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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曲靖扶贫办系列职务犯罪案件调查

2015-04-09刘高峰

社会治理理论 2015年5期
关键词:麒麟区监督制约职务犯罪

刘高峰

云南曲靖扶贫办系列职务犯罪案件调查

刘高峰

近年来,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扶贫办连续三任主要领导均发生职务犯罪,给麒麟区扶贫开发事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造成了很大损失。为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麒麟区人民检察院通过查阅案件卷宗和相关管理制度、到相关单位走访调查,深入分析了案件的特点及案发原因,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一、系列案件基本情况

唐家华(1998年4月至2003年8月任麒麟区扶贫办主任)受贿案:2000年至2003年期间,唐家华利用职务便利,在相关村委会(村民小组)扶贫项目实施与款项拨付过程中,先后多次收受贿赂9万余元。

顾幸玲(2003年8月至2006年3月任麒麟区扶贫办主任)受贿案:2004年至2006年期间,顾幸玲利用职务便利,在相关村委会(村民小组)扶贫项目实施与款项拨付的过程中,先后多次收受贿赂18万多元。

朱志宏(2006年3月至2013年12月任麒麟区扶贫办主任)玩忽职守、受贿案:在组织开展2010年度“麒麟区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期间,朱志宏履行职责不到位,把关不严格,导致贫困农民人数占参加培训人员人数比例仅10%左右,远远达不到文件规定的80%;项目验收时,对转移就业回访率仅为10%左右,远未按照回访全覆盖的规定进行100%回访;实际转移输出就业也远没有达到文件规定的85%。朱志宏明知该项目达不到验收标准,且部分资料是伪造的,在应当认真调查核实且有条件、有能力调查核实的情况下,没有认真调查核实,严重不负责任,直接签字认可项目合格,导致扶贫专项资金68万元被套取。此外,2009年至2011年期间,朱志宏利用担任麒麟区扶贫办主任的职务便利,在中低产果园改造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先后数次收受某种苗供应商贿赂款8万元。

二、系列案件的特点

发生在民生民利和农村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直接利益,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社会影响恶劣。

犯罪行为从受贿向渎职侵权类职务犯罪发展。

受贿行为持续时间长、次数多,且有两个案件的行贿方较多。2000年至2003年期间,唐家华先后10余次收受7个村委会在扶贫项目中的贿赂款,并多次收受涉及扶贫项目的礼金。2004年至2006年期间,顾幸玲先后10余次收受9个村委会和个人在扶贫项目中的贿赂款。2009年至2011年期间,朱志宏先后5次收受同一供应商在扶贫项目中的贿赂款8万元。

受贿形式较为单一,均为直接收受他人现金,表现为赤裸裸的“权钱交易”。有两人多次以购买车辆、车辆油料维修、家中有事借款、协调费用等名义索贿,主观恶性较大。其中有两位犯案人企图以借款、打收条、做假账等形式掩盖受贿的事实。

本系列案件中的行为人没有与其他人员勾结串联,均属于在缺乏监督制约情况下的单独作案。朱志宏玩忽职守的发案环节主要是:对培训对象身份核实、培训后转移就业率等规定的检查验收方面监管指导不到位。其受贿的发案环节主要是:为他人争取产业扶贫项目的苗木种植和销售承包权提供便利。另外两人的发案环节主要是在决定项目、及时下拨资金、追加扶贫资金等环节。

三、系列案件发案原因

经调研分析,本系列案件的发生,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

主观原因主要体现在:放松政治理论学习,理想信念丧失,法律意识淡薄,对行为性质及危害后果认识不足,又存在侥幸心理。工作不负责任,对玩忽职守行为的性质及后果认识不足,甚至主动放低履职行为的要求标准。

客观上,项目设计有不合理的地方,基层工作人少事多,按照要求很难实施到位。同时,扶贫项目的灵活性较大,自由裁量权不易把握,客观上既为扶贫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提供了可能,也为被扶贫对象、扶贫项目实施方以不当手段谋取利益提供了机会。此外,区扶贫办的业务工作经费较为紧张,为以购车、协调送礼等名义受贿提供了借口。区扶贫办人员较少,难以对职责明确细化分工,互相监督制约弱化。现有的监督制约规章制度没有严格贯彻落实,项目决定权高度集中在主任一人手中,为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和便利。权力集中,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外部监督缺失。扶贫办在决定项目和资金投向时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项目资金给谁都可以”,村委会(村民小组)只能被动接受或采取不正当手段争取项目和资金。另外,由于项目管理和资金往来不规范,加上群众事务的自治性较强,财政、审计等部门也难以深入监管。

