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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村落文化遗产及其保护性旅游开发研究

2015-03-29

怀化学院学报 2015年7期
关键词:保护性古村落文化遗产

(福建农林大学 园林学院,福建 福州350002)

一、研究背景

生发于自然中的古村落是人类在长期与自然的相互作用中所形成的“瑰宝”。浓缩了地域的悠久历史和璀璨文化,并在古村落的历史、艺术、建筑、科考等方面均有着重要的价值[1],是诠释特定时期内地域生活方式和民风习俗的空间文本。古村落数量众多,具有区域分布的特点,景观特色各异,历史文化价值高。古村落中古朴的民风与恬静的乡村田园风光融合在一起,表现出独特的游憩价值,是满足当前旅游市场中访古探幽游、文化体验游的重要旅游资源[2],成为乡村旅游市场中的一颗明珠[3]。伴随乡村旅游热逐渐兴起,越来越多“藏在深闺”中的古村落被开发,如恬静神秘的福建南靖“云水谣”土楼古镇、画里仙境的福建尤溪桂峰古村等,古村落游憩景观的旅游价值和经济价值也逐渐的显现出来。

相对而言,古村落的旅游开发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促进了世人对古村落的了解和认知,促进了乡村经济转型,带动了区域经济的进步。另一方面由于保护与开发的意识不到位,资金短缺,政府法规薄弱等问题,导致古村落存在严重的旅游开发性破坏现象,如古村落格局因满足大量车行人流的涌入而遭到更改;古老的建筑物因商业的开发加速了其损耗甚至破坏;古传历史文物为满足当地居民的眼前利益而被随意低价卖出[4];传统的民族文化和风情民俗为跟随旅游市场体验的需求而被随意替换等。另外因古村落中传统土木建筑设施的陈旧性,也加速了古村落的自然性破坏和原住民在追求高质量生活需求时而产生的生活性破坏。

为调和开发与保护的矛盾,寻求可持续的保护与开发的路径显得尤为重要。《威尼斯宪章》中提出:应以整体的观念来完整的保护历史文化遗迹,不仅要保护遗迹,还要保护其周边一定范围的环境,完整的保护不应使遗迹与其所见证的历史和其产生的环境所分离[5]。因此对古村落的开发应以整体性保护与开发的理念贯穿整个过程,在保护中选取合适的开发途径,充分发挥古村落文化遗产的旅游经济价值,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促进旅游地古村落的保护,形成可持续的发展机制,促进古村落保护与发展。

二、古村落文化遗产的构成

(一)物质类的文化遗产

1.自然性的物质文化遗产

古村落中的自然性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指古村落在形成过程中所依附的环境主体,包括古村落所处自然环境中的地形、地貌、山岳、水系、植被、动物等纯自然性物质文化遗产和农田、园地、作物、景观林、风水林等半人工性的物质文化遗产。自然性的物质文化遗产是构成古村落具有田园风貌特色的基础条件,也是区别于城镇景观的典型特征之一,并因季节和植物季相的变化使得古村落景观可呈现四季不同的景象。因此对古村落的观光性旅游开发时应结合古村落内自然性物质文化遗产的季相变化特点加以利用,对准确把握古村落的旅游开发定位起着重要作用。

2.人工性的物质文化遗产

人工性的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指古村落中的居民在利用自然界材料,沿用传统的建造技术所建成的各类物质性的文化遗产及其所构成的空间格局,如民居祠堂、庙宇塔楼、桥梁牌坊、村寨门墙、里坊巷道等。加之受区域气候条件、建造技术和人文背景的影响,各地的人工性物质文化遗产常呈现出典型的地域特色,这也是区域古村落景观差异性表征的主体因子,如江浙一带具有“灰瓦、白墙、阶梯状山墙”的景观意象的徽派民居,闽南一带具有“燕尾脊、皇宫式、红砖白石”的红砖民居等均代表了一方水土上的古村落景观的典型特征。源于古村落居民对趋吉纳福思想的追求,常在人工性的物质景观中融入装饰构造或吉祥纹样来点缀建筑物,使其富有浓郁的文化内涵色彩。这类人工性的物质文化遗产与居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反映了地域居民的建造水平、生活理念和审美艺术。

