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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痛、困境与对策:我国农村“家暴”女性被害人权益救济研究——以坪石村、李岭村、王集村及榆中周边诸村为例

2015-04-10申伟,陈冲

山东女子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应对方案家庭暴力家暴

·反家庭暴力专题研究·

苦痛、困境与对策:我国农村“家暴”女性被害人权益救济研究
——以坪石村、李岭村、王集村及榆中周边诸村为例

申伟,陈冲

( 兰州大学,甘肃兰州730000)

摘要:较之城镇地区的家庭暴力而言,农村地区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更为严重,受暴妇女更为无助。目前,对农村地区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的关注力度还不够,相关救济途径也缺乏实效。通过对坪石村、李岭村、王集村及榆中周边诸乡村的实证调查特别是对调研当地典型个案当事人的深度访谈发现,农村家庭暴力现状堪忧,应采取以“建立针对‘家暴’施暴行为人的‘禁止令’制度”为核心的若干因应性的应对方案。

关键词:农村;家庭暴力;反农村“家暴”;应对方案

收稿日期:2014-12-28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

作者简介:申伟(1980-),男,兰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青少年权益与法律保护研究基地(兰州)研究员,四川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理学和司法制度研究;陈冲(1993-),女,兰州大学法学院学生,主要从事司法制度研究。

中图分类号:C913.68文献标识码:A

2013年6~9月间,笔者以江西坪石村和李岭村、安徽王集村及甘肃榆中县周边诸乡村为田野调查点,考察了当地农村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实况,并探究了其根源,提出了可能有益于减缓甚至遏制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的若干对策①。

一、苦痛:受暴妇女眼中的农村“家暴”

本次调查,笔者先后走访了江西省坪石村和李岭村、安徽省王集村以及榆中县周边乡村,对这些地区的共计50位受暴妇女进行了较深入的访谈。以下,笔者重点选取其中有代表性的两则访谈实例做详细铺陈,以便观察受暴妇女遭遇“家暴”的具体情状,感受受暴妇女的内心苦痛。

(一)曾七妹的故事

访谈一:曾七妹,女,40岁,文盲,现居江西省赣州市坪石村。

我就是因为笨,不聪明,不会干事,所以他才打我。

他一发怒先是把身边可以拿得动的东西向我砸过来,他会抡起板凳往桌子上摔,声音很大很可怕,还冲我吼叫。要是逮着我还会手捶脚踢,并对我说不能告诉娘家人,不然打得更厉害。

刚嫁给他那些年,很多街坊领居也来劝架,有时还能奏效,不打了,就是不断骂我。后来还是一直打,也打硬皮了。他们劝也劝不住,来的人就少了,就算当时劝住了,走后要是还不高兴,就继续打。

最心疼我的就是娘家人了,可是娘家人也有自己的家事啊,不能总是管着我吧。后来就是,娘家人来连着一块骂。

以前大队干部不会管这个家事的,再说了,他们都在圩②上,离家里这么远,哪管得了,他们会管的也是圩上的人啊。现在的村委会听说会管了,听得进去的人就有效,听不进去的就没作用。

除了娘家,没有求助过。不知道可以报案,也不知道有妇联,就是听过这么个东西,但也不知道去哪里找啊,这里是农村,比不得城里头。唉,命就是命。能过下去就过下去吧!

现在,他对我好一点了,生活好了嘛,脾气小一点了,没有以前那么厉害了。就是偶尔也会。有小孩,总要为小孩着想吧。离婚,没想过,那怎么过活,都不会做工作。就是打我打得最厉害的时候,我想过死了就算了,喝过(指的是农药)一次没死成,就一直活着了。

救济哦,我就想能教我做事,挣钱养家,能赚钱了他肯定不打我。外人帮不了的,我不想闹腾,过日子就是了。

曾七妹讲述了几层意思:第一,她将遭受“家暴”的原因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自己“笨,不聪明,不会干事”,二是生活境况不好。第二,丈夫对其实施“家暴”的方式除了对她吼叫,就是手捶脚踢,甚至“打得更厉害”。第三,邻居和娘家人都曾劝过,非但都没有奏效,甚至连娘家人一起骂。第四,大队干部太远,没法管,而村干部管的话“听得进去的人就有效,听不进去的就没作用”。第五,曾七妹本人除了求助娘家人,没有向别的部门求助过,而且她也认为“外人帮不了的”。第六,曾七妹本人没想过离婚,曾在打得最厉害的时候寻短见未果,后来考虑到小孩加上眼看生活好些了,就“不想闹腾,过日子就是了”。

