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车软件运营模式的经济学及法律问题探析
2015-04-09李文冬
李文冬
打车软件运营模式的经济学及法律问题探析
李文冬
去年,“嘀嘀打车”和“快的打车”两大打车应用软件运营商大打“补贴战”,引起了出租车行业的大清洗,很多传统出租车市场遭受了重大的打击,虽然“嘀嘀打车”和“快的打车”两家公司已经合并,补贴大战也告一段落,但是这一商业模式今年又在外卖领域掀起了另一波潮流,因此这一模式所带来的有关经济学和法律问题仍然值得我们思考。我们通过双边市场理论以及信息不对称理论来分析打车软件的市场营销模式的运行,以及通过对该次补贴大战所带来的影响来分析该种模式下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以及反垄断领域所带来的冲击。
一、案例概况
打车软件在我国最早出现于2011年,刚开始只是提供简单的预约叫车的服务。但在2014 年初,打车软件开始迅速流行,而这次流行的导火索就在于“嘀嘀打车”和“快的打车”两家软件公司对每单业务提供了可观的补贴,为了快速争夺市场份额,我国打车软件展开了一场激烈的补贴大战。此后,为了拥有足够的资金来源和营销渠道,两家公司分别顺利联姻腾讯和阿里巴巴,在坐拥两大超级豪团之后,双方在随后的补贴力度进一步加大,2014年1月,“嘀嘀打车”接入微信,对司机和消费者发起每单10元的补贴活动。随后虽然补贴力度有所下降,但是双方的竞争可谓趋于白热化,也正是由于这种大力度补贴,致使一部分小的打车软件公司开始陆续推出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随后的补贴大战慢慢开始变成“嘀嘀打车”和“快的打车”这两家软件公司的战争。但随着烧钱补贴之争愈演愈烈,其在社会上所产生的负面问题也开始显现出来,于是多地政府开始干预打车软件的补贴竞争,于是两家打车软件公司开始下调补贴,烧钱大战出现降温,除此之外,加价叫车功能也已被多地政府叫停。
虽然打车软件的补贴之战已经告一段落,但是通过此次打车软件的补贴大战,我们也可以发现新的商业运行模式对传统领域的冲击是空前的,人们一方面感叹于双方公司的财大气粗,截至3月31日,“快的打车”第一季度已经实现接近千万元的月度营业收入,而在“快的打车”成立的一年零八个月里,投入的补贴金额至少有6亿元。另外,从2014年1月至4月,“嘀嘀打车”的日均订单从35万元增长至521.83万元,投入的补贴高达14 亿元人民币。另一方面也担心新型的商业模式在快速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如刷单、恶性竞争所带来的苦果。
二、经济学分析
(一)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理论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人员对有关信息的了解是有差异的: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人员,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贫乏的人员,则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该理论认为:市场中卖方比买方更了解有关商品的各种信息;掌握更多信息的一方可以通过向信息贫乏的一方传递可靠信息而在市场中获益;买卖双方中拥有信息较少的一方会努力从另一方获取信息;市场信号显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而打车软件的产生就是建立在解决乘客和出租车司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一方面,乘客在高峰期、偏远市郊区等情况下很难打到车。根据对相关一、二线城市的一项调查显示,97.4%的受访者曾遭遇“打车难”,54.2%的人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另一方面,出租车空载率高,空车与乘客常常“擦肩而过”。随着人们出行需求的增加,传统打车的方式暴露出信息不对称和车辆利用率低的问题。而打车软件是安装在智能手机的一款APP软件,分为乘客端和司机端。用户进入乘客端,提交打车目的地,打车软件会由近及远地分配给离用户较近的出租车,直到司机接单接用户上车;司机抢单成功后通过定位系统可以发现乘客位置。由此可见,打车软件作为一个平台,帮助乘客和司机快速实现供需匹配。和传统打车相比,打车软件通过定位和路线匹配,促成了更多的打车订单,同时降低了司机和乘客搜索彼此的成本,令双方的效用得以提高。这也正是通过一个信息平台来将市场双方的信息进行沟通,消除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所带来的积极效果。
(二)双边市场理论
对于双边市场的定义而言,暂时还没有一种固定的说法,但是一种观点认为考虑一个对每次交易收费的平台,向买者和卖者分别收取aB和aS的费用。如果已实现的交易量D仅依靠总价格水平a=aB+aS,即交易量对总价格水平a在买者和卖者之间的再分配不敏感,那么双方之间交易的市场是单边的(one-sided);相反如果a保持不变而交易量D随aB变化,那么市场是双边的。
根据一般规律,平台的发展阶段可分为发展初期和稳定期,处于不同阶段的平台目标不同,竞争策略也不同。发展初期平台主要解决“鸡蛋相生”的问题。由于交叉网络外部性的存在,使两组用户相互依存,只有同时吸引两边用户加入才能产生交易。新生的平台就是要打破僵局、吸引第一批用户。对其中一边用户提供优惠,先将一边的用户规模培养起来,从而有助于另一边市场的培育。平台发展初期对用户的争夺,其原因在于“赢者通吃”的规律。若平台1的A边用户规模大于平台2,则对于B边用户来说,加入平台1能获得更高的效用,因此不仅新加入的B边用户会选择平台1,就连平台2上的B边用户也会向平台1转移,于是两个平台的用户规模差距越来越大,最终平台2将被逐出市场(时佩,《基于双边市场理论的打车软件竞争策略研究》,《中国商贸》,2015年,第2期)。
