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农机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
2015-04-02高明飞韩永平贾建国吕思光李清明杨茹莎
高明飞 韩永平 贾建国 吕思光 李清明 杨茹莎
我省农机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
高明飞韩永平贾建国吕思光李清明杨茹莎
截至2014年底,我省依法注册的农机合作社6121个,其中实际开展农机经营服务的4372个、“空壳社”1749个,同时加挂农业、供销等其它类型牌子的752个;入社成员11.5万个,合作社从业人员11.8万人。
一、发展现状与特点
(一)发展速度加快,服务手段越来越强。全省农机合作社数量比5年前增加3000多个,其中德州、菏泽、潍坊、青岛、临沂等市增幅较大。固定资产总额94亿元,其中农机原值、维修设备、建筑设施资产分别为67.6亿元、3.3亿元、17.9亿元;农机具27.4万台(套),其中拖拉机、联合收获机分别为8.1万台、4.3万台,实际开展服务的合作社均拥有农机具63台;基础设施占地面积588万平方米,其中办公场所、机库棚、维修车间面积分别为59.8万平方米、183.3万平方米、42.6万平方米。部分合作社还购置了无人植保飞机,拥有标准化的机库、维修间、储油库等设施,综合服务能力逐步增强。
(二)创办类型多样,合作关系越来越密。从创办类型看,农机大户联合型为我省农机合作社主要组织形式,数量达3448个,村干部带动型、龙头企业领办型和乡村集体作业组织改制型分别为673个、239个、151个。从当前建设情况和发展前景分析,龙头企业领办型和村干部带动型农机合作社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和组织化程度较高,运行机制较为规范,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从合作方式看,劳动合作型(即松散型,资产归己、管理归社、有合有分、按劳分配)逐步向劳动资本合作型(即紧密型,资产归社、管理统一、股份合作、劳资分配)转变或发展,前者数量为3550个,占81%;后者为822个,占19%。伴随着合作社逐步发展壮大,优胜劣汰之势渐显,呈现出由劳动合作型逐步向劳动资本合作型转变的趋势。此外,肥城、无棣、嘉祥等部分市县还创新组织形式,探索成立农机联合社,引导农机合作社之间抱团创市场。
(三)服务模式多元,经营领域越来越宽。农机合作社服务内容向多样化发展,由原来单一的农田作业发展到目前的农机销售、维修和配件供应、土地流转、土地托管、农业运输、农机培训、林果蔬菜生产等。部分农机合作社重点探索了玉米籽粒收获技术的推广应用,有效减少了籽粒晾晒的环节和强度;也有的探索了规模经营后粮食的干燥、仓储的有效路径,合作社干燥设备保有量100多台套,104个农机合作社建立了粮食干燥基地。
(四)规范措施扎实,运管水平越来越高。5年来省农机局相继制定出台加快农机合作社发展的意见、规范化建设意见、省级示范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了“五化”(建设标准化、管理规范化、经营企业化、作业规模化、生产科技化)、“五有”(有完善的基础设施、有良好的运行机制、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有较大的服务规模、有显著的综合效益)建设标准,分别开展了明星合作社、省级示范社推荐评比活动,评出明星社22个、省级示范社207个。各地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引入了现代企业制度,通过完善财务管理、维修保养、安全生产、作业服务等制度,提高了合作社组织管理水平。70%以上的农机合作社基本实现了统一签订合同、作业标准、维修保养、年检年审、机械调度、资金结算,减少了社员在机械维修、机械调动、联系作业方面的成本,提高了社员收入,增强了凝聚力。
二、建设成效与作用
农机合作社作为新型农机服务组织的中坚力量,在推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在解决“谁来种地、如何种地”问题,保障粮食安全方面,担当了重要角色。近年来,全省以农机合作社为依托,积极推行订单作业、跨区作业和“一条龙”作业模式,通过农田托管、土地流转、股份合作等形式开展土地规模经营,既保持了家庭土地承包权不变,又发挥了“合”的优势,实现了农业生产的第二次飞跃。2014年我省开展土地托管、土地流转等规模化经营的农机合作社1297个,面积达634万亩,占全省土地流转规模经营面积的31.7%,其中流转土地1000亩以上或全托管土地10000亩以上的农机合作社354个;农机合作社服务农户637万户,涉及5.5万个整建制村。在农业副业化、农村空心化、农民老龄化状况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农机合作社完成农机作业服务面积7788万亩,承担了全省40%的农机作业量。
(二)在加快农业新技术、新机具推广应用,打通农业技术推广“最后一公里”方面,成为了主要载体。农机合作社是新机具的主要购置者,能够按照农业发展要求及时调整农机装备结构,加快农机化新机具的推广。据统计,全省近几年新增80%以上的大型、高性能、先进机具都由农机合作社率先购置并投入使用。农机合作社是新技术的主要应用者,在农业技术集成化、经营管理信息化、生产过程规模化的进程中,逐步成为农机化新技术及农机农艺融合的应用基地,起到了做给农民看、带着农民干的示范带动作用。此外农机合作社还是农业项目的主要承担者,近年来先后实施了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农机规模化作业推进、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农田水利等建设项目和新机具、新技术示范推广项目,承担了一部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