(二)李志英的故事

访谈二:李志英,女,30岁,初中文化程度,现居江西省赣州市李岭村。

在我们访谈时,李志英已经起诉离婚了。说起“家暴”情况时她仍然很激动。

我实在受不了他了,好吃懒做不说,还经常打人,连孩子也打,真是瞎了眼才会嫁给他。我们是做媒才在一起的,不知道他的底细。婚后才知道他酗酒成性,喝醉酒就打人,你要是回娘家,要么来娘家闹,要么回去后打得更厉害了。

村委会、公安机关根本不起作用,来了也就喝杯茶,劝劝,不能做什么,家务事说不清,他们说夫妻打架肯定是双方有错,都有责任,还让我懂事些。有时走了就又开始打了,有时还会变本加厉。要是把他拘留了,家人也不同意,还是要自己凑钱给赎出来啊!

我实在受不了,他就是有打人的毛病、习惯,没法改了。可他不同意离婚,于是我打听到可以起诉离婚,就找了个律师,但现在也面临着举证困难,谁会知道要留下证据啊!不过,我是铁定心要离婚了。

我就希望在农村多进行宣传教育,让我们知道遭受“家暴”应该怎么做,普及一些法律常识。不至于那么被动,想离婚都难。

通过李志英的讲述我们可以得知:第一,李志英的丈夫结婚前就有暴力倾向。第二,“家暴”的通常表现是“酗酒成性,喝醉酒就打人”“经常打人,连孩子也打”。第三,回娘家只会变本加厉,并且殃及娘家人。第四,“村委会、公安机关根本不起作用”,村委会、公安机关对“家暴”认识上存在误区,把家庭暴力等同于家庭纠纷,只当作是“家务事”,并认为“夫妻打架肯定是双方有错,都有责任”,还让受暴妇女“懂事些”。这直接导致了“家暴”无法有效解决,纵容了“家暴”的发生。第五,公安机关拘留存在障碍,“要是把他拘留了,家人也不同意,还是要自己凑钱给赎出来啊!”第六,李志英没有收集保存证据的意识,在司法认定上存在举证困难。第七,她表达了自己对农村“家暴”的看法,“希望在农村多进行宣传教育”,“普及一些法律常识”。

(三)小结:受暴妇女眼中的“家暴”特点

从以上两则典型个案中,可以看出当前农村“家暴”受害妇女方面的一些特点:第一,受暴妇女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往往屡遭侵害甚至是残害却无法改善处境。家庭暴力给遭受“家暴”的妇女带来严重的身心伤害,导致部分妇女长期处于恐惧之中,心理受到极大摧残,有的从此患上精神病,精神恍惚,以至在走投无路情况下选择自杀或者采取极端手段复仇。第二,受暴妇女倾向于将“家暴”理解为自家私事,因此经常认为“家暴”是“别人管不了的”。第三,将“家暴”理解为“家务事”这种观念,既束缚着受暴妇女的求助意识和改变现状的意愿,又客观上纵容了“家暴”。第四,施暴一方往往会将被害女性亲友特别是其“娘家人”牵扯进纠葛之中,或者威胁、恐吓,甚至直接伤害女方亲友。第五,经济条件与“家暴”现状有一定的关联。第六,多种因素影响着受暴妇女的求助意愿。

二、困境:外界对农村“家暴”干预及效果

(一)受暴者邻里亲友对“家暴”的看法

走访发现,受访者的邻居大部分认为“家暴”比较正常,“夫妻之间没有过不去的坎”。对于“家暴”,邻居可能做的事一般多是去劝架,比如“劝他们好好过日子,不要打架,不要闹离婚”,都认为“宁拆十座桥,不拆一桩婚”。这样的劝说对于还有感情的夫妻还是起作用的,就像王雪梅的案例,“在他们家老人劝过之后,就和好了,没打过了。”这也是因为他们感情还未破裂。受访的邻里亲友表示:“这个不会涉及法律吧,家里的事又没有闹出人命”,法律求助意识比较淡薄。

此外,调研发现,农村“家暴”逐年减少了。“人都聪明着呢,想办法赚钱才是要紧事,打老婆算什么事”,人们忙着过好日子, 家庭暴力越来越少,尤其是在公众面前的暴力行为减少了,“有也只是家里小打小闹,我们知道的很少了”。“现在,过不下去就离了,这个(指“家暴”)很少了”,可供选择的救济途径也增多了。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文明的越来越深入人心,农村妇女的地位有所提高,农村“家暴”现象有减少的趋势。

