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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提高或者降低其原已享受了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能否予以调整?

2015-04-09

四川劳动保障 2015年5期
关键词:补助金伤情工伤保险

咨询台:

我单位一工伤职工,伤残程度初次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五级,按照规定享受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继续在单位工作。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请问,工伤职工伤情发生变化,复查鉴定若伤残等级提高或者降低,工伤职工原已经享受了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能否予以调整?

读者潘华

潘华读者:

感谢你对本刊的信任。来信咨询的问题较为复杂,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

工伤职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 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此规定明确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若原伤残情况发生了变化,相关当事人可申请初次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复查鉴定。

工伤职工伤残情况复查鉴定问题较为复杂。实际工作中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一是工伤职工伤残程度经初次鉴定一年后,其原受伤部位的伤情是否发生了变化把握较难,需要医疗卫生机构专家科学、合理的检查确认;二是工伤职工伤残程度复查鉴定若伤残等级提高或者降低,工伤职工原已经享受了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是否予以调整,《工伤保险条例》未予以明确规定;三是工伤职工原己经享受的待遇若予以调整,涉及到资金支付渠道和操作可行性等方面问题。

我省已原则上明确了对咨询问题的处理意见。针对工伤职工伤情发生变化,复查鉴定伤残程度可能提高或者降低,相关问题处置的复杂性,原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川劳社办[2007]54 号),侧重规定了工伤职工伤情进行复查鉴定伤残级别提高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在鉴定结论做出之次月起作相应提高,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予以调整。因此,来信咨询的工伤职工伤残待遇问题,可以按照川劳社办[2007]54 号文件规定精神,予以妥善恰当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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