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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践实训课程的基本类别与体系化研究——以山东政法学院法律实践实训课程为主要研究对象

2015-04-09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法学实训法律

(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济南 250014)

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社会学科门类,作为主要以培养和造就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的法学本科教育,强化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和训练应该是教育的核心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学的实践教学决定了整个法学本科教育的质量,决定了法学专业学生适应社会从事法律工作的能力。因此,实践实训课程的教学效果直接关系到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对于法律实践实训课程的制度研究和完善将会有力地促进法学教学质量的提高,对于培养优秀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目前各法学院校尤其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院校,非常重视实践实训课程的开发与讲授,课程数量有了迅猛地发展,然而也给教学研究和管理带来了非常多的问题。对法律实训课程如何进行整体规划和协调,使其形成一个系统的有机体系,同时针对不同类型的实训课程采取不同的评价和管理规范,从而全面有效地促进法律实训课程的教学质量和实训效果,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法律实践实训课程的内涵界定

(一)法律实践实训课程的概念

所谓实训教学,是指按照人才培养规律与目标,以培养学生职业能力(尤其是实际操作能力)为目的,在学生学习了一定的专业理论课程之后,由教师引导或指导学生亲自参加与有关专业课程相关的实践训练教学活动。[1]法律实训课程以培养法律实务操作技能为目标,以实案情景为教学内容,以实际操作为实训模式,以完成工作任务为考核指标,以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为最终目的。

(二)法律实践实训课程的特征

法律实践实训课程是把所学过的法律理论知识通过一定的方式转化为法律实践技能从而培养和锻炼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和法律实践能力的课程,因此,它们具有综合性、技能性和实践性的特征。

综合性是实训课程的首要特征。对于传统的理论课程而言,教学内容的专业性和单一性是其基本特征,通常不涉及本学科之外的其他内容,就连相近学科或关联学科的内容也只是一带而过。例如,“民法学”课程很少涉及“民事诉讼法学”的内容。但实训课程则往往是好几门关联学科的综合运用。

技能性是实训课程的类型特征。在课程的分类上,实训课程属于专业技能课程,它不以培养学生的理论研究能力为目的,也不以提高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为目的,其目的在于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操作技能,使学生通过实训课程的历练,能将此前所学的相关法律知识和基础理论有效地运用到实务工作中去,并在实训过程中进一步学习相关法律工作的实务常识,使学生在具备相关理论知识的同时,也具备从事相关法律职业的基本技能。

实践性是实训课程的本质特征,是此类课程区别于传统理论课程的本质所在,就法律实训课程而言,其实践性表现在教学过程中的实案操作和工学互动等方面。所谓实案操作是指每一个教学单元都以实际案件的操作或模拟操作为教学手段,教学过程中不再进行理论知识的讲授和学习,而是让学生直接介入案件的办理工作,通过实际操作相关实务工作来培养其相关的职业技能。工学互动是指工作和学习的互动以及实践单位与教学单位的互动,使通过学生参与实际工作和反复模拟操作来实现理论知识到职业技能的转化,再通过实践单位和教学单位的沟通、互动来考评学生的学科成绩并据此调整教学模式和教学内容,进而提高教学质量。

