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运动的性别平等目标与政府的推动作用
2015-03-31赵光珍宋晓敏
赵光珍,宋晓敏
(大连海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大连116023)
妇女运动的性别平等目标与政府的推动作用
赵光珍,宋晓敏
(大连海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大连116023)
性别平等是当代世界妇女运动发展的核心问题,而当前性别平等问题尚未获得彻底解决,不利于妇女运动的发展。面对这种形势,必须对现存政策问题进行深刻分析,并进一步解析政策执行者特别是政府的相关行动与周围政治环境之间的关系,以此为基础对各国政府应当采取何种行动提出有价值的倡议,对各国政府推动性别平等的目标提供参考。
妇女运动;性别平等;政府政策
DOI10.13356/j.cnki.jdnu.2095-0063.2015.04.028
女权问题自产生伊始一直是政治学领域研究的热点问题,妇女运动贯穿女权问题发展的始终,当代妇女运动的中心问题依然是性别平等。性别平等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在政治领域尤为明显。一直以来妇女问题对政府和女权主义组织而言都是严峻的挑战,对许多国家的人民而言,在促进妇女运动发展方面,实际上并没有太多历史经验可循,基于此,政府对于妇女运动的推动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一、政策问题
第一,以阶级为基础的政策与性别平等问题。男权社会性别规范将男性作为标准,认为妇女是男性的附属品,没有自身价值的独立性。这样的差别化地位和观念导致了多种恶果,如性伤害、性骚扰、暴力、陈规戒律之束缚、公共排除以及被边缘化和公民权利不被承认等。值得强调的是,尽管这些不公平对女性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但并未以相同的方式或相同的程度影响所有妇女,并非所有妇女都在主观上以相同的方式经历所有的不公平。
更有许多政策直接指向在劳动分工中的妇女负担问题。尽管所有妇女都或多或少地受到劳动性别分工的影响,但其结果却由于不同社会阶级的变化而变化,拥有金钱的妇女拥有选择权,可以选择自己相对满意的工作,而其余的大多数并不具有这种随心所欲的选择权,当然政策对于绝大多数只为工资而工作以维持生计的贫困妇女而言并不具有明显的作用,若想提高自己的地位或者维护自己的基本权益就只能通过家庭和政府。
第二,教条与非教条式的政策。有些性别平等问题已导致政府与社会组织间在司法领域的冲突,如亲戚关系、再生产等。在现代政府产生之前,有些机构,如教会、宗族、部落和传统的机构都支持生命之再生产过程的原则并对其进行管理。例如,在欧洲和拉丁美洲,罗马天主教教会负责生死登记,管理医院和公墓,并主持结婚和离婚;亚—撒哈拉非洲的宗族和部落管理婚姻、家庭关系以及土地的使用和继承。即使时至今日,政府对这种权利的掌控也是不完全并且具有争议的。在亚洲、非洲和中东的许多地方,这类事务是由多种法律体制或由宗教法管理的。即使在西方,一方面教会在某些政策争论中使用否决权,另一方面,又宣布自身是道德价值的守护者。
诚然,政府是当今社会第一行政机构,负责管理公共事务以及社会生活的各项事宜,以往由教会负责管理的事宜全部或部分地由政府接管,削弱了教会等社会组织的权利,使之转型为单纯的宗教或文化传播场所,这当然会造成教会的不满。
不过,并非所有性别平等政策都会引起政府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冲突。这些问题是与宗教教条和传统规则相背离的,他们关心的生活领域仅仅是与经文的接触或更多的传统宗教和习惯涉及的领域。
那么什么是“教条”问题和“非教条”问题呢?教条问题是指多数国家对家庭法、堕胎的合法性、再生产的自由、堕胎以及避孕的支持。非教条问题则是包括反对性别暴力、性别配额,要求工作平等、夫妇休假、儿童托管以及性别平等的宪法条款等。不过,在不同国家还存在着交叉的问题。这种差异有助于人们理解为什么一些国家亲眼见证了非教条领域问题的进步(如反对性别暴力、实行性别配额以及职场平等),而同时又禁止其他问题(如堕胎、离婚和实行家庭法)。就第一方面的情况而论,宗教和部落组织拒绝参与,而对第二方面的情况,他们又动用政治资本预防改革。例如,乌干达以保留30%席位的政策把妇女推上了权力岗位,但又不能把改革延伸至让妇女与男性共同享有土地所有权。第一项政策对宗族的权力而言是属于不可知论的,第二项政策又是对它的尖锐挑战。[1]
