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价值规律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
2015-03-30王天义
王天义
(中共中央党校经济学部,北京100091)
论价值规律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
王天义
(中共中央党校经济学部,北京100091)
资源配置具有双重含义:一般含义是劳动过程三要素的结合,它为一切社会形式所共有;特殊含义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不同社会的结合方式,它体现出特定的社会性质。社会总劳动按比例分配在商品社会通过价值规律来贯彻,每一个生产部门都必须按照社会劳动总量分配给本部门的劳动量生产商品,并根据商品的市场价值进行交换。供求关系、竞争和价格波动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以市场价值为基础,是价值规律的具体实现形式。
资源配置;社会劳动按比例分配;价值决定;市场机制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次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理论观点。有人认为,市场配置资源是西方经济学的核心观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只讲经济规律而不讲资源配置,因此,贯彻《决定》的要求,我国的经济改革就必须以西方经济学为指导。本文认为,这种认识是值得商榷的。马克思的《资本论》不仅研究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同时也揭示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规律。与西方经济学脱离社会生产关系而抽象地谈论资源配置不同,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分别从人与自然和人与人双重意义上研究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源配置问题。可见,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首先从经济规律上然后才是从经济规律的作用形式上对资源配置的研究,比西方经济学要更为深入、更为全面和更为精辟。因此,学习马克思的《资本论》,尤其是从正确理解和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角度学习《资本论》,对于深化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去年7月8日在与专家学者座谈会上指出的那样:“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学好用好政治经济学,正确认识和更好遵循经济发展规律,不断推进改革开放、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提高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的能力和水平。”习总书记这里讲的政治经济学,指的就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而不是西方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
一、资源配置与社会劳动按比例分配
经济学讲的资源,是指人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主客观条件,通常包括人力资源和非人力资源两个方面。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将这两类资源分解为劳动过程的三个简单要素: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即人力资源)、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即非人力资源)。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调整和控制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非人力资源,不管是劳动对象还是劳动资料,都必须通过人的劳动才能发挥作用。
马克思所讲的资源配置具有双重含义。一般含义是劳动过程三要素的结合。在劳动过程三要素中,劳动是能动的主体要素,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是劳动加工的对象和劳动运用的条件,都是为劳动所利用和服务的。资源配置过程就是以人类劳动为主导的生产要素的结合过程,其实质就是马克思所讲的社会总劳动按比例分配的过程。马克思指出:“要想得到和各种不同的需要量相适应的产品量,就要付出各种不同的和一定数量的社会总劳动量。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决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形式,这是不言而喻的。自然规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能够发生变化的,只是这些规律借以实现的形式。”[1]580
由于劳动过程总是在一定的社会形式中进行的,劳动过程三要素的归属和结合方式不同,资源配置方式在不同的社会也不同。马克思指出:“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但是,二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它们就必须结合起来。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2]44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由于一方面生产资料归资本家所有,劳动者的劳动条件被剥夺;另一方面,劳动者具有人身自由,占有自己的劳动力资源。因而,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的结合,必然采用资本雇佣劳动的方式去实现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结合。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源配置方式中,彻底揭露了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之间的剥削和被剥削的社会关系。
