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 驾照过期不等于失去驾驶资格
2015-03-30辽宁紫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郑卫东
辽宁紫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郑卫东
专家观点 驾照过期不等于失去驾驶资格
辽宁紫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郑卫东
编辑:交强险没过期,保险公司却不给赔。请结合本案,谈谈保险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应理赔,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律师:我们首先分析保险公司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责任的问题。
《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里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无论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如何,保险公司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必须为保险事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这体现了第三者责任险以保障受害人及社会大众利益为根本目的。但是,法律也有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规定。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二)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的。”除投保人欺诈投保或不交保费导致保险合同不能履行外,保险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六条:“投保人不得解除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机动车不在合法状态下,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就没有法律意义。除上述规定外,投保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所以说,解除保险合同的规定是非常严格的,在法定的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外,保险公司都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以夏博驾驶证过期不是合法驾驶人为由抗辩,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道路安全法》及《保险条例》并没有将驾驶员限定为合法驾驶员,只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对驾驶员做了限制性解释,但此系部门规章,按法理来讲,规章在与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适用上位法也就是道路交通法及保险条例的规定。对本案来说,驾驶证过期并不是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条件,保险公司没有理由解除合同,因此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
其次,驾驶员未按期办理换证手续,其驾驶证并不必然被吊销。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只有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机动车驾驶证才应当被注销。夏博驾照过期,但并不能说他没有驾驶资格,或者不是合法的驾驶人。
因此,归结到本案,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