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公共领域对公民精神的影响*
2015-04-02伍玉红方曙光
伍玉红,方曙光
(1.安庆宜秀区委党校 教研室,安徽 安庆 246000; 2.淮南师范学院 政法系,安徽 淮南 232038)
网络公共领域对公民精神的影响*
伍玉红1,方曙光2
(1.安庆宜秀区委党校 教研室,安徽 安庆 246000; 2.淮南师范学院 政法系,安徽 淮南 232038)
公民精神是现代化的主要指标,是国家和民族的核心竞争力,而政治、文化和传统等因素造成了我国当前的公民精神水平远远滞后于现代化的需要。通过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的阐述,指出网络公共领域作为“理想”公共领域,有助于培育公民自由独立平等的意识、积极参与公共事务、表达自我、培育社会责任意识、具备批判精神等公民精神,进而提出完善网络公共领域、提升其对公民精神培育功能的对策。
公民;公民精神;网络公共领域;培育
一、公民精神的内涵及现状
(一)公民及公民精神的内涵
“公民”概念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的“城邦的人”,文艺复兴时期倡导的“自由、平等、博爱”思想,以及“主权在民”的法律原则。我国1982年修订的《宪法》规定具有中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公民,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公民享受的权利和需要履行的义务。帕特南认为:“公共精神是以公民和社会为依归的价值取向,它孕育于公共社会之中的,处于最深的基本道德和政治价值层面,它包含自由、民主、平等、公共利益、责任和秩序等最基本的价值判断。”[1]29公民精神作为公共精神的主要内容,它认可并积极追求着一系列最基本的价值目标,是公民对自我、他人、社会、国家的观念和行为倾向,主要包含自由、平等、参与、民主、法律精神、政治社会责任意识、公德精神等内容。当前,我国要实现现代化,实现中国梦,归根到底就是要实现人的现代化,培育并完善现代公民意识,使公民成为具有公民精神的现代公民,这不仅是现代化的基本目标,也是衡量现代化发展状况的重要内容。
(二)当前我国公民精神的现状
我国自古以来一直缺乏公民精神的文化、制度性环境。林语堂说过:“中国人心系家庭,只知个人不知有社会。”[2]157自汉王朝以降,历朝政府都推崇儒教作为其核心价值观、社会结构性要素和行为规范,提倡个人要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提倡国和家的一体化,国只是家的外延和扩大,治国的才能是在治家的过程中学习而来的,政府就等于家族,家族就等于国家,二者浑然一体,很难区分。因此,公民和社会被淹没于国和家之中,培养成以国和家为中心的价值观,人们都信奉孔子的“不在其位,不谋其政”的世界观,忽视了公民精神的建构。
新中国建立后,我们曾经试图通过经济和政治手段来培养中国人的公共精神,主要方式有:倡导共产主义的最高理想、“一大二公”、“个人服从于组织”、“城市单位制”和“农村公社制”等,但这些社会组织和控制方式却使得公民精神的形成缺乏生成的“自由”“肥沃”的土壤。
改革开放后,我国建立了市场经济制度。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对利润和金钱的过度追求成为社会及其成员的行动诱因、衡量成功的标准,出现了享乐主义、拜金主义、信任危机、公平正义意识沦丧等不良社会风气。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些令人不解的现象,如“小悦悦事件”、“老人摔倒无人扶”事件等,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说是公民精神缺乏的表现。主体意识感缺乏,公共责任感淡薄,对社会缺乏信任,政治社会的参与度低等更是公民精神缺乏的具体表现。
(三)国外关于公民精神培育的做法与启示
现代公民意识是西方文明的产物。美国通过强调权力意识、自由主义、非营利组织和社区自治等方式,来实现对公民意识的培育,同时公民权利意识的完善以完备的法律为基础;在英国,公民意识的培养主要通过对传统学科的学习和传承,特别是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利用互联网的功能,让公民参与网络在线讨论,成立不同的讨论群体,并以这些群体为依托来讨论他们共同关心的社会话题,如人权、自由化运动、民主问题等,通过这些方式使他们的民主和权利意识得以形成,公民精神得以培养;新加坡是一个融合了中西方文化的多种族国家,其公民意识的建立也力求适合多民族的需要。新加坡以儒家思想为基础,注重传统文化的作用,通过传统文化来加强公民意识教育。