就这一点而言,怀疑论者或许感到惊异,政治冲突和不协调不是取决于问题如何被设计以及不同国家的具体情况吗?换言之,相同问题——如堕胎或性别配额——不可能在一个地方被政治化为教条,而在另一个地方则根据问题具体实际被教会和妇女集团设计成为非教条的。如前所述,某一问题到底属于教条还是非教条领域,这是依据各国具体情况而变化的。问题类型的划分并不是根据它们如何被政策执行者设计而赋予问题以某种特点,而是以对宗教与政治—经济结构之间的关系为出发点的。
二、政策执行者与环境的关系
政治问题的类型决定着政策执行者参与的途径,但政策执行者并非是在真空中活动的。国家政体的特点形成了政策执行者推进变革的权力。环境也对倡议者所提战略和问题与被设计的框架与方式的选择有影响,同时问题的类型也决定着国家环境在哪一方面是最有影响的。当政府实施夫妇带薪休假和孩子托管时,人均GDP是国家政体的重要方面,但是,这或许对堕胎的合法性或与性别暴力的斗争又没有多大关系。由于国际压力在性别地位上比在阶级问题上更大,国际压力的脆弱性对这些问题而言,将更加重要。[2]这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政府的能力。实现性别平等的首要条件是要有一个有效的政府。政府应具有干预社会、职场及保护妇女不受性别暴力伤害和歧视并改善她们工作环境的能力。政府的效率在维护性别平等方面比对其他政策领域更重要,因为维护平等之措施对固有的社会规范和利益构成了挑战并推动了基本社会关系的变革。在拥有有效政府的国家,可以有效地执行法律并克服社会对法律的各种抵触。然而,在政府低效的国家,即使拥有对性别平等的强烈政治承诺,也很容易出现挫折。例如,孟加拉的农村妇女几乎不可能依靠政府保护她们或保障她们接受教育和工作。
妇女集团在政策几乎完全无法执行的软弱环境下无法获得夫妇带薪休假或为幼儿入托获得补贴的优惠。在这种环境下,女权主义者深知,她们的工作会更加有效,而且愿意为花钱不多的政策工作,但也很少表现出强制执行政策的姿态,如实施性别配额或宪法改革。
政府的能力意味国家政治机构的效率,也意味着对主宰社会集团的挑战。制度能量的这一方面显然是属于特别行政部门的。有些政党或许依靠有组织工人的支持,或宗教集团的支持,但依靠谁被选上有时也是出人意料的。作为政府组织的特点,机构的能力是影响政策的,无论谁执政,都是如此。
第二,政府工作的结果。政府政策既受以前政治冲突的影响,又造成临时的政治矛盾。这些基本矛盾被解决的途径影响了此后的政策发展。在一些国家,这些冲突是通过宗教、种族或族裔集团的调节而解决的,如在加拿大、以色列和印度。然而,与对政府的支持相反,精英代表在政府机构中的名额获得了保障。精英代表对冲突的回应使以集团为基础提供倡议的种种途径制度化了。从这些传统观察,妇女权利倡议者的性别地位与其他被边缘化的地位被统一在了一起。例如,在美国,女权主义积极分子以美国黑人民权运动的成功为基础,“搭车”赢得了以联邦签订契约和反对歧视立法的形式赞助行动。这类国家或许拥有改善妇女地位的政策,但缺少以阶级为基础的政策支持所需要的政治文化。
其他如法国、挪威等国家则以普通的途径回应冲突。所谓“普通”传统实际上是以下述借口拒绝妇女需求的:妇女已成为有地位的集团,她们关于普遍利益的要求已得到改善。例如,在法国,2000年制定的《平等法》已对妇女在政治上的要求给予了明确“规定”,论据是,性别的差异以及其与国家的关系是普遍的,妇女的代表并非是特殊利益集团的。[3]不过,这些内容对妇女的地位而言,显然是片面的。
第三,民主的程度。一般而论,一个国家越民主,其公民社团发展的就越快,政府中各组织工作的独立性也就越强。妇女集团,尤其草根或劳动阶级的妇女运动都必然造成更强烈的影响。民主也将经历复杂的过程,它在赋予一些妇女集团权力的同时,或许还会加强反对变革的宗教机构的实力。
独裁政权仅仅是一种欠发展的公民社团或连公民社团都称不上的其他组织形式。一方面,政府精英对决策工作拥有更强烈的控制权,以致掌权政党的意识形态和选择直接形成了结果。另一方面,精英妇女和其他进步的改革者可以在独裁统治下拥有接触权力岗位的特权。这种情形在保守政府的控制下也可以导致妇女权力的惊人进步。
第四,国际压力下的政府行动。众所周知,在20世纪的最后25年,全球出现了关于妇女权利倡议之网络和协议的爆炸性形势。网络资助和训练地方积极分子,对政府施加压力,从事研究并提高认识,共享跨国思想和资源。网络对政府间的协定,如《联合国排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条约》和《北京行动纲领》产生重大影响,在道德杠杆的支持下,号召各国改变歧视妇女的法律并采取性别平等的政策。这些压力或多或少引起了面对不同形势国家的共鸣。贫国寻求财政资本和合法性;独裁和新兴民主国家希望展示他们的民主改善和人权证据。因此,这些国家与富国和老牌民主国家相比,在面对外部压力时,就显得更加脆弱。
