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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挖地下室,犯了什么法

2015-03-31

方圆 2015年4期
关键词:繁华都市纸面房主

近日,北京市德胜门内大街93号院业主私挖地下室,致路面突然坍塌,并导致相邻的4间民房也发生垮塌。该院业主李宝俊系徐州市人大代表、海荧集团董事长,引发网络热议。不少博友表示,对此事件可从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法等多个角度进行解读。

对在繁华都市私挖地下室行为的刑法分析

独醒斋主人

http://maizhongxiang.fyfz.cn/b/841866

首先,要准确给事件行为人的行为定性,前提是要明确:上至天空、下至地心的所有权已经不存在了,现在的所有权是受到各种限制的所有权。行使所有权不能妨害公民个人和公共利益是其应有之义。行使所有权权能不能成为繁华都市私挖地下室行为的违法阻却事由。

其次,在繁华都市行为人私挖地下室的行为有可能危害了公共安全。这些行为均发生在人口密集的繁华都市,该行为可能对周围楼群以及附近道路的安全造成一定的威胁,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巨大威胁。

再次,行为人的行为可能已经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假如行为人的行为足以使汽车等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则可以适用刑法第117、119条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最后,关于责任承担问题。这里有个问题,就是分清私挖行为是管理人私自而为,还是与房主二人共谋所为。还有一种情况是房主对管理人谎称挖地下室已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假如是房屋管理人或使用人私自行为,那么,刑事责任也要由房屋的管理人或使用人个人承担。假如是管理人、使用人与所有人二人合意共谋而为,则由二人共同担责。假如管理使用人受了房主蒙蔽,那么,实际情况就是该房主假管理使用人之手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管理使用人只是个工具,房主承担间接正犯的责任。

管理责任不应该纸面化

CCTV-文化大视野栏目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3ff33bd0102vc7v.html

其实,这样的事故本不该发生,因为该地段属于北京旧城二类保护房屋,翻盖和修复必须在相关部门规划局的审批下进行。应当说,这样的规定已很严格,房主去年也受到过处罚,并表示改正。这对于相关管理部门来说,似乎该做的都做了,该罚的也罚了,已尽管理之责。

然而,这正是问题所在。相关部门既然已知房主私挖地下室之事,且能看出施工状态的大致走向,因此判断房主是否改正并不是难事,只需不间断地到93号院查看即可。相关部门却没有这样做,而是将曾经对房主的处罚当成全部工作的句号,以为从此万事大吉。这显然是管理部门将工作纸面化、台账化当成职责目标,将现实的一切都人为地完结于纸面的台账记录上。

然而,所有的工作效能最终都要体现于实际效果。管理部门工作台账化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上级对下属部门的考核总是围着台账转,跟着文件走。若非此次事故发生,相关管理部门就会是形势大好,因为纸面台账齐全详细,谁都挑不出问题。

相关管理部门工作本应厉行“首问首接制”,即第一个接到某项工作的人或部门,必须负责到底,除非有合理合法的转交。然而,从93院事故来看,相关部门连起码的回访检查都没有进行,这其实是一个残缺不全的工作流程。尤其据报道,多名居民反映,在93号施工过程中曾多次打过城管热线举报,但一直没有反应。此事值得深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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