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威宁农村安全饮水工程预防调查
2015-04-09赵林建
赵林建
贵州威宁农村安全饮水工程预防调查
赵林建
近年来,随着国家不断加大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投入,如何预防该领域职务犯罪,协助党委政府建设与管理农村饮水工程,确保“工程优质,资金安全”,已日益成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一个重要课题。威宁县是贵州省毕节市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重点县,近期,威宁县人民检察院预防、反渎部门根据毕节市院统一安排,深入该县草海、盐仓、黑石、小海、观风海、中水等10余个乡镇,对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职务犯罪隐患进行了抽样调查,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基本概况及存在的问题
威宁县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自2005年开始实施以来,至今已共计建成安全饮水工程293个,设计解决77万老百姓的安全饮水问题。2009年以前,资金来源以中央、省、市配套资金为主,县财政仅投入5%;2010年以后,资金来源主要是由中央和省配套建设资金。
近年来,威宁县在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方面虽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且建设项目、资金均逐年增长,工程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部分安全饮水工程勘测设计不合理。一是一些水池容积设计不合理,取水池容积小,仅为5立方米,不能满足群众正常的用水需求;二是管道设计比较细,水流量不够,取水困难;三是在勘测设计之初,由于实地走访不到位,与村民的沟通协调不够,导致部分水源点在选址上存在问题。如盐仓镇盐仓村2010年实施的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工程投资100余万元,设计初衷是为解决盐仓村四个组的用水问题,但是在水源点选取上却没有充分考虑到水源点上游的农户院落会对水源造成污染,工程修建不久,其上游又建造了一座垃圾填埋厂,导致水根本无法饮用。又如中水镇烽火村实施的安全饮水工程,水源点选在公路旁边,水源存在被污染的隐患。
安全饮水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不到位。一是由于水利部门对施工监理督促不到位,监理人员责任心不强,在施工过程中实行巡视监理,没有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二是水利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缺乏,很难面面俱到地对全县各个乡镇的安全饮水工程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管。三是乡镇现有专职水利工作人员少,无法满足新形势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需要。由于监管不到位,导致工程建设中管道安装不达标,水池库容不够,工程项目效益发挥不好等问题突出。
安全饮水工程建设周期长、效益差。按照合同约定,安全饮水工期建设周期为三个月。但绝大多数工程均不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工,少则延误几个月,多则延误两三年。如观风海镇白沙村2007年实施的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时至今日,工程仍未投入使用。此外,一些工程即使完工,工程仍尚未正常供水,没有真正惠及人民群众。调查中,草海、小海等10余个乡镇普遍存在此问题,仅有草海镇和黑石头镇的使用情况稍好,被调查的其他乡镇的安全饮水工程根本没有发挥效益,一些已验收工程因无法投入使用,甚至成了“烂尾工程”。
工程建设、管理、使用责权不清。一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水利部门与乡镇沟通联系不够。乡镇政府认为,安全饮水工程是由县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在验收交付前的建设、管理应由水利部门负责,工程验收后才能移交乡镇,因此乡镇疏于对安全饮水工程的管理,造成一些工程成了“摆设”。二是部分已经验收的工程,管理主体各有差异。有的乡镇成立自来水公司统一管理,有的是由乡镇移交给村自行管理,但是对管理主体、管理方式没有明确的要求,因此工程后期运行管理依旧存在问题。
工程实施存有违规转包、挂靠现象。经县水利部门招投标,2009年至2011年安全饮水工程由毕节新禹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禹公司实施,但调查发现,毕节新禹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转包项目的情况。如金额为194万余元的中水镇花桥片区安全饮水项目,该公司中标后转包给承禹公司威宁项目部负责人王某,王某又将该项目交给其他人具体实施。此外,工程实施还存有挂靠情况,如孟某某等三人作为项目负责人,负责工程施工,但三人均无水利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格,只是挂靠在淇铃公司实施工程,向淇铃公司交纳一定的管理费用。调查中还发现,淇铃公司注册地址为毕节市,主项资质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并没有水利行业专项施工资质,令人感到意外的是,淇铃公司没有水利行业专项施工资质,县水利部门仍在局长办公会议上研究决定让其承担部分工程施工。
部分安全饮水工程被严重破坏。由于埋藏管道深度不够,影响老百姓农耕,同时村民农耕也对埋藏较浅的管道造成一定破坏,裸露管道支撑不牢固,短时间被损坏现象严重。另外,一些工程管道还存在被盗取的现象,如中水镇烽火村埋藏的1.2万余米管道,由于工程完工后一直无法正常供水,目前已有4500米管道被盗。
水源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一是水源点周围均没有安全防护措施,容易给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以可乘之机。二是一些工程没有安装饮用水净化处理设备,容易导致部分工程供水水质达不到相关标准,给老百姓的饮水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由于工程迟迟无法竣工或者即使竣工也无法正常供水,给群众生产生活用水带来严重影响,群众并未从国家惠民工程中真正受益,有的工程成了实实在在的“面子工程”,因此,群众反响尤其强烈,有些群众甚至认为工程久久不能完工,是由于村两委和乡镇的相关人员从中渔利,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影响干群关系。如小海镇新光村由于工程没有发挥效益,老百姓准备到县水利部门集体上访,在村委会劝告下,上访事件才得以平息。
二、对策建议
