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平衡中的公民意识价值追问
2015-03-28郭力源
郭 力 源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江苏 南京 211106)
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平衡中的公民意识价值追问
郭 力 源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江苏 南京 211106)
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是新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争论的核心问题,也是影响我国未来发展走向的重要议题,如何适度协调二者的关系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公民意识体现的自由、平等、公正等价值在平衡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关系上既是缓和二者矛盾的“调和剂”,也是促进二者平衡的“催化剂”;通过公民意识协调的个人权利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呈现的是动态稳定和良性循环的状态,因此,在新的现实条件下,从经济、教育、政治等领域构建一个立体多维的公民意识培育体系是非常必要的。
个人权利;公共利益;平衡;公民意识;价值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的今天,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的关系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在形式上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如何使这二者的关系能够在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中始终在价值上保持一种正当的、适度的协调,已经成为我国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民族复兴道路上的一个尤为重要的议题。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的关系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二者关系从公共利益至上到个人权利凸显。在我国传统价值体系中,强调集体利益、公共利益优先的价值观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民主进程的推进,权利主体的独立性愈加清晰,“公民意识”“人权”等概念也愈加受到重视,这样一来,传统的强调公共利益而淡化个人权利的价值观开始变得不合时宜。第二阶段,二者关系从矛盾对立到确立界限。目前,越来越多的人认可个人权利是社会发展的价值基础,但是,新的矛盾也因此而产生,由于个人权利的地位被人为地过分渲染,诸如国家、家庭、社区等公共利益则备受轻视,从这种此消彼涨的矛盾关系中可以发现,问题的关键并不是二者的优先级,而是两者之间能否有一个合适的界限,使二者在这个界限下互不侵犯并保持一种动态的稳定状态,正如俞可平教授所说,如何在新的现实条件下协调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正当关系,维护两者之间合适的张力才是问题的关键[1]。
一、从新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之争看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关系
从理论上来说,在保护个人权利的基础上,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是这二者关系的理想状态,但是受历史发展的局限,这二者的关系往往是冲突的和排他的,究其冲突原因,还要回归到新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对这二者关系的看法上。
(一)新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的自我观
自我观作为新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本体论的核心内容,以及二者的人学基础,对其进行解读无疑是明晰新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内涵及其差异的关键,因此,从自我观角度出发对阐明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的关系具有重要的启示。
新自由主义者认为自我优先于其目的,当自我的认同与自我所拥有的目的与利益毫无关系时,自我才能把自己看作自由的、独立的和有选择能力的[2]。因而,自我是由生命、言论、财产等基本权利包裹之下的独立、平等且具有价值的个体,是所有制度和观念存在的价值基础,在其所置身的社会关系中具有绝对的优先地位。所以,在他们眼中,社会和国家仅仅是作为使个人效用最大化的工具而存在的,而自我则是要实现真正的自由。
社群主义的自我观同新自由主义是截然不同的,社群主义的代表人物桑德尔认为,自由主义为了达到正义原则的绝对优先性而必定坚持一系列关于自我的不合理的形而上学的观点是不妥当,甚至是荒谬的,任何自我都必须受到各种归属(attachments)的制约[3]。因此,在现实情况中来看,自由主义的自我观只是一种形而上学的、片面化的、理想化的假设,并没有现实意义,在社群主义看来,自我是一种有归属的自我,是被特定的社群属性所限定的现实的自我。
因此,在自由主义者心目中,自我是由天赋的基本权利包裹之下的不容他者入侵的实体,而在社群主义者看来则是特定环境中的自我。自我作为一个具有特殊性的独立个体,保障其权利和利益是自我实现的根本,亦是形成“普遍利益”的基础。但就现实中的自我而言,其身处社会关系中,利益之间的触碰在所难免,因此,对个人权利的追求应以作为个人利益普遍化和特殊化的公共利益为边界,在实现自我的同时,保证其他个体实现自我的权利。
(二)新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的方法论