西方经济学虽然也认为资源分为人力资源和非人力资源两大类,但他们不是从二者关系角度,更不是从社会生产方式的角度,而是用资源的稀缺性来解释资源配置的。如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认为,在人类社会,由于人力资源和非人力资源的数量都是有限的,因此,当人们在“决定生产什么,如何去生产时,他在实际上一定要决定这些资源将如何被分配于千百万种可能生产的不同商品之中。”[3]所以,在他看来,所谓资源配置,就是在有限的资源中间进行选择以达到生产最优化的过程。这种解释不仅没有说明在资源配置中人力资源与非人力资源的关系,甚至是故意掩盖在不同社会制度条件下资源配置所体现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由此可见,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讲的资源配置与西方经济学讲的资源配置显然是有重大区别的。西方经济学是从事物的表象出发,把资源配置归结为资源的有限性或稀缺性,而没有看到在不同社会制度下资源配置方式所体现的社会性质。马克思不仅从一般意义上,即从社会劳动按比例分配的一般规律上讲资源配置,而且还从不同社会资源的不同占有方式和结合方式的角度,深刻地分析了在不同社会中,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不同,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结合方式的不同,资源配置所体现的社会性质也就必然不同。
二、价值规律的作用与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在马克思看来,社会劳动按比例分配规律在商品社会中的表现形式就是价值规律。马克思指出:“在社会劳动的联系体现为个人劳动产品的私人交换的社会制度下,这种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所借以实现的形式,正是这些产品的交换价值。”[1]580“价值规律是商品生产的基本规律。”[4]它的基本要求是:第一,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第二,商品交换按照包含在商品中的劳动量进行等价交换;第三,耗费在某种商品总量上的劳动的总量,必须同这种商品的社会需要的量相适应。
根据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分析,价值规律对资源配置的主要作用可归纳为三个层面:第一,在微观层面上,通过同一种商品的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要求,形成社会价值与个别价值的差额,推动同一部门不同企业优胜劣汰,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促进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第二,在宏观层面上,通过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作用,使资源配置建立在社会劳动按比例分配规律的基础上,在资本为争夺高利润率的竞争中,通过资本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在社会生产各部门的自由流动,推动资源向生产效率高的部门转移,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和高级化;第三,在国际层面上,商品的国际价值由生产该种商品的不同国家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以此为基础形成国际价值与国别价值的差额,调节资源在世界不同国家之间进行优化配置。由于第三个层面最终可以归入第一个层面,所以,在这里讨论的实质上仍是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对价值的决定进而对资源配置的决定问题。
那么,商品的价值具体如何决定,在资源配置中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呢?有人认为,商品价值是由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因为,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决定单位商品的价值量的劳动时间,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决定这种商品的总需要量的价值的劳动时间。当人们谈论某种商品的价值量如何决定的时候,一般总是指单位商品的价值,而不是指这种商品总量的总价值。在一般情况下谈论商品价值决定的时候,只提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足够了。
也有人认为,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不考虑社会需要量生产同一种商品时所花费的劳动时间,即“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5]52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以社会需要量为前提生产同一种商品所花费的劳动时间,即在“当时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生产市场上这种商品的社会必需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6]722。如果按照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生产的某种商品总量超过了社会需要量,超过的部分将不被社会承认,因而就不能形成价值。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价值不是由某个生产者个人生产一定量商品或某个商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而是由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由当时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生产市场上商品的社会必需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6]722所以,价值和资源的配置归根到底是由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
