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民工职业病群体工伤保险探讨
2015-03-28刘玉娟
□文/金 璐 刘玉娟
(河北金融学院 河北·保定)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我国2013年农民工总量为2.69亿,较上年增长2.4%,农民工已成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劳动主力军,但当前农民工职业病形势愈发严峻。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共报告职业病26,393例,其中尘肺病23,152例,占比87.72%;其中煤炭、有色金属、机械和建筑行业的职业病病例数较多,共占比73.53%。2015年两会期间的一位人大代表表示:“尽管当期还没有农民工患职业病人数具体的统计数据,但是每年职业病新发病例、职业伤害和死亡人员中,就有一半以上是农民工。”因而,如何完善农民工职业病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农民工职业病长效补偿机制,对于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应对农民工职业病风险以及维护患者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河北省农民工职业病特征分析
第一,职业病危害范围广。从危害行业看,职业病危害涉及冶金、炼钢、建材、化工、电力、机械、鞋革等20多个行业,防治形势严峻。从患病人数看,近年来以尘肺病为主的职业病发病率大幅度上升,从卫生部提供的数据来看,我国平均每年报告新发病例超过1,800例,受职业病危害的职工总数已超过6万人。在此大环境下,河北省农民工职业病人数剧增,职业病正不断危害着农民工的身心健康。
第二,职业病具有延发性和隐蔽性。职业病带来的伤害不像工伤事故能被即刻察觉,患者从开始生病到身体出现病症,经历的时间中值为6年,因而极易被忽视。同时,由于长期接触有害因素,职业病发病率较高,对身体的伤害基本难以逆转,治疗和康复几率较小。河北省从事制造业、钢铁业、建筑业等高风险行业的农民工数量众多,加上工作环境恶劣、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不全等外部原因,农民工罹患职业病的风险更是居高不下。
二、工伤保险应对农民工职业病风险的不足
虽然我国早在2005年就将职业病纳入到工伤保险,职业病患者可通过工伤保险获取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但实际操作中,职业病工伤保险存在程序繁琐、内容复杂等种种弊端,再加上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薄弱、流动性强等原因,工伤保险并未给农民工提供真正的生存保障。
1、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低。据《2014全国农民检测调查报告》数据显示,尽管2014年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比上年提高1.2%,但也仅为26.2%;尤其是有大量农民工聚集的建筑行业参保率最低,只有14.8%。工伤保险的缺位使得大量农民工的劳动得不到保护、健康权益得不到维护,特别是患病后的农民工与其家属不能享受工伤保险保障。
2、农民工职业病鉴定机构较少。河北省农民工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取决于工伤鉴定结果,但目前河北省职业病鉴定机构的设置较为单一,且多被职业病防治机构所垄断。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的鉴定只能在当地职业病防治所进行,其他综合类医院无权对职业病进行诊断。若用人单位与当地职业病诊断机构存在裙带关系,便可能影响诊断结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3、农民工职业病求偿困难。现实中农民工外出务工流动性较大,打工地点转换频繁,劳动合同或务工证明签订率较低。农民工患病后,有两方面问题需要应对:一是职业病鉴定程序的繁琐冗杂,时间消耗较大,维权成本过高等问题;另一方面是工伤待遇索赔程序复杂,劳动关系的难以确认,直接导致职业病取证困难、索赔时间过长,从而耽误患者及时就诊。
4、工伤保险基金未发挥有效作用。工伤保险基金的用途在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有详细规定,但现实中基金支出渠道狭窄,基本限于待遇支付,这导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相对过多,并呈现逐年递增趋势,造成河北省目前工伤保险需求大、保障不足与大量基金结余的矛盾困局。但是,在正规程序下,工伤保险基金除用于工伤赔偿,还应用于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
三、对于完善农民工职业病工伤保险的思路
当前河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需求和供给方面存在巨大缺口,农民工的职业安全和工伤赔付未得到足够的保障,工伤保险是农民工职业病获得经济补偿的主要途径,农民工职业病的保险补偿模式需要得到改革和优化,从而更好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1、提升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工伤保险是农民工职业病最主要的补偿制度,目的就在于保障因工作导致的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病康复,以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除了加大对农民工《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力度,还建议建立《工伤保险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企业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缓解河北省一些企业逃保漏保的问题,提高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参保率,使农民工得到充分保障。
2、完善职业病诊断程序。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设置方面,河北省劳动保障相关政府单位应出台相应职业病参照目录,赋予具有一定资质的医院职业病的诊断权,且该职业病诊断结果应当得到认可,避免由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垄断带来的不公平、不公正现象。同时,农民工持有合法职业病诊断证明的,无需用人单位再提供证明资料,以此解决由于得不到用人单位证明资料而不能得到补偿的问题。
3、简化职业病工伤保险赔付程序,提高效率。由于目前工伤认定程序复杂、耗时长,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进度慢,很大程度上影响职业病患者的就诊和基本生活。因此,建议简化工伤认定的程序、降低农民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成本,并规定企业承担协助农民工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让遭受职业病伤害的农民工及时得到治疗和补偿,以避免劳动能力的进一步丧失。
4、高效利用工伤保险基金,充分发挥结余基金的作用。一方面河北省各级政府部门有必要了解工伤预防工作的开展、工伤保险基金的规划利用,以总结出工伤保险基金高效利用方式,并据此提出正确的指导意见;另一方面可考虑降低费率或者将基金结余返还企业,充分发挥结余基金的预防、激励作用,这将对工伤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产生积极效应。这样,企业受到鼓励,会继续加强职业病安全预防工作,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环节,而这些措施都直接或间接地保障了农民工劳动者的职业安全。
5、建议为高危行业工作的农民工建立专用保险基金,作为职业伤害的补偿项目。以政府为主导、以法律形式规定职业病高发的行业,通过收取事故保证金、补偿金作为准备金,委托有相关资格的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基金的管理和运用。通过设立专用基金,可以为农民工职业病患者的医疗和生活费用提供相应的补偿,同时降低企业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无能力给予农民工赔偿的风险。
四、结语
农民工群体为河北省经济、社会的发展贡献了巨大力量,社会和企业应当重视他们所处的劳动环境和职业安全因素。安心、安全、有保障的工作环境是降低意外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的重要措施。为农民工建立简捷方便的工伤保险制度,既是我国《社会保障法》的要求,也体现了河北省对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对于维护农民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减少企业和农民工之间的工伤纠纷,确保河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稳定,向好环境的维持具有重要意义。
[1]王彤.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以工伤保险基金为依托的职业病防治体系.
[2]张伟,岑敏华,粟榆.农民工职业病保险补偿制度评价与优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