(三)在减少农业生产支出、促进节本增效,增加农民收益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主要表现为“三减、两增”。减少机械重复购置:合作社提供的优质农机服务,避免了一家一户的低水平重复投资,实现了农机的优化配置;减少机械作业成本:通过实现连片作业,实行统一耕种、收获、储运,既使大型机械有了用武之地,也降低了作业成本。据调查,农机合作社的机械与社会机械相比,平均每台机车每年可减少运转支出240元;减少农业生产投入:合作社通过减少种子、农药、化肥使用量,作业价格比单机分散作业价格每亩降低5-10元;增加农民经济收入:机手通过农机合作社作业,比单机经营增收20%至30%。2014年,全省农机合作社总收入达到54.4亿元,比上年增加4亿元,其中田间作业收入35.7亿元。每个合作社的平均年收入达124万元。另外,农机合作社的贴心服务,促进了农业从业人员向二三产业转移,增加了农民的务工收入。
(四)在维护农村稳定,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是弥补了基层农机管理的不足。在当前我省乡镇农机管理体系处于“线断、网破、人散”的情况下,农机合作社在政府、农机手、农户之间搭建起了一个有效衔接的桥梁,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乡镇农机管理短腿、断腿的问题,延伸了农机服务链条。二是承担了部分社会责任。农机合作社三夏、三秋积极帮助“孤、寡、困”及外出务工农户抢收抢种,成为为农服务的骨干力量。三是推进了乡村文明。农机合作社大都实行机具统一存放,改变了乱停乱放机具的现象。合作社机手经常参加集体学习培训,个人文化素养和业务技能都有了较大提升,不少农机手成为优质服务的带头人。四是促进了基层党组织建设。全省有118个农机合作社设立了基层党支部。以这些农机合作社建立的小麦跨区机收“明星服务队”,践行为民服务宗旨,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获得省内外广大群众的好评。
三、存在问题与不足
(一)带动能力不够大,发展后劲有待进一步提升。部分农机合作社基础设施简陋,场地狭窄,经营运作受限,缺乏长远规划,进一步发展困难较大;社会化、专业化、组织化程度不高,全省81%的农机合作社为松散型管理;合作社服务项目主要是耕、种、收,缺乏向产前、产后等环节的延伸和向其他作物生产的拓展,经营服务线短面窄。
(二)规范程度不够高,运行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在管理机制上,多数合作社内部管理不科学,制度建设、股金设置、财务管理、民主议事、科学决策等不够规范,存在“一言堂”问题;在利益分配上,合作社社员“有活单干,效益单算”的现象较为普遍,未能形成统一的利益集合体和科学的分配体系,不能体现“共利共盈共担风险”原则;在财务管理上,多数合作社没有专门的财务人员,有的未制定财务制度,有的未建立会计账薄,收入支出以白条(或收据)入账现象较为突出。
(三)基础设施不够强,服务手段有待进一步改善。普遍存在“三难”问题。一是机具存放难。全省七成以上的农机合作社缺少能集中存放农机具的标准库房,大部分时间闲置露天停放,风吹日晒雨淋,影响机械性能和使用年限;二是晒粮、储粮难。农机合作社实行土地流转、托管等规模经营后,粮食干燥、仓储等问题还没有切实有效的解决办法,遇到连阴雨天气,粮食霉烂损失现象较为突出;三是农机维修难。农机维修网点少、专业人才缺乏、配件供应不足、维修费用虚高等问题普遍,高新农机具出了故障更是无处送修。
(四)扶持措施不够硬,发展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在财政投入上,我省与江苏、河南等周边省份对农机合作社建设的投入相比差距很大;在信贷融资上,农机合作社贷款手续繁琐、门槛高,资金不足成为进一步发展壮大的制约因素;在建设用地上,合作社机库棚、粮食晾晒场和烘干设施用地问题,虽已有政策依据,但在基层还未得到很好落实。
四、发展路径与对策
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农机合作社发展思路是,全面贯彻落实《农民合作社法》,主动适应农机合作社发展新常态,按照强化合作、农民参与、为农服务的要求,以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以经营机制创新、服务模式创新、管理机制创新为重点,坚持发展与规范并举、数量与质量并重,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优化区域布局,强化扶持指导,将农机合作社由农机服务单一主体打造成农机社会化服务、农业生产经营等多元主体,打造成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重要载体,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切实在农业现代化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力争经过3-5年的努力,使全省农机合作社发展到7000个,其中达到“五有”建设标准的4000个;每个农业县(市、区)发展1-2个农机联合社,总数200个,8成以上的农机合作社加入到农机联合社中;半数以上农机合作社每个服务半径能够覆盖周边5个以上行政村乃至一个乡镇,土地规模化经营服务面积1000万亩,作业面积为全省农机作业总量的1/2,服务手段再上新档次、服务能力再上新水平、服务效益再上新高度。