(二)非物质类的文化遗产

古村落的游憩景观不仅包括自然性和人工性的物质景观,还包括隐含在其中的非物质类文化内涵,是古村落居民生活经验、人生价值观和民俗风情的结晶。如讲究“天人合一”的风水观念和生态经验;尊宗睦族,崇拜神灵的宗法礼制和礼仪;应时应人应地而生的风俗节日、方言戏曲、故事传说、民间工艺等,并通过一定的载体形式所展示出来。如古村落中的生态经验通过聚落的选址和朝向、街巷的布局、建筑材料的选择、建筑形式的气候适应性构造等方面展示出来,一定程度上需要靠本地居民的介绍和游人的感知所详尽体会。因此基于非物质类游憩景观的开发需注重调动本地居民的参与性,方可真实的向外界展示古村落所蕴含的精髓内涵。

三、保护性旅游开发的指导思想及原则

(一)保护性旅游开发的指导思想

1.以古村落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

古村落的不可再生性和孑遗性既是它极富价值的一面也是其脆弱的一面,因此在对古村落的保护性开发中应以古村落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坚持重保护,适度开发的原则,有效发挥其自身的历史文化价值和旅游经济价值。特殊的地理环境、历史时期、地域文化造就了古韵犹存的古村落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游憩景观,对其保护性开发时,应注重对其整体性保护与开发,维持古村落的完整性[6],保持其全面的良性发展,从而发挥其长久的社会经济效益。

2.以提高古村落居民生活水平为目的

古村落中的居民是维系古村落长久发展的重要力量,离开居民的古村落,丢失了人的生活气息,形如空壳,终究会被社会所遗弃。因此留住古村落中的人是保护古村落长久不衰的必要条件。适度的旅游开发能为古村落提供经济转型的发展机会,可带动古村落的经济进步,因此对古村落保护性开发中应注重增加本地居民的就业机会,扩大市场,增其经济收入,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古村落的宜居度,增强本地居民的文化自豪感,促进其保护古村落的自觉意识。从而保留古村落的生活气息,真正实现古村落的可持续发展。

3.以打造高品质古村落旅游精品为手段

古村落因地理、历史、人文的不同而呈现不同的地域特色,因此在对古村落保护性开发时,应注重物质与非物质游憩景观的融合,凸显古村落的地域性文化特色,提高古村落的旅游服务质量,增强旅游项目的参与性,打造集观赏、游憩、探秘、体验于一体的旅游产业链。

(二)保护性旅游开发的原则

1.以政府为主导,规划先行

古村落保护性开发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以政府为主导,规划先行,避免盲目性的开发建设造成古村落的破坏和古村落旅游市场的无序竞争。在古村落保护性开发过程中,应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组织专家及当地村委共同为古村落保护及旅游定位,制定古村落保护和修复条例及旅游发展规划,优化古村落在保护性开发中的区域布局,形成差异化发展。

2.平衡环境承载力,保留原真

环境承载力也称环境容量,是指单位环境在特定时间段内不破坏环境或影响游客体验时的开发强度。古村落内所拥有的大量历史文化遗存,具有历史性、脆弱性、不可恢复性等特点[7],因此在对其进行保护性开发时,应评估古村落的环境承载力,严格控制游人数量及密度,在开发中保护古村落不受破坏。另外在对古村落物质景观进行修缮或开发时,应以保护其历史原真性为先,不能盲目跟风,破坏古村落的原始风貌。

3.协调保护与开发冲突,以人为本

当前对古村落的保护性开发中,仍存在“博物馆”式开发策略,忽视本地居民在古村落可持续发展中的能动作用,从而使得本地居民外迁,古村落变成一处空壳,丧失其生活气息,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政府对古村落保护中的人力、物力投入。因此古村落保护性开发中应协调保护与开发的冲突,以维护本地居民的社会经济利益,改善其生活环境为目的,调动本地居民在古村落保护与开发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实现古村落的可持续发展。

4.以古村落文化为优势,塑造精品

古村落中的非物质文化景观是古村落差异性存在的根本,也是古村落物质景观形成之根源。因此在古村落旅游开发过程中,应充分挖掘古村落中的非物质文化内涵,以物质文化景观为载体,采取不同的开发思路,打造地域文化优势突出、差异性特色明显的古村落文化品牌,实施规范化管理,塑造旅游精品,让游客在古村落的游览中,充分体会古村落文化的博大精深。