个人同社群的关系奠定了新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的理论基础,并作为这二者的基本方法论构建了整个理论体系,因而,对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关系的思考,要从二者方法论的角度出发并加以诠释。
新自由主义的方法论基础是个人主义,强调个人的优先性,认为个人是独立的个人,是优先于社群的,用诺齐克的话来说即是“并不存在拥有利益的社会实体,这种社会实体能够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承受某些牺牲,存在的只是个体的人,具有他们自己个别生命的不同的个体的人”[4]。因而,对个人来讲,个人包括生命在内的一切活动,都是由个人自身掌控的,任何社群都无权干涉,就个人权利而言,其优先性要凌驾于任何社群之上。
社群主义的方法论强调社群的优先性,在他们看来,人从来到世间的那一刻起就属于某个社群,并受社群属性的影响和约束,而且只有在社群中,个人权利才能得到真实的展现,所以,他们认为:“每个个体都在相互连接的社会关系中继承了某个独特的位置,没有这种位置,他就什么也不是,或者至多是一个陌生人或被放逐者。”[5]在社群主义者眼中不存在脱离社会的或孤立的个人,考察人类的行为也不能把人从社群中剥离出来,因为个人的属性来源于整个社会关系,只有有自我认知的社群成员,才能享有由社会带给个人的诸如权利、财富、安全、荣誉等公共利益。
新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在对待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关系时的出发点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一对不可分割的矛盾体,但是,它们同样也存在相互作用的一面,因为,当新自由主义主张的个人权利得到普遍认可的时候,就已经被赋予了公共性,同样,公共利益也是无法脱离个人权利而存在的,所以从这点来说,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实际上是以一种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状态存在的。
(三)新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的价值观
新自由主义的价值在于突出个人的权利,社群主义则强调公共的利益,把握新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的价值取向,是处理个人权利同公共利益关系的一道绕不开的门槛。
新自由主义的价值观是一种人性价值的体现,可以表达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所有价值观都是以人为中心的,也就是由人来体验的;第二,个人是目的本身,具有最高的价值,社会只是个人目的的手段,而不是相反;第三,在某种意义上说,所有的人在道德上都是平等的,这种平等性意味着任何人都不能被当作其他人福利的手段[6]。因此,自由主义的核心就是个人的价值和权利需要得到肯定和保护。这种价值观体现在一定的制度框架中,即是公民在不与他人自由发生冲突的前提下追逐自身的价值和目的。
社群主义的价值核心是社群,强调公共利益优先性,认为社群是必要的,也是善的,因为,任何个人都必须生活在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的社群中,社群是个人的归属和情感的需要,只有生活在社群中,生命的价值才能真实地体现。正如社群主义者所描述的那样,社群给个人以美德,诸如爱国、奉献、牺牲、利他、团结、互助、友睦、博爱、诚实、正直、宽容、忠信等美德,都是通过社群形成的,就是连自由主义者竭力倡导的个人权利,如自主和平等,也只有在社群中才能真正实现[7]。
总之,在新自由主义者看来,公共利益是为个人权利的实现而服务的。而社群主义则认为,个人权利的实现要以社群生活和公共利益为依托。两者看似矛盾的价值取向中,人本身的价值却被二者共同认可,人对自身权力的追求,以及由此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公共利益都被两者不同程度地肯定。作为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的价值载体,每个人都需要在保证个人权利和发展需求的基础上,通过公共利益的实现维护所有成员自由发展的条件,以及彼此自由的边界。因此,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失衡关系是可被调和的。
综上所述,在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关系之辨上,新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虽然存在的严重的理论分歧,但是它们并不否认彼此的存在,也不否认彼此的重要性,因为,“人”作为新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共同认可的价值载体,是调和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关系的关键。个人权利是自身价值和主体意识的体现,通过对个人权利的追求,不仅形成了普遍、抽象的公共利益,而且使公共利益最大限度地呈多元化趋势发展,在满足个人不断增长的权利诉求的同时,保证每个人平等的享有权利。简言之,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应是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达到两者关系的平衡将使社会形成动态的、稳定的、可持续的发展态势,而在此过程中,公民意识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挖掘其内在价值,对解决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的失衡问题具有重要价值。
二、公民意识对协调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关系的价值追问
