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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自杀案件的法医学分析

2015-04-02ForensicAnalysisoftheCharacteristicoftheBewilderingCasesofSuicide

食管疾病 2015年4期
关键词:自杀损伤血迹

Forensic Analysis of the Characteristic of the Bewildering Cases of Suicide

韩孝征1,蔡保果2



疑难自杀案件的法医学分析

Forensic Analysis of the Characteristic of the Bewildering Cases of Suicide

韩孝征1,蔡保果2

摘要:目的探索疑难自杀案件的特点与分析方法。方法回顾性分析自杀案件的现场勘查、尸体检验和案件性质特点,归纳疑难自杀案件的特点。结果现场勘查和尸体检验(活体检验)可以推断自杀者所使用的致伤工具以及自杀的实施过程,但自杀动机往往不得而知,或家属难以理解,而使案件成为疑难案件。结论疑难自杀案件的认定,不但要全面准确地进行现场勘查和法医学尸体(活体)检验,明确自杀案件中个体的损伤原因和先后活动顺序轨迹,还要寻找个体走向死亡时的犹豫、恐惧、欲罢不能等特殊心理的现场表现,找到具有说服力的证据说明个体自杀的原始动因,才能有效解决疑难自杀案件,得出科学正确的结论。

关键词:自杀;血迹;损伤;案件性质

作者单位:1.宁陵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河南宁陵 476700

2.湖北省团风县公安局,湖北团风 436800

自杀死是指蓄意地自己对自己施加暴力手段终止自己的生命,据统计2010年我国自杀死亡率为10.15/10万,标化死亡率为8.83/10万,自杀死亡在伤害中位居第2位。自杀以及自杀相关行为并非刑事不法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目前对确定为自杀的案件不予立案侦查。由于自杀事件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一些自杀案件具有自我故意性、反复性、自我隐蔽等特点,而且不同的自杀人群对自杀方式和自杀环境的选择存在一定的特殊性[4-5]。因此,自杀的动机和自杀方式多种多样,导致自杀的过程也复杂多样。并且,重复自杀者多患有精神疾病,有抑郁心境、无望、自杀强度高等表现。非典型自杀具有多种方式自杀和特殊创伤型自杀的特点[6-9],现场与尸体损伤特征多样,此时确认自杀案件较为困难。本文结合宁陵县3例疑难自杀案件,分析疑难自杀案件的共性,以期为同行及相关研究提供参考。

1案例资料

1.1案例1

某日接警,某乡村路边一废弃机井中发现一具老年男性尸体,其头面部有多处损伤和大量血迹。现场勘查:井下温度约16 ℃,水深30 cm。尸体处于头上脚下体位,双踝以下浸于水中。井口周围无血迹与搏斗踩踏痕迹。经确认死者系刘某,失踪前数日曾被家人强制戒酒而精神失常,深夜离家后失踪数日。衣着检验:胸前见大量自上而下流注状血迹;右袖口除滴状的小片状血迹外,有大量密集分布、有侧射及环射的星芒状、方向不一的溅落状血迹(0.1 cm×0.1 cm至0.2 cm×0.5 cm);裤子前裆部有大量滴落流注状血迹。尸表检验:右颞部及顶部9.0 cm×9.0 cm范围内有19处挫裂创,形态大小不一,有条形、三角形、类圆形,其中右颞部有4处较重的裂伤,创腔内有组织间桥。腰背部有大片上下方向擦伤。两肘部均有皮肤擦挫伤,指甲黏附较多泥土和血迹。两膝关节处均有皮肤擦挫伤,周围组织肿胀。解剖检验:右颞顶部有16.0 cm×7.0 cm皮下出血,右颞肌有7.0 cm×6.0 cm出血,颅骨无骨折,颅内无出血,脑无挫裂伤。毒药物检验:肝组织、胃内容未检出常见毒药物。在距机井约200 m远的树林中,见杨树下草坪有坐压痕迹,旁边发现一带血和毛发的砖块。砖块12.0 cm×9.0 cm×5.0 cm,质量1.2 kg。对砖块血液和毛发进行DNA比对,证实为刘某所留。

根据刘某头部损伤符合砖石类损伤特点。其面、肘、膝、背部擦伤,符合落井时身体曾与井壁摩擦所致。而且,擦伤部位出血、肿胀,有明显生活反应,表明坠井后,短时间内个体可能并未死亡。其死亡原因与头部损伤出血、饥饿状态、寒冷(井下温度16 ℃)及井下缺氧有关。刘某头部损伤多而轻、分布集中于右手能够到达的部位;其面部、上衣前胸部自上而下的流注状血迹及裆部血迹说明其受伤时处于坐位,且受伤后有较长时间处于坐位。右上肢衣袖处大量密集分布、有侧射及环射的星芒状、方向不一的溅落状血迹说明刘某受伤时右上肢可能处于上举内收姿势。而且,除头部损伤外,其双上肢没有抵抗伤。综合现场特点、个体损伤特征和走访调查情况,判断刘某损伤特征符合自伤,应是在不远处树林中自伤后坠井死亡。

