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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农村土地价格发现机制

2015-04-09沈立群

上海国资 2015年11期
关键词:财产权利承包经营所有权

沈立群

进一步明确相关财产权利的法律关系,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目前,全国各地正在着力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条件的产权交易机构也在积极提升市场化功能,拓展农村产权交易的服务领域。

农村土地是农民的资源性资产,也是农民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来源。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必须进一步明确相关财产权利的法律关系,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农村土地依法属于集体所有,实行承包经营制度。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采取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由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户承包经营。农村土地发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是获取土地承包权利的资格条件。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并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从所有权的角度来看,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集体,而集体所有不能与共同共有混为一谈。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集体成员既不能将其分割为个人所有,也不能由个人按份额直接分享财产权利。共同共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某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分割共有财产。

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享有的依附于土地并由土地集体所有而派生出来的财产权利。这一财产权利在适用物权法的调整规范中,归属于用益物权。农户或农民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由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用益物权,在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财产权利关系框架下,依法可以多种方式流转,这是农民行使财产权利并实现经济收益的自主行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中,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的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要有利于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出租,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转交或租赁给他人耕种,收取转包费或租金的行为。转包、出租,并不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与发包人的承包关系也没有发生变化。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或转移给他人,取得互换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受让人的交易价款的行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农户以入股形式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按股份分配收益的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为承包人自愿采取的合作生产经营的组织形式,对原有的土地承包关系及其承包经营权利的行使不会有变动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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