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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项水运涉企收费10月1日起取消

2015-04-06

世界海运 2015年10期
关键词:事业性涉企水运

日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自今年10月1日起,取消船舶港务费等7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预计每年将减轻水运企业负担近55亿元。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批示强调,各地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水运涉企收费管理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言必信、行必果的良好政风,认真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切实抓好工作落实,让企业和群众实实在在地享受到政策红利。

取消的7项收费分别为船舶港务费、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船舶临时登记费、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注册费、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费、船舶国籍证书费、废钢船登记费。《通知》要求,各省(区、市)财政、价格部门要对省级设立的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取消属于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以及主要目的是养人、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坚决取缔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通知》强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相关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摘自交通运输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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