综上所述,现代公民精神是现代化的动力和目标。我国要真正实现民族复兴和中华民族的崛起,就必须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培养公民精神。这是历史的结论,更是现代化和现代文明的发展目标和取向。“家国一体”在我国占据了两千多年的历史,家和家族是社会互动的主要场所,公共领域作为介于家和国之间的领域在社会结构中未得到充分的发展,公共生活空间范围十分狭小,很难形成现代公民社会和公民精神。当前,我国虽提出了“小政府、大社会”的发展目标,但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独立性、自治性”的目标还远未实现,依靠社会组织来推动公民精神的发展缺乏可以依靠的载体。为此,要培育公民精神,目前的主要路径就是扩大公民的公共空间,而形成这种 “独立、平等、自由、民主”的公共空间,最有效的路径是通过建立网络公共领域。
二、网络公共领域对公民精神的一般影响
通常来说,公民教育和公民公共参与是培育公民精神的主要手段。公民教育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从公共空间和网络公共领域的营造中探索公民精神的建构则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和紧迫性。
(一)公共领域的内涵和研究假设
德国社会学家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是许多个体组成的大众领域;这一公共领域主要对公共事务进行讨论和协商。”[3]192他认为,公共领域是公民社会的主要内容,并与国家(政府)、经济(企业组织)三元并立、互相监督、独立合作,维护了整个公民社会的独立和公民的权利。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包含着这样一些基本的研究假设:
一是公共领域具有公共性。其参与者是由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公民所组成,探讨的话题是公共事务、公共利益、权利和权威等公共事件。
二是公民参与的场域具有公共性。早期的公共场域主要是在露天广场、咖啡馆和沙龙,后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议会等空间。
三是主要参与者是具有批判精神的公共知识分子。正是这些具有社会责任感和批判精神的知识分子的互动和博弈,使其谈论的话题从个人事务升华到对公共事务的博弈,维护了公民的权益免受权力和经济的侵蚀。
四是公共领域的目的是形成具有民意基础的公共舆论。这些公共知识分子的互动、批判和博弈有助于形成公共舆论,从而形成对政府组织和利益集团的舆论压力,最大限度地维护和保证了公民的基本权益不受侵犯。正是这些公共性的特征,使得公共领域促进了公民社会和公民精神的成长。
(二) 网络公共领域在我国的出现与发展
1.我国网络发展的现状及社会功能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2014年7月发布的《第3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称:截至2014年6月30日,我国互联网普及率为46.9%,我国网民数量已经达到6.32亿。[4]这些数据表明,网络已经成为中国公民进行社会交往、参与公共事务、表达话语权的重要方式之一。互联网彻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得到了重新构建,现代公民精神得到了培育。
网络传播具有许多优点,如时效性、交互性、自由性、平等性、形式新颖多样性及个性化等,网络逐渐成为公民参与社会和政治事务、表达民意的理想空间。网民开始关注公共事件,如“厦门PX项目事件”、“执法钓鱼事件”、“郭美美事件”、“小悦悦事件”、“钓鱼岛事件”等,并参与网络互动,通过网络表达自我、关注公共事务、维护公民权益、监督公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培育公民理念。
2.网络社会在我国已初步形成
麦克卢汉认为:“媒介是讯息、是人的延伸、是个体中枢神经系统的延伸。”[5]33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网络媒介的影响越来越大,在政治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卡斯特认为:“网络改变了权力、经验、生产与文化的过程及结果,网络建构了新的社会形态。”[6]569卡斯特所言的“网络社会”的本质是一种共有的社会结构形态,此种结构形态是与工业社会、农业社会等社会结构形态相对应的,它以新的信息技术作为其物质基础。同时,各级政府组织、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以留言、反馈、微博、在线问答等网络方式同公民进行网络直接互动。可见,从当前网民的规模、应用、结构和功能等情况分析可以得出,网络及其公共领域重建了我国的社会互动方式,网络社会在我国已经形成,我国已进入网络社会,社会的总体结构也已开始逐渐被网络社会所改变。