(二)当地相关机构对“家暴”的干预及困境

1.村委会。在村里头,村委会可以说是最有权管事的了。但是,村委会一般都是抱着“做好事、当好人”的态度去劝和,图个“息事宁人”,不会真正考虑受暴妇女的立场和需求。

访谈中,坪石村的村主任表示他一般不会管这样的“家务事”,“很难办”,除非是“闹得很凶,时间长,而且离村委会近”。“哪里能管得了那么多,家家都有本难念的经。我们能做的就只有劝一劝,把他们拉开或者把受暴妇女送回娘家”。对于更严重的,“会考虑通知公安机关逮捕拘留,但妇女还想过日子的也不会想丈夫被抓走”。此外,受限于地理因素,“离村委会太远,也管不了啊,打了之后再怎么说也没用的”。这相应也导致不能及时救济较为隐蔽的“家暴”,“闹得凶,就好介入了,人家不说你也不能主动调查”。

2.妇联。走访中发现有的村并没有妇代会,被采访的妇女工作者提到“很少有妇女因为‘家暴’问题来找我们,要找也是找村委会或者公安机关。”不过,“找来都很信任我们,会把事情原委讲来”。他们通常的做法是:“去劝解双方,做思想工作,对于要离婚的,就告诉她怎么离婚”。妇代会主任多为兼职,人员素质不高,“不知道‘家暴’是违法的”,“没有人培训我们,而且我们自己也要干活养家的,哪有时间”。

调查中也发现,村妇代会没有太多介入“家暴”,经费没有保障,舆论宣传力度不够。“没有这样的经费,不专门搞反‘家暴’活动的”,“我们主要还是做计划生育工作,也不够人去做‘家暴’的事”。而且妇代会委员认为“这个没有规定我们管,我们只是辅助村委会办事”。

3.公安机关。对于“家暴”案件,当地众多派出所表示,“清官难断家务事”,“除非是已经造成伤残死亡了,一般也就过去劝劝,顶多是罚款、拘留,人家还要过日子,还不愿意你介入呢”。过好日子,还得靠丈夫挣钱养家糊口。他们反映“家暴”事件逐年减少,“家暴”求助电话减少很多。现在公安机关受理的农村“家暴”案件主要是比较恶性的“家暴”案件,已经造成了伤残或者直接死亡的较多。这样的案件“就直接进入刑事程序了,结果肯定是家破人散”。“家暴”还会引起连锁反应,危害未成年子女成长。“近些年,我们发现吸毒、打架斗殴的青少年很多,他们的家庭背景大多有离异或‘家暴’。”这表明“家暴”可能发生代际传递[1],将其危害延续。

李岭村的一位所长给我们调出近些年来处理的“家暴”事件。我们发现,记录在案的“家暴”案件越来越少。原因之一是,“平时接到一些救助电话后赶过去,给他们劝劝就回来了,也就不记录在案了”。他表示:一方面,人们的男女平等意识逐渐提高,不会用暴力来解决问题了;另一方面,“家暴”的救济途径也越来越多样化,很多人会选择离婚,“妇女现在都能自己找工作谋生”。

4.司法机关。调研发现,法院对“家暴”干预较少。一位法官就说:“传统上‘家暴’是家务事,除非她提起离婚诉讼,或者暴力致残了,法院才会介入。”法院介入“家暴”的方式,一般都还是倾向于调解。司法人员即使采取积极的态度管理,社会公众头脑中存在的“家丑不可外扬,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传统观念也给司法人员处理此类案件增加了难度。

调查也发现,受暴妇女一般不会轻易求助司法机关,除非是恶性的“家暴”事件。“农村妇女诉讼离婚的很少,因为请律师要花大量的钱,支付不起,并且名声不好。”农村会起诉离婚的一般是“比较年轻的、观念更开放、经济实力较好的”受暴妇女。

三、对策:农村“家暴”女性被害人权益救济困境——以建立针对“家暴”行为人的“禁止令”制度为中心

(一)建立针对“家暴”行为人的“禁止令”制度,以“隔离”预防“家暴”

“家暴”施暴行为人利用与被害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以及由此形成的外界不便干预、不能干预、不想干预的现实状况,不仅可以极为“便利地”对被害人施暴,而且往往有恃无恐地反复施暴。更有甚者,即便相关公权机构明知“家暴”行为人此等行径,却也只能坐待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已经实施,且对被害人已经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后果之后,方可以介入、干预“家暴”。这一点,正是广大农村地区诸多针对女性被害人的恶性“家暴”事件持续发生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因此,笔者认为,要切实、有效地保护“家暴”被害人,让“家暴”行为人“远离”③被害人乃是至关重要的。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未来反“家暴”立法,必须从此前侧重对“家暴”受害人的“事后救济”转向对“家暴”施暴行为人的“事前禁止”。而针对“家暴”行为人的“禁止令”,正是充分体现“事前禁止”精神,起到防“家暴”于未然之效果的一项制度设置。该制度的基本思想即是,针对“家暴”行为,受害方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向司法机关申请针对“家暴”行为人发布以“禁止接近被害人”为核心内容的“禁止令”④。