本文认为,以上两种观点都是值得商榷的。实际上,马克思的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是相互独立而是辩证统一的,这是由马克思的叙述方法(即由抽象到具体)所决定的。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抽象的层次上进行分析的,这种抽象是对具体的抽象。因此,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以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前提和基础的。马克思在阐明价值由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时,是假定投入某一部门商品生产上的总劳动时间符合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马克思曾以麻布生产为例说:“社会对麻布的需要,像对其他各种东西的需要一样,是有限度的,如果他的竞争者已经满足了这种需要,我们这位朋友的产品就成为多余的、过剩的,因而是无用的了。……假定市场上的每一块麻布都只包含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使这样,这些麻布的总数所包含的已耗费的劳动时间仍然可能过多。如果市场的胃口不能以每码两先令的正常价格吞下麻布的总量,这就证明,在全部社会劳动时间中,以织麻布的形式耗费的时间太多了。其结果就像每一个织布者花在他个人的产品上的时间都超过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样。”[5]128这段话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在现实的商品经济中存在的是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量,但在理论分析上,马克思则是从抽象的层次先考察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怎样决定商品的价值,再考察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怎样决定商品价值的。恰恰相反,马克思在考察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时,是假定投入某一部门商品生产上的总劳动时间符合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而在考察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时,则是理论分析回归到现实的市场经济的具体实践。说到底,这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实际上是马克思在分析价值规律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作用时的两种不同层次,是社会劳动按比例分配规律在市场经济中对资源配置的不同层次的必然实现形式。实际上,《资本论》第一卷所讲的决定商品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分析同一种商品中不同的生产者,“在现有的和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5]52在这里,马克思已经把同一种商品生产内部不同的商品生产者的客观生产条件(生产资料)和主观生产条件(劳动的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的差别加以平均化了。因此,分析单个商品的价值决定,离不开对整个部门总商品量价值决定的考察。单个商品的价值量,不过是总商品的价值总量在不同种单个商品中的可除部分。所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本来就包含两个方面含义,一方面是生产单个商品平均必要的劳动时间,另一方面是社会总劳动时间中按比例分配给该商品生产上的劳动时间。
三、价值规律配置资源的具体实现形式
价值规律的资源配置作用的发挥是以市场价值为前提的,即同一部门内部的各个资本为获取超额剩余价值所展开的竞争,使商品的个别价值转化为市场价值。由竞争所引发的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动使市场价格围绕市场价值上下波动,从而引导资源的流入和流出。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分析平均利润率形成过程,即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资源按平均利润率规律配置时,首先抽象掉供求关系来考察市场价值决定,接着才在各种供求关系下分别考察市场价值决定的不同情况。马克思认为,只有抽象掉供求关系之后,才能更加清楚地分析资本主义生产的内在规律,即市场价值自身的运动规律。马克思说:“供求实际上从来不会一致,如果它们达到一致,那也只是偶然现象,所以在科学上等于零,可以看作没有发生过的事情。可是,在政治经济学上必须假定供求是一致的,为什么呢?这是为了对各种现象在它们的合乎规律的、符合它们的概念的形态上来进行考察;也就是说,撇开由供求变动引起的假象来进行考察。”[7]211资本主义生产的内在规律,显然不能由供求的互相作用来说明。所以,“如果互相抵消,它们就不在说明任何事情,就不会对市场价值发生影响,并且使我们更加无从了解,为什么市场价值正好表现为这样一个货币额,而不表现为另一个货币额”。[7]211
抽象掉供求关系考察的某种商品的市场价值,“一方面,应看作一个部门所生产的商品的平均价值,另一方面,又应看作是在这个部门的平均条件下生产的并构成该部门的产品很大数量的那种商品的个别价值。”[8]具体的决定又有三种情况:第一,如果中等的正常生产条件下生产的商品占有相当大的数量,较好和较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数量会互相平衡,那么,该种商品的市场价值就由中等的在正常的生产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个别价值来决定。第二,如果较好的生产条件下生产的商品占有相当大的数量,以至于它的个别价值不能由较坏的生产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个别价值来平衡,该种商品的市场价值就会偏向、接近甚至等同于较好的生产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个别价值。第三,如果较坏的生产条件下生产的商品占有相当大的数量,以至于它的个别价值不能由较好的生产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个别价值来平衡,那么,该种商品的市场价值就会偏向、接近甚至等同于较坏的生产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个别价值。