而对于国内打车软件的推广而言,主要归功于2014年“嘀嘀打车”和“快的打车”高额补贴的推广方式。打车小秘、摇摇招车等用户规模较小的打车平台抵挡不住“嘀嘀打车”和“快的打车”的高额补贴,使其用户纷纷转移到“嘀嘀打车”和“快的打车”上来,最终在线打车市场上出现了两家争霸的局面。以滴滴打车为例,2014年1月对微信支付打车费的用户每次随机补贴12~20元;同年5月,用户支付打车费后,能够以红包的形式为好友发放现金券。据滴滴官方统计,2014年1月10日至3月27日共补贴14亿元,其中60%为乘客所获补贴,40%为司机所获补贴。直接发放现金券的效果十分明显,补贴期间用户数量从2200万增长至1亿;截至2014年10月,滴滴打车用户月度覆盖量比1月增长179%。另据艾媒咨询的一项调查显示,高额补贴是53.8%的受访者选择打车软件的首要原因。补贴虽高,但如果打不到车,乘客也不会继续使用。因此司机数量对乘客效用有很大影响,即司机的交叉网络外部性更强。因此,“嘀嘀打车”和“快的打车”也不断增强自己在司机端的投入,除了直接补贴返现之外,还出现了免费提供智能手机,促使了双边市场的另一边的活跃,也正是司机数量的不断增加,进一步推动了消费者对于打车软件的使用,使双边市场形成一个良性的互动。
三、法律问题
(一)不正当竞争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对于不正当行为的认定而言,由于不正当行为的特性,我国法律并没有全部一一列出,留出了自由裁量的空间,但从我国立法的精神来看,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自觉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虽然说市场应当是竞争的市场,但是对于“嘀嘀”和“快的”的高额补贴而言,虽然是竞争的结果,但是无疑给市场带来了不确定的因素,对比《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低价倾销的规定我们也可以发现,从排除竞争的行为来看,“嘀嘀”和“快的”的行为正是利用资金的优势,通过大量不可持续的补贴行为,排挤竞争对手,迅速提高市场占有率。而从排除竞争的效果来看,也正是由于“嘀嘀”和“快的”的补贴行为确实使本来的多数企业的竞争,发展成为仅剩“嘀嘀打车”和“快的打车”这两家软件公司之争,很明显从市场参与者数量角度来看,市场的竞争活力确实下降了。而从各地政府随后开始干预“嘀嘀打车”和“快的打车”这两家软件公司补贴行为的现实来看,政府也开始认为双方的竞争至少存在不合理的地方,而这种不合理的竞争行为是否被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由于法律给予的自由裁量权,成为了一个可选择的答案。
(二)反垄断法
我国的反垄断法的宗旨是反对垄断,反对限制竞争,通过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从而达到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其中主要的垄断行为包括:1.垄断协议;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经营者集中。根据我国关于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时就可以认定为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就可以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根据易观国际最新发布的《中国打车APP市场季度监测报告2014年第四季度》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2月,中国打车APP累计账户规模达到1.7亿。滴滴打车与快的打车分别以56.5%、43.3%的比例占据中国打车APP市场累计账户份额领先位置。从该项数据中我们无疑可以确定双方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的,而大幅度的补贴行为也无疑扰乱了正常的打车市场,所以从这一方面来看滴滴打车与快的打车的行为是否正当仍有待探讨。
当然推定和认定之间不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因为在世界范围内的立法和实践中基本上形成了“以市场份额为主,兼顾反映企业综合经济实力的其他因素”,除了市场份额这项主要因素外,还有其他因素,比如,相关市场的竞争情况、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等影响市场竞争的因素。而针对2015年双方的合并来看,两者超过百分之九十的市场占有率,无疑形成了市场绝对的垄断地位,而这一行为是否有利于打车市场的健康发展仍有待时间的考虑。
(三)刷单行为
根据滴滴打车与快的打车的补贴模式,我们可以发现软件公司的补贴是通过单数来进行的,意味着只要单数足够多,得到的钱也会越多,但是由于现实和技术上的缺陷,出现了刷单这种很难避免的情况,而所谓的刷单其实就是部分司机和乘客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无端虚构出多个不曾实际发生的打车记录,而司机和乘客就可以凭借这种虚假打车记录,骗取打车软件公司的补贴或者奖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从诈骗罪成立的轨迹来看,行为人要通过欺骗行为使对方产生或者维持认识错误,而且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而结果就是行为人取得财产,而对方遭受财产损失。具体而言,主观方面,司机和乘客都有获得打车软件公司补贴,减少或免去乘车费用的目的;客观方面,司机和乘客合谋通过做假单的方式,使打车软件公司产生错误认识,支付乘客和司机补贴,客体上侵犯了打车软件公司的财产利益。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由此可见,通过做假单骗取打车软件补贴,如果骗取数额达到3000元以上,就可能构成诈骗罪。
四、结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便利生活的要求越来越高,而如何及时了解市场双方的信息就显得十分重要,也正是对于这一点的深刻认识,各种通过合理利用信息的手段及运行模式不断出现,使双方在信息沟通、交换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不仅满足了个人的需求,同时也带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当然这些手段在满足我们正常需求的同时,由于各方面的因素也同样给我们带来了新的挑战,尤其是在法律问题上尤为明显,一方面是由于法律自身的滞后性,另一方面是问题的复杂性不能仅仅依靠法律来解决,同时需要经济学的知识来规避新型商业模式所可能带来的社会新问题。
(李文冬,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