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女是否有定期回来看我的法律义务
2015-04-02
编辑同志:
我已经70岁了,儿女每月都寄给我丰厚的赡养费,虽然衣食无忧,但总觉得孤单和缺少安慰。在老伴去世后的这几年,这种失落感更加强烈。儿子和女儿都在外地工作,一年到头很少回来,只有到了春节才回来两三天。对儿女很少回来看我的做法,我埋怨过他们,却没有效果。请问,我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儿女们带着孙辈轮流每月回来看望我一次,陪我说说话、聊聊天?
读者 侯广军
侯广军同志:
你提到的问题,其实质是精神赡养问题。所谓“精神赡养”,是指在家庭生活中,赡养人对被赡养人在生活、情感、心理等方面给予关心和帮助,使被赡养人得到必需的温暖,享受家庭特有的天伦之乐。《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别需要。”该项规定包括物质赡养和精神赡养这两部分。获得精神赡养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履行精神赡养是子女的法律义务。
法律规定的精神赡养包括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和照顾老年人特别需要,其核心是尊老、敬老、爱老。具体而言,大致包括:一是生活上体贴,满足求助的愿望;二是精神上安慰,满足依存的需求;三是人格上尊重,满足自尊的要求;四是言语上沟通和情感上交流,满足排遣寂寞的需要;五是身体上关心,满足医疗和陪护的需求;六是在老人有其他特殊需要时,应尽力予以满足。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3条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你可以首先请求居委会、儿女所在单位或亲戚帮忙做做沟通、调解工作,不要轻易诉诸法院,以免伤及大家的感情,形成逆反心理。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若你就此将儿女告上法庭,法院一般会作出要求儿女定期回家探望你的判决,但这种判决往往难以执行。
230031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律师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