(三)我国当前的网络公共领域开始成为公民表达自我的空间
尽管公共领域对公民社会和公民精神具有重要作用,但我国当前现实公共领域的途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单向度的话语传播方式,公民的需求不能得到及时的反馈及维护。根据米歇尔曼的观点,话语指容许经过论证接受他人或自我的态度,是对社会协作的一种开放态度。哈贝马斯认为:“话语表现为议会中的商谈制度,也表现为公共领域中的商谈及合作形式。”[7]289方曙光认为:“话语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精神培育的基础,自由、平等、独立的话语权,可以使公民的监督权、参与权、知情权、批评权和建议权等公民权利得到更好的保证,从而更有利于公民精神的培育。”[8]当前,中国公民通过网络这一虚拟空间(网络公共领域)表达自己的需求,揭露社会的一些问题,已成为中国公民表达话语权、维护基本权益、培育现代公民精神的一个最有效、最理想的公共领域。
(四)网络公共领域的内涵及对公民精神的影响
1.网络公共领域的内涵
网络公共领域是公民通过电脑、手机等传播工具,参与、传播符号信息,参与网络互动,以网络舆论的形式对公共事件和社会政策进行监督和参与的网络空间和平台,这重新建造了现代公共领域的表现形式,而这种形式是在现代网络社会下形成的。
2.网络公共领域对公民精神的影响
网络公共领域特征主要为无人为阻碍、无国界限制、能以最快的速度最准确地传达到世界各地。尼葛洛庞帝认为:“(数字化生存使)传统的中央集权的生活观念将成为明日黄花。”[9]11网络公共领域的自由、平等、独立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培养网民个性的自由发挥;(2)培养对公共事务的参与性;(3)培养监督社会、政府和市场的思维和行动;(4)网民可以通过网络公共领域表达公民的话语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网络公共领域的特征为我国社会普遍的公民精神培育提供了理想化的公共场域。
综上所述,根据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分析,网络公共领域具有平等、批判、自由、开放特征,具有理想型公共领域的基本特征,与公民精神的要义存在着内在一致性,已经成为培育公民精神的理想场域。
三、网络公共领域对于我国公民精神培养的特殊意义
在专制社会,相对于公民而言,政府组织在分配社会资源和价值、建构公共利益的过程中,承担着主导者、操作者的角色,社会公众大多处于被动、被支配的地位。只有社会公众以“公民”的身份,通过互动、博弈形成的代表一定民意基础的公共舆论的方式,在网络公共领域对政府组织、利益集团施加有效影响,营造公开平等的交流、对话、论辩的社会氛围,公共利益才能在平等、独立、自由的互动中真正得到保障。在此过程中,公民精神也得到了形成和发展。
(一)网络公共领域为公民话语权的实现提供了公共空间
在机会平等、开放透明、自由平等参与的网络公共空间的基础上,公民独立人格的获取才能更好的实现。公民通过网络进行讨论,逐渐形成批判意识,提出理性的意见或建议,这些行为可以使政府的政策和做法朝着有利于维护公民利益的方向靠拢。这种改变可以使国家和人民都取得进步,向着更好的方向发展,在保障公民权益的同时也使政府的执政基础得到巩固。通过这一改变,国家权威得以提高,政府威信得以树立,公民对国家的信任度也会有所提高。这样,建立在公民信任基础上的社会结构才会更加牢固,和谐社会的建立才更有保障。正是这种话语权的确立和使用,才使得网络公共领域对公民精神的培育成为可能。
(二)网络公共领域为公民精神的培育提供了理想空间
网络及其公共领域的特性决定了参与其中进行互动的公民,可以更好地被培养成为具有独立思考能力和批判精神的个体,这些个体只有通过参与集体的讨论才能达成理性的共识,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保证集体的利益。通过参与网络公共领域的讨论,公民精神和公共批判精神得到了一定的延续和发展。
(三)网络公共领域有助于公民参与精神和权责意识的培育
迈克尔·沃尔泽认为,公民美德的关键标志表现为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关注和投入。俞可平认为,真正的公民参与以一定的政治包容精神为保障,否则公民参与就是一句空话。比较传统的大众传播媒介、各级信访部门,网络公共领域具有相对独立性,较少受到公共权力和利益集团的干扰,成为公民表达民意、维护公民权益的理想空间。公民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只有在公共精神得以弘扬的条件下,反复不断地进行实践,日积月累,最终形成积淀于公民心中的思维与认知,这样才能成为真正具有批判精神与理性意识、关注公众的现代公民。