从政治学角度来讲,公民意识指公民对自身角色、地位、价值的动态认知及其自觉反映。其主要表现为公民在强调个体独立和身份平等的同时,将公共性作为其价值的最终皈依,根据客观实际,主动参与共同体构建,始终把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统一于人的全面发展之中。因此,公民意识的价值主要体现在自由、平等、公正三个方面,而这三个方面正是平衡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关系的核心价值。
(一)自由是价值基础
自由是公民意识的价值基础。哈耶克认为,自由是“一个人不受制于另一个人和另一些人因专断意志而产生的强制状态”[8]。是不受国家权利和他人干涉,通过自主选择而达到的自我实现状态,因而,自由是以个人对他人、国家、社会的责任为边界,在自我责任实现的过程中,为自身及每位公民提供更多的自由空间,而公民意识中的自由完美体现了这种权利与责任、个体与公共之间的关系。
公民意识的形成过程,可以说是对个人权力和公共利益关系的再认识过程。根据黑格尔阐释的市民社会的两项并行原则——“普遍性形式”和“具体的人作为特殊的人本身就是目的”[9]便可知晓,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并不冲突,个体利益的追求和个体特殊性的保护是形成公平、正义、民主等价值追求的基础,只有当每个人都能自由表达自身诉求,积极参与政治社会共同体建设时,才能形成公平、正义的竞争环境,以及主动负责、自我约束的社会风气,在归属感和主体意识的感召下,自觉维护公共利益不受某一群体或个人利益的侵害。与此同时,当公民个人权利最大限度实现之时,社会发展将更具活力,精神文化将更加多元化,人类可共享的公共利益也将愈发丰富。公民将在个人权利实现的同时,促使公共利益最大化,在维护个体自由和个性的前提下,实现整体平衡发展。
因此,在公民社会中,自由并不是无条件和任意扩大的。任何因少数利益而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将不被其他社会成员所允许;同时,个人也将自觉把自身利益与公共利益相连,以独立、自由的现代性精神气质与国家、社会、他人、自然建立平等共存的发展模式。当每一个公民都能自由表达自身意志之时,平等、公正的价值目标,以及可持续、和谐的发展理念将成为每一位社会成员的价值追求。
(二)平等是价值血脉
平等是公民意识的价值血脉,是保障政府、社会、自然与人组成的有机体和谐发展的价值内核,是平衡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不可或缺的价值构成。因为,平等是在肯定人人、人物特殊性的前提下,强调机会平等、公共资源共享平等。认为一切结果平等和绝对平等均是伪平等,都是试图将自己成为不平等关系中的有利一方,都是对不劳而获的默许和对个人价值的泯灭,最终都将损害自由的真正实现,违背正义的价值诉求。
公民对平等的认知是在强调自身权利、个性价值的同时对社会其他成员利益的主动维护。首先,平等是对每一位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的维护。“人生来就是平等的,这是指人类都被人性赋予了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10]。也就是说,每个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得到维护,公共利益得以共享的时候,平等才具有现实意义。每个人对社会发展都有不可替代的价值,社会成员间的相互合作、共同发展是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条件,任何对他人和公共利益的侵蚀都是对自身权利的限制。其次,平等既不是均等也不是相同。以少数人的利益代替多数人的利益,以及任何均等化或同质化都是个人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的体现,是对个人权利的专制,是对多样化、特殊性、自由的否定,是对平等的误解。“均等”是对不劳而获群体的鼓励和默许,不仅损害了劳而无获群体的利益,而且制约了社会的发展动力以及公共利益的发展速度。而“相同”则使公民发展同质化,不仅压抑公共利益多元化的发展,而且阻碍了个人权利最大化的实现。最后,平等不仅体现在人与人之间,更体现在人与自然之间。任何为短期利益而进行违背客观发展规律的改造,都会阻碍公共利益的扩大,从长期来讲,这种以他人和子孙后代的利益为代价的个人权利追逐最终将损害个人的生存和发展。
总之,公民意识中的平等绝不是平均主义,而是一种自由的平等,即是在起点平等、机会平等的前提下,根据自由意志追求自身生存发展权利的平等,是在考虑自身与他人权利,个人与公共利益基础上以公正为价值航标的平等。
(三)公正是价值灵魂
公正是公民意识价值的灵魂。公民意识正因具备公正的价值内核,才使自由限定在适度的范围内,才使平等达到最佳的状态。拉斐尔认为:“公正是一个复杂的概念……一方面涉及整个社会秩序,另一方面是与一般社会秩序的要求不大相同的个人权利的反映。”[11]也就是说,公正是多层级概念,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个领域,是个人与他人、国家、自然、社会在上述领域中所形成的合理关系,以及为维护这种合理关系所要制定并遵循的规范和秩序。因此,在以公正作为价值导引的社会中,社会成员对自由的追寻将以不损害他人权利为前提,对平等的期待更多是实质平等而非形式平等。
公民将个人作为本体,在社会发展中强调个人尊严和自由的实现,但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个人”不仅指自身,而且包括每位社会成员。因为,每位公民的权利的实现和公民间的交往合作构成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也正是通过每位公民的权利得以体现。在以公正为价值的社会中,如何维护公共利益在个人之间分配的合理性,马克思的答案是:“公正不是某个自身存在的东西,而是存在于人们的互相交往中,它是一种契约,是每一次在一些国家内为了不损害他人和不受他人损害而制定的契约。”[12]可以说社会契约是公正原则的体现,是意识领域的现实基点,每位公民通过对社会契约和规范秩序的构建和重塑,将权利、义务、责任合理分配给每位公民,使彼此协作共存,在肯定自身价值和追求个人权利的同时,考虑对其他社会成员造成的影响,自觉承担义务和责任,最大限度地发展承载个人权利的公共利益,以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综上可知,在以公正为价值灵魂的公民意识中,自由是以不损害公共利益为前提的自由,平等是尊重个人价值和特殊性基础上的平等,具备公民意识的人将自由追求个人权利作为对自身价值肯定、地位认同、责任明晰的基础,以每一位社会成员的个人权利的实现为出发点和归宿,在与其他社会成员机会平等的前提下,共同承担义务,履行职责,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及其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合理分配。可以说,公民意识体现的自由、平等、公正等价值在平衡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关系上既是缓和二者矛盾的“调和剂”,也是促进二者平衡的“催化剂”,因此,公民意识的培育和养成成为解决当今社会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失衡问题的有效途径。
