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条例》问答
2015-03-31辽信
辽信
问:《失业保险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失业保险条例》于1999年1月22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共六章33条。第一章总则,共4条,包括本法的立法宗旨等内容。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共9条,包括失业保险基金由哪些部分构成和可以在哪些项目支出等内容。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共10条,包括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和期限等内容。第四章管理和监督,共4条,包括管理这项工作的部门的职责等内容。第五章罚则,共4条,包括对各种违法乱纪行为的处理等内容。第六章附则,共2条,包括施行时间等内容。
问:《失业保险条例》调整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问:失业保险基金包括哪几部分?
答: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问:失业保险费如何缴纳?
答: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问:失业保险基金可以在哪些项目支出?
答: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问:具备哪些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问: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 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问: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问:失业人员的医疗补助金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问: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本栏编辑/程晓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