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的风险成因及其防范
2015-03-31蒋利平
蒋利平
(1.湖南科技大学 学生工作部,湖南 湘潭 411201;2.湖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研究基地,湖南 湘潭 411201)
近来年,在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我国高校学生生源地贷款发展迅速,并取得了显著成效。生源地助学贷款覆盖面越来越广,资助力度越来越大,助学贷款制度也逐步得到了完善。生源地助学贷款作为一种信用贷款,开展信用风险的防控和治理、减少学生的违约率是确保其健康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笔者探讨我国高校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的现状及其成因,拟为实施风险防控提供理论和实践参考。
1 高校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的现状特征
高校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是国家的一项政策性业务,金融机构基于对大学生的总体评价和未来预期做出授信(贷款)行为,不需要大学生及其家庭出示任何抵押和担保。可是在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个别学生信用意识比较淡薄,不履行贷款合同,拖欠、抵赖到期贷款的现象仍较突出。据调查,河北衡水市2012年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人违约率达24.4%,金额违约率达24.9%,高出同期全部贷款不良率约20个百分点[1]。为了更好地剖析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形成的原因,我们有必要对风险的现状特征进行分析。
第一,从贷款对象来看,高校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的信用风险更容易产生。高校新生和在校大学生作为贷款对象,还不具备现实还款能力,未来还款能力尚不明确,由于贷款的对象都是贫困家庭,其还贷能力相对较弱,违约风险更容易产生。同时,受社会诚信环境的影响,一些贷款学生的征信意识不强,由此产生的道德风险也使放贷银行面临更大的违约风险。
第二,从贷款周期来看,高校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面临更大的时间风险。生源地助学贷款属于国家大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一部分,贷款周期方面国家资助政策给出了明确规定,一般为14年(即全日制学制加10年确定),贷款时间与其它个人贷款业务相比时间相对较长,随着还款周期的延长,银行承担的信用风险也随之增加。
第三,从化解方式来看,高校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的风险补偿能力非常有限。由于助学贷款承担的风险与收益严重失衡,国家制定了相应的助学贷款的风险补偿制度。但是补偿基金来源渠道过于单一,补偿机制仍很不完善,经办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较弱,一旦出现较高的违约率,金融机构将面临较大的风险。
第四,从成本控制来看,高校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管理成本非常高。相对于购房、购车等其他贷款类型,助学贷款的业务笔数多、额度小,涉及人数多、范围广,审批程序较为繁琐,同时贷款对象特殊,毕业后流动性大,导致助学贷款的工作量非常大,相应的增加了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
2 高校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形成的原因
2.1 高校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成因的理论探析
2.1.1 信息不对称理论
信息不对称理论是指交易过程中一方拥有另一方不知道的信息[2]。随着社会分工专业化程度的提高,个人获取信息的成本逐渐上升,社会成员之间拥有的信息差别越来越大,使得市场参与者日益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分布之中,对市场交易行为和效率产生重要影响,其中较为典型的就是交易前后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3]。这种信息不对称现象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交易双方都会尽可能地利用信息不对称现象为自己谋福利。
信息不对称现象也同样存在于高校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过程中,如经办金融机构和地方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毕业去向等信息的不完全了解;还体现在学生对贷款政策的变动、还款渠道、还贷方式等信息的不熟悉等,如2010年国家开发银行为了简化手续,弥补地方经办机构的不足,推出了支付宝还贷的政策,许多学生和家长对此不了解,甚至有过很多担心和质疑。信息不对称现象使生源地助学贷款可能出现信用风险,一方面,家庭经济状况较好但消费意识超前甚至品行不良的学生由于审查不严可能成为贷款的申请者;另一方面贷款学生毕业后由于不能及时了解政策及还款途径可能导致没有及时偿还助学贷款。
2.1.2 博弈论