农村饮水工程是一个系统的综合性工程,也是一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改善民生的基础性工程。为扎实推进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健康有序运行,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特提出如下建议。
全面梳理存在问题。水利部门应联合乡镇,整合资源力量,对2005年以来实施的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进行全面梳理,分析、总结工程在实施、监督、管理、运行、效益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实际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尽快完工未竣工工程,已验收工程要及时投入使用,确保工程取得明显成效。
强化与乡镇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水利部门应当在项目立项、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后续管理等方面,加强与乡镇、各村的协调联系,多方听取意见和建议。明确乡镇和村的权、责、利,充分发挥当地党委政府和村委的作用,及时督促、协调和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形成县、镇、村三级联动协调机制,切实搞好农村安全饮水工程。
做好前期工程的科学规划。水利部门要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因地制宜”的原则,一要充分考虑水源条件,做好前期水源勘测调查工作,避免水源供水不足或者存在被污染的可能性。二要充分考虑老百姓的受益面,最大限度地扩大受益户数。三要在设计时将管道安装入户纳入到设计方案中来,方便老百姓的生产生活用水。四要一个点一个点地把工程做好、做实,不要撒“胡椒面”式地广泛铺开。
加强对招投标环节的监督。一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程序组织实施招投标,防止串标、围标等情况的出现。二要坚决制止工程中标后的违法转包、违法分包情况,对出现违法转包、分包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强化工程监督管理。一要切实加强对水利系统上级拨付资金财务管理的监督,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财务制度,避免出现贪污、挪用等违法犯罪行为。二要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业主单位和施工监理部门要组织力量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督促,避免“豆腐渣”工程的发生。三要加强对工期的监督,业主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如期完工,确保工程及时投入使用。四要指导各个乡镇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明确工程的管理主体,细化管理办法,对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进行全面监管,确保群众长期受益。
切实抓好水源点的保护和水质水源的监测力度。一要针对各个水源点周围均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的实际,设置围墙等安全防护措施将水源点完全封闭起来,防止投毒等不法行为的发生。二要指定专兼职人员开展水质监测,及时掌握饮用水水源环境、供水水质状况。三要在各个安全饮水工程安装饮用水净化处理设备,保障人民群众用水安全。
三、相关思考
当前,包括威宁县在内的毕节试验区正在大力打造毕节经济社会发展“升级版”,检察机关要想在服务试验区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更加有所作为,就必须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以惩防职务犯罪工作为切入点和着力点,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成为“放心工程”、“惠民工程”。
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在每一批安全饮水工程批复后,分阶段、有侧重地在工程相关人员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前打好“预防针”,防患于未然。一是在项目审批后,及时召集工程管理、招标、监理、技术、资金发放、验收等人员,通过法制教育,使他们提高警惕,在自己负责的环节上尽职尽责,保持职务廉洁性。二是在招标工作完成后,对工程所在乡镇、村的领导干部开展警示教育活动,通过剖析身边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使他们提高法制意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三是在项目建设开工前、施工中、竣工后,适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提高工程相关责任人预防职务犯罪的自觉性,为实现工程优质打下基础。
强化重点环节的法律监督。围绕招投标、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三个重点环节,强化监督力度,使整个工程建设透明干净。一是对招投标进行监督,用严密的程序堵塞“暗箱操作”空间。健全行贿档案查询制度,严格禁止有劣迹的施工单位参与投标,实现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二是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协助相关部门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使用程序,强化资金监管;定期不定期地与相关部门联合进行财务检查和专项审计,防止发生贪污、挪用工程建设资金等现象。三是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察、水利人员联合开展现场监督,加强监督抽查、技术检验、监工验收;借助新闻媒体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宣传,完善村务公开制度,让农村群众广泛参与监督。
加大对安全饮水工程领域职务犯罪打击力度。加大查处和惩治该领域职务犯罪力度,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突出查办工程资金使用、工程招标、材料采购和工程质量等环节,利用职务便利发生的犯罪,让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充分发挥刑法的震慑作用,通过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惩处,用治标带治本,遏制和减少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
(作者单位: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