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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015-04-09陈兴林

社会治理理论 2015年5期
关键词:利益机制

陈兴林

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陈兴林

社会治理是政府和社会组织为促进社会系统协调运转,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以及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所进行的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控制的过程。贯彻落实中共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要求,对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具有重大意义。笔者认为,应认真分析目前社会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准确理解和把握社会治理的基本现状,探索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一、社会治理创新是现阶段发展形势的必然要求

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治理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一是人民内部矛盾易发多发。社会矛盾涉及各行业各阶层,主要集中在农村土地征收征用、城镇房屋拆迁、国有企业改制、涉法涉诉等领域,因劳资纠纷、医患纠纷、环境污染、非法集资、股市房市投资受损等引发的矛盾明显增多。二是社会组织管理和服务问题突出。一方面,各类社会组织快速增多,截至2014年底,全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54.7万个,备案的城乡社区社会组织35.9万个;另一方面,政社不分现象依然存在,社会组织发展培育不足,活力不强,作用发挥不够。三是公共安全形势严峻。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时有出现,以报复社会为目的的恶性案件和极端事件有所增多。信息网络管理任务日益繁重,我国有5.64亿网民,4.2亿手机上网用户,是世界上互联网使用人口最多的国家。与此同时,外部势力千方百计进行渗透破坏活动,国家安全形势面临严峻挑战。我国社会领域存在的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阶段性特征的集中反映,使我国社会治理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第一,从经济层面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结构调整不断推进,大批人员需要下岗转岗,以多种形式创业就业;随着农村生产力不断发展,大批农村富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就业;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发展差距以及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统筹各方面利益难度增加;随着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社会组织形式需要作出相应变动;工业用地、城市用地需求激增,农村土地征收征用、城镇房屋拆迁容易产生大量矛盾;长期存在的粗放型发展方式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方面引发不少社会问题。

第二,从社会层面看,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大部分已经剥离出去,越来越多的人由“单位人”变成“社会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快速发展,城乡流动人口大量增加,新的社会阶层不断出现,导致城乡结构、就业结构、人口结构、居住结构等发生重大变化。

第三,从思想文化层面看,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加。一方面,人们的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法治意识、监督意识不断增强。另一方面,部分社会成员思想道德失范,有些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

第四,从社会治理工作层面看,一些部门和地方经济建设一手硬、社会治理一手软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存在,面对新情况,过去行之有效的管理理念、管理制度、管理手段、管理方法已经难以完全适应社会发展新形式的要求。

二、当下社会治理方式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普遍重视并采取多种措施加强社会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社会治理逐步受到重视并成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能,相关政策陆续出台,社会治理方面的支出在政府财政支出中所占比重不断提升,许多地方积极发展各类社会组织,注重增强基层自治功能,逐步提高社会自我管理和社会自治管理水平。各地普遍重视加强社会保障、就业、公共财政、公共服务等制度建设,民生得到了明显改善。不少地方注重运用调节手段化解社会矛盾,创新联动机制处理突发事件,构建大防控格局维护社会治安,保持了社会大局稳定。但是,现行社会治理方式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第一,思想观念与民众期盼和社会发展存在一定甚至较大差距。如有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官本位”“权力本位”“政府本位”等观念仍较严重,不重视如何在管理中更好地服务公民、社会,而偏重于怎样方便政府自上而下的实行控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需求响应慢、效果差、效率低、成本高的状况。有的社会组织管理理念和方式的行政色彩明显,有的基层组织自治意识不强,影响了社会自我管理和社会自治的成效。

第二,政府职能转变相对滞后社会治理体制存在一定缺陷。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仍干预过多,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履行仍显不足。同时,有的政府部门尚存在职责不清、结构不顺,协调不力、运行不畅,管理无序、效率不高等问题。