(二)设立农村妇女协会,联合村妇代会、村委会反“家暴”

农村妇女协会需要对妇女进行培训,提高其谋生致富能力,提升农村妇女综合素质,引导她们发展特色经济,增加收入,改变农村妇女的弱势地位。从预防角度考虑,经济实力的增强还可以提高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预防“家暴”的发生。

农村妇女协会可以联合妇代会,给村妇代会开展宣传工作储备和输送人才,使基层妇女工作更趋活跃。协会可以联合妇代会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受暴妇女求助意识,让她们认识到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而是会受到法律制裁的违法行为。

(三)设立“家暴”邻里通报制度与“家暴”记录制度

针对农村“家暴”隐蔽、受地理和时间限制的问题,可通过设立“家暴”邻里通报制度及时有效地解决“家暴”,避免造成更大的人身伤害。通过通报,制造舆论压力,让施暴者有所畏惧,不再肆意施暴。这也是利用农村人与人之间联系密切,街坊邻居容易发现的优势,集合社会各界力量和资源反“家暴”。但这个通报机制是有时间限制的,应在24小时以内通报给当地派出所⑤。

要将“家暴”记录在案制度与邻里通报制度相结合,当“家暴”通报累计到一定次数,派出所便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强制隔离,禁止施暴者靠近受暴妇女。

(四)增强派出所反“家暴”执法力度

由于“家暴”邻里通报机制、“家暴”记录在案制度的有效实行都有赖于基层派出所的支持,所以,派出所应转变“难断家务事”的观念,及时救济,记录在案。

在缺乏干预家庭暴力可操作的法律依据、社会对受暴妇女的法律援助尚存困难的条件下,可以根据受害妇女的意愿、心理特点处理案件,以便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妇女身心健康;无论受害者的人身伤害程度是否达到派出所管辖程度,民警都有权对发现情况进行记录、收集相关证据,借以警告、威慑施暴者。

四、小结

显然,面对处于切身苦痛中的农村受暴妇女,质疑她们“为什么不离开”以求解脱是冷漠而错误的[2],唯有周全设计足以有效预防、遏制针对农村女性“家暴”的制度方案才是恰切的态度。巧合的是,笔者基于实证调查发现的导致诸多农村女性的恶性“家暴”的深层症结以及有益于解决这些问题所提出的上述应对方案,与刚刚发布并向全国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条文的取向也是高度一致的。

注释:

①文中江西坪石村和李岭村、安徽王集村及甘肃榆中县周边诸乡村等地的实证调查数据均为兰州大学法学院陈冲同学负责采集、整理。

②“圩”在坪石方言中指的是乡里赶集的地方,通常也就是村庄的中心地域。

③早在2012年2月22日,全国首个反“家暴”“远离令” 诞生。具体见国务院法制办网站: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xwzx/fzxw/201202 /20120200360 803.shtml。

④令人欣喜的是,国务院法制办2014年11月2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赡养、抚养、收养、继承等民事案件过程中,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同时,在第三十二条中规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包括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内容:(一)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再次加害;(二)责令加害人迁出受害人住所;(三)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四)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处分。”

⑤对于邻里通报制度的具体设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的关于特定机构所规定的保安义务及其相应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陶勑恒,郑宁.家庭暴力干预培训系列教材——施暴者教育与辅导培训手册[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36.

[2]王志华.家庭暴力中受虐妇女的社会心理分析——她为什么不离开[J].妇女研究论丛,2007,(6):19-20.

A Study on Status Quo and the Coping Tactics of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Female Victims of Domestic Violence in Rural Areas in China:

Taking an Example of the Victims in Pingshi Village, Liling Village,

Wangji Village and the Surrounding Areas of Yuzhong Village

SHEN Wei, CHEN Chong

(Lanzhou University, Lanzhou 730000, China)

Abstract:Compared with the domestic violence in urban areas, the domestic violence to women is more serious in rural areas and the victims are more helpless. At present, the domestic violence to women in rural areas arouses less attention and is lacking in actual effects of the relief approaches. The author of this thesis has made an empirical investigation of the female victims of domestic violence in Pingshi Village, Liling Village, Wangji Village and the surrounding areas of Yuzhong Village and interviewed some specific victims. This thesis tries to conceal the status quo of the domestic violence in rural areas and to put forward some coping tactics with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estraining order for the abusers at the core.

Key words: village; domestic violence; anti-domestic violence in rural areas; coping tact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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