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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聚合APP的著作权侵权责任分析

2015-03-29刘慧

电子知识产权 2015年8期
关键词:深层服务器原则

文 / 刘慧

视频聚合APP的著作权侵权责任分析

文 / 刘慧

视频聚合APP不同于传统的视频APP,它是为用户提供将各个视频APP上的资源整理集中到一个平台上的服务,用户通过此视频聚合平台就可以找到各个视频APP上的视频资源。而视频聚合APP链接技术中的深层链接极易导致侵权,但对其侵权的判定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将通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对其侵权行为加以分析,并结合服务器原则与用户感知原则作进一步探讨。

视频聚合APP;深层链接;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服务器原则;用户感知原则

手机应用程序(APP)的横空出世给用户带来新体验的同时,刺激了用户需求更加多样化。以视频APP为例,传统的视频APP的各大网站之间是相互独立的,用户若要观看不同视频,可能会需要下载不同的客户端。在这种需求下,用户需要一个打包袋,打包袋中包含着各个视频APP的资源。于是,视频聚合APP便应运而生。视频聚合APP本身不提供内容和资源,而是通过某种链接技术将各大视频网站的内容链接到自己的平台上,但由于链接方式的不同,导致传统的视频APP版权受到侵犯,遭受损失。本文就视频聚合APP的侵权责任问题展开分析。

一.视频APP与视频聚合APP的角色定位

在传统的互联网发展中,网络渠道提供商与网络内容提供商便共同存在着,网络内容提供商以内容的提供来获得收益,而网络渠道提供商则以为用户提供快速而便捷的搜寻所需内容的“渠道”来获取收益1. 崔国斌:《著作权法下移动网络内容聚合服务的重新定性》,载《电子知识产权》2014年第8期。。传统的搜索引擎便扮演着为用户提供获取信息的渠道提供商的角色,它通过网络链接技术与各个内容提供商之间的内容建立链接,当用户在搜索引擎中输入关键信息后,便出现已经与相关内容建立了链接的搜索结果。但随着搜索引擎链接技术的变化,渠道提供商与内容提供商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

伴随着互联网发展起来的手机APP业务也在重复着互联网中渠道商和内容商的老路。每个独立的视频APP提供的内容都是有限的,对手机用户而言,下载多个视频APP,并且每次观看不同的视频都打开不同的APP很不方便,而视频聚合APP的角色则与传统的搜索引擎极为相似,通过将不同视频网站的内容进行整合、筛选,利用链接技术将它们都与第三方视频聚合平台建立联系,手机用户只需在该平台上搜索自己所需视频即可。虽然传统的搜索引擎综合性更强,而视频聚合APP则是针对视频所建立的一个搜索平台,更像是一个垂直搜索引擎,但总体来说,视频聚合APP与传统搜索引擎是极为相似的,它们都是为了满足用户多样化的需求而建立的一个平台,用户通过这样一个平台可以快速地找到自己需要的资源。所以,视频聚合APP也是一种“渠道”,通过为用户提供获得资源的“渠道”获取收益。而通常的视频APP是一种内容提供商,它会购买相关影视作品的版权,在自己的视频网站上以免费或者付费的方式为手机用户提供视频,但视频聚合APP则无需购买版权,而是如传统搜索引擎一样,在用户搜索相关内容后提供一个搜索结果,用户点击自己需要的搜索条目便可以观看其已经购买了版权的视频APP上的资源。视频聚合APP为手机用户提供通往“目的地”的“路径”,这种提供“路径”的特征正体现了视频聚合APP渠道提供商的身份。而如今视频聚合APP所采用的深层链接技术,使得其本身并无争议的渠道商角色日益模糊,与视频APP的内容商身份之间的分界也越来越不明显,两者之间的冲突也随之愈来愈严重。