三、促进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协调的公民意识构建
公民意识的构建需要从社会整体出发,在明确公民意识价值内核的基础上,通过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健全公民教育体系,积极完善公民参与制度,为公民意识的养成提供经济基础、伦理规范、价值引导、基础平台,从经济、教育、政治等多维度同时跟进,构建一个立体的公民意识培育体系。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根本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公民意识构建的根本。它一方面为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公民意识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另一方面,通过规避市场经济天然属性中消解公民意识的不利因素,以其独特的属性为公民意识的养成提供积极的价值引导,从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为公民意识的构建提供根本保障。
首先,市场经济的属性决定了其对经济主体自由、平等、公正等价值的呼唤。市场经济作为摆脱封建人身依附关系的经济运行模式,是一种能为公民意识培养提供伦理规范和价值引导的动态开放综合体。它天然具有自由的特性,公民能够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各个环节进行自由选择,从而形成独立的人格和自主的意识;而商品作为天然的“平等派”,使每个公民都能通过等价交换原则,平等参与到社会资源的配置中,从而形成公平的价值观和正义的精神。可以说,“市场经济具有较之于其他经济形式不同的对经济主体内在品质的要求,蕴含着对经济主体民主法治意识、自由平等精神和公平正义原则的呼唤与培育”[13]。
其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性规避了市场经济利益本位对公民意识养成的消极影响。利益本位的市场经济特性使人们在逐利的过程中,容易将短期、狭隘的私利作为价值衡量的标准,为个人权利最大化损害公共利益,丧失责任意识和公共精神,所以,自由主义的市场并不能培育出负责任的公民。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政府、社会、个人共同努力下,通过构建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制约机制,合理避免了市场经济自主发展所带来的不利因素,为公民意识的构建提供健康的市场环境。
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处于发展的过程中,也正因如此,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之间才存在着失衡问题,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并不会改变,随着它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不断发挥其构建公民意识的天然优势,从物质和价值上为公民意识的形成提供发展平台。
(二)公民教育体系是保障
公民意识教育体系是以培养具有公民意识的公民为教育目的,平等面向所有社会成员,由学校、家庭、社会为教育渠道构成的有机教育体系。通过多角度、多层次的教育途径,每一位社会成员将主体与国家、权利与责任、个人与公共、法治与民主等内容,经由知、情、意、信、行的内化过程,形成自身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参与意识、法制意识等,使其能合理协调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因此,良好的公民教育体系是公民意识养成的保障,对平衡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而良好的公民教育体系的教育内容、方法和原则均具有自身特点。
首先,公民主体意识、权利责任意识、民主法治意识是其教育的主要内容。公民教育的目标不是培养屈服于阶级权威的顺民,或是具有整体主义价值观的政治人,而是培养具有自由、平等、公正价值内核的公民。因此,主体意识、权利责任意识、民主法治意识教育将有利于公民成为具有公民身份意识、价值判断力的个体。其次,多维度渗透教育是公民教育的方法。在公民教育的过程中,仅依靠学校一方面是片面的,学校、社会、家庭应组成一个有机的体系,为公民意识的培养提供一个综合的平台。在这个多维的平台上,要注重受教育者自主选择和独立思考的权利,通过渗透而不是灌输,使教育内容得到有效的吸收。最后,知、情、意、信、行的统一是公民教育的原则。雅斯贝尔斯曾说:“教育的原则是通过现存世界的全部文化导向人的灵魂觉醒之本源和根基,而不是导向由原初派生出来的东西和平庸的知识。”[14]也就是说,教育的目的是通过对主体意识的培养、人格的尊重和自由意志的维护,使个人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生成对义务和责任、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的正确价值观。
因此,建立健全公民教育体系是公民意识养成的保障,有利于公民在明确个人权利的同时维护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正如凯兴斯坦纳所言:“现代国家实现其目的的最明智的方式是教育每一个成员,使他们大体上懂得国家的职能,从而有能力也乐意尽最大努力担负起他们在国家组织中的职责。”[15]
(三)政治参与是有效途径