密尔认为:“公民只有亲自参与讨论、判断、裁决的实践过程,公共精神才会有所增进。”[10]57同传统的大众传媒媒介相比较,网络公共领域能为公众的沟通交流提供更加广泛与便捷的场所,公民的参与度与受众面也大大提高。传统的大众媒介,如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由于受到政府的管制及其自身追求经济利益的影响,使其批判性日渐下降甚至消失,公民已很难以传统媒介为依托来培养自己批判的公民意识。而在网络公共领域中,人们可以自由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可就关心的议题表达意见,其沟通超越了经济状况、身份地位、政治背景与地理等因素的限制,沟通呈现无边界的局面,交流的广度与深度前所未见,极大地扩展了公共参与的范围。可见,只有不受干扰的网络公共参与,才能使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和公民的权责意识的培育得到可操作的空间场域。
(四)网络公共领域推动公民的批判性精神和协商意识的建立
公民参与是公共精神工具与目的的统一体。在网络公共领域中,公民以平等的身份进行交流与争论,对公共事务各抒己见,这些看法与观点会形成一定的舆论,能够对政府形成舆论压力,促进政府的改变与完善,以保证网络直接民主的实现。在此过程中,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得以加强,批判性得以维护、发挥。可见,由于网络公共领域中各领域是分离的,各领域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不会形成合力,因此很难对网络公众的批评性构成威胁。与传统媒介相比,在网络公共领域中对公民精神进行培育是更加理想的,更加有利于公民的沟通与交流,对形成现代公民意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也强化了公民的批判性精神以及政府组织、利益集团的协商能力。
(五)网络公共领域有利于公民的平等、独立、自由精神的培育
由于网络公共领域具有其特有的性质,因此它能更好地维护和保障公民的平等性和独立性。在社会行动中,社会个体如果没有独立人格意识,缺乏自由、自主行动能力,就没有或者说丧失了人的主体性,就会被外力因素所束缚,“公共利益”就成为一纸空谈,很难付诸实践。网络公共领域为公民提供了自由、独立的网络公共空间。在这一空间内,公民可以就共同关心的话题展开自由的讨论,发表自己的看法,通过讨论与协商最终达成共识,思想的交锋也能使公民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在此空间内,公共自由平等的权利得到真正的实现。
(六)网络公共领域使公共舆论和公共意识代表了一定的民意
网络公共领域在网民自由、平等、批判性互动的基础上,通过不断地博弈形成代表一定民意基础的公共舆论。公民精神在需要权利意识的同时,同样需要社会责任意识,需要有对他人、对社会的关怀和参与精神, 需要公德修养和社会责任感。由此看来,网络通过网民的参与和建构,形成代表主流民意的网络公共领域,从而形成强大的网络舆论及现实压力,促使公共事件得到公正公开的处理,同时公民的参与精神、社会责任感、批判精神和公共意识得以巩固和完善。
在阿伦特、哈贝马斯等思想家看来,公民拥有明确的共同利益,但不能不附加任何条件地将这些共同利益寄托在国家的身上,也不能不附加任何条件地将希望寄托在卢梭的“心灵共鸣”上,更不能不附带任何条件地将希望放在一种简单多数的民主上。只有在主体平等的公开辩论中,公共利益与公民精神才能名副其实的出现,理性批判才得以发展;只有在网络公共领域进行公开平等、深入透明的探讨,真理才能愈辩愈明,才能真正代表公众的利益。让各种力量在互相比对、相互权衡的过程中达到某种程度的平衡,让各种各样——无论其规模大小、成员背景——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到这个过程中来,获得应有的代表权、发言权和辩论权,那么,最终形成的社会资源和利益分配的方案就自然是得到尽可能多的利益主体认可的方案,也是最能体现公共利益内在本质的方案,从而公民精神可以在此过程中得到培育和发展,推动公民社会和公民的现代性及后现代性得到实现。
四、利用网络公共领域培养公民精神可能遭遇的问题及其对策
(一)面临的问题