二.视频聚合APP的链接技术分析

视频聚合APP的链接技术与网络链接技术十分相似,概括来讲有两种,一种是普通链接,另一种则是深层链接2. 张钦坤、孟洁:《搜索类新闻聚合APP的侵权认定分析》,载《知识产权》2014年第7期。。一种观点认为普通链接技术又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视频聚合APP通过与各个视频APP中的视频建立链接,将每个视频APP上的视频资源利用链接技术集中到视频聚合APP上,用户只需点击相关视频的链接便可跳转到相关的第三方视频网站播放,这种链接技术下,视频聚合APP完全只提供链接,内容仍然由第三方视频APP原样呈现,由于用户能完全感知到页面的跳转,虽然“到达”方式不同,对用户与第三方视频APP来说结果都是一样的,双方利益并无损害,本文所称普通链接亦即此种链接,此时,视频聚合APP与视频APP之间并无争议。另一种是对原页面进行转码,使用缓存技术对原网页进行临时复制,对其是否构成侵权也存在争议3. 徐美玲:《网络链接的版权法规制综述》,载《电子知识产权》2014年第8期。。也有学者将转码与深层链接作为两种并列的均构成侵权行为的链接技术,而不是将其作为普通链接的一种。本文对转码这种技术是否侵权不作分析,主要分析深层链接的侵权问题。但是在深层链接中,视频聚合APP虽然也是为用户提供了视频链接,但当用户点击相关链接后,并未像普通链接那样跳转到第三方视频APP上播放,而是直接在聚合APP的播放器或者网页上播放,不但不会跳转,而且播放视频前的广告也不再是第三方视频APP上的广告,而是聚合APP上的广告,流量也计入聚合APP,甚至对用户来说,虽然在播放框上可能会显示视频的真正来源网址,但该网址并非一定有效,即使有效,一方面用户的注意力几乎都放在视频内容上,因此大多数情况下也不会注意到;另一方面,即使注意到了,由于对用户来说,想看的视频已经能够观看了,无需再进入第三方视频APP,同样会使购买了视频版权的第三方视频APP遭受多方面的损失。也正是深层链接使得原本作为渠道商身份出现的视频聚合APP与内容商视频APP之间的界限越来越不明确,视频聚合APP不仅提供渠道,还提供自己并未购买版权的内容,使视频APP的内容商身份与利益受到威胁,双方之间的矛盾也就此产生。

三.视频聚合APP侵权责任分析

(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视频聚合APP的产生使得深层链接的侵权问题从计算机网络蔓延到了手机应用程序,根据《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在依法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那么,在保护第三方视频APP利益的同时应兼顾视频聚合APP与手机用户的合法权益。因此确认视频聚合APP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成为合理认定其侵权责任从而保护视频APP及手机用户利益的首要任务。关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各国法律规定并不相同,但我国法律更偏向于德国侵权法中的四要件说。本文认为,虽然网络版权侵权行为与传统的一般侵权行为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但依然适用四要件说,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归责原则。下文将从这四个方面对视频聚合APP的侵权责任进行分析。

1.视频聚合APP的违法行为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故意删除或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并在第二十六条对该条例中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作了进一步解释,即指说明作品及其作者、表演及其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及其制作者的信息,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人的信息和使用条件的信息,以及表示上述信息的数字或代码。视频聚合APP与第三方视频APP上的视频资源建立深层链接,当用户点击相关链接后并不会像普通链接那样跳转到第三方视频网站上播放,而是直接在视频聚合APP的播放器或网站上播放,并且视频播放之前的广告也是视频聚合APP上的广告,页面布局也有所改变。表面上看,视频聚合APP设置深层链接并没有修改或改变视频作品本身,但播放器、播放框上显示的播放网址以及页面布局等信息却由于深层链接改变了,这些信息正代表了该视频作品的权利人信息,即所谓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这种情况下容易让用户误认为该视频为视频聚合APP所有,而非其他的第三方视频APP所有。这一点在我国的相关司法判决中亦有所体现,“搜狐视频诉芭乐影视侵权案”4. 参见判决书:(2013)石民初字第1529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虽然芭乐影视的IOS客户端软件具有搜索功能,但播放界面仅仅显示了搜狐视频网站的页面和水印,而没有显示其具体来源,用户无法凭此确定视频必然来自于搜狐视频网站,所以最终判定芭乐影视侵权。