(三)法律实践实训课程的设置依据

对于高等法律院校应该设置哪些实践实训课程则应当以人才培养的目标为标准,也就是所培养出的法律人才需要具备哪些法律实践能力,而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以及人才培养的规格则以社会实践对于人才的需求为依据。因此,培养出的法律人才在毕业后进入到法律共同体时应当具有的主要职业技能是什么,是需要重点分析和研究的,并应当在此基础上设计相关的实践实训课程,从而满足人才培养的需求。有的学者认为,从中国法治建设的实际需要看,进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人应当具有的主要职业技能包括:获取、掌握和应用信息的能力;谈判、妥协的能力;辩论的技巧和方法;起草合同的技能;制定规则的能力;审核、鉴别和有效运用证据的能力;制作法律文书的能力等。[2]有的学者认为,以下几种技能在法律职业中地位最为突出:解决问题的能力;事实调查的能力;法律表达能力等。[3]尤其是法律表达能力,如英国学者丹宁勋爵所说 “要想在与法律有关的职业中取得成功,你必须尽力培养自己掌握语言的能力。”还有的学者认为法律职业能力包括:法律思维能力,特别是准确掌握法律术语,正确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法律评论和创新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对法律事实的探知能力;语言与文字表达能力;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能力;适应环境与工作的能力等。[4]笔者认为,虽然这些学者关于法律实践能力和应用能力的观察视角不同,分类标准不同,因此在类别名称上有所不同,但是本质上有着相似之处,类别上相互之间也存在着交叉或者重合。而单纯的说这些职业能力感觉较为抽象,与法律理论课程之间的联系不密切,并不方便根据这类能力来设置相关实训课程,莫若将这些职业能力与法律理论知识相结合,根据不同的法律类型形成相应的实训模块,在此基础上锻炼学生的相应的法律实践能力。如,各法学院院校一般都会以各主要基本法为基础,而形成有刑法实训课程、民法实训课程、刑事诉讼法实训课程、民事诉讼法实训课程、行政法实训课程、经济法实训课程、法律文书写作实训等。同时根据实训教学的特点与规律是从简单到复杂、从单一到综合、从基本应用到提高创新,各门实训课程的设置也应当是根据某项或某类实训能力的训练需求从而设置单门课程,根据课程目的结合人才培养目标,对实训内容进行项目和设计,即分别通过哪些训练项目实现课程教学目标。在课程数量逐渐增多、课程内容逐渐丰富的基础上,再将关系密切的若干门实训课程组合成一个综合实训课程群或综合实训课程模块,按照从单个实训项目到单门实训课程,再到综合实训课程群的循序渐进的方式开展实训活动,从而更全面、系统地培养和锻炼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二、法律实践实训课程的类别化研究

(一)法律实践实训课程的类别化标准

法律实践实训课程的开设必须以法律理论基础课程的铺垫为前提,在法学教学发达的国家或地区,法律实训成为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科目,但其称谓并不一致,如英美国家一般称为法律诊所,有的称为法律实践。实训课程以系统化的法律实践活动为主要教学内容,因此应当根据法律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类型和方式而系统、全面的展开。如,包括民事法综合实训内容、刑事法综合实训内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综合实训内容、仲裁法律实务综合实训内容等。

法律实训课程尽管以实践为主,但它与理论课程有着密切的关系,或者说理论课程是实训课程的前提与保障,那种不分专业性质、不管课程定位、不顾知识结构的衔接而盲目开设实训课程的做法是错误的。在实训课的教学过程中,始终贯彻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在实训中消化理论、验证理论、创新理论,因此,离开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法律知识,仅仅依靠法律实训是无法实现法学教育目的的。法律实训课程以系统化的法律实践活动为主要教学内容,应当根据法律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类型和方式而系统、全面的展开,所以,法律实训课程是与法律理论课程有着密切关系并在其基础上开设的。但是,即使是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和锻炼,也应遵循循序渐进的教学规律,由浅入深、由单一到综合、由基础到提高进而创新的逐步发展和深入,因此在形式上会存在实训所占比重不同、实训方式不同、实训层次不同等差别。

(二)对山东政法学院法律实践实训课程的分类及其意义

山东政法学院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专业院校,在法律实践教学方面已经取得了明显效果,近几年在实践实训课程的设置方面成果丰硕,笔者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对法律实践实训课程进行如下分类和研究。

第一类是理论与实践并重的课程。此类课程既不是像理论课那样单纯地通过讲授传授给学生法律知识,也并非如典型实训课那样实训特色鲜明,而是理论与实践并重,既有理论性的讲解,也有一定的实践能力训练,依据各实体法所设置的案例研究类课程即属此类。如山东政法学院开设的 《民事案例研究》、《刑事案例研究》、《行政法案例研究》、《经济法案例研究》、《商事案例研究》等课程。在学完相关实体法的基础上,通过案例研究来提高和锻炼学生们的法律分析理解能力、法律应用能力、以及语言表达能力和法律思维能力。这类课程对教学环境往往没有特殊要求,普通教室即可满足其教学要求,其主要教学方式与手段是教师的引导、学生们积极参与和讨论、教师的总结与点评,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思维,培养和锻炼学生对于法律的理解能力、分析能力、应用能力,另外还包括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这类课程对师资力量往往也没有特殊要求,一般能够讲授实体法的教师都可以担任案例研究类课程的授课。