尽管网络公共领域对公民精神的培育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其构建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首先,由于社会经济因素的原因,各地区发展不平衡,互联网科技在各地区的普及率和使用率也有所差异,因此部分民众仍缺乏参与网络公共领域的条件,由现实社会结构与网络公共领域结构所构建的二重社会结构的运行也必然缺乏一定的普遍性和代表性。网络至今仍是一个以阅读、参与为主的网络空间, 老年人、经济困难群体、文化程度低的群体以及具有某些缺陷的群体大都被网络及网络公共领域拒之门外,限制与降低了网络公共领域对公民精神培育的代表性和普遍性。
其次,网民参与网络公共领域的互动需要有强大的求知欲和对网络世界的好奇,只有具备这些条件,公民才能主动上网,参与网络互动。当然,仅具备这些是远远不够的,还要具备哈贝马斯式的批判精神,才能构建与完善平等和独立的双重社会结构。如今,我国网民中年轻人占据绝大多数,由于忙于生计,加之社会浮躁的影响,他们中很多人以赚钱为生活的主要目的甚至是唯一目的。因此,年轻人缺乏政治参与热情和对社会关怀的责任感。以上都成为培育公民精神的障碍。
再次,网络公共领域的负功能。第一,网民的激增加大了网络管理的困难,部分网民通过网络散布谣言、进行网络诈骗、盗取私人信息等,这些不法行为的出现说明了网络具有难以控制的特点。第二,从“阿拉伯之春”、“香港占中事件”等国内外网络事件来分析,网络公共领域也成为境内外势力影响国家独立、主权,制造社会动乱的理想空间。第三,由于网络具有匿名性、开放性、受众多、影响力大、时效性等特点,人们常希望通过网络解决自己的问题,将话语权在网络中进行充分的释放。网络具有的“把关人”、“群体极化”、“沉默的螺旋”等特征往往易导致公民权责意识的扭曲,而这种扭曲会危害到社会的安全。第四,目前,我国在网络立法方面的不完善更加重了这一现象。网络责任意识的缺乏会使人们产生从众心理,对社会实践缺乏理性的思考,易形成简单粗暴的介入。第五,各种政治、经济利益集团对网络公共领域的侵蚀,使得网络公共领域面临着哈贝马斯式公共领域“再封建化”的风险。马克·波斯特认为:“理想化的言语情境是理解任何说出的话的必要条件。言说在任何程度上都不能达到理想化言语情境的标准,这并不意味着个体不能与他人交往,而是意味着社会压迫,最终便是阶级斗争。”[11]125可见,建立良性、平等、独立、自由的网络公共领域,通过网络公共空间来培育公民精神还有很长的路需要探索。
昆廷·斯金纳认为:“(公民精神)是我们每一个人作为公民最需要拥有的一系列能力,这些能力能够使我们自觉服务于公共利益,从而自觉地捍卫我们共同体的自由,并最终确保共同体的强大和我们自己的个人自由。”[12]79卢梭在《爱弥尔》中指出:“良好的社会制度是这样的制度:它知道如何才能够最好地使人改变他的天性,如何才能够使人以相对存在代替其绝对存在,并且把‘我’融入共同体中去,以便使每个人不再把自己看作一个独立的人,而只看作共同体的一部分。正像一个罗马公民那样的爱国者。”[13]36可见,公民精神的构建,不是对国家、民族和政治团体的无条件的奉献,而是在维护公民权益的基础上实施公民对社会公共空间的参与和监督。
(二)解决的对策
针对我国公共网络的现状,要建构理想的网络公共领域,使其成为公民精神培育的“共同体”,需要政府、网络组织和公民的共同努力。
政府要做到:第一,加强网络立法。目前,我国网络立法还不完善,虽已建立部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可操作性不大,缺乏相关的责任条款,法律的制定与网络的发展产生了脱节,没有做到及时的调整。因此,要针对网络发展现状制定一系列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网民的权利及责任,对传播谣言、蛊惑人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进行相应的处罚,从而更好地保障网络公共领域的公正和自由,以培育公民意识。第二,加大对公民网络法律意识的培养。政府相关部门要对各种经营公共网络的场所进行网络安全意识教育,宣传网络法律。同时,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意识教育,提倡公民文明上网,依法使用网络。第三,开展网络公共领域的媒介素养教育。媒介素养指的是人们对各种传媒信息的解读和批判能力,以及使用传媒所提供的信息为个人生活、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
网络媒体组织应做到:第一,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将网络公共领域发展成为传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弘扬社会公平正义,传播正能量的公共领域。第二,避免经济、政治等利益集团对网络公共领域的侵蚀,特别是要以技术等手段防止境内外敌对势力对网络公共领域的影响,确保网络公共领域的独立性。第三,加强对网络编辑、“网络意见领袖”和网络“把关人”的教育和管理,引导、监控网络舆论。