此外,条例中有一前提“故意”,欲判断视频聚合APP改变视频资源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行为是否故意为之,就要先确认其设置深层链接的行为是否有合理性。视频聚合APP的任务就是把各个视频网站的资源聚集起来,为用户提供一个总入口,而这种职能在普通链接技术下便可以完成,无需再设置较为复杂的深层链接,如此看来,深层链接并无存在的必要。然而,深层链接能够为视频聚合APP带来更多的收益。其往往也正是基于此目的故意设置了深层链接。比如在2013年年末的“网络视频联盟诉百度视频盗版侵权案”中,该反盗版联盟诉百度公司直接在自己的网站上向最终用户提供第三方网站的服务内容,通过大量无偿地使用他人的视频版权来获得用户的浏览和点击率,从百度公司最终的目的也可以看出,这种在自己的网站上提供第三方网站资源的行为具有“故意”性。基于以上分析,视频聚合APP的深层链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2.第三方视频APP发生了损害事实

视频聚合APP设置深层链接的行为给第三方视频APP带来了损害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即第三方视频APP的广告和流量等损失,以及由于未能跳转导致其网站本身推送的推荐视频等也未能正常展示所带来的损失。从损害事实的特征进一步分析这些损害是否符合网络版权损害事实。第一,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网络版权所产生的后果5. 丛立先:《网络版权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版,第174页。。视频聚合APP所链接的视频是第三方视频APP通过合法渠道付费买下版权的,所以其对视频的拥有具有合法性,并且所涉及的权利内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了的视频版权,所以是符合第一个特征的。第二,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6.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第15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立即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都将该损害事实列入了补救范围,根据其规定,若第三方视频APP认为视频聚合APP链接行为侵犯了自身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视频聚合APP提交书面通知,要求视频聚合APP断开相关视频资源的链接,这种补救措施是切实可行的,对第三方视频APP进行损害赔偿也是可行的。第三,损害事实应具有客观真实性。显然,视频聚合APP设置深层链接对第三方视频网站所造成的损害事实是已经发生并真实存在的,并不是凭空想象的。第四,损害事实具有确定性。视频聚合APP设置深层链接的损害后果是明确的,即给第三方视频APP带来的经济损失。“大众点评网诉爱帮网的著作权侵权案”7. 参见判决书:(2008)海民初字第16204号判决书、(2011)中民终字第7512号判决书。中,大众点评网起诉爱帮网复制了其网站上的信息,侵犯了自己的权利。虽然法院认为爱帮网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其所称的搜索引擎行为,其复制行为也超出了合理范围,但在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之后,二审又驳回了原告的请求。因为法院认为,爱帮网从大众点评上所复制的信息中,大众点评网对商家的介绍和消费者点评信息的编排没有体现其独创性,不能对其编排享有著作权,而对于可能享有著作权的消费者评价信息,其著作权则是属于消费者的,而不是大众点评的。因此,大众点评之后更改了用户协议,通过合同转让的形式获得了消费者点评信息的著作权。其重新起诉后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因为爱帮网所复制的信息能够使用户几乎完全了解所需信息,而不需要再浏览被链接网站,这种情况下,爱帮网的复制行为几乎可以完全替代大众点评,大众点评遭受损失是毫无疑问的。可见,视频聚合APP设置深层链接的行为给第三方视频APP带来的损害事实具有确定性。

深层链接能为视频聚合APP在播放页面带来多方面的额外收益。这也是视频聚合APP舍弃技术简单的普通链接而选择复杂的深层链接的原因所在。

3.视频聚合APP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视频聚合APP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即视频聚合APP设置深层链接的行为导致了第三方视频APP损害事实的发生。笔者将从三个方面来论证两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第一,时间上,视频聚合APP设置深层链接的违法行为是发生在第三方视频APP遭受经济损失之前的,第三方视频网站遭受损失是在视频聚合APP设置深层链接行为之后的,即原因发生在结果之前,时间上是合理的。第二,客观性8. 论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http://www.chinalawedu.com/new/21604_5300_/2009_5_5_zh218292395590 023816.shtml,2015年4月22日访问。。使第三方视频APP遭受损失的违法行为是客观存在的,即深层链接行为是事实存在的,不是凭空臆想或猜测的。第三,逻辑上的可推理性。若视频APP设置的是普通链接,即不存在深层链接,那么用户在点击相关链接后会正常跳转到第三方视频网站播放,使用的是第三方视频APP的播放器,显示其网址,播放其广告,计入其流量和点击量,并不会遭受相应的损失。而设链网站由于设置了深层链接,于用户而言,其网站上的内容几乎足以替代原网站上的内容,如此一来,不论是原网站的浏览量还是广告收益都会受到威胁,所以如果没有设置深层链接就不会导致第三方视频APP遭受以上损失的结果。据此,视频聚合APP设置深层链接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视频聚合APP的归责原则