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近两三年内把土地托管作为我省农机合作社工作的重点,通过提供农田全托管或半托管服务,推动农业生产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要引导合作社从实际出发,根据自身的机械装备和服务能力,在耕、种、管、收和粮食干燥、储存等环节因地制宜开展低成本、便利化的全程社会化服务,有效解决因作业地块零散,种植不统一、作业效率低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引导农机合作社量力而行,通过承包、租赁、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依法流转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实行区域化种植和标准化生产,走现代化生态农业、循环农业、智能农业、品牌农业之路,通过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实现“有得赚、赚得多”的目的;此外要积极拓宽经营服务领域,拉长服务链条,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逐步使合作社服务由产中向产前、产后拓展,从农业生产向畜牧、林果、牧渔扩展。
(二)进一步加强分类指导。从宏观上,要根据农业产业布局和发展需求,因地制宜编制好农机合作社中长期发展规划,通过科学谋划和分类指导,分别引导平原地区和丘陵山区、粮食种植区和经济作物种植区发展适宜类型的农机合作社,进一步明确发展方向,在站点布局、建设规模、组织服务模式以及适宜服务半径上,既充分发挥市场的主体作用,又利用好政府的引导作用,有效预防合作社“一哄而上、一哄而散”。从微观上,要继续按照“五有、五化”建设标准,推进省市县三级农机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建立健全民主决策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生产管理制度、收益分配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引入现代企业制度,以市场机制合理配置生产要素,使更多的合作社建设成为自主决策、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自我发展的利益和命运共同体。在此基础上,整合实力弱小的农机合作社,加快合作社强强联合、强弱联合和抱团发展,加强农机联合社建设,使合作社由原来的“单兵作战”向“集团作战”转变。
(三)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在“硬件”方面,要抓好合作社农机装备、场库棚等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小麦、玉米主产区合作社购置拖拉机、联合收获机、深松保护性耕作等大型农机装备。对粮食种植规模较大的合作社,扶持其建设晾晒场地、购置干燥设备、建设仓储基地,减少粮食损失;引导和扶持花生、棉花主产区合作社率先购置花生联合收获机、采棉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在“软件”方面,抓好合作社的经营管理。积极探索带机、带地、带资或技术入社的资本合作方式,完善农业生产过程“作业标准、服务价格、技术模式、生产资料”等“几统一”的劳动合作方式,建立合理公平、效率优先的分配机制和利益联结机制,推广“合作社+龙头企业+农户”或“合作社+基地+农户”的运作模式和社企对接、社超对接、社校对接等营销模式,尝试引入工商资本,输入现代经营模式,提升合作社生产潜力和经营活力。
(四)进一步完善保障措施。一要解决农机维修难问题。加快构建“布局合理、服务规范、便捷高效”的农机维修服务网络,破解农机“看病难”问题。二要解决用地难问题。将农机合作社用地纳入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尽快制定出台落实国家关于农机合作社场库棚建设用地政策的补充规定,切实做到对符合设施农用地条件的,按照农用地标准及时审核解决;对属于建设用地的,采取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增减挂钩结余指标、盘活农村闲置及低效用地等方式统筹解决,及时办理审核手续。三要解决融资难问题。积极探索运用融资增信、贷款担保、财政贴息等方式,撬动社会资本投入;支持大型农机制造企业开展农机融资租赁业务,对农机合作社购置大型农业机械提供资金支持;优先选择具备条件的农机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合作互助试点。四要解决好风险避控难问题。对农机合作社实行农业保险扶持政策,将农机合作社的机械保险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中,探索建立政府支持的农业大灾风险补偿金,积极受理灾后理赔;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增强抗风险能力。
(五)进一步强化财政支持。引入市场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具有一定资质的农机合作社从事可量化、易监管、受益广的农业公益性服务,探索将农机合作社参与公益性服务纳入政府采购体系的实现方式。借鉴江苏、河南等省份对农机合作社的财政支持经验,设立农机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有重点、有目的地投向农机合作社示范社,扶大扶强扶优。对拓展业务范围,开展土地流转、土地托管、资金互助、信用合作等新型服务内容的合作社予以重点财政扶持。继续采取倾斜政策,对农机合作社购置先进适用的重点机具予以优先补贴。出台深耕深松、秸秆还田、秸秆打捆包膜储存等农机作业常态性补贴政策,以农机合作社为主体开展作业。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和机制,支持农机合作社成为涉农政策和项目的实施主体,同时将农机化创新示范工程、农机作业规模化推进、农业全程社会化服务、农机创新示范等农机化项目优先安排具备条件的农机合作社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