第二类是典型的实践实训课程。这些课程的实践性色彩非常鲜明,实训学分和课时的比重较高,实训的方式特色鲜明且多样,学生通过该类实训课程在某一法律实践能力方面会有明显的提高,这类课程属于典型的实训课程。如我校开设的《模拟法庭训练》、《法律论辩训练》、《律师民事代理技巧与策略》、《民事证据理论与实践》、《著作权法务实训》、《刑事诉讼业务流程实训》、《民事诉讼业务流程实训》、《公司法务实训》等课程均属此类。这类课程对教学条件和环境有一定的要求,普通教室不能满足它的实训要求,需要特别设置的实训室,还需要一定的实训设施和场景,如《模拟法庭训练》需要有法庭的设置环境,《法律论辩训练》需要有适合论辩对抗的实训场景,《民事诉讼业务流程实训》则需要有供学生了解诉讼流程并进行操作的软件系统等。这类典型的实训课程对授课教师也有比较特殊的要求,教师不但要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而且应当具有非常丰富的实务经验方能胜任该课程。

第三类课程是实验类课程,其主要目的是培养和锻炼学生在某一技术方面的动手操作能力。如我校的《痕迹检验》、《文件检验》等课程。这类课程往往对实验环境的要求更高,需要有相应的实验室、实验仪器和设备,上课时不仅需要教师给同学们进行演示,还需要学生能够利用实验仪器设备亲自动手操作,从而掌握某项实际的操作技能。该类课程对师资有着更为特殊和专业的要求,需要进行过专门的学习和训练才能担任,一般的法学教师无法担任该课程。

因此,虽然同样是名为法律实践实训课程,但实际上不同类别的课程之间在实训课时的比重、实训的方式方法、实训的环境要求和师资队伍等方面都有非常大的差别。如果要对法律实践实训课程进行科学设置和有效管理,必须要对课程类别进行准确界定,明确各类课程的特点和需要达到的教学目标,从而形成更完善的课程管理体系和更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

三、法律实践实训课程的体系化研究

(一)我国法律院校实践实训课程的体系化现状

对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来说,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是非常重要的方面。法学实践教学的核心是职业教育,通过培养学生多种法律思维与法律应用能力,使其适应多样化职业的需要。而如何构建一个更加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课程体系,以全面培养和锻炼学生的法律实践和法律应用能力则是各法学院校非常重要的研究课题。由于法学实践教学在我国高等法律院校的发展中起步较晚,重视程度不够,因此,并没有形成像法学理论教学那样已经成熟的一套课程体系。因此,不同的高校在实践教学的课程设置方面没有形成统一模式,对于实践教学实施情况还处于自我研究、自我实施、各自为政的初级阶段,缺乏成熟的、可以在全国推广的经验。[5]但缺乏统一模式也并非完全没有趋同性,多数高校都在实体法作为基本类别划分的基础上,结合法律职业中的重要能力而进行相应划分和课程设置,以培养学生的诉讼法律思维与能力为主要目的,辅之以培养非诉讼法律职业能力,即以模拟法庭教学为主导,辅以实践性案例分析及律师实务课程。[6]

当然按照教学和课程设置的基本规律,作为起步较晚的法律实践实训课程,并非在一开始就能形成一个全面、严谨的课程体系,是在学校办学思路的引导下,随着师资力量的不断壮大、实训环境的日益改善等而不断发展完善起来的,从最开始的一两门实训课程逐步发展到十几门甚至是几十门实训课程。然而,随着实训课程资源的不断丰富,对实训课程进行严谨的体系设计,既要保证重要的法律实践能力得到充分锻炼,同时又要避免出现训练内容上的重复和重要实践技能的训练空白,从而达到全面有效地锻炼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工作任务就提上了日程,而且显得格外重要。

