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固族习惯法在现代社会的价值功能
2015-03-28崔承耀
崔承耀
(国家开放大学兰州学院,兰州 730030)
裕固族是我国历史悠久的少数民族之一,人口有1.5万多(2005年),主要聚居在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境内的康乐、大河、明花、皇城区及马蹄区的友爱乡,其余居住在酒泉市肃州区的黄泥堡裕固族乡。裕固族自称“尧呼尔”,“两拉玉固尔”。史籍记载裕固族先民宋代被称为“黄头回纥”,元称“撒里畏吾”,明称“撒里畏兀儿”,清称“锡喇伟古尔”。新中国成立后,按本民族的意愿,统称裕固族。(取汉语富裕巩固之意)
裕固族居住于河西走廊中部,祁连山北麓的狭长地带。壮丽的肃南山川、豁达的民族性格和悠久的历史孕育了裕固族灿烂的民族文化和传统习惯。本文从民族习惯法的角度揭示裕固族独特的社会生活以及本民族习惯法在现代社会发挥的特殊功能。
一 民族习惯法的定义及裕固族习惯法的特征
(一)民族习惯法的定义
民族习惯法的定义有很多,目前学界对这一概念并未达成共识,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1)习惯法是指“国家认可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是法的渊源之一”。[1]这种观点忽略了未被国家认可的却发挥作用的“活法”,明显的缩小了习惯法的范围。(2)将习惯法等同于习惯或者习俗。这种观点扩大了习惯法的内涵,实际上,很多习惯并未发挥“法”的功能。美国法人类学学者霍贝尔指出:“照字义解释,这意味着陶器制造术,钻木取火术,训练小孩子大小便的方法以及另外的人们的全部习惯都是法律,这是一个荒唐的主张”。[2](3)“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或者社会组织,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3]这种观点较好的区分了习惯法与国家法的范畴,同时,又较好的反映了“法”的特征。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民族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根据少数民族地区的约定俗成或者社会组织的权威规定,调整少数民族内部社会关系,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裕固族习惯法的特征
1.民族性。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民族个性,这种个性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和文化传统中形成的,它集中体现了本民族不同于其他民族的地方。民族习惯法在调整本民族社会关系,维护少数民族利益,体现少数民族共同价值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所以看一个民族习惯法的内容就可以窥见整个民族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民族习惯法本身就是对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弘扬,具有鲜明的民族个性。
2.地域性。民族习惯法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的,是本民族成员共同约定和遵守的社会法则,所以民族习惯法从一开始就烙上了鲜明的生活印记,而这些又和本民族的生产方式、生活习惯、地里环境等因素息息相关。即便同一个民族,由于地理环境不同,民族习惯法也会略有不同。例如裕固族在肃南自治县西部和东部使用的语言就明显不同,黄泥堡裕固族乡则使用汉语,民俗习惯也略有差异。所谓“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就很好的反映了这种情况。
3.伦理性。裕固族很多习惯法都体现出伦理性。在社交礼仪方面,裕固族遵从长幼有序、夫妇有别、邻里有礼的伦理秩序。[4]在社会公德方面,裕固族人讲究诚实守信、助人为乐、热爱自然、珍视生命的伦理思想。在宗教信仰方面,裕固族信仰过多种宗教,比如萨满教,摩尼教,佛教,喇嘛教等。各种宗教在裕固族的和谐发展也体现出裕固族包容的民族性格。