四、福建保护性旅游开发的策略及措施建议

(一)保护性旅游开发的策略

古村落纯净的自然环境,优美的田园风光,独特的建造技术和艺术以及深厚的古文化内涵为发展旅游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条件,基于古村落内不同区域间的风貌特色及保护等级可开展不同类型的旅游模式。

1.观光探秘游

依托古村落内优美的田园风光和丰富多样的建筑形式,可开展以观光探秘旅游为主的旅游模式。观光探秘旅游的开发应注重古村落内游线的布置,遵循“起——承——转——合”的游线布置形式,充分展示古村落的神秘色彩,并配置游憩服务设施。同时基于自然性物质景观的时令性,可打造四季主题鲜明的旅游模式。

2.休闲养生游

面对现代人群对健康的需求,可依托古村落内纯净、安静的自然环境开展休闲养生旅游,充分挖掘古村落内自然环境资源或药物资源对康体健身的作用,适当避开观光探秘游线,配置康健、医疗等配套设施,让旅游者在祥和的古村落环境中冥思休息,畅想人生,调节身体,满足其对舒适、康体、自然式医疗的需求。

3.探索研究游

古村落中遗留的传统建筑是集历史、文化、艺术、科考价值于一体,吸引着大批国内外考古学家、艺术家、摄影家来此探索研究,基于这类特殊群体的需求,可依托古村落内不同的游憩景观资源,建设不同类型的户外研究基地,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此类旅游模式的开发是促进古村落知名度和认可度提升的重要手段,也是古村落开发的主要方向。

古村落中蕴含的风水文化、生态理念以及人文内涵是古村落的精髓,也是急需保护的文化脆弱带,因此,在对古村落进行观光探秘游、休闲养生游、探索研究游的过程中应将生态认知游贯穿各类旅游开发模式,在游客所涉足的每个角落均配置相应的解说系统,让游客在体验各类旅游方式的同时,与古村落的文化信息进行对话,从而丰富各类旅游模式的文化内涵,培养游客及本地居民的文化自豪和文化自信。

(二)保护性旅游开发的措施建议

1.相关政策与法规的建立

古村落的保护性开发,需要以政府为主导,以相关政策与法规的制定为保证,并在政府及社会各界团体的监督下强制贯彻执行,才能避免在开发中出现不可弥补的错误[3]。因此对古村落的保护性开发应遵循以下步骤:①整理古村落文化遗产并存档。古村落文化遗产的整理过程是古村落文化遗产的社会经济价值挖掘的过程,也是古村落保护性开发的前提。政府应逐步建立古村落遗产档案,并制定古村落遗产保护规划,对古村落内不同价值的文化遗产资源划定等级,制定相应的保护规则,利用科学方法追踪其变化,以便适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②制定古村落文化遗产保护区规划。依据古村落遗产档案,编制古村落文化遗产保护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核心保护区、缓冲区、实验区的范围和保护对象,制定具体的乡规民约和实施细则,约束本地居民及开发商的无序建设行为,使各类保护区中的所有建设活动均有章可循,依法办事。如核心保护区应严格保护古村落原有肌理,限制室外装修和改扩建,古建维修严格采取“修旧如旧”模式,保留古村落原有建筑风貌。③制定古村落保护性旅游开发规划。依据古村落文化遗产保护区的等级及区划,制定对应的古村落保护性旅游开发规划,如核心保护区应严格控制旅游人数,限制旅游开发;缓冲区可适当开发旅游项目,仍旧需要注重该区域的环境承载力;实验区可适度放开旅游开发力度,丰富旅游项目等,从而弱化因旅游带来的古村落的破坏性开发。④配备相关的服务政策。在古村落的保护性开发中,政府还应积极拓展古村落投资渠道,建立古村落保护专项基金,从而通过税收、金融等政策引导古村落保护性开发的科学发展;另外成立古村落保护协会和专门的古村落保护性开发管理人员等[8],形成良好的古村落保护性开发监督氛围,使得古村落的保护性开发得到良性的可持续发展。