第三,社会治理工作机制不健全导致社会治理滞后。随着社会转型的推进、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和社会民主程度的日益提高,需要全面建立并逐步完善社会治理机制。但目前由于多种原因,新的机制如社会治理综合决策与执行、社会利益整合、社会保障、社会组织和社区建设与管理、危机应急管理等机制,有的虽已建立但欠健全,有的尚处于探索构建阶段,以致社会治理力度不足,甚至存在一定“管理空白”。社会治理的缺失导致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防范和化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第四,社会治理方式与手段比较单一效能难以发挥。如有的政府部门仍习惯于以行政手段为主进行社会治理,导致其社会治理活动突击性、简单化,缺乏有效性、规范性、系统性;有的管理人员执法不当,以强制性手段侵犯相对人利益,从而造成管理过程中与公民的冲突,降低社会对政府的信任度。社会治理模式的弊端不但不利于解决矛盾纠纷,在某些领域还导致矛盾纠纷的激化,带来更大的社会冲突。

第五,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社会治理不足尚未形成整体合力。近年来,各地在吸纳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截至2014年底,全国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总量54.7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8.9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5.5万个,基金会3549个。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共计68.3万个,其中,村委会58.9万个,村民小组466.4万个;居委会94620个。初步形成了门类齐全、层次不同、覆盖广泛的社会组织体系;基层自治制度不断深化,覆盖群众日益扩大。但由于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部分组织行政色彩浓郁,成员素质不高,参与社会治理的程度比较有限,效果不甚明显。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因担负的行政事务重,加之自治意识不强,参与社会治理不足,公民因缺乏机制保障,参与立法和社会政策的制定较少,全社会没有形成一个公开透明从而促进政府与公众互信的良性机制。

三、对社会治理创新的几点建议

社会治理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转型期社会变革需要与之相适应社会治理模式。基于考证和实证分析,对社会治理创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应进一步明确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角色定位,即应成为为公民和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的管理者、服务者,应更加关注社会困难群体,体现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和人文关怀,努力促进和实现成果共享,使构成社会的各个阶层及参与社会发展的不同群体,都能够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共同发展。同时,应最大程度地整合社会资源,充分整合各种社会力量,培育发展各类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社会治理。应着力减少社会治理和发展的成本,通过制定和实施科学有效的社会政策,维护社会公平,实现社会公正,在更高层次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第二,深化改革,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多主体协作治理的新型社会治理格局。改革创新的重点应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部门之间关系,明确职责,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发展和规范各类社会组织,发挥其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建设,切实提高社区服务和管理水平;更加注重公民文明素质的培养,引导公民正确认识和处理利益关系,提高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

第三,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应以确立“管理”与“服务”并重理念为基础,积极创新社会治理方式,逐步实现统筹规划与政策引导、法律法规制约、利益调节、行政控制、舆论宣传与思想道德教育等方式的有机结合,提升社会治理的综合化、科学化水平。

第四,切实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社会治理能力。应通过加强教育培训、实践锻炼、完善管理机制等途径,切实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统筹协调社会群体利益,发展社会事业,处理社会矛盾纠纷,运用多种手段进行社会引导等方面的能力,为加强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

第五,建立健全社会治理的机制体系。应着力建立健全以下机制。

一是社会治理综合决策机制和执行机制。构建由政府部门、有关社会组织和利益群体参与的社会治理综合决策机制,有利于满足决策主体多元化和决策过程民主化、科学化的要求,使政府在社会政策、法规制定等方面符合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为实现社会治理的综合治理奠定基础,为推进依法加强社会治理提供依据。为此,应进一步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专家咨询、社会公示与听证、决策评估等制度,建立健全决策反馈纠偏机制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社会治理和社会发展的执行机制,即要求执行主体能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收集有违政府公共管理法规标准和危害生态环境安全的相关信息,指挥调遣各方面的管理资源及时执法,保证政府社会治理职能执行到位,使各种违反社会治理政策法规的行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惩处。这两个层面的机制既要有所分工,又要密切配合,做到决策符合实际、利于执行,执行过程出现的新情况又能够及时反馈到决策层。

