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服务台
2015-04-09
●风力发电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分次收取货款的,何时交纳消费税?
答: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八条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纳税人已按现行政策规定抵扣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但经核实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未缴纳消费税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下简称外购应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准予按现行政策规定抵扣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未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将已抵扣的消费税税款,从核实当月允许抵扣的消费税中冲减。
●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邮寄过程中误递,致使发票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认证,能否抵扣?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小规模纳税人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三万元的增值税免税,是否需要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明细表,即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9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和第13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时,不需填报明细表。
(5)铸石板。铸石分为普通铸石和微晶铸石。铸石有良好的耐磨、耐腐蚀性能,其耐磨性能比钢板、铸铁高几倍至十余倍,有耐磨王之称。特别是在高温、高压、酸碱介质、磨损介质作用下的设备,使用铸石板,可以大大提高设备寿命和工作性能。
●企业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应符合哪些条件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目录》所列新型墙体材料,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二)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三)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上述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同时,该《通知》第四条还规定,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按规定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餐饮业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可以申请不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中的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劳务派遣单位安排残疾人去其他单位就业,能否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后,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如何标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5]10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职业培训学校用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二条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改后,职工住宅用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批复》(国税函[2001]659号)第三条规定,对应税单位将职工住宅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土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集体土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用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三条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林场中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用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四条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索道公司经营用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二条规定,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新购买的商品房,从何时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购买的存量房,从何时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将办公楼转让后,该办公楼当年的房产税是否继续缴纳?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因此,企业如将办公楼转让,其房产税的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至到该房产所有权发生变化的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