对于网络版权侵权的归责原则存在着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作为网络版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存在特定损害后果或致害原因,就应承担侵权责任。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首先推定涉嫌侵权人存在过错,若该涉嫌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文认为,网络版权侵权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为在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同时要兼顾网络服务商的权益。网络环境下信息是庞大而复杂多变的,视频聚合APP一类的网络新生事物在集中力量快速发展的同时,很难完全顾及到方方面面,许多错误是在发展过程中无法避免的,如果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类新生事物势必会遭受巨大冲击,不利于其健康稳定的发展。在过错责任原则下,若网络服务商在非故意的情况下侵犯了他人的权益,一旦自己发现或者被侵权方告知这一侵权事实的存在,网络服务商应立即停止侵权,避免对被侵权方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否则应追究其责任。那么,利用过错责任原则分析视频聚合APP设置深层链接的行为是否应承担责任?第三方视频网站上的视频都是付费合法购买的,即其拥有视频的合法版权,对于这一点,视频聚合APP一方应是明知的,并且第三方视频网站付费购买视频的版权显然也是为了获取收益的。普通链接下视频聚合APP体现了其作为一个纯粹网络链接服务提供者的身份,而深层链接与普通链接之间有一个最大的区别,其能为视频聚合APP在播放页面带来广告、流量、关注度等多方面的额外收益,这是视频聚合APP舍技术简单的普通链接而选择复杂的深层链接的原因。据此,设置深层链接的行为是视频聚合APP为获取更多利益而故意设置的,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并且产生了损害后果,即第三方视频网站遭受了经济损失,视频聚合APP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另外,《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即在视频聚合APP收到第三方视频网站的侵权通知后就是一种“明知”的状态,应该立即采取相关措施避免侵权的进一步发生。

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深层链接的专门立法,我们应该将“用户感知原则”与“服务器原则”都纳入考量范畴,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完善认定标准。

除了从构成要件来分析视频聚合APP深层链接行为的侵权责任外,还可以从其他角度来综合分析,如服务器原则与用户感知原则,此外,对于其是否适用避风港原则问题也应做进一步思考。

(二)服务器原则与用户感知原则

目前我国已有一些有关网络著作权保护方面的立法,但还没有具体的手机APP方面的立法,所以对视频聚合APP的侵权标准也存在着争议。但有一点毫无疑问,即其普通链接行为是正常的网络信息传播行为,并未侵害第三方视频APP的经济利益,而其设置的深层链接行为则不然。一些观点认为,应该以“用户感知原则”来判定,即以用户的直观感受来认定是哪个网站的域名下所产生的播放行为。在此处进一步具体而言,就是手机用户是否会由于视频聚合APP设置的深层链接行为而误认为自己所观看的视频系其所提供。“合一信息公司与百度视频的侵权纠纷案”中9. 参见合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2013)海民初字第27286号。,自点击视频信息到播放涉案视频的过程中,均未离开涉案软件,并没有显示播放网址,甚至当点击播放屏幕后播放框上播放网址的字样随着播放框的隐藏而消失。不过,仅仅凭用户感知原则并不十分具有说服力,而且并不能仅凭这些信息就能精确判断用户的实际感知。实际情况中,“用户感知原则”的具体标准无法精确衡量,而且取证十分困难。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该选择“服务器原则”,即以存储相关视频的服务器作为标准来判断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诸多网络链接侵权的案例实践和相关立法规定也可以看出,我国更倾向于“服务器原则”这一标准。在这一标准下,只有当视频聚合APP将第三方视频APP上的视频资源存储在自己的服务器上时才构成侵权,“服务器原则”不同于“用户感知原则”的难以判断,它的可操作性较强,取证容易,只需查看相关视频是否被存储在视频聚合APP的服务器上即可。但是随着技术的逐步发展和完善,即使不在服务器中进行存储相关的侵权内容也能实现,例如盗链技术就是服务器抓取、解析和传递视频地址,而不是资源内容。因此在这一标准下,只要视频聚合APP在设置深层链接时不复制、存储该视频就完全可以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也同样,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只要使作品处于公众可以获得的状态就认定为提供,而与服务器上是否复制或者上传了信息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