公民意识在协调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关系的平衡时既是“调和剂”也是“催化剂”,但是公民意识并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在政治参与的实践中培养出来的,公民的政治参与不仅符合公民自身全面发展的价值需求,也是构建公民意识的理论实践,因此政治参与是公民意识培养最为直接有效的途径。
首先,政治参与赋予了公民权利意识;权利意识在公民意识的价值光谱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广泛的公民政治参与在内涵上体现了人权、自由和民主,在程序上反映出了平等和公正,因此,政治参与的价值在某种程度上说即是公民权利的诠释,所以,有效、有序的公民政治参与对于人们认知、理解权利,以及在对待权利的态度上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次,政治参与体现了公民资格;公民资格从权利角度来说包含了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和公民权利,政治参与不仅赋予了公民的权利意识,更加体现了个人的公民资格,因为,个人最基本的权利就是个人的公民资格,公民资格不仅决定着安全与福利的分配,而且体现了公民的各项权利,如果没有积极的政治参与,这种公民资格就不能真正实现,公民的各项权利也就不能充分实现[16]。因此,公民资格可以说是公民意识的前提,政治参与作为这二者之间的媒介,不仅可以在参与中体现公民资格,而且为公民资格赋予了灵魂——公民意识。最后,政治参与能有效激发公民的公共精神;公共精神是一种价值共识,是公民意识的主要体现,在政治参与的过程中,公共精神会渗透到公民的日常生活,并逐渐转化为公民的内在价值,这种价值直接体现了公民对公共事务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使社会中公共的善得到更大程度的实现。
公民的政治参与在赋予公民权利意识和体现公民资格的同时,公民的公共精神也在不断地饱满壮大。在有效促进公民意识养成的基础上,有效、有序的政治参与还会带来更广泛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范围越大,那么获益的公民就会越多,公民的个人权利就会得到更全面的保障,因此,通过积极的政治参与所形成的个人权利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必定是动态稳定和良性循环的。
结语
就短期和微观的现实发展情况来讲,由于个体认知的差异性和矛盾协调的滞后性,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依然存在一定的冲突和失衡,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消极的影响。而公民意识以其自由、平等、公正的价值内核,使公民在面对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失衡的情况下,能够认清自身的角色、地位和价值。在维护个人权利的同时主动承担义务和责任,将个人权利看作保障社会多元化发展,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基础,看作是保证平等参与共同体构建,实现公共利益合理共享的前提;将公共利益看作是个人利益普遍化下,个人权利追求的道德边界,看作是意志表达自由化下,个人权利得以实现的基本保障。可以说,公民意识是平衡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的关键,从经济、教育、政治等领域构建一个立体多维的公民意识培育体系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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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Value of Citizen Consciousness in the Balance between Individual Rights and Public Interests
GUO Li-yuan
(Nanjing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Nanjing 211106,China )
The core of the new liberalism and communitarianism debate i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dividual rights and public interests. It is also an important problem of China's future development trend. How to coordinat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dividual rights and public interests is the key to solve the problem. Freedom, equality, justice as the value of the citizen consciousness can coordinate and promot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dividual rights and public interests. Therefore,it is necessary to construct a multi-dimensional citizen consciousness cultivation system in the new time.
individual right;public interest;balance;citizen consciousness;value
2015-06-02
10.16366/j.cnki.1000-2359.2015.06.003
D621.5
A
1000-2359(2015)06-0011-06
郭力源(1988-),女,河南焦作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博士生,主要从事政治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