1.2案例2

某日,李某(女,25岁)报警称:“其夜里离开和丈夫、女儿同睡的房间到室外解手,回房时被一蒙面持刀男子挟持,该男子要求其交出家里的钱,并刺伤其腹部、手腕,然后将其从2楼推下,之后又将其拖到楼顶阳台并推到院外楼下”。现场勘查:现场是两层楼房,1楼:堂屋门从内反锁,楼梯间地面上有片状和点状血迹,楼梯上散落点状血迹,楼梯不锈钢扶手有擦拭状血迹;2楼:楼梯口围墙上有片状和纵形条状擦拭样血迹,西侧墙壁上有大量喷射状和流注状血迹,高度50.0 cm;地板上有大量血泊,量约800 mL,血泊内有一把木柄不锈钢水果刀;向南直到南墙的地面上散落点状血迹,并伴有去而复回的单趟减层赤脚印。阳台:地面上散落点状血迹和减层赤脚印;四边围墙上均有擦拭状血迹,南墙外琉璃瓦上有赤脚踏蹭痕迹;北边围墙上有大量小片状血泊和长头发,北墙外面有条状纵形擦拭状血迹,距地面50.0 cm处有4处条形血迹。损伤检验:上腹部于剑突下有一长2.0 cm创口,深达腹腔;左肋弓下缘有一长1.8 cm创口,深达皮下;左上腹部有一长2.0 cm创口,深达皮下;三处创口均为横形,右侧创角锐;三处创口中间区域有10处点状较浅创口;腹腔脏器无损伤。左腕掌侧皮肤有一横形3.5 cm切割创,尺侧有鱼尾状拖刀痕及多个小创角,血管、神经、肌腱断裂,周围可见多个近平行浅表创口。

现场和损伤特点:1楼门是从内反锁,2楼通往阳台的门是从内打开,门窗完好无损,无撬拨痕迹;现场无他人遗留的脚印、手印等痕迹;广泛散布的血迹均为李某本人所留,只伴存李某一人的脚印;现场遗留凶器是伤者自家原本存放于厨房菜柜内的水果刀;2楼西侧墙壁上喷射状血迹符合对墙而坐或蹲于地上割腕后出血喷溅所致,地面大量血泊提示受害人在此处停留时间较长;室内2楼楼梯口围墙上和阳台北墙外条状纵形擦拭状血迹反应个体坠楼方式应为:俯卧于墙上、下肢先下、双手扒墙慢慢下滑,同时李某损伤中未见明显摔跌伤;现场反应4处坠楼地点,其中两处为实施坠楼地点,另两处符合“试坠点”的特征;腹部刺创相对表浅,并且有10余处符合“试刺痕”的较浅创口,部位位于个体右手可到达范围;左腕切割创有“试切痕”。因此,案件符合李某自残损伤虚构报案情节,此案应是李某本人所为。

1.3案例3

某日接警,一栋未竣工楼房下发现一男性尸体。现场勘查:现场2楼小床上有大量血泊,水泥地上有带血的碎酒瓶玻璃片,窗台上有擦拭状血迹,窗台外墙面窗下方有擦拭状血迹。经确认死者杨某,因病外出就医,中途下车后曾到现场附近烟酒部买酒。尸表检验:枕部有4.0 cm×4.0 cm、1.5 cm×2.0 cm皮下出血,边缘不规则,伴点片状表皮剥脱;左眉弓处有两处长1.0 cm和1.3 cm创口,创角锐;左面部有8处2.0~5.0 cm细条形表皮剥脱;右颧部有0.8 cm长不规则创口,创角锐。右面部有6处长度在2.0~6.0 cm条形表皮剥脱;双鼻孔出血,左外耳道出血。左季肋处有一1.0 cm×1.0 cm不规则创口,深至皮下组织,创角锐;其下方有一0.5 cm×0.5 cm三角形创口,创角锐,深至皮下组织,并向内下方延伸有1 cm的细条形浅划痕。左腹部有一4.5 cm×2.0 cm创口,创缘不齐呈锯齿状,深达腹腔。解剖检验:枕部头皮下有3.0 cm×3.0 cm出血区;大脑弥漫性蛛网膜下出血,脑额叶边缘有4.0 cm×3.0 cm脑挫裂伤,小脑有4.0 cm×4.0 cm挫裂伤;颅后窝有多处不规则骨折线。腹腔有少量积血,胃幽门有两处2.0 cm×2.0 cm、1.5 cm×1.5 cm不规则穿透创,胃前壁有3处不规则浆膜层裂伤。毒药物检验:未检出常见毒药物。