二是社会利益整合机制。利益关系是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社会和谐,核心在于人们利益关系的和谐。建立健全社会利益整合机制,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建立和完善公平的利益分配机制。在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经济体系,减少行政干预,打破垄断,促进资源自由流动,使市场调节资源配置和利益分配功能得到有效发挥的同时,加强对收入分配的宏观调节,促进各利益群体在利益分配上机会均等,逐步扭转城乡差距、地区差距、不同利益群体差距扩大的趋势。二是建立和完善公正的利益约束机制。一方面,加强法制建设,防止在社会利益的获取过程中出现权钱交易等非法行为,创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减少社会利益的矛盾和冲突;另一方面,加强道德约束,进一步引导人们通过合法经营和诚实劳动获取利益,使人们在追求物质利益的同时,发展精神上的健康需求。三是建立健全畅通的利益表达机制。首先,充分发挥各级人大、政协作为各阶层利益表达的主渠道作用,建立制度平台,积极发挥社团、行业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和城乡基层自治组织表达各阶层利益诉求的作用。其次,应建立健全社会协商对话机制,发挥其表达民意、解释政策、提供决策帮助的作用。应扩大群众利益诉求渠道,将传统的来信来访、来人来访,进一步向来电来访、网上来访等渠道拓展;推进领导干部接访制度化、下访常态化;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建立限时办理制度,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办结。再次,应建立规范利益表达方式的运作机制,支持合法的制度性表达,控制和疏导抗议性表达,防止和化解非制度性表达。四是建立健全利益矛盾调处机制。综合运用法律、政策、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健全矛盾发生前的超前联动排查调处机制、矛盾发生时的合力化解机制、矛盾调处中的督查督办工作机制和矛盾解决后的责任追究机制,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化解不同矛盾纠纷,避免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发生。

三是社会保障机制。应加快完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着力保障困难群体——失业者、低收入者、残疾人等的最低限度的日常生活,将进入城市生活的农民工群体真正纳入城市政府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视野,加强其社会保障和权益维护工作。应合理确定社会保障的标准和方式,积极扩大城乡社会保障覆盖面,优化社会保障基金的统筹和管理,打造新的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拓宽社会保障的内涵,加大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群进行就业培训和就业扶持的力度等。

四是社会组织和社区建设与管理机制。各类社会组织如学会、协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既是社会治理的对象,更是参与社会治理发挥协同作用的主体。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建设机制:一是要注重制度规范,在国家相关法律及配套政策出台、修订完善之前,根据地方实际,制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培育发展的地方性规章,以促进其健康发展。二是要进一步实行放权,实现社会组织由“官办”向“民办”的转变。三是要加大政府的支持力度,集中有限资源,对公益性、互助性、专业服务类的社会组织予以重点扶持。四是要指导、帮助、监督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组织持续发展能力。应将党建工作覆盖到各种社会组织,通过单独组建、联合组建或设立兼职党建联络员等途径,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以党建促进和保障其顺利发展,发挥其在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中的积极作用。五是要建立健全社区建设机制,进一步理顺社区内不同组织机构间的相互关系,逐步改变社区纵向管理模式,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合理的扁平化社区管理与服务网络;进一步强化社区自治功能,合理界定社区居委会职责,使居委会摆脱行政化束缚,减轻负担,切实发挥居民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的作用;切实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对基层政府转移延伸给社区的有关工作进行合理分类和规范,确需社区协助完成的工作,按照工作量向社区转入必要的人员和经费。

五是危机应急管理机制。由社会安全、食品安全、自然灾害、环境等突发性事件引发的社会风险危机,对公共利益构成较大甚至严重的危害,必须构建有效的机制予以应对。应建立社会运行状况的监测体系及危机预警系统,加强对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有关领域的监测,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危机提前预判,完善信息发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以及善后恢复的保险机制,切实提高政府应急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陈兴林,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一级法官;江北区政协委员;民革重庆江北区副主委,民革重庆市社法委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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