公民应做到:第一,实行实名上网,养成网络自律精神。公民要依法上网,自觉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用网络做法律规定以外的事。第二,正确使用网络工具。做到健康上网,文明上网,不涉足不良网站。第三,自觉避免沉迷于网络。长时间沉迷于网络会对人的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要学会理性对待网络。第四,健康进行网络交往。网络交往要做到诚实守信,进行积极健康的交流,交流双方相互信任。
总之,从“阿拉伯之春”到“香港占中事件”可以看出,网络公共领域在建构理想型公共领域的同时,也被各种政治、经济利益集团或者国家势力所侵蚀,成为西方推行其价值观,甚至颠覆国家政权的空间。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都要遵循网络道德、法律规范,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履行公民的法律义务,自觉培育哈贝马斯式的批判精神、参与精神、独立精神等公民精神要素。只有这样,网民才能通过参与网络公共领域培养出现代公民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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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法]卢梭.爱弥尔[M].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
(责任编辑:张 燕)
A Research on the Influence of the Public Network Sphere on Civism
WU Yuhong1, FANG Shuguang2
(1. Party School Yixiu Committee, Anqin 246000, Anhui; 2. Department of Politics and Law,Huainan Normal University, Huainan 232038, Anhui)
The civism is the major index of modernization and the core competitiveness of a country and nation. However, politics, culture, traditions and other factors together resulted in the present level of the civism in China, which is far lower than what is needed by modernism. With an elaboration of Habermas’ theory of public sphere, it has been pointed out in this paper that the network public sphere, as an “ideal” one, helps the citizens cultivate such civism as sense of freedom, independence and equality, sense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itiative to participate in public affairs and express themselves, and critical spirit, then in turn put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to perfect the network public sphere as well as to promote its function of civism cultivation.
citizen; civism; network public sphere; cultivation
2015-01-01
2013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一类课题“高校网络舆论的形成与引导研究”(13JDSZ1010);安徽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点项目“地方高校突发事件的网络舆情引导研究”(SK2014A098)
伍玉红,女,安徽省安庆宜秀区委党校讲师,主要从事网络传播和政治学研究;方曙光,男,淮南师范学院政法系讲师,社会学博士,主要从事网络公共领域和网络运动研究。
D669.4
A
1672-0695(2015)02-00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