对行贿行为打击不力,惩治弱化,没有形成反腐倡廉的高压态势也是原因之一。尤其是基本没有经济处罚,行贿成本收益与风险均明显不成比例,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以行贿等不当手段争取项目资金的动机。如本系列案件中,有部分村委会反复多次向前后两任扶贫办主任行贿。另外,对基层领导干部违法违纪行为打击不力、不及时,也极易导致其自身的加速腐化堕落。如原三宝镇张家营村委会党总支书记陆国良、主任李财安等人在2004年底集体决定向顾幸玲行贿,事后陆国良、李财安等人没有被及时处理。2010年至2011年期间,陆国良、李财安又利用职务便利滥用职权,大肆套取“整镇推进”“866”工程的专项扶贫开发资金,构成滥用职权罪。且两人长期多次在村集体事务管理中收受贿赂,危害严重,影响恶劣,后来两人均被法院判刑。

四、预防麒麟区扶贫工作职务犯罪的意见建议

(一)加强教育力度,深刻吸取教训

以本系列案件为经验教训,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进一步加强廉政教育和反腐败建设。区扶贫办全体人员,尤其是主要领导要引以为戒;区农业局要进一步加强扶贫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力度。要深刻查找和反思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全面深入梳理和认真排查扶贫工作中的廉政风险点。要加强反渎职侵权的警示宣传教育力度,自觉防止和坚决杜绝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风险。

(二)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建立健全项目审批与资金分配制度。要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规范、可行的项目资金分配制度,堵塞和杜绝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空间。可以根据扶贫工作政策规定和麒麟区发展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好分配项目资金的科学决策体系,按照事先确定的相关因素指标和权重比例打分排序,采取得分高者优先分配的奖惩机制。相关因素指标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选择并适时调整,如项目地区贫困人口比例、项目地区整体经济发展水平、上年度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绩效评价、项目地区原有项目资金争取与使用规范性的评价、项目地区党风廉政建设评价等。

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要根据职能定位,切实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管理,在内部建立起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区扶贫办要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和落实好具体规定。区农业局要建立和完善承办人具体负责、分管领导把关、主要领导负总责的分权制约制度。可以把扶贫项目的申报、扶贫对象的确定等容易出问题的环节作为重大决策事项,纳入“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范围。要建立起与实际工作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内部讨论与决策制度,努力堵塞违法乱纪的漏洞,降低和杜绝发生职务犯罪的风险。

加强和完善扶贫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力度。区财政局和区扶贫办要坚持和完善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制订实施细则。重点要将扶贫项目的申报、扶贫对象的确定、扶贫资金的构成和拨付等向社会公开,公开要努力做到系统性、全面性,防止零散杂乱,让“透明账”进一步变成“明白账”。应当联合扶贫项目所在镇(街道),采取张贴公开栏等贴近基层群众的公开措施。村委会应当将扶贫工作作为“三务公开”事项,重点公开资金的到位和支出明细情况,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另外,还可以积极采取网络公开等方便快捷的新型公开方式。

加强严格履职的监督机制。新形势下,要更加突出严格履职的重要意义,一要大力宣传和提高认真履职思想意识;二要从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决策层层负责制度的建立以及外部公开、主动接受外部监督机制的建立等多方面入手,使职责履行始终处于公开透明和监督制约下,严防渎职行为的发生。

相关部门要加强相互监督与制约。近年来,麒麟区的扶贫资金均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方。财政部门要在继续积极配合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资金投入方向、资金使用实效等方面的监督,可以采取实地入户核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切实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相对独立性。审计部门要严格把关,重点加强对大额项目资金和重点事项的专项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全面加强监督,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项目所在镇(街道)要以更加务实的态度,引导扶贫项目资金用到符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上。要加强对村委会(村民小组)的监督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要求,旗帜鲜明地反对以不正当方式争取项目和资金的做法。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村委会、村民小组也要扎实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依法依规争取项目资金。

建立违规违法争取项目资金的经济惩戒制度。持之以恒营造“让老实人受益,让违法乱纪者得不偿失”的良好扶贫工作环境,把“依法依规争取”作为优先分配项目资金的一个重要因素。发生骗取、套取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扣减相应项目资金或者收回已经拨付的资金,进行重新分配;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中止其项目直到整改验收合格为止。

(三)进一步深化扶贫工作改革

要根据中央《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思路,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坚决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转变作风,扎实工作,形成扶贫开发合力。要按照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的要求,帮扶到村、到户、到人,突出对扶贫资金使用方向的监管,突出项目资金的公开透明性,增强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把扶贫开发任务和政策逐项落到实处。结合改革要求,财政部门要为扶贫工作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解决后顾之忧。

(四)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结合执法办案,深入调研剖析扶贫开发职务犯罪的规律和原因,通过预防调查、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扶贫办和相关职能部门不断修改完善规章制度,堵塞漏洞,加强教育,努力规范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加大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查办力度。把查办扶贫开发工作中的职务犯罪作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径。在继续查处受贿人的同时,加大对行贿人的打击力度。要更加注重对渎职侵权类案件的查办力度。通过加大打击力度,形成威慑力,营造“不敢腐败”的良好环境。■

(作者单位: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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