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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投资监管的国际经验借鉴分析

2015-03-31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5年2期
关键词:年金受托人养老金

刘 婷

(西安翻译学院,西安 710105)

企业年金投资监管的国际经验借鉴分析

刘 婷

(西安翻译学院,西安 710105)

目前,我国已初步确立了有关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监管的各项制度,包含监管主体组织机构的设置、较为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以及信息披露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这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不完善,金融中介机构不发达,这些制度对于有效规范企业年金投资市场起了积极作用。但与国外较成熟的投资监管体系相比,我国在年金立法、税收优惠、风险监管、信息透明度、投资范围的选择等方面仍有很大的不足,本文通过对国外企业年金的监管经验及我国年金实际的综合研究基础上,提出我国在年金监管过程中值得借鉴之处,以期促进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监管制度的不断发展。

企业年金;投资监管;“审慎人”模式

1 国外企业年金投资监管的模式

1.1美国企业年金投资监管模式及机构

世界上最先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美国主要采用“审慎人”规则监管模式。美国在企业年金计划的设计上赋予了地方政府很大的自动选择的权利,即联邦政府对地方企业年金计划不予干预。联邦政府中涉及企业年金计划的管理部门主要有:税务局、劳动部下设的养老金和福利受益管理署以及退休金津贴保障公司。

投资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年金投资运营机构市场准入限制、资产分离原则、规则控制、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限量控制、最低投资收益率要求、佣金限制、信息披露要求、风险补偿机制等。

1.2智利的养老金私人投资管理监管模式及机构

在世界上创新养老金制度的智利,其私人养老金监管主要采用严格的限量监管模式。由政府下设的养老金基金管理局主要负责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活动进行监管,作为独立的政府监管机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局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社会保障的副部长定期向政府提交监管情况报告。养老金基金管理局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养老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和具体的实施细则、批准管理私人管理公司的成立和注册、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投资监管的主要内容包含:养老金私人投资运营机构市场准入限制;规则控制;资产分离原则;养老金投资限制;最低收益标准;佣金限制;信息披露要求。

2 国外企业年金投资监管内涵分析

美国的企业年金的“审慎人”规则监管模式一直是其他国家纷纷效仿的典范模式,但是2001年12月针对美国401k计划的“安然事件”的发生无疑是对信奉这种监管模式的美国人当头一棒。人们开始认识到,尽管美国的401k计划是一个积极的退休金计划,但它还是有漏洞的。美国也开始重新审视这一多年来视如铜墙铁壁般牢靠的监管模式,并开始做局部的调整,以期弥补监管制度的补足,但这些调整并未触及深层次的问题,即长期以来,美国企业年金监管当局企图单纯依靠审慎性监管模式去解决问题,而忽略了严格限制数量监管模式的应用。美国大公司的雇员把企业年金基金过分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高风险的投资产品,加大了市场的投资风险。英美的“审慎人”规则是植根于盎格鲁-撒克逊国家的信托法。按照《信托法》,“计划受托人必须像一个‘审慎人’一样细心、技巧、谨慎和勤奋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这条规定不但影响养老金市场中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职责的界定,而且要应用于日常的监管规则中去。但是,随着经济发展环境的变化,资本市场的深化和金融投资产品的创新,投资监管模式也要随之变化,不能拘泥于一种模式。

智利作为养老金投资严格限制数量模式的典型代表,其监管模式也是变化的。从20世纪80年代创新建立政府强制实施而交由私人养老金公司管理的养老金计划时,鉴于当时资本市场并不完善,养老金基金积累的规模不大,智利政府采取严格的投资限制,严格的监管模式在养老金建立初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养老金改革的逐步深入,智利民众对新制度的认可程度的逐步提高,资本市场在广度和深度上不断发展,投保人在金融市场投资运营方面积累的经验越发的丰富,养老金市场参与者对政府的监管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为适应满足这种要求,促进养老金市场长足的发展,智利政府逐步放宽对养老金基金投资监管的限制政策,放开了允许投资范围;增加可供选择的投资工具,严格限制数量的监管模式在经济环境变化中慢慢弱化,而转向更加宽松的“审慎人”规则监管模式。