(二)对山东政法学院民事诉讼实训课程的体系化设计及其意义

以山东政法学院为例,我校在十几年以前法律实训课程只有《模拟法庭训练》和《法律论辩训练》等屈指可数的几门课。随着学校的办学思路日益清晰,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日益明确,以及师资力量逐步增强,同时在实训环境方面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已经建立了省级示范教学中心——法学实训中心,目前我校的法律实践实训课程已经发展为二十余门,形成了较为丰富的实训课程资源。但在课程设置时,多数课程是各授课教师根据自己的学术理论和实践专长,结合实践需求和学校已有的课程资源现状进行设计的,其并不全面掌握和了解其他相关实训课程的具体情况,因信息资源缺乏和能力有限,也不能站在一个全局和宏观的角度来考虑学生的实际需要,因此在具体的实训内容设计方面存在片面性,容易出现与相关课程内容重复或者衔接不好的情形。因此对现有法律实训课程进行全面分析和研究,形成科学、完整、严谨的实践教学课程体系,对于充分利用实训资源、提高实训效果则是一项非常必要且重要的工作。

因受篇幅影响,本文以课程设置时间长、内容比较完善的民事诉讼实训课程模块为例,说明对实训课程进行体系化设计的重要意义。我校最早开设的典型法律实训课程是 《模拟法庭训练》和《法律论辩训练》,自2003年起已有十多年的时间。《模拟法庭训练》的目的是培养和锻炼学生对于各类案件诉讼程序的掌握和操作能力,重点训练的是民事诉讼程序。《法律论辩训练》是以有争议的案件为载体,通过论辩的方式锻炼学生熟练运用法律阐释、论证自己观点的语言表达能力、法律应用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和应变能力等。随着课程建设的不断扩展,后来又陆续设置了《律师民事代理技巧与策略》、《民事证据理论与实践》、《民事诉讼业务流程实训》等实训课程。每一门课程在设置时都有其独立的开设目的和价值,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来培养和锻炼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但从全局角度进行宏观研究时就会发现,这些课程在某些方面存在着训练内容的重合,如《律师代理技巧与策略》与《模拟法庭训练》都有关于庭审训练的内容,《民事证据理论与实践》中也存在庭审过程中举证、质证的问题训练。课程作为培养目标项下设定得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各种知识的集合单元,设置的原则之一是要避免重复。因此,如果课程之间不进行一定的调整和整合,各自突出其重点和特色,就会造成同样内容重复训练,浪费时间和资源,或者重要技能缺乏训练,训练效果打折扣的结果。

借助申报校级实训精品课程群的时机,我们对这五门民事实训方面的课程进行了全面研究和整合,从课程名称的规范性、课程在实训体系中的作用以及实训内容的科学分工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和体系化设计。为了使课程的实训性特色更加鲜明,同时保持该实训模块课程的统一风格,将《民事诉讼业务流程实训》改为《民事诉讼流程实训》,将《律师民事代理技巧与策略》改为《民事诉讼代理实训》,将《民事证据理论与实践》改为《民事诉讼证据实训》,从而与《模拟法庭训练》和《法律论辩训练》一起凸显实训课程的鲜明特点。同时对各门课程在整个民事实训体系中的作用进行了准确界定,根据课程的特点,将课程分为两大类,即纵向课程与横向课程。其中,纵向课程有两门:《民事诉讼流程实训》和《模拟法庭训练》,这两门课程主要详解民事诉讼业务的基本流程,并通过模拟开庭审理的形式使学生熟练掌握民事诉讼业务的各个阶段。横向课程有三门:《民事诉讼证据实训》、《法律论辩训练》和《民事诉讼代理实训》。这三门课程则主要以专项能力训练的形式,解决民事诉讼中的技能性、专门性问题,对学生进行民事诉讼中的专项技能训练,使学生强化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技能。这五门课程紧紧围绕民事诉讼业务实训这一主线,根据学生将来从事民事诉讼业务的需要,五门课程又各有分工,侧重点不同。在课程设置顺序上,则遵循“总―分―总”的实训模式,以纵向课程中的《民事诉讼流程实训》为起点,使学生对民事诉讼基本流程有个总体了解。然后分别设置《民事诉讼代理实训》、《民事诉讼证据实训》和《法律论辩训练》等三门横向课程,从律师代理技能、证据运用技能、法律论辩技能三个方面对学生进行强化训练。最后以纵向课程中的《模拟法庭训练》作为结束,由学生自行担任法官、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通过完整自主地模拟开庭审理的全过程,从而完成对前期课程实训效果的检验与总结。用一句话来概括整合优化后该实训模块的课程关系,可以表述为:“总体掌握诉讼流程、重点强化单项能力、综合演练庭审技能”。