对于支持妇女平等的国家而言,国际倡议网络和协议拥有更有力的影响。例如,一个国家在妇女权利和人权网络要求让步的压力下可以摆脱失败而把重点转向性别平等的某些方面,甚至在这类问题上走在世界的前列。如尼日利亚,女权主义者在改革家庭法——《儿童权利法》当中是最成功的。该国原总统奥鲁塞干·奥巴萨尼奥在这项改革上获得了“世界冠军”,因为他觉得在人权领域需要有种重要调节。[4]秘鲁前任总统阿尔伯托·弗吉莫里也采取过类似行动,在国际舞台上采用性别平等政策,改善其关于人权的政策。世界谴责他终止国会和以自我政变的形式攫取政权之后,他成了出席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1995年,北京)的唯一政府首脑,并命令他控制的国会多数成员支持由女权主义者倡议的“性别配额法”。
三、结 论
对世界妇女运动的发展而言,性别平等显然相当重要,但要真正付诸实施,确实不易。当代美国女权运动迂回曲折地发展,就是代表性的例子。美国女权运动著名理论家尤迪思·瓦尼在2014年2月纪念贝蒂·弗里丹之名著《女性的奥秘》发表50周年时指出:“事实上,美国面对儿童的灾难需要解决,若不然,它为何被写进了本周由总统发表的《国情咨文》之中。这件事情显然表明,妇女运动未完成的事业在很大程度上已变成了每个人的事业——经济政策、‘真正’与政治问题密切相关的事业。”[5]这种情况,不仅存在于美国,当然也存在于世界其他一些国家。然而如何解决呢?尤迪思·瓦尼也表明了个人思路:“倘若我们能做些什么,我们只能像弗里丹那样,呼吁全国人民提高民族意识——将男人和女人的‘奇怪浮躁……不满情绪……向往’和斗争意识转化为令人振奋的变革需要。如全国妇女和家庭联盟的工作与家庭计划主任维基·沙博最近对我所说的,我们需要有‘生活应该是何种模样的真知灼见’。仅仅回首过去不会给我们提供采取行动的模式。现在正是为弗里丹未曾‘明言’的问题寻找一系列答案的时候了:这就是生活的全部吗?”[5]总而言之,就整个世界妇女运动的发展前景而论,不用说“真正”实现“妇女解放”,就连实现“妇女解放”,实现确确实实的“性别平等”,对许多国家的人民而言,都是任重而道远的。
[1]Casimiro,Isabel,Joy Kwesiga,Alice Mungwa,and Aili Tripp.Women in Movement:Transformations in African Political Landscapes[M].New York:CambridgeUniversity Press,2009.
[2]Weldon,S.Laurel.Protest,Policy,and the Problem of Violence against Women:A Cross-National Comparison[M].Pittsburgh:U-niversity Pittsburgh Press,2002.
[3]Scott,Joan Wallach.Parite:Sexual Equality and the Crisis of French Universalism[M].Chicago: UniversityofChicago Press,2005.
[4]Toyo,Nkoyo.Revisiting Equality as a Right:the Minimum Age of Marriage Clause in the Nigeria Child Right Act,2003[J].Third World Quarterly,2003,27(7):1299-1312.
[5]Warner,Judith.What Betty Friedan’Saw Coming[J].Time,Feb.15,2013.
[责任编辑:焦玉奎]
赵光珍(1962-),女,辽宁锦州人,教授,硕士,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宋晓敏(1979-)女,吉林省吉林人,副教授,博士,从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2015年大连市妇女研究项目“多学科视野中的两性平等与先进性别文化建设研究”(2015DLFN014)。
D440
:A
:2095-0063(2015)04-0127-03
:2015-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