3 借鉴国外经验在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监管中的应用

3.1完善外部监管机制

3.1.1制度设计方面

制定法律制度框架。企业年金的规范运作要以完备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依托,我国目前现行的指导企业年金运行的主要法律是2004年5月l日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这两部法律的权威性不够且立法层次过低,内容也不够完善,在规范企业年金的运行时显得鞭长莫及,而我国地方政府根据自身需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又存在较大差异性,多级机构制定法律容易导致基金发展的混乱从而影响企业年金的健康发展。因此,通过立法途径明确企业年金的法律地位,同时相关部门制定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这样才能保证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统一机构设置框架。我国目前的年金监管体系分散监管模式,这种模式容易导致监管的高成本和低效率,应尽快对目前的监管模式进行改革,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年金监管机构,完善相关的监管机构的设置。可以参考全国社保基金管理的形式,成立一个独立的政府部门—全国企业年金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隶属于国务院,由国务院部级领导直接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各政府监管机构、企业职工代表、受托人代表及会计、审计、税务等各方专家共同组成,给我国的企业年金基金市场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3.1.2政府监管方面

首先,构建以风险为导向的监管。综合美国以及智利的企业年金计划,无论是严格限量的监管模式还是审慎性监管模式在这些问题面前往往出现不适应的情况,如他们对市场敏感度低,对风险识别不及时和监管措施滞后于市场的发展等,面对这些情况一些国家引入了更加灵活、适用、有效的风险监管方法,取得了不错的效果。所以我国在发展企业年金的同时,必须引入风险监管的理念,将风险监管运用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监管过程中,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风险预警机制,使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实现安全和效率的双丰收。其次,建立各政府部门间的协调监管。我国目前拥有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的机构主要有基金公司和保险公司两类,其运作包含保险、信托、证券三大类业务。对这两类机构的监管同时涉及到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监管任务很是繁重。而对企业年金税收优惠资格的审查需要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及税务机关的协调监管,设计具体内容则由税务机关进行,并将审查结果及存在的问题同劳动与保障部门机构沟通,共同做好监管。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则负责涉及本职权范围内的所有金融业务和经营行为的监管,监管的结果要定期对外公布并报送劳动与社会保障保障部和其他相关部门。

3.2加大内部监管机制运行

首先,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在企业年金市场建立的初期,要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申请者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查,其中主要包括资格申请、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上报材料的评估及现场检查、任职人员的资格认定等方面内容。由于目前我国企业年金采取的是面向市场化的信托模式,企业年金市场的参与者众多且情况复杂,为了营造竞争有序的良好环境,在参与主体的资格认定上要提高进入门槛,加大审查的力度,力求使更多合格的申请者进入年金市场。其次,建立企业年金市场参与主体内部制衡机制。根据《试行办法》构建公平竞争的年金市场的要求,使更多合格的、类型多样的投资管理人参与到企业年金市场中来,形成有序的竞争机制,从而为受托人提供更大的遴选投资管理人的空间,同时也要在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建立相互制衡的机制。目前,我国年金市场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由于托管人一般由投资管理人直接指定,在投资管理人有违规或违法操作时,托管人很可能因受到投资管理人的“恩惠”而纵容其行为,为了避免这类事情,把选择受托人的权利交由受托人,由受托人选择托管银行,并利用托管契约进行约束。最后,完善相关的信息披露制度。有效的信息披露能够规避由于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有助于改善企业年金计划委托人和受托人的风险值,降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美国在《保障法》和《税收法》中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就企业年金计划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向计划委托人和政府进行披露和报告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还必须向计划参加者和受益人披露有关企业年金计划的各方面的情况,包括企业年金基金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可能对企业年金基金造成影响的重大事件,甚至对其运用财务杠杆和衍生工具的策略也必须做出解释。针对我国目前年轻的年金市场来说,信息披露与报告就显得尤为重要,在众多的市场参与者之间只有做到信息的透明和公开才能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防范和化解风险。

主要参考文献

[1]许辞寒,李勇,徐鹿.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国企业年金计划的几点思考[J].财务与会计,2005(11):46.

10.3969/j.issn.1673-0194.2015.02.051

F841

A

1673-0194(2015)02-0067-02

2014-12-19

2014年陕西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14JK2034)。

刘婷(1982-),女,陕西西安人,西安翻译学院讲师,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人力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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