杨某系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个体头部损伤外轻内重,呈脑对冲性损伤,故个体应为高坠枕部着地形成头部损伤。死者面部和腹部损伤形态特征提示一般单刃锐器不易一次形成,其损伤特点符合带锐利尖端和刃缘的不规则玻璃形成。本案中死者两上肢没有抵抗伤、四肢也没有因搏斗、挣扎、磕碰等造成的损伤;所有锐性损伤均位于身体的前面,且双手均可以到达的部位;其腹部损伤对应部位的衣着均无破损;面部多处划伤程度轻、深度浅且均匀;腹部主创口上方小创口符合试切(刺)创的特征,而且腹部损伤未伤及大血管,损伤后个体可以有一定行为能力。因此,综合分析杨某符合自残后坠楼自杀死亡。

2讨论

判定自杀要分析个体是否具备完成自杀的自身条件和外部条件。自身条件即采取的方法、措施必须是其自已能够做到的。案例1刘某头部损伤自己可以形成,而损伤的程度又不足以使其立即丧失行为能力,能行走到机井位置坠井死亡。案例2中李某知道刀的存放位置,其腹部、腕部损伤均可自己形成,而且损伤程度相对轻微,其仍具备完成坠楼的行为能力。外部条件,案例1刘某头部损伤属砖石类,在第一现场发现的砖块质量、体积大小能使个体造成头部损伤,而且与其自伤损伤的轻重程度相适应。案例2李某两次坠楼高度均在2~3 m左右,其摔伤程度轻微,被发现施救后,挽回了生命。

案件性质鉴定的正确与否有赖于对案件整体的深入分析。案例1中,血迹为判断案件性质的关键物证之一。从血迹形态特征分析,刘某伤后应有一段时间保持站立位或坐位状态。若是他人加害,很难解释刘某头部打击有19处损伤而不被击倒。上衣右袖口处密布细小的“回溅”状血迹可由个体右手持砖打击自己头部形成。案例2李某左腕部切割伤整齐、起自桡侧、尺侧有拖刀痕,是典型的自伤;李某上腹部3创口的中间区域10处小点状创口,假设是他人所为,这些小创口的形成无法合理解释;2楼西墙壁喷溅状血迹,说明了伤者此时的体位和姿势。在这一狭小空间、距地面50.0 cm高度,也没有他人的足迹,外人无法实施作案。另外,个体腹部多次被刺伤、割腕、四处坠楼地点,假设为他人所为,实际上可能只要其中的一种方式一次即可使李某毙命。研究显示,自杀当时的急性应激强度和自杀前1 a内的慢性心理压力均是自杀行为发生的独立危险因素[10]。因此,对自杀个体既往史的排查,明确自杀案件中个体自杀活动过程、先后顺序,其活动轨迹多能反映出个体在走向死亡时的犹豫、恐惧、胆怯、欲罢不能、难下决心的特殊心理。

通过现场勘查和尸体检验(活体检验)可以推断自杀者所使用的致伤工具[11]以及自杀的实施过程,但自杀动机往往不得而知,或家属难以理解,使这些案件成为“疑难”案件。案例1死者母亲拒绝接受刘某“自杀”的结论,认为刘某妻子是杀人凶手,并提供了许多“证人”和疑点。案例2李某脱离危险后断然否认“自杀”,并提供了嫌疑人的特征,其亲属更是要求限期破案。以上案例虽然都具备他杀的相关证言,但由于缺乏具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存在促使个体自杀的原始动因,使案件出现“疑难”。因此,对于自杀案件的认定,不但要全面准确地进行现场勘查和法医学尸体(活体)检验,明确自杀案件中个体的损伤因素、活动过程、先后顺序等活动轨迹,寻找个体走向死亡时的犹豫、恐惧、欲罢不能等特殊心理的现场表现。还要努力找到具有说服力的证据,说明个体自杀的原始动因,彻底解决“疑难”自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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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

作者简介:韩孝征(1966-),男,河南宁陵人,主检法医师,从事法医病理损伤检验工作。

收稿日期:2015-09-15

中图分类号:DF795.4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672-688X(2015)04-029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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