博弈论主要研究当一个主体的选择受到其他主体选择的影响,而且反过来影响到其他主体选择时的决策问题和均衡问题[4],进行博弈分析的目的就是使用博弈规则决定均衡结果,即博弈双方利益的最大化。在生源地助学贷款中,经办金融机构和贷款学生就是一种博弈关系,他们之间的动态博弈存在三种基本类型:第一,经办金融机构选择不予放贷,双方收益为(0,0),博弈结束;第二,经办金融机构同意放贷,学生按时还贷,经办金融机构和学生的收益为(M1+M2,P-M1),博弈结束。其中M1 为贷款利息,M2 为政府贴息,P 为学生利用贷款完成学业获得的收益;第三,学生选择不按时还贷,经办金融机构可以有两种行为选择:一是追讨,经办金融机构和学生得到的收益为M1+M2+N-C、P-M1-N-D,N 为罚息收入,C 为追讨成本,D 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二是不追讨,则银行和学生的收益为M2-A、P+M1+A,A 为本金。
从以上博弈模型分析,只有当M1+M2+N-C >M2-A,即M1+A+N >C,银行选择追讨的收益>选择不追讨的收益,追讨才会是银行的最优选择。同时,学生观察到M1+A+N >C时,银行必定会采用追讨策略,使自己的收益为P-M1-N-D,此时学生会选择不违约,就必然使P-M1 >P-M1-N-D,即-N-D<0,此不等式是恒成立的。因此,学生会选择按时还贷,使自己的收益最大化,而此时银行的收益是M1+M2 >0,银行会选择放贷,纳什均衡为(M1+M2,P-M1)。反之,当C >M1+A+N,银行选择不罚,此时学生的收益为P+M1+A,而不违约的收益为P-M1,要使学生按时还款,必须有P-M1 >P+M1+A,即2M1+A<O,而此不等式不成立。因此,学生会选择违约,若此时银行选择放贷,则其收益为-M1-C,而不贷的收益为0,而0 >-M1-C 恒成立,银行会选择不贷,因此另一个纳什均衡为(0,0)。由此可见,只有银行选择放贷而学生选择按时还款,双方的利益才能得到最大化。然而,如果学生选择违约,银行追讨成本又过高,高校学生生源地贷款的风险也就随之产生并会逐渐放大。
2.2 高校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成因的现实来源
2.2.1 贷款资格审核不严格
做好贫困生资格的审查是有效开展助学贷款工作的前提,也是确保资助资源得到公平合理分配的关键。“准确确定贷款学生对象,是学生助学贷款有效运行的重要条件之一,也是学生助学贷款的普遍性难题”[5]。目前,贫困生资格的审查主要由县级资助管理中心依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或乡镇、民政部开具的相关证明来进行。由于开具证明的部门基本上不用承担责任,国家助学政策又强调“应贷尽贷”,因此申请办理助学贷款的学生都比较容易得到审批。由于对申请对象资格把关不严,获取贷款相对容易,所以容易造成借款人日后违约行为的出现。
2.2.2 贷后管理工作的不到位
贷后管理工作是信贷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防范信贷风险的重要环节。当前,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由于贷款管理机构任务繁重、人数配置不足,贷后管理工作缺位,存在有心无力的现象。根据政策规定,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受经办银行的委托,应建立与借款学生家庭的定期联系制度,并及时向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办银行和高校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当前,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在机构建设不健全,人员编制、经费和办公设备等方面不足,例如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全区普高在校生有10 430人,而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仅有3名,单凭县级资助管理中心来做好贷后管理工作难度非常大。二是由于体制和机制原因,金融机构、地方资助管理中心、高校缺乏有效的沟通交流平台,贷后管理工作没有形成合力。
2.2.3 学生还款能力不够强
以下三个方面制约着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的还款能力:第一,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现状。虽然生源地助学贷款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压力,但是大学生4年的其它开支对经济困难家庭来说无疑也是一笔巨额数字,部分家庭可能为此耗尽所有积蓄,因此在助学贷款还款期不可能再为学生提供财力支持。第二,高校毕业生面临的严峻就业压力。教育部袁贵仁部长在2014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网络视频会议上透露,2014年全国高校毕业生人数将达727万,意味着继2013年“史上最难就业季”后,今年再增28万。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经济下行压力巨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更是雪上加霜。受成长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面临的就业压力更大。一旦学生毕业后无法正常就业,缺乏收入来源,就无法按时偿还助学贷款。三是贷款毕业生存在较重的经济压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毕业后,一方面面临着改善家庭经济状况的压力,另一方面还面临着不得不购房、买车、结婚、生子等现实,经济压力较为沉重,这一定程度上也制约着学生的还款能力。