4.历史性。裕固族很早就出现在中国史籍上,虽然历经朝廷更替和战争变乱,但是勤劳勇敢、热情粗犷的民族性格并未因此改变。流传下来的许多民间谚语、诗歌、传说、神话不但很好的传承了这一民族精神,而且体现的伦理价值及道德观念是形成裕固族习惯法的重要源泉。而今,裕固族因居住地不同以及宗教信仰和语言的差异使得习惯法也有所差异,但在涉及礼仪、婚俗、禁忌、丧葬等方面仍然能够看到裕固族习惯法留下的历史印记。
二 裕固族习惯法的内容
裕固族习惯法的内容很多,流传至今有些内容已经发生了改变,本文就历史上涉及习惯法主要的几个方面进行介绍:
(一)礼仪
在裕固人的生活里,对具体言语行为,如迎客、送客、相互称呼等都有礼仪规范,他们常用这些规范衡量、评判人的品行,裕固老人也常用这些文明礼节教育子孙后代,代代相传。
裕固人热情好客。有客来访,裕固人会献上下马歌,敬上下马酒,拿出家里最好的食物招待客人。客人进入帐房后,按男左女右分坐,坐序按客人身份、辈份、年龄排列,身份高、辈份大、年长者为上席。主人给客人双手递茶碗、饭碗,也从上席开始,给客人斟茶,盛饭均由主妇操作,客人不得自己动手,不得随意拿饭勺或茶壶,喝茶时一般用一根筷子,忌用两根。主人请客人用餐时,客人不得走动,民间传统有先敬茶后敬酒的习惯。丰盛的酒宴招待了客人后,还要给客人羊肉作礼物带回家,俗称:“抬羊背子”。 离开时,不要出门就上马,而应牵着马走一段路,等主人回去了再上马。裕固人忌讳在客人面前脱鞋、脱袜。不管与谁交往,裕固人忌讳拍他人肩膀。裕固人最忌讳在牛羊圈里、门口大小便和在众客面前啐吐痰、擤鼻涕。
(二)婚俗
20世纪50年代前,裕固族婚姻制度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一夫一妻制,另一种是帐房戴头婚。但不管是哪一种婚姻形式,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同氏族之人不能通婚,辈份不同之人也不能通婚,违者将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甚至被赶出部落。
1.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的婚姻特点是男娶女嫁,妻从夫居。裕固族这一婚姻制度又有三种形式:成年婚、换门婚和童养媳婚。
男子到结婚年龄(15岁左右),父母便为之操办婚姻,谓之成年婚,也是裕固族的正式婚。裕固族的正式结婚讲究“门当户对”,而且仪式非常繁琐。一般要经过求婚、许亲、说亲、定婚、选人、戴头、送亲、打尖、踏房、让客、洗尘、交新娘、入新房、生新火、回门、串亲、出牧、站娘家等过程。由于结婚所需费用太多,裕固族贫穷牧民十有八九不能正式结婚,也有大户娶穷人女子,但穷人绝不可能娶大户女子。现在裕固族年轻人结婚大都趋于简单、节约,传统婚礼习俗已经很少了,裕固族和其他民族结婚也很常见。“换门婚”或“交换婚”,即在两家兄弟姐妹之间互相交换姑娘成婚,或舅表、姑表之间相互通婚。牧民采用这一婚姻形式负担较少,但是近亲结婚对后代危害较大,而且礼节较少,是裕固族中的非正式婚。裕固族的童养媳婚现象也不少,这和汉族封建时代的童养媳情况大体类似。
2.帐房戴头婚
帐房戴头婚——裕固语叫“杨恩开楞”,也是一种非正式婚。裕固族姑娘在奇数年龄15岁或17岁时,如果不准备出嫁,就会择吉日找一到两个已婚妇女为其梳头,在佛龛前辫头发。通常是将12根小辫子梳成3条大辫子,谓之“戴头”,同时还要穿上家人为自己精心绣制的衣服和头面,宴请宾客,这就是戴头仪式。姑娘戴头之后,就有了社交自由,通常在父母旁边另扎一顶小帐房,可以与相好的男子同居,也可以生儿育女。同居的男子必须帮助女方家劳动,受到女方约束,而女方不受男方的约束。当女方对该男子不满意时,可以让男子离去,再招其他男子同居,甚至同时与几个男子往来,户族也不加干涉。如果发生离异,男子不能带走任何东西,所生子女也归女方。这种以女性为主的婚姻形式,是古老的母权制婚姻的残余,男子无夫妻名分,也无财产继承权。
(三)丧葬
历史上,裕固族的丧葬方式主要有火葬、天葬、水葬和土葬等几种。目前,裕固族丧葬习俗中火葬最普遍。