本模块课程在整合优化后,能够较为全面地对学生进行民事诉讼业务训练,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门课程设置的教学目标。《民事诉讼流程实训》侧重于对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的梳理,着重向学生介绍民事诉讼业务的基本流程,使学生对民事诉讼的流程能够有个基本了解。主要实训内容包括:民事诉讼一审程序实训、民事诉讼二审程序实训、民事诉讼再审程序实训、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实训、民事诉讼执行程序实训等五个项目。该课程的实训特点是求全不求深、重程序不问实体。《民事诉讼代理实训》侧重从代理人(律师)角度,向学生详解民事诉讼程序各阶段的办理技能,使学生在熟悉庭审业务的基础上学会基本的民事诉讼代理技能。主要实训内容包括:审查收案技能训练、诉前代理技能训练、审前代理技能训练、庭审代理技能训练、执行代理技能训练等五个项目。《民事诉讼证据实训》侧重从证据的收集、举证、质证、认证等方面强化学生的证据运用能力。主要实训内容包括:证据辨识训练、证据收集训练、举证技能训练、质证技能训练、证据认证训练等五个项目。《法律论辩训练》侧重从法律职业人所必备的且非常重要的运用法律分析解决问题以及较强的论辩能力等方面来锻炼学生。为了不局限于法庭辩论,能够更全面、有效地提高学生的法律语言表达能力,本课程完全抛弃了法庭审理程序的繁琐和冗长,采用更为激烈和直接的论辩形式即辩论赛的方式来进行训练。主要实训内容包括:语言表达能力训练、法律逻辑思维训练、论辩能力训练、应变能力训练和综合训练等五个项目。《模拟法庭训练》侧重通过模拟开庭审理的形式,由学生自主开庭,总结并检验前期的实训效果。开庭审理是整个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也是检验法官、律师水平的主战场。因此,该课程设置放在最后,起到了较好地综合实训效果。

以上述民事实训模块课程的体系化研究为参考,可以对同类的其他实训课程进行相应地设计,从而克服单门课程闭门造车、各自为战的弊端,从课程的设置目的、实训目标、实训内容、实训效果、实训作用以及课程相互之间的密切关系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形成科学、严谨的实训模块体系,从而为充分利用实训资源、提高实训效果、全面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打下坚实的基础。当然,要进行严谨、科学的体系化研究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在学校的实践实训课程已经具有扎实的建设基础,课程数量已经非常丰富并形成一定的规模,实训课程相互之间具有密切联系的前提下。

四、结语

我国的法学教育长期以来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的倾向,导致培养出的法学人才缺乏相应的实践能力,不能适应社会的实际需求。虽然,很多法学院校及教师已经清楚地认识到法律实践教学对于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作用,但因为我国法律实践实训课程的建设起步晚,还没有形成规范成熟的课程体系,具体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仍在探索过程中,关于实训课程的管理尚未形成科学、规范、全面的管理制度,这些问题和不足影响到了实训课程的教学质量,同时也限制了人才培养的成果。因此,对法律实践实训课程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是社会的迫切需要也是法学本科教育的大势所趋,是在未来一段时期内法学教育工作者需要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法律实践实训课程的组织运行、评价体系及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是高等学校教学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既为今后的法律实践教学的发展和改革指明了方向,也对培养优秀的应用型法律人才起着重要的作用。

[1]欧锦雄,法律实训模块教学研究,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2004(3)。

[2]霍宪丹,法律职业与法律人才培养,法学研究[J],2003(4)。

[3]房文翠,法律职业技能及培养途径,现代法学[J],2003(1)。

[4]李龙,我国法学教育继续解决的若干问题,中国高等教育[J],2002(7)。

[5]王建国,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反思与深化路径,行政与法[J],2014 年第 4)。

[6]白平则,我国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创新研究,吕梁学院学报[J],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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