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也逐渐认识到了这一点,正试图转变一直以来以单纯的“服务器标准”作为评定标准的观点。2013年《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后,最高院认为仅仅凭借服务器标准来判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已不够准确,因此其采用了“是否直接提供权利人作品”的法律标准,并且重新区分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将其分为作品的提供行为和其他信息网络传播行为10. 蔡崇山:《视频聚合app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分析》,载《中国版权》2015年第2期。,如此弥补了服务器标准下对提供行为解读的不足。此外,从第三方视频APP的角度来看服务器标准,视频聚合APP虽未存储内容,但采用深层链接将第三方视频APP的视频资源通过自己的播放器或者不跳转直接在自己的网页上播放,与视频聚合APP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相关视频复制后上传并传播并无实质区别,对第三方视频APP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没有实质差别。因此单一的服务器标准下的判定显然不合理。

综上所述,不论单独采用哪一种原则,都无法充分地保障第三方视频APP的权益不受到侵犯,也不能更好地遏制视频聚合APP的侵权行为。在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深层链接方面的立法的情况下,应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将“用户感知原则”与“服务器原则”都纳入考量范畴,将它们作为参考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完善认定标准,例如最高院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再区分就是认定标准很好的发展与进步。另外,从法院已经判定的一些视频聚合APP侵权案件来看,虽然判定了其侵权行为的存在,但表现为惩罚力度较小,不足以遏制此种行为的继续发生,因此,建议加大惩罚力度。

(三)避风港原则

避风港原则实际是一种“通知+移除”的规则,即网络服务者使用信息定位工具(包括目录、索引、超文本链接、在线存储网站),如果由于其链接、存储的相关内容涉嫌侵权,在其能够证明自己并未故意,并且及时删除侵权链接或者内容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11. 参考百度百科“避风港原则”词条:http://wapbaike.baidu.com/view/2137330.htm,2015年8月10日访问。。避风港原则来源于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即DMCA法案。我国对其进行吸收,2006年正式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明确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免于承担责任的情形。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这一原则的适用有一个前提,即指网络服务商没有能力进行事先内容的审查,一般事先对侵权信息的存在不知情。这一前提在《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中也有所体现,其第九条至第十四条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存在的相关条件,其中就包括了提供内容的知名度和是否从内容传播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等。在网络环境中,网络服务提供商在一些情况下可以利用“避风港原则”来免责,但视频聚合APP则显然不适用这一原则。因为正规的第三方视频APP上的视频一般都是已经购买了版权的,而作为渠道提供商的视频聚合APP对这一点是应知的也是明知的,并且视频聚合APP通过与相关视频资源建立深层链接后也必然会为其带来不小的经济利益,故视频聚合APP并不适用“避风港原则”。甚至在一些司法案例中,第三方视频网站已经对视频聚合APP进行了合理的“通知”义务,视频聚合APP在这种“明知”的情况下仍然对自己的侵权行为视而不见,选择继续侵权。

四、结语

视频聚合APP是技术进步与社会需求的产物,为手机用户提供了更为方便快捷的服务,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其提供服务的技术方式却产生了诸多的法律纠纷,与第三方视频APP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激化。因此,为了视频聚合APP发展的长久性,其必须扮演好自己的渠道提供商身份,同时我国要加快立法步伐,通过具体的规范制度来约束这些视频渠道商的行为,在维护公众利益的前提下切实保障视频APP等内容提供商的利益。

The Analysis of Video Aggregator APP’s Copyright Tort Liability

Unlike traditional video APP, video aggregator APP provides users with a kind of service that can collect resources from different video APPs on a video aggregator platform. Through this platform, users can find each video from dif ferent video APPs. The APP collects various videos on its platform by the technology of link, and its deep links bring about many infringement issues. But due to the lack of legislation, the judgment of infringement has been controversial. This article will analyze infringement from the component of infringement liability and discuss further by server principle and user perception principle.

video aggregator APP; deep link; component of infringement liability; server principal; user perception principal

刘慧,江南大学市场经济法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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