2.内生性开发模式优先,外部介入性为辅

古村落融集了本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民风习俗而形成,本地居民是古村落文化遗产的创造者和继承者,也是民俗文化展演的主体,对于古村落的保护性开发应贯穿融入本地居民的日常生活,并引导本地居民的参与,才能充分发挥其在古村落保护性开发中的主体地位和重要作用。首先在对古村落保护性开发的各项决策及规划中,尊重和听取当地居民的期望和建议,鼓励本地居民参与古村落评估,引导本地居民识别古村落的价值,增强本地居民的责任感和自豪感;其次在开发过程中深入调研,制定合理的开发目标,协调多方利益主体,形成惠及于民的利益分配机制[9],激发本地居民自觉保护、自我开发的意识,调动民间资本,利用传统的道德约束,形成良好的村治发展模式,并引导其向现代企业制度的转型;第三政府和相关单位应适时进行旅游市场调研,制定和调整古村落的旅游和商业发展计划,使得古村落中的各项旅游开发项目顺应市场,实现其可持续发展。

3.发展非物质文化,与建筑文化相融合

古村落中的文化遗产因地域的不同而各具特色,依托古村落内独特的文化遗产资源,形成系统性、产业链式的旅游产品,如体验性的古村落农家乐,探秘性的各类展览馆和博物馆,参与性的古村落文化演艺表演,服务社会科研的各类摄影、写生、考古、影视基地等,贯穿于古村落文化旅行的吃、住、行、游、购、娱、康、乐8 要素中,便于游客的辨识、了解和参与,打造独具特色的旅游文化品牌,是古村落文化旅游永葆生机的手段。其次古村落的保护性开发应动态的融入当地旅游片区的规划,强化与其他景区的合作与整合,细分片区旅游市场的需求,开发有针对性的旅游产品,在差异性需求中寻求古村落保护性开发的策略。第三注重古村落保护性开发中的文化创意与创新,发挥古村落的文化遗产优势,融入科学发展和创新思维理念,推动古村落文化遗产的艺术创作,如艺术传媒与展览,影视表演与传播等,创新古村落旅游文化产品,促进传统古村落旅游模式创新,推动古村落保护性开发中的可持续发展。

五、小结

古村落的保护性旅游开发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与本地居民的生存与发展息息相关。在对古村落的保护性开发中应以古村落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提高古村落居民的生活水平为目的、以打造高品质的古村落旅游精品为手段,综合评价古村落文化遗产的价值,顺应市场需求,协调保护与开发的矛盾,打造古村落旅游精品;充分调动本地居民的积极性和参与性,改善其生活环境和质量,激发本地居民的归属感和凝聚力,发挥本地居民在古村落保护性开发中的能动作用,从而实现古村落在保护性旅游开发中得到良性的可持续发展。

注释:

①“文化遗产”的定义基于不同的视角有不同的版本,本文采用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和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对“物质类文化遗产”和“非物质类文化遗产”的重新定义结合古村落的特征,对古村落文化遗产构成进行分析,认为古村落文化遗产分为自然性和人工性的物质类文化遗产和以乡村居民的生活经验、人生价值观和民俗风情为主的非物质类文化遗产。

②“旅游”的定义不同的学者亦有不同的定义版本,本文采用1994年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对“旅游”的重新定义,认为“旅游”是指为了游憩、商务或其他目的离开人们惯常的生活环境,到异地并停留在那里,但连续不超过1年的活动。

[1]杨丽婷,曾祯.古村落保护与开发综合价值评价研究——以浙江省磐安县为例[J].地域研究与开发,2013 (4):112-116,122.

[2]庄伟光,林平凡.古村落的保护与旅游开发——以广东为例[J].企业经济,2014 (7):119-123.

[3]周叶.古村落的保护与发展实证研究——以徽州古村落为例[J].农业考古,2012 (4):245-248.

[4]张瀚文,陈国生,陆利军等.古村落旅游开发企业利益群体共同治理模式研究[J].怀化学院学报,2013 (3):4-8.

[5]张鑫,林崇华,李洁.风景名胜区游憩景观的保护性开发[J],社会科学家,2013 (10):82-85

[6]唐文跃.旅游开发背景下古村落居民地方依恋对其迁居意愿的影响——以婺源古村落为例[J].经济管理,2014 (5):124-132.

[7]杨利,李娜妮,邵秀英.山西省古村落分类保护与开发初探[J].湘潮(下半月),2015 (1):87-88,85.

[8]王皓田.民族地区旅游城镇建设的人类学分析[J].怀化学院学报,2014 (4):34-36.

[9]余琳,张智威.古村落保护性开发研究——以佛山大旗头古村落为例[J].价值工程,2014 (6):314-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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