接着,马克思考察了在供求不一致的条件下市场价值的决定。商品生产是以社会分工为前提的。社会劳动作为一个整体,它其中有多少劳动被用来生产某种商品,是有一定比例的。如果某种商品的产量超过了当时的社会需要,社会劳动时间的一部分就浪费掉了。在这里,这个商品量在市场上代表的社会劳动量就比它实际耗费的社会劳动量小得多,该种商品必然要低于市场价值出售。相反,如果某种商品的产量满足不了当时的社会需要,商品便会高于市场价值出售。唯有在用来生产某种商品的劳动量正好是社会应分配到该部门的劳动量,商品的产量与社会对该种商品的需要量正好相等,商品的个别价值等于市场价值,它才会按照它的市场价值出售。而最后一种情况虽然只是偶然发生和暂时存在的,但它反映了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商品按照市场价值出售,只能是在市场价格围绕着市场价值波动的平均数中得到实现,而市场价格的高低,又是在供求关系的不断变动引起的竞争中确定的。
竞争是指各种市场主体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而发生的相互排斥的利益关系。在供不应求的情况下,买者之间会采取加价竞购的行为,卖者则会在与买者的交易中采取竞相提价的行为,结果市场价格上升,供应量随之增多;当这种情况发展到一定程度,一个相反的行为就会由市场主体的竞争而开始:在价格上涨的状态下,市场供给量就会不断增大。而当市场供给扩张到超过由于价格上涨减少了的需求量时,卖者之间就会采取降价出售的竞争行为,买者则会在与卖者的交易中采取降价的竞争行为,结果市场价格下跌,供应量随之减少。于是,新一轮的竞争开始。可见,市场价格围绕价值这个中心上下波动,归根到底来自于市场主体的竞争。
竞争不仅影响着市场价格的波动,而且,竞争和价格波动也制约着各种商品的生产应该扩大还是缩小,使耗费在各种商品生产上的社会劳动的量,同社会对该种商品的需要量相接近、相适应。马克思指出:“要使一个商品按照它的市场价值来出售,也就是说,按照它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来出售,耗费在这种商品总量上的社会劳动的总量,就必须同这种商品的社会需要的量相适应,即同有支付能力的社会需要的量相适应。竞争,同供求比例的变动相适应的市场价格的波动,总是力图把耗费在每一种商品上的劳动的总量归结到这个标准上来。”[6]214
从上可以看出,商品的供求关系可以影响商品的市场价格决定,供过于求时价格会降低,供不应求时价格会提高。供求关系的变化形成的不同形式的竞争也影响着市场价格与市场价值的偏离。但是,供求关系不能决定市场价值本身。马克思在《工资、价格和利润》一书中曾经明确指出:“如果以为劳动和任何一种商品的价值归根到底是由供给和需求决定的,那就完全错了……供给和需求可以说明为什么一种商品的市场价格会涨到它的价值以上或降到它的价值以下,但决不能说明这个价值本身。”[9]
马克思还指出:“商品按照它们的价值来交换或出售是理所当然的,是商品平衡的自然规律。应当从这个规律出发来说明偏离,而不是反过来,从偏离出发来说明规律本身。”[6]209比如,社会需要1亿吨钢铁,而生产的钢铁常常是多于或少于这个数量。但是,在市场上,由供求关系在竞争中引起的价格波动,总会使钢铁的产量不断地向社会需要量靠近。由于市场的供求关系是经常变动的,由供求关系引起的价格波动会使得该种商品的产量与社会需要量保持一种相对的偏离。供过于求,价格下降至市场价值以下;供不应求,价格上涨至市场价值以上。
可见,马克思分析市场价格的决定最终是建立在“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和“实际的社会需要”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即建立在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而不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基础上的。在这里,马克思是从本质层面的“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和“社会需要”之间的平衡,而不是简单地从供求关系的层面来说明市场价格的决定的。
马克思在分析了市场配置资源的一般情况外,还特地指出了资源配置在资本主义的特殊社会规定。马克思指出:“这里决不要忘记,根据我们的前提,生产消费的需求是资本家的需求,他的真正目的是生产剩余价值,因此,……市场上出现的对商品的需要,即需求,和实际的社会需要之间存在着数量上的差别,这种差别的界限,对不同的商品说来当然是极不相同的”。[6]210而对工人来说,这种需求也有很大的弹性。“如果生活资料便宜了或者货币工资提高了,工人就会购买更多的生活资料,对这些商品种类就会产生更大的‘社会需要’”。[6]210而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社会,由于需求与社会实际需要之间的矛盾,单纯由市场供求、竞争和价格决定的资源配置方式必然产生经济的波动甚至危机。虽然资本主义政府对资源配置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干预,但由于资源的私人占有的基础没有改变,按资本所有者的利益而不是按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进行资源配置的方式没有改变,经济危机的周期性爆发也就不可避免。只有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或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社会,才能既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通过国家对社会资源有意识有计划的调节,克服由市场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引起的经济波动,实现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80.
[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3]萨缪尔森.经济学(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39.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63.
[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8]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199.
[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2.
责任编辑:张 旭
F031.3
A
1005-2674(2015)08-015-05
2015-04-06
定稿日期:2015-04-17
王天义(1954-),男,河南郑州人,中共中央党校经济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教学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