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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应重视的管理问题

2015-04-05马云燕

水利规划与设计 2015年7期
关键词:防洪建设项目河道

马云燕

(丹东市江河流域管理处,辽宁 丹东 118000)

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近年我国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不断增多,质量参差不齐,加大了河道管理单位及河道主管部门的管理工作难度,给河道管理工作带来了不便,影响着河道防洪安全。有鉴于此,加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与监督力度,建立良好的水事秩序,对于保障河道防洪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作用。

1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特征

与一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相比,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具有相当的复杂性与繁重性,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对象不仅包括本行业的水利工程如防洪工程等,而且还包括许多涉水而建的其他工程,如铁路工程、公路工程、通讯工程以及市政工程等诸多种类建设项目,涉及面非常广。

(2)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立项前,需要取得河道主管部门发放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意见书》,该意见书尽管不是建设程序,然而却是建设项目履行建设程序必须进行的重要环节。

(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意见书》的形成依据是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防洪影响评价报告》,但由于当前规程规范不健全,导致防洪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很难统一,呈现出难以量化的特点。

以上特征决定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具有涉及面广、难度高、责任大的特点。

2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应重视的管理问题及相关建议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法律依据是水法、防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2004年颁布的行政许可法对河道主管部门在河道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运营等诸多环节都予以规范化。当前形势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还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强化。

2.1 审批环节应重视的问题及相关举措

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审查工作,是我国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赋予河道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权力,同时也是一项重要职责,是河道防洪安全的重要保障。然而在具体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还应该重视一些问题,并不断改进与完善。

2.1.1 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编写及评审工作

作为一项专业性要求很强的技术类报告,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是形成建设项目审查意见书的重要技术依据,由此可见,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写质量与建设项目审查意见的形成具有重大关系。然而,当前我国关于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编写单位的相关资质、评审专家人员组成等方面的规定不够健全,导致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编写质量良莠不齐。有鉴于此,笔者认为相关部门可以尽快出台关于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的有关管理规范,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工作实现规范化管理,对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编写单位资质予以认证,规定评审人员的准入门槛,切实提升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写质量。

2.1.2 审查技术标准问题

当前,随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数量不断增多,尤其是在城区河段,地方政府基于改善城市风貌的目的围绕河道大举开发建设项目,导致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密度加大、种类繁多。但目前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技术标准并不健全,许多地区并未制定河道岸线管理规划,对于沿河地段何处可建、何处不可建、何处可建何种项目等并无规范章程可循,这也导致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时随意性较大的特点。因此,笔者认为针对此种情况相关部门制定河道岸线管理规划具有必要性及迫切性,从而使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趋于规范化。此外,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壅水高度问题也是当前管理工作中需要重视的问题,当前关于建设项目允许壅水值并未进行统一规定,在建设项目阻水判断方面较难把握,决策时缺乏一定的科学依据,从而加大审查工作难度,鉴于此,笔者认为权威部门必须尽快研究及科学论证,确定较为统一的允许壅高值,增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合理性及科学性,保障河道防洪安全。

2.1.3 完成审批后的监督管理问题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不断推进,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法律规范不断完善,这也要求建设项目监管过程中有关单位必须法行政。由此可知,在建设项目审查批复过程中,应该对工程项目的监管单位予以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在取得批复后携带相关文件如建设项目批复文件、涉水工程设计图纸、工程施工计划书等到监管单位办理开工手续,按照批复内容进行开工,针对未办理开工手续的建设项目,监管单位可限制建设单位开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开工放线必须在监管单位参加确下进行。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职能,确保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按照建设批复内容完成施工,保障河道防洪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2.2 管理行政干预问题及相关对策

许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大多为国家重点工程或者市政重点工程,随着近年法制宣传力度的加大,大部分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法制意识增强,能够依法、依规完成建设审批程序,然而一些建设单位由于思想认识、责任意识等问题,并未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完成相续,在河道主管部门发现违规、违纪、违章问题并对其予以制止、勒令整改甚至予以行政处罚时,部门建设单位会直接找到地方政府机关或者地方领导,以建设项目工期紧、难度大等理由希望地方政府出面进行协调与干预,从而最终导致行政干预问题的出现,影响了建设项目管理执法,其中,尤其是某些建设项目边施工建设边办理手续、越权审批等问题非常严重。地方政府行政干预对于河道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百害而无一利,往往会使河道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单位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不利于河道管理工作的开展,大大影响河道防洪安全性。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时依法行政,严格执行项目审批程序,地方水利部门应积极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沟通,统一认识,使地方领导能够充分意识到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意识到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河道防洪的安全与否。

2.3 施工监管及建议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完成审批环节后,河道主管部门对其具体施工过程也应积极监管。河道主管部对建设项目要进行全方位、全局性的施工监管,积极建立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监管工作机制。具体而言,其一是在建设项目施工时必须积极安排专门的监管人员,明确监管责任,加大在建项目日常巡查工作力度,全程跟踪在建项目施工进度,对违纪违规违章问题予以制止并勒令整改;其二是监管人员要做好在建项目监管巡查报告,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对于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实上报。由于河道主管部门监察执法力度较弱,在发现违规违章问题勒令建设施工单位整改时,许多单位往往阳奉阴违,最终导致项目不能按照批复内容完成留下安全隐患。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基于当前水利部、国家计委联合颁布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法律 层级太低,加之当前并无专门针对河道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更高法律层级的统一规范性文件,因此国家有必要出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相关法律或者行政性法规,从而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在建项目的监管,在发现建设项目违规违章施工时进行行之有效地制约,保障河道防洪安全。

2.4 竣工验收相关措施

检查建设项目是否按照建设批复要求完成,竣工验收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当前,一些项目在竣工后并不能完成验收,其中有的是由于建设施工单位没有通知河道管理部门参加验收,有的是在验收时发现并未完全按照批复内容进行施工导致无法顺利验收,还有的是在施工过程中勒令整改的问题并未整改,如未对损毁的护岸进行修复、施工质量存在瑕疵并未补救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不仅会妨碍河道管理工作正常进行,同时对于河道防洪具有不利影响。针对在建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验收工作,可以积极研究实行一定的工程项目保证金制度,督促建设施工单位按要求施工,从而顺利完成验收,促进河道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2.5 运行管理及相关对策

在建设项目顺利完成验收投入使用后,河道管理部门还需对建设项目的运行进行管理。尤其是建设项目涉水而建,在运行期间中往往会对河势变化、水体污染以及防洪抗灾等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对于建设项目运行的管理工作也应予以重视,具体而言,河道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单位对建设项目应该定期及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同时建设施工单位进行修复补救,对于有前科的工程项目加大管理监督力度,重点关注其整改后运行情况,对于项目薄弱环节责令其进行必要的改建及加固。

3 结语

随着河道范围内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多,尤其是大多涉及港航、桥梁、电力等穿河跨河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新形势下,河道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单位应积极重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确保河道防洪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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