2.2.4 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
我国正处于社会征信体系的建设初期,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与应用都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个人信用法规体系不健全,生源地助学贷款法制化程度不足,社会征信体系方面的法规更是缺乏;二是信用管理部门分散,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信用信息建设缺乏统一指导和规划;三是缺乏有效的失信惩处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有过贷款逾期学生的约束和惩罚仅限于在购房、买车等需要再次贷款或办理信用卡等业务时才会产生一定效力,现行的个人信用档案对违约学生就没有任何约束,贷款学生就算拖欠贷款对其也没有任何影响[6]。社会诚信环境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学生的诚信意识、诚信道德,刺激着生源地助学贷款信用风险的攀升。
3 高校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防控的对策建议
3.1 严格审查贷款学生资格,完善贫困生资格鉴定机制
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的信贷资格审查主要由县级学生资助中心来完成,建立一套适合县区的认定指标体系和流程规范是加强风险防范的前提条件。科学的指标体系应能够比较系统、全面反地映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个人信用等级等情况。规范的资格审查流程也十分重要,一是通过村(居)委会等基层单位深入调查所申请贷款学生家庭的真实情况;二是明确各乡镇民政部门出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的要求;三是在助学贷款办理期间,适当增加资格审核人员的数量,有条件、按程序进行资格复审,提高材料审核的准确性;四是适当地对学生家庭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邀请专业人士进行评估,衡量贷款学生及其家长的信用等级,使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对象真正为贫困家庭和信用度较高的品学兼优的学生,降低助学贷款中学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3.2 理顺贷款管理机构关系,强化贷后管理工作
搭建县级资助管理中心、经办金融机构和高校协同工作的生源地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平台,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是防范还贷风险的重要环节。首先,政府应积极牵头组织构建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协同管理平台,及时共享信息,加强沟通交流。其次,应进一步完善县级学生资助中心机构运行机制,适当增加经办人员,提高助学贷款工作的效率。第三,在每年贷款资格审核阶段,放贷银行应成立资格审核小组,对县资助中心上报贷款的学生进行抽查。第四,高校作为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受益主体,应当积极协助经办金融机构和地方资助中心开展贷后管理工作,协助建立和及时更新贷款学生信息系统,对其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3 完善个人信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信用主体借贷行为
完善的个人信用系统是实现生源地助学贷款可持续发展、防范风险的重要保障。针对目前我国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深入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我们应当借此机会重新梳理助学贷款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法律地位,建立国家层面的法律体系,细化个人信用的法律制度,完善对生源地助学贷款逾期行为进行惩处的法规条文,科学界定惩罚尺度,对违约行为按情节严重程度由政府、经办金融机构和司法部门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使其受到惩罚的损失大于其逾期所获得贷款的利益,进一步增强法律的约束力,降低违约风险。
[1]马辉.生源地助学贷款违约率走高应予关注[N].金融时报,2013-04-02.
[2]阿若德,沈可挺.经济学理论[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
[3]杨志勇.公共经济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
[4]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5]李红桃.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8.
[6]付霞.国家助学贷款高违约率现象探析[J].高校辅导员学刊,2011(3):5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