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税?!互联网+下的红包将何去何从?
2015-03-28叶梵
华东科技 2015年9期
文 叶梵
2015年,“互联网+”写入了李克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这意味着“互联网+”正式被纳入顶层设计,成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正是借着这股东风,使得不少产品得以风生水起,微信红包就是其中之一,成为了近几年人们生活场景中鲜有的新鲜事物,从而引发的井喷现象可想而知。
据不完全统计,光在2015年的春节期间,中国互联网公司总计送出了累计金额高达108亿元的春节红包,而个人之间的参与红包发放的行为,更是令人瞠目结舌,光除夕日的微信红包收发总量就达到了10.1亿次。
近日,相关财经媒体披露,国家税务总局已于7月28日发出《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 (以下简称“通知”)。消息显示,该通知已下达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目前虽未能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上寻得该通知,但是如果消息属实,那是否意味着网络红包征税的时代正式到来。互联网+下的微信红包又将何去何从?
消息来得太突然,导致了大家纷纷制造各种段子来戏说该通知。就有人问“要是抢到了0.01元的红包要怎么缴税?”事实是,该《通知》明确了三点:1.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2.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不征税;3.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某些产业因为互联网+的东风而发生着革命性的变化,其共同的特点在于买卖双方交易的“直接化”。如果提供信息沟通的平台不能实现税务征收,那么交易本身就逃离了政府税务部门的监管。因此,互联网+下的企业所送出的红包,接下来都难逃税收的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