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缺陷及其解决意见
2015-03-29黄秋菊
□文/陈 希 黄秋菊
(大连财经学院 辽宁·大连)
一、会计信息披露概述
(一)起源和发展历史。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起源于17世纪,以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和委托代理关系的形成为背景。法国社会经济不景气,大量企业破产倒闭,引发债务风险空前爆发,企业倒闭所牵涉的债权人远比股权人广泛,因而法王路易十四签署了世界上第一个商业法典——《商业大法》,标志着国家开始以法律的形式介入会计信息披露管制,要求企业必须同时向债务人披露相关会计信息。
20世纪90年代以来,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企业社会责任及其披露问题进行了研究。重塑企业社会责任理念,企业的投资回报不再是当期的成本或费用,而是把社会责任作为企业的一项长期投资。评估社会责任活动在何时、以何种方式可以使企业、社会均受益。
近年来,许多学者热衷于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进行实证研究。Carol(1994)使用问卷调查方法,研究了压力集团对于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影响。研究表明,压力集团是社会责任信息的主要使用者之一,他们认为企业所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非常不足。通过对全球十大矿业公司的调查研究发现:尽管报告的模式和内容不一,但披露社会责任和环境信息成为他们的共同举措。我国财政部也于1995年公布了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体系,着重强调了关于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新准则。可见,新时代企业社会责任理念随着经济的发展发生的巨大转变。
(二)真实的会计信息披露的属性。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会计信息的生命之所在,真实性包含以下特性:
1、有用性。是指会计信息披露提供关于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方面的信息,这种信息对于很大一批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是有用的。披露的信息在决策上有用,能够满足使用者的需求,增加使用者对市场信息的了解,降低投资决策盲目性与风险。
2、相关性。信息披露不能一厢情愿地主观决定,而应当根据市场用户的需求,与信息使用者的目的和要求息息相关。信息必须与使用者的决策需要相关。当信息能够通过帮助使用者评价过去、现在和未来事项或确认、更改他们过去的评价从而影响到使用者的经济决策时,信息就具有相关性。
3、可靠性。披露信息必须可靠,不能错误引导用户的判断,不能进行虚假的误导性的陈述,也不得有重大遗漏。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信息必须在重要性和成本的许可范围内做到完整。当信息没有重要错误或偏向并且能够忠实反映其所拟反映或理当反映的情况以供使用者作依据时,信息就具备了可靠性。
4、中立性。真实的会计信息应当保持中立性。中立性是指会计人员形成会计信息的过程和结果不能有特定的偏向,不能在客观的信息上附加某种主观色彩以满足特定信息使用集团的需要,否则信息的真实性就会受到质疑。目前,许多企业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都与企业过于偏重当前利益、不能保持自己的中立性地位有很大的关系。
要深刻理解会计信息真实性的本质,就必须认识到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不等于绝对精确性。从哲学观念来看,绝对的精确是不存在的,我们只承认相对的精确。导致会计信息相对精确的因素很多。稳健性原则要求企业不能披露未来收益,“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使信息披露方式简单化,“效益大于成本”的原则使企业放弃了为使信息披露更精确而进行的努力。比比皆是的相对的精确就意味着模糊性的普遍存在,意味着真实性只能被界定在一定的范围和界限之内。
二、当代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缺陷
(一)会计信息披露失真。人为捏造会计事实,篡改会计数据,为私利而编造假账假表,虚盈实亏,虚亏实盈,使会计信息丧失真实性。其中最严重的是资产计价失真。很多企业的资产账面价值已经不能真实反映资产实际状况。国有资产家底不清,管理混乱,补偿不足,大量资产流失,普遍存在账实不符的情况。而且由于在资产计价过程中,某些环节存在主观假定的标准与方法,造成资产计价的伸缩性,发生人为的偏差。
(二)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不完整。新的财务报告体系基本上成型于上世纪60年代,在此之后,财务报表改革只是“小修小补”,最大的变化就是又加入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但没有触及资产负债表和收益表的结构。然而,当前的经济环境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立足于原来经济环境之上的财务报告体系不能完全反映经济现实。尽管完整性是一个相对意义上的概念,但会计信息披露的不完整性已经从无形资产确认与计量困难,披露不足;人力资源投资的费用化,低估企业资产;行财务报告体系缺少衍生金融工具的反映等方面凸现。
(三)会计信息披露形式固定,缺乏灵活性。现行财务会计报告采用固定的格式呈报信息,且以会计报表为主体,要求纳入报告的项目必须符合一定的要素定义和计量原则,其信息供给量十分有限,一些应该披露的重要信息被“省略”,一些新的业务无法在会计报表中找到合适的位置加以反映。因而,现行财务报告更像是为遵循标准和法规而编制的报告,而不是用来交流信息的工具。
三、关于解决我国企业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意见
(一)加强对企业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研究。建立以会计准则为核心的会计信息披露规范体系。使企业的信息披露达到真实、充分、及时的要求,建立一套有效的信息披露规范化体系;建立以注册会计师公正审计为核心的会计信息披露监督体系;建立以证监会抽查复审为核心的会计信息披露再监督体系。加大证券监管部门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督力度就显得十分必要。成立专门委员会,对企业年报进行抽查复审,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侧重民事赔偿。从根本上促使注册会计师提高执业水平,增强审计责任意识。
(二)完善企业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继续推进独立董事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使独立董事和监事在监督方面各有侧重,功能互补。建立审计委员会以保障企业财务的透明度。我国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监管是政府监管,该模式已不适应当前我国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需要,应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立体监管框架。加大对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同时加大相关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建立企业会计信息披露信用评估制度。主管部门不定期对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进行等级评定,对于未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应在扩大经营和申请贷款等方面受到限制,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
(三)加强对企业的治理。要对他们经常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他们牢固树立起对单位会计责任负责的风险意识,建立起诚信为本、依法经营的理念,从根本上治理虚假会计信息。同时,加强会计信息披露监管。持续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消除股票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充分,抑制内幕交易和欺诈行为,实现股票市场的透明和规范。对公司业绩信息和关联交易信息一定要进行严格审查,发现有欺诈行为者,要依法严惩。为了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要从制度上规定他们加大信息披露的频率。
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相关的法规和制度。目前最大的问题是有的单位知法犯法,阳奉阴违。为此,要加大相关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针对造假违规成本低,铤而走险的单位和个人,加大处罚力度。对于特殊案例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法律条文,如法国的刑法规定:“如果公司负责人故意毁灭或隐匿会计文档的,将被处三年监禁和三十万法郎罚款;如果伪造或滥用凭证,将被处一百五十万法郎罚款,并强制宣布其破产”。引入这类严厉的制裁,有利于司法人员对违法造假案件的裁决和执法,加强警示。
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设计要以经济发展的要求和信息使用者的要求为根本出发点。而会计信息内容的设计不是一个一劳永逸的问题,它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发展的过程,只要经济还在向前发展,现行的内容设计就需要不断重新修订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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