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几点思考
2015-04-02李秀杰
李秀杰
(中国人保财险鸡东支公司,黑龙江 鸡西 158100)
农业保险作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能有效地提高对农业经营者的救济能力,减少农民的经济损失,保障农业再生产能力,对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与和谐。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政策基础 、范畴、模式
1 2006年,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保监会、农业部、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开始组织起草《农业保险条例》。2007年2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保险业改革发展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利支持,为今后黑龙江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开展指明了方向。
2 我国现今国家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险种主要包括种植业保险、能繁母猪保险、奶牛保险、林木保险和生猪保险等几个险种。政策性种植业保险主要承保暴雨、洪水、内涝、风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政策性养殖业保险主要承保雷电、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风险。
3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采取政府引导、财政支持、市场运作、协同推进等运作模式。
二、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实际运作中出现的问题
1 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主导地位不明确,财政补贴政策落实存在障碍。政府在农业保险中,有时会出现主导地位不明确,缺乏法律依据。农业保险在很多领域存在法律延伸不到的地方。农业保险经营风险高,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办过程中,虽然各级政府都给予了足够的重视,省市财政部门拿出资金给予扶持,但在给予农民财政补贴时,不能及时到位,财政补贴政策的落实存在障碍。
2 农业基础地位比较薄弱,农业保险定损理赔难度大、运作成本高。中国是农业大国,多年来,农业基础地位一直处于薄弱地位,农业生产大发展水平相对别的产业来说,地位处于低下,农民实际的支付能力有限,这就决定了农业保险和农民之间的矛盾现状。农业风险的种类多、涉及范围广、风险发生的概率大,意味着农险的费率必然较高。政府对农业保险进行政策补贴是世界上许多国家通行的做法,也是农业保险开展得较好的国家的经验。在我国,国家除对种植业和养殖业两业保险免税外,对其他农险业务仍是照章纳税、完全的商业性运作。
3 农业保险专业人员匮乏,不能适应农险市场需要。保险公司在管理设置上,缺乏完整的农险管理系统,特别是市、县两级组织不健全,管理力量薄弱;受监管审批政策的影响,服务网点向村、镇延伸速度受到制约;从事农险工作的专业人员严重匮乏,专业技能较低;销售力量薄弱,销售模式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与完善。
4 农民风险防范意识淡薄,保险公司宣传力度不够。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最大受益者是农户,但是农民普遍对农业保险理解不透、认识不足,没有风险防范意识。农业在保险行业中属于高风险行业,部分农民在多年生产实践中,对自己的农作物或饲养的牲畜了如指掌,他们常常根据自己掌握的经验,土方法,就能预知到天气的变化,风险的来临,再加上参加保险即使有财政补贴,但农民仍需要承担保费的20%,所以这部分农民很少参加保险,这同时也证明了在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中,保险公司及有关部门在宣传动员工作上,力度不够。
5 农业灾害损失在年际间差异较大,农业保险缺乏先进的技术手段。农业发生灾害损失或大或小,表现在不同年代,差别也很大,农业保险中对农作物、家禽生产缺少初始的档案材料,先收集的材料又不完整或根本无法收集收集,这在纯费率要以长期平均损失率为基础的农业保险费率的计算中,带来极大的难度。再加上农业保险技术手段落后,难以正确估测农业灾害的损失程度、也难以预测其农业的产量及市场价值。
三、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
1 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体系,制订适合国情的《农业保险法》。我国现行的《保险法》主要是规范和保障商业性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其中占相当比例的内容是具有国家政策性内容。在当前农业的发展中,急需制订真正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法》,加快建立与农业保险的相适应的法规制度,对农业保险的性质、费率水平、保障范围、经营模式、组织机构与运行方式、保险公司责任、农民负担的保费比例、风险准备金的提留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提供制度保证。
2 适当放宽农险业务范围,政府加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政府要加大财政补贴力度,推行农业保险,适当扩大中央及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减少县级财政配套及农户缴纳比例,从根本上起到提高承保公司承保积极性、提高承保公司补偿能力、保障农民在受灾后及时足额得到补偿、提高农民种田积极性、确保国家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3 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实行农业保险税收优待政策。在先进国家,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比较完善,这些国家通过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等形式,为农业保险提供政策支持。他们完全由国家财政出资,成立国家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全部由国家统一管理和统一调拨。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建立地方性或区域性的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大力培育农村保险市场,建立优质优良的地域发展环境,各级政府对保险公司适当放宽政策,如免征农民收入中用于投保的农险税,免征个人相关经营的所得税等相应税种。
4 健全农险经营体系,建立系列农业保险体系。建立农业再保险,用农业风险基金等各种形式,来分担保险公司的风险,由国家财政投资成立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成立国家农业再保险机构,承担国家再保险的职能,将农业风险向更大范围内分散。
5 积极加大农业保险宣传力度,推动政策性保险业务的发展。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大政府推动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加强农业政策性保险方针、政策的传播力度,以各种方式扩大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让广大农民群众对农业保险的性质、作用以及投保、赔付方式等有比较深入和全面的了解,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
[1]于之光.黑龙江省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与对策[J].中国知网.
[2]陈文辉.完善农业保险制度的几点思考[J].人民日报,20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