力用于增进国家福利的人、所有以自己的方式为社会做出贡献的人,都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自己与社会有永久的情感和共同利益,因此都应当拥有选举权。这些人除了自由土地持有者之外,还至少应当包括纳税者和服兵役者。1818年和1820年罗得岛议会中出现的关于选举权问题的提案,都是要求把选举权扩大到所有交了税或履行了民兵义务的公民。在1824年立宪会议中经历激烈讨论但最终被否决的提案,其内容也是关于是否应当把选举权扩大到所有21岁以上、在罗得岛居住满一年、交了税或者履行了民兵义务的白人成年男性公民。1829年改革派在北部村镇举行民众集会,其口号也是“让那些分担了政府负担的人在政府中有发言权”。
四、立宪运动的激进化与特许状的废除
如果说前三个阶段罗得岛围绕选举权问题的政治斗争可以放在同一时期美国州宪法改革的整体框架中理解,那么,第四阶段,即19世纪40年代的罗得岛立宪运动则完全脱离了常规的政治改革的轨道。在看到对手顽固坚守1663年特许状而丝毫不愿意让步,并一次次使自己的希望化为泡影之后,改革派相信,在罗得岛实现政治变革只剩下了激进主义这唯一途径。
这种激进,首先指的是方式的激进。19世纪40年代罗得岛的改革派吸取了以往的经验和教训,意识到不能把希望寄托在议会上,而是应该把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当1841年议会再一次组织召开立宪会议时,他们对这个机构已经失去了信任,也失去了耐心。正如他们向罗得岛全体人民宣称的那样:“(我们)不可能寻求议会的帮助,因为议会的成员都被操控权力的少数人代表所垄断。(我们)也不可能指望有选举权的自由土地持有者愿意放弃自己的权力欲,转而信仰正义。……所以,我们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而改革派所谓的“依靠自己的力量”,指的是绕开议会、自行立宪。随后,罗得岛出现了由议会和改革派分别组织的两个立宪会议同时筹备、同时召开以及两部宪法相继出台的局面。在自己制定的宪法被议会宣布无效之后,改革派非但没有退缩,反而更加强硬。他们成立了自己的政府,选举出自己的州长,之后又率先向罗得岛特许状政府发动武力进攻。虽然武力冲突持续的时间很短暂,但这足以使得罗得岛成为这一时期美国州宪法改革中一个醒目的特例。
除了采取自行立宪这种激进的方式之外,19世纪40年代罗得岛改革派的目标相比之前也激进得多。把“贡献”作为选举权的资格,从本质上说还是对选民的范围做出了一些限定——选举权不是凭空得来的,它是一种“挣来的权利”(earned right),人们必须通过向社会贡献体力和财力、付出劳动才能获得。而对于迅速走向激进的罗得岛改革派来说,这种限定显然是不能让他们满意的。他们的目标在于,抹去施加在选举权上的包括财产、土地、纳税、服兵役甚至种族等在内的所有限定,让其真正成为一种普遍的、平等的权利。为此,他们把选举权说成是一种自然权利,“它独立于出身和财富的偶然性,它先于社会团体和政治契约而存在”,“是不可剥夺、不可废除的”。在激进派的这种标准下,1663年特许状的名声达到了最低点:它不具备任何神圣性和正当性,因为它非但不是自由的保障,反而“违背了人类常识”,“是旧的封建法律的余孽”,是“邪恶的、荒谬的、非自然的、粗鲁的、专制的、不公正的”。
罗得岛激进派的目标显然过于激进。在19世纪中叶的美国,他们主张的这种扫除一切限定、绝对平等主义的选举权,不仅支持者寥寥,更是不可能实现的。即使是激进派自己,在现实的政治斗争中也难以坚守原则。他们曾经提出要废除选举权的种族限定,但最终在种族主义的强大民意压力下不得不妥协。
相比之下,把“贡献”作为选举权的资格,是一个更为可取、更为现实的目标。在平息了武力冲突之后,罗得岛政府迅速组织召开了另一次立宪会议,并于1842年11月制订了一部新宪法,基本实现了罗得岛改革派多年来追求的目标。在选举权问题上,新宪法在“本地出生者”和“归化入籍者”之间做出了区分。对于前者,新宪法规定,“凡美国本土出生的男性公民,21岁以上,选举前一年纳税达到1美元,选举前在本州居住2年,在参加选举的村镇或城市居住6个月,以及那些在当年参加了民兵或者履行了民兵义务的,有权利选举所有公职人员,以及在所有涉及当地的问题中投票”;对于后者,新宪法保留了“自由持有价值134美元的土地”的资格限定。在议会席位的分配问题上,新宪法建立了以人口为基础灵活的分配制度,规定:下院的72个席位根据每次人口普查的数据在各村镇间按照人口分配,每增加1530人就增加一名代表;每个村镇至少有1名代表,最多不得超过下院全体代表人数的1/6。这部新宪法最终在全民表决中得到了7032张赞成票,反对票只有59张,以绝对优势获得批准。至此,罗得岛围绕1663年特许状进行的半个世纪的立宪运动终于尘埃落定,政治改革的要求也终于在回归常规政治框架之后得到了实现。
考察特许状从1663年到1842年在罗得岛存在的历史,我们看到,美国这个最小的州同美国各个时期的所谓“政治大势”之间存在种种“不合拍”之处:在殖民地时期宗教压迫横行之时,它高举宗教自由的旗帜;在英王将殖民地收归王室所有之时,它顽强地维持自治地位;在革命时期各州立宪的大潮中,它坚守殖民地时期的基本法而不动摇;在各州集会制定联邦宪法时,它不仅拒不参加会议,而且还迟迟不批准联邦宪法;在19世纪上半叶各州的宪法改革稳步推进之时,它又上演了一部从迟钝、缓慢到突然激进、加速,再到回归常态的精彩变奏曲。这种“不合拍”告诉我们,美国历史的发展不是齐头并进的,更不是一帆风顺的,把视线从联邦下移到州,将会更有利于我们把握美国历史中的差异性、复杂性和多样性。
注释:
①特许状在北美殖民地是具有基本法地位的法律文件,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也是殖民地政治权威的起源,其内容通常是规定殖民地政府的形式与原则,宣示殖民地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相关内容可参考李剑鸣:《美国的奠基时代,1585—1775》,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54页。
②除了罗得岛之外,另一个在革命爆发后继续沿用特许状的是康涅狄格州。
③Charter of Rhode Island and Providence Plantations, 1663, in Francis Newton Thorpe, ed., The Federal and State Constitutions, Colonial Charters, and other Organic Laws of the States, Territories, and Colonies, Buffalo, New York: William S Hein & Co., Inc., 2002, vol.VI.
④David S. Lovejoy, Rhode Island Politics and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1760-1776, Providence: Brown University Press, 1958, p.15.
⑤Charter of Rhode Island and Providence Plantations, 1663, in Thorpe, ed., The Federal and State Constitutions, vol. VI.
⑥Patrick T. Conley, Democracy in Decline: Rhode Island’s Constitutional Development, 1776-1841, Providence: Rhode Island Historical Society, 1977, pp.13-18.
⑦Charter of Rhode Island and Providence Plantations, 1663, in Thorpe, ed., The Federal and State Constitutions, vol. VI.
⑧Sanford H. Cobb, The Rise of Religious Liberty in America: A History, New York: The Macmillan Company, 1902, p.437.
⑨Conley, Democracy in Decline, p.53
⑩George Bancroft,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 from the Discovery of the American Continent to 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7vols., Boston: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834-75, vol.II, p.64; Cobb, The Rise of Religious Liberty in America: A History, p.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