裕固族在老人死后要浴尸,将死者的衣服全部脱光,由直系亲属用棉花蘸酒或柏香水把尸体从头到脚擦洗一遍,裕固族称之为“净身”。在尸体未僵硬之前将其收拢成“胎儿状”,谓之“圆寂”。停尸守灵时间一般2—3天,不能在灵前痛哭失声,因为活人的泪水会化做汪洋大海,使死者留恋牵挂。裕固族的出殡时间一般选在日出之前或日落之后,送葬主要是长子和直系亲属去送葬,人数为单数(含死者)。一般由8个人用抬架子(类似担架)把死者抬到火葬场,一定要将死者头朝上,途中要尽量避开独木或单独的一个大石头,不管遇到多少河流,都要投掷硬币,过去投的是麻钱。火葬之后的第三天,死者的亲属去火葬场地捡拾骨灰,将骨灰干干净净地捡进白布袋里,袋口用五色(红、黄、蓝、白、黑)布条扎紧,象征五色祥云,如果离祖坟地不远就要当天送往下葬。下葬时,遇有孤零零的树或者石头一定要铲除(认为不吉利)。人死后,49天之内,男子不许剃须发,女子不能洗头、梳头。对患传染病或产妇死亡者,要将尸体埋在三四尺深的墓坑下偏窑内,等三五年后再将骨头挖出火化埋葬;12岁以下的少年死后则一次埋入墓坑偏窑内,不再火化。以前有些部落还有水葬、天葬的习俗,现在很少了,至今,红湾、青龙等地还保留着土葬的习俗。
(四)宗教禁忌
萨满教是裕固人的原始宗教,到今天仍然保留着敬奉“点格尔汗”的习俗。假如客人带了枪支、弹药、牧鞭或生皮、生肉就不要拿进帐篷。一般穿红衣、骑红马的人是不准进帐篷的,这是由于裕固族敬奉“点格尔罕”的缘故。日、月、山、火、风、雨、雷、电、江河、山川在裕固族人民心中占据很重要的位置,每年会举行一定的祭祀活动。裕固族远祖以狼、鸟为图腾,所以裕固族禁食“尖嘴圆蹄”的动物,即:禁食大雁、麻雀、鸡、鱼、驴、马、狗等。现在鸡肉、鱼肉可以食用,但是猎获野鸡仍然拒绝拿进帐篷。
裕固族先民曾信仰过多种宗教,如萨满教,摩尼教,佛教,喇嘛教等,有过多种宗教同时存在的历史。明代以后,喇嘛教成为裕固族的主要信仰。今天裕固族的现实生活中,仍呈现宗教信仰的多种多样,交错相织。
三 裕固族习惯法的现代价值功能
法的功能与作用经常有人混为一谈,实际上这两个貌似相似的事物有着本质的区别。俄国学者扎拉列夫认为:“法的职能就是由法的本质和法在社会生活中的社会意义所决定的,对社会关系所施加的法的影响的主要导向”[5]这里所谓法的职能就是法的功能。北大周旺生教授认为:法的功能是法所固有的内在属性,而法的作用是被赋予和设定的。所以法的功能具有稳定属性,而作用常会变动;法的功能具有应然属性,而法的作用具有实然指向,尤其和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生活相联系。本文探讨裕固族习惯法在现代社会的价值功能,自然从习惯法的功能入手揭示裕固族习惯法在现代社会的价值。
(一)文化传承功能
裕固族习惯法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其习惯法的内容也是由各种习惯、规定、宗教禁忌、图腾崇拜及神话传说演变而来,例如:裕固族十分尊敬老人,并形成了很多规范,就是源于裕固族族规。再如:裕固族每年祭“鄂博”是对山神的崇拜,敬奉“点格尔汗”是对“天可汗”的崇拜。生产生活中的许多禁忌来源于信奉的宗教,婚俗中的许多规定源于神话或历史传说。对于一个没有文字的民族,如果说文化习惯是表现本民族与其他民族的主要区别,那么,习惯法便是对本民族文化习惯的高度概括和传承。
(二)社会规范功能
社会规范的种类很多,宗教、禁忌、道德、政策、法律都可以进行社会调整,都具有社会规范的功能。个人的习惯不具有普遍性,无法被社会认可并要求他人强制遵守,然而一个民族共有的习惯(不管来自于历史传承还是部族规定)在已被社会所有成员认可并具有约束力的时候便具有了法的一般特征,只是这种习惯法不能和“国法”一概而论。裕固族习惯法在调整本民族内部社会关系,维护本民族整体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裕固族注重诚信,对于失信的人不但给予很低的评价,而且制定了惩罚措施(欠债不还的人会被处以罚款)。再如,裕固族非常注重礼仪,有严格的辈分限制,同氏族人员禁止通婚,老人和妇女很受社会尊敬。这既是评价一个人品德高低的标准,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可以说,裕固族习惯法很好的发挥了法的规范功能,即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功能。[6]
(三)提倡民俗道德
如果说裕固族习惯法的首要功能是文化传承,以使其保持民族的延续性,那么裕固族习惯法在现代社会的首要价值就是提倡民俗道德,民俗道德是社会成员形成价值认同感的前提,也是本民族区别于其他民族的重要表现。具体来讲:
首先,历史神话传说、民俗谚语以及部族规定本身就是裕固族习惯法的重要渊源,这里面孕育的民族精神和文化道德以习惯法的形式传承下来,共同的价值认同感使得本民族成员形成强大的向心力,在维持生存、抵御外侵、振兴民族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其次,每个民族的民俗道德是不同的,这是本民族区别于其他民族的重要特征,裕固族习惯法体现的民俗道德表现出裕固族鲜明的民族个性。例如,裕固族礼仪待客之道,婚俗丧葬之仪,宗教禁忌之多,反映出了裕固族首先是一个包容的民族,即允许不同的宗教信仰和习惯并存,同样信奉喇嘛教,裕固族僧人可以结婚生子,这是比较少见的;其次是一个热情、豁达的民族,没有哪个民族对待客礼仪规定的如此之多,以至于让客人受宠若惊,热情可见一斑;再次是尊卑有序的伦理秩序和诚实守信的处事风格,这从各种礼仪规范和禁忌处罚可以看出来;最后是勤劳、勇敢的民族本性,裕固族早先也是以游牧为主要生产来源,妇女在婚姻、社会生产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很多去过裕固族自治县的人都很佩服裕固族妇女的“心灵手巧”,勇敢则是维护本民族生存的需要,《贡尔尖和央格萨》、《三头妖怪的故事》等英雄传说流传至今。
最后,原始的图腾崇拜、宗教禁忌和流传至今的祭祀活动都是裕固人热爱自然、珍视生命的重要体现,客观上保护了裕固族自治县的生态平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裕固人敬奉日、月、山、火等自然景观或现象,每年还要举行敬奉“点格尔汗”、祭 “鄂博”等活动;裕固人禁食“尖嘴圆蹄”的动物,非常爱护牲畜,当小马驹长到一岁时,要举行隆重的第一次剪鬃仪式;裕固人禁止打旱獭,打猎也有严格的规定。这些规定有效地保护了野生动植物资源,为维护生态平衡做出了重要贡献。
(四)维护社会稳定
与民族习惯法的社会规范功能相对应,裕固族习惯法的主要社会价值或目标就是维护社会稳定。没有社会稳定,一切都无法谈起,更何况裕固族在历史上几次迁徙,历经朝廷更替和战乱。对内而言,裕固族习惯法是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社会准则,在确定社会伦理秩序,定纷止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外而言,裕固族习惯法是民族精神和文化道德的传承,是形成民族认同感的前提和价值基础,在凝聚民族精神,维护民族共同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法制建设补充
习惯法不同于“国法”,不能用一般法的理论去解释习惯法,但是习惯法却发挥了不同于国法的特殊作用,两者有融合也有冲突。裕固族主要的法律仍然以国家法为主,民间习惯法的归纳与总结已经越来越少了,加之社会变迁和民族融合,裕固族的社会经济生活发生很大改变,裕固族习惯法发挥作用的地方也就很有限了,但是从笔者的归纳与总结
中大家仍然可以看到裕固族习惯法具有很重要的价值。裕固族习惯法作为民族文化道德传承的载体,不但在凝聚民族精神、振兴民族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其社会价值理念和民俗传统是社会精神文明的体现,是对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补充。
[1]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87.
[2][美]霍贝尔.原始人的法[M].严存生,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187.
[3]高其才.论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J].中国法学,1996(1).
[4]熊坤新.裕固族伦理思想综述[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2007(3).
[5][俄]扎拉列夫.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王哲,王成英,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18.
[6]高其才.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