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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瓶超期“服役”令人忧

2015-03-29秦风明

大众标准化 2015年6期
关键词:超期服役啤酒厂啤酒瓶

● 秦风明



啤酒瓶超期“服役”令人忧

● 秦风明

炎热的夏天,啤酒消费也进入旺季。很多人都喜欢邀两三个好友,坐在小吃摊前,品着小吃聊着天,啤酒当然更是少不了,这确实很惬意。但是,“过期”啤酒瓶却存在破裂、爆炸等安全隐患,酒瓶爆炸伤人的事件屡屡发生。

笔者在壶关县某购物超市发现,货架上面的啤酒五花八门,基本都在近期内出厂,然而当笔者查看啤酒瓶的生产日期时,却发现生产年份大有不同。在一些市民“耳熟能详”的品牌啤酒中,笔者很容易就找出了4、5年前生产的酒瓶,最早的竟是在2009年生产。如果按照啤酒保质期半年计算,这些啤酒瓶可能已经重复使用了多次。近年来,各地啤酒瓶爆炸伤人的事件时有发生,其中啤酒瓶长期循环使用,安全性能降低是主要原因。

近日,山西省壶关县消协调解了一起因啤酒瓶爆炸致人受伤的消费投诉,一位消费者在饮用啤酒时,啤酒瓶突然爆炸,飞溅的啤酒瓶碎片击中小腿。然而另消协头疼的是,调解没有明确的法律可依,商家又不太配合,困难重重。

固然,啤酒瓶爆炸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运输不当,有的是放置不当,有的是开启不当。但毋庸置疑的是,有很多情况是啤酒瓶“超期服役”埋下的安全隐患。

遗憾的是,虽然啤酒瓶“超期服役”成了潜在的危害,但啤酒瓶现行的国家标准是1996年出台的。国家标准对于使用期限虽然没有做出强硬的规定,但是也给出了一个指导意见:啤酒瓶的反复使用在两年时间内是最好的。正是因为使用期限并非强制性标准,使得在啤酒瓶爆破伤人的案件中,消费者向“超龄服役”啤酒瓶厂商维权,以及相关部门对“超龄服役”啤酒瓶进行查处时,都缺乏政策依据。

另据笔者随机询问十余位购买啤酒的市民,他们均表示,买啤酒时从未关注过酒瓶的生产日期。对啤酒瓶底部标的玻璃瓶“生日”,以及国家在多年年前出台的“啤酒瓶回收使用期限为两年”,受访市民也表示并不知情。这也无形中助长了“超期服役”啤酒瓶为所欲为、大行其道。

啤酒瓶变“炸弹”,其隐患的造成还源于监管不力,暴露了在啤酒安全管理上的漏洞。一方面,主管部门面临执法难,执法缺乏依据。目前啤酒瓶回收规定的文件,只有《啤酒瓶GB 4544-1996》强制性标准,“建议啤酒瓶的使用年限为两年”的要求,但这个国家标准仅是建议,无法作为执法依据进行查处。

另一方面,安全管理无规可循,导致大量超期服役的啤酒瓶,被光明正大地收购和回收利用。一部分啤酒厂在利益的驱使下,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不顾年限大量回收,形成了超市、回收站、啤酒厂“一条龙”式的啤酒瓶回收的利益链。笔者在山西省长治市一家废品收购站看到,3家超市、小饭馆上门交售啤酒瓶,30多袋、万余个啤酒瓶正在装运。负责人说:“不管哪一年生产的,只要是啤酒瓶就回收。”

对于陈旧的啤酒瓶,多是依靠市场上的废品回收机构回收的,能不能使用,依靠的是生产企业。对于生产企业来说,自然是“能节省就节省”的。当能不能使用的标准掌握在企业手里的时候,埋下安全隐患也就不足为奇了。为了减少这种安全隐患,不让啤酒瓶成为隐患的“手雷”。笔者建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发力:

一是应尽快抓紧制定啤酒瓶回收使用的强制标准,对超期服役的啤酒瓶有个界定,并出台相关配套措施,让啤酒瓶回收有法可依。二是各地工商、质检部门应加强对啤酒厂及回收环节的全程监控。保障啤酒瓶回收利用在安全范围内运行,对使用超期啤酒瓶行为,处罚不手软。三是变堵为疏,对厂家处理过期啤酒瓶的高熔再生产,给予鼓励支持,让过期的啤酒瓶找到“婆家”。同时,广泛普及啤酒瓶安全知识,让群众明白啤酒瓶也有“保质期”,从而自觉抵制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四是要提倡使用安全的包装,比如铝罐、塑料瓶等。

啤酒瓶带来的危险是巨大的,监管部门理应站到一个新高度,管好啤酒瓶。可喜的是,据悉国家正在制定新的标准,但愿能早日终结这种现象。

同时提醒人们在购买啤酒时多留意瓶底的标志,选择生产日期在两年内的啤酒瓶。在开启酒瓶时正确使用启瓶器,将瓶子正放,远离面部,避开人群,防止爆炸伤人,确保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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