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讲座(六)国家机构体系与原则
2015-03-29韩大元
韩大元/文
宪法讲座(六)国家机构体系与原则
韩大元/文
国家机构是国家机关体系的总和。我国的国家机构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中央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国家机构包括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
我国的国家机构在组织和运作体系上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法治原则、责任制与效率原则。(1)民主集中制是国家机构活动的总体原则,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依法组织国家机构的精神。在制定法律和决定重大问题上,由权力机关充分讨论,民主决定。在整个国家机构活动中,国家权力机关处于核心的地位。(2)法治原则是国家机构活动的基础和保障,其内容具体包括:依法组织和建立国家机关及其职能部门;所有国家机关的职权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国家权力机关要加强法律监督,保证同级其他国家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3)责任制与效率原则,是指根据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都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中央国家机关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向全国人民负责,受全国人民监督。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最高审判机关、最高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和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有:宪法修改与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行使人事任免权;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行使监督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可以归纳为五个方面:立法权;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
2.国家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被选为主席、副主席的基本条件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45周岁。国家主席的职权主要包括: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等。在外交方面,国家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3.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根据《宪法》第89条的规定,国务院行使广泛的职权,主要有:行政立法权,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行政管理权;监督权;提出议案权等。
4.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国家的最高军事领导机关,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向它负责。其主要职权包括: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等。
5.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国家审判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它负责,受它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国家检察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地方国家机关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代表组成,其主要职权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选举和罢免本级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决定重大的地方性事务;监督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的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它从属于本级人大,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权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主持选举和召集会议;决定重大的地方性事务;人事任免权;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等。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地方各级人大的执行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执行经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和批准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4.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是为专门审理特种类型案件而设立的,如军事法院、铁路法院等。人民法院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主要包括法纪监督、侦查监督、支持公诉与审判监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