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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村村民自治完善治安防控体系

2015-03-29马凤才唐立明

大庆社会科学 2015年2期
关键词:村规民约治安村民

马凤才,唐立明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黑龙江 大庆 163319)

加强农村村民自治完善治安防控体系

马凤才,唐立明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黑龙江 大庆 163319)

作为农业大国,农村地区的社会治安秩序对于农业发展、经济建设及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在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完善农村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主要方向是进一步加强村民自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关于加强农村村民自治的问题;要充分挖掘、调动村民自治资源,提升村民自治工作活力;要提升行政管理社会效果,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发展。

农村;村民自治;治安秩序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平安建设,“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在这一特定历史背景下,如何贯彻落实好党的十八大精神,谋划好农村地区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重新构筑、夯实农村社会的治理基础,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是当前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面临的新课题。在农村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众多子系统中,村民自治作为建立现代农村治理的基本途径,可以让农村内部的自主性力量在公共服务供给、社会秩序维系、冲突矛盾化解等多个方面充分发挥基础性作用,有效调整农村社会的各方面关系,及时遏制或消除经常发生的一些社会矛盾。村民自治,可能小争论不断,但社会治安秩序却会因此变得有基础、有保险,一般矛盾都无需上级政府干预而自行解决。

一、当前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有些乡镇党委政府重视不够

有些乡镇党委政府对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不够重视,保障机制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组织村民成立治保组织,进行打更巡逻和日常防范是农村地区预防犯罪的有效手段,但有些乡镇党委政府在经费保障、人员落实等方面做得不到位,没能做到真抓真管、落到实处,因此实际效果不明显。

(二)有些农村基层组织涣散

由于村干部工资待遇不高,土地联产承包后,有些村干部将更多的精力放在个人致富上,对农村社会治安问题疏于管理,处理问题方法简单粗暴。有的村甚至连年更换村干部,遗留问题较多。村组织凝聚力、号召力不强,对农民的思想教育工作更是不到位,从而造成在农闲时间,农民基本上以闲聊、看电视、打牌为主,精神生活空虚,农民思想政治教育和农村文化建设出现空白。

(三)有些专门组织没有发挥作用

在农村,很多农民普遍认为社会治安问题是警察和政府的责任,对社会治安人人有责认识不到位。虽然成立了治保会这样的专门组织,但很多治保会成员只挂名,不出力,甚至长期在外务工,可以说这类组织基本处于瘫痪状态,使得很多治安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大量民事纠纷不能及时调解。

(四)有些日常生活矛盾纠纷易发难处

与城镇居民相比,农村群众文化程度相对不高,风俗民情相对彪悍,法制观念相对淡化,学法、知法、守法、用法能力不强,且既得利益思想严重,又不善于依靠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往往因为日常生活小事发生冲突,矛盾纠纷产生后由于不能及时调解,长期积怨越来越难处理。而且很多农民在冲突面前容易情绪激动,不考虑后果,都使得调解处理难度加大。

(五)有些地方黑恶势力蔓延

当前有些农村地区黑恶势力呈发展蔓延之势,不断向基层政权渗透。有的通过恫吓、威逼等非法手段,企图控制村民组织或村民自治,左右村务管理;有的通过村委会的“民主选举”进入村委会,通过“民主”的方式使黑恶势力合法化、政权化;有的通过经济上对乡村干部的利诱来实现对村级组织的控制,以获取更大利益。

要有效解决以上存在的问题,基本措施是加强农村的村民自治。

二、完善村民自治的对策与建议

(一)充分挖掘和调动村民自治资源,提升村民自治工作活力

1.加强观念资源自治。将法律规则和规范政策融入农村社会的传统乡规民约中,渗透到老百姓心中,实现法律力量的最大化,应成为农村公安机关和民警的重要技术和方法。要积极介入“村规民约”建设,运用法律对村规民约进行规范和指导,对村规民约中违反法律的内容要及时予以纠正,从而实现村规民约的创造性转换,形成现代“乡约”。要努力促进乡村治理的契约化进程,帮助和促进村级组织把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村规民约具体融入到契约中去,对村级事务尤其是容易引发纠纷的事项实行契约化管理,充分发挥农村社区利用舆论和道德实行“软控制”的作用,恐怕要比单纯的治安防控动员管用得多。

2.加强组织资源自治。政府要指导好自治性的治保组织建设,并及时提供必要的服务。要努力让乡村精英成为治保主任,使其“能人办事、能够办事”。要避免以行政命令方式对待治保组织,更不宜苛求治保会“组织健全”。要大胆利用一切可资利用、有利于焕发农村社会活力、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非正式组织,将其整合到整个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之中。同时,要对非政府组织的数量、人员构成、性质作用、活动状况做好登记和日常管理,使之成为村民和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

3.加强市场资源自治。应充分认识到,农民的经济意识和本领并非比城里人差,只要符合农民的切实需求,只要钱用得合理并得到群众的监督,村民是愿意通过集资等形式参与市场化防控体系建设的。要积极推行集资搞防控设施建设、治安有偿承包和保险与保安相结合的“治安双保”等行之有效的做法,有效运用市场行为破解农村治安防控难题。这方面的做法,当然必须符合中央综合治理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

(二)提升行政管理效果,促进村民自治发展

1.推行宽严相济的行政管理政策。一方面,以“宽”对待和处理农村的矛盾纠纷,促进他们自主解决矛盾纠纷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以“严”来打击破坏村民自治的黑恶势力,做到打早打小,深挖混入政府部门的蛀虫,摧毁其保护伞。要密切关注涉及选举等可能影响村民自治效果的主要环节,坚决打击破坏选举等干扰破坏村民自治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村民自治健康发展。要把稳定村民自治工作作为农村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坚决遏制农村邪教、非法宗教的蔓延破坏。

2.为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量身定做”特定的行政服务措施。给予弱势群体、特殊群体以倾斜服务是社会公正的体现,更是各级政府部门的基本职责所在。要把城中村、城郊结合部、偏远农村等部位作为需要加以关注的重点,改善与农民工、失地农民等弱势群体的关系,并以信任、合作的态度对待他们,帮助他们走自我管理、约束和服务之路,改变他们被“防”、被“治”的客体地位。要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逐步分离附着在户籍上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功能,让农民工平等享受到应有的公共服务待遇。要建立打击侵害农村留守人员合法权益违法犯罪活动的长效机制,并切实做好对农村留守人员的保护、教育、宣传工作,努力形成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人员的良好氛围。

3.坚持法理与情理相交融。因村民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相对不高,加之农村社会传统宗族观念影响,在处理农村矛盾和纠纷事件时,就需要政府执法部门注意衡情度理,尽可能地在法律与情理之间寻找一个最佳的平衡点,在既不损害国家法律实施的同时,又维护农民的利益和“面子”,保护他们的自治意识。

〔责任编辑:卫宇坤〕

C916.1

A

1002-2341(2015)02-0082-02

2015-02-12

马凤才(1968-),男,山东齐河人,教授,主要从事现代农业和农村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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