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审判实践教学实施方案探析
2015-03-28刘显鹏,杨娟娟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8078(2015)04-0087-04
收稿日期:2015-03-10
doi:10.3969/j.issn.1003-8078.2015.04.22
作者简介:刘显鹏(1980-),男,湖北襄阳人,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杨娟娟(1989-),女,河南固始人,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基金项目:2011年度武汉工程大学校级重点教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X2011004。
模拟审判实践教学,是指在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在主要部门法已经学习的基础上,在法学教师或高年级学生组织下,由法学专业学生根据具体情况,在虚拟的法庭中扮演法律关系中不同的角色,从而对具体的案例进行全面、系统演绎的教学环节。模拟审判是一种介于法学教育的理论与实践、真实与模拟之间的法学教育模式,能够让学生在模拟审判实践中最真实地感受到法学专业教育的直接性和生动性,进而实现实践教学的应有效果,其在高校法学专业教学活动中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
特别是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求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这不仅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法治建设的高度重视,也对法学教育界培养更高素质的优秀法律人才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因此,我国法学教育界应该以此为契机,积极开展法学教学实践课程改革,大力推动我国法学实践教学,充分发挥模拟审判实践教学功能,促进我国法学实践教育的发展。
一、我国高校模拟审判实践教学之现状评述
我国的法学教育渊源已久,史载“汉来治律有家,子孙并世其业,聚徒讲授,至数百人”。 [1]近现代的实践性法学教育则滥觞于美国早期的诊所式法学教育。 [2]直到民末清初之际,我国逐渐受到西方法律思想的影响,日益形成了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比较重视成文法的体系性和明确性,进而尝试引入了实践性法学教育这一模式。 [3]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内高等院校普遍开设了法学课程,开展法学专业高等教育,模拟审判教学逐渐由作为普法宣传的形式向高等教育的辅助教学方式在各大高校中开展,在一批批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中发挥了突出的作用。这些理论水平与实践能力兼备的法律人才进入工作岗位后展现出扎实的专业知识和素养,为近三十年来我国法治建设的飞速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由于我国法学教育整体起步较晚,又曾因种种原因陷入过阶段性的停滞,导致现有多数高校法学课程的设置更多体现在偏重理论性,教学模式较为单一。与域外主要国家相比,我国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实务能力普遍较为欠缺,对诉讼实践过程中各参与人的角色和职能分配不够了解,在具体司法实务工作中文书写作和逻辑推理方面差强人意,这不得不引人深思:究竟如何方能培养出综合素质过硬的法律人才?特别是就当前现实而言,高校仍然是最重要的法律人成长的摇篮,如何在高校法学教育中探寻出适合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更好模式,显然是当前的一项至关重要的课题。
在各种探索中,自2012年以来,中央政法委和教育部开始联合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该计划旨在着力改善高校法律人才的培养环境,创新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 [4]通过充分利用和整合校内外各种法律专业实践平台来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从而尽快实现法学专业学生向法律人才的转变。为使该计划落到实处,在改善高校法学实践教学模式方面,应该鼓励并引导学生自主创设学习小组促成模拟法庭审判的现场演练;同时,通过积极开展法律知识竞赛、加大法律援助中心的建设等方式鼓励学生积极参与从理论向实务转化的学习;此外,改革课程评价方法,将研讨式、探究式教学作为课程设置的常态,注重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
其中,模拟审判教学作为一种内容极为丰富的教学形式理应得到特别重视并有效运用。作为一种重要的实践教学方法,模拟审判教学超强的实践性可以让学生将书本上的理论知识运用到模拟的司法案例中,通过现场演练、交流辩论、庭审审判,从而培养学生的应用型思维和能力,拓展学生面对问题的探究精神,切实提高其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当今我国高校模拟审判实践教学之主要问题缕析
模拟审判实践教学在我国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中的重要地位有目共睹,但就现阶段而言,我国高校的模拟审判实践教学环节普遍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
第一,模拟法庭教学环节的设置不甚合理。目前,我国高校的模拟审判实践教学主要有模拟法庭竞赛和实践课程两种形式。前者如“理律杯”全国高校模拟法庭竞赛以及各地方组织的本地域高校之间的模拟法庭比赛等。这些比赛都是以各法学院为核心,选拔优秀的法学专业学生组织成队,具有有领导有组织、长期专业训练等显著特色。而各个高校自行组织的竞赛则是由学生自行组合,随机分配角色,结束后自行解散等临时性活动。此种教学形式普遍存在于各高校。然而,将模拟法庭实践教学作为一门课程设置在法学专业课程中则并非普遍现象。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政策和文件中并没有明确将这一教学活动作为强制性的本科教学安排,故该环节设置与否乃由各高校自主掌握。部分高校将司法实务教学主要设置在研究生教学阶段,再配之以司法文书写作、证据收集和识别认证、辩论和谈判技巧及逻辑学等。而本科阶段的相关实践性学习则明显较少,教学的规范性亦得不到强制性保证,模拟法庭教学难以有计划,有步骤的有效开展。许多本科生在通过司法考试后,迅速走上工作岗位,仅就掌握的法学理论知识来支撑自己的职业生涯,这显然会感觉力不从心。
第二,教师指导工作力度不够。高等院校在固定的专业性模拟审判队伍的组建和组织方面投入较好,其中包括指导教师队伍的有效配置。相比较而言,一般的模拟审判竞赛和模拟法庭教学中,专门的师资力量则远远不足。从教学环节的有效性来说,教师指导无疑应参与模拟审判实践教学全程。从指导教师所应具备的素质来说,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自然必不可少;与此同时,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操作能力、积极的工作态度亦是不可或缺。但就现实而言,法学院系的不少专业教师并未亲身参与诉讼实践,其本身对审判实际中的种种问题并未有清晰地认识和把握,故其本身在模拟审判实践教学环节中亦难以有效地深入参与,这就使学生更加难以真正学有所获。
第三,表演形式化倾向明显。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美国法学家霍姆斯大法官在其1880年出版的著作《普通法》中写道:“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The life of law doesn't lie in logic, but in experience)。” [5]众所周知,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结合非常紧密的学科,其生命力的体现尽在于此。但从现状来看,国内高校已开展的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活动普遍呈现出学生偏重模拟的表演性和“娱乐性”、而忽视实务的严谨性和司法的庄严性之特质。从审判的内容来看,司法实践中的诸多真实案例乃是纷繁复杂的各类实体法与程序法均杂糅其中,必须细致剖析方能厘清;而为使模拟审判环节顺利推进,院校在提供教学案例时则一般较为简单清晰,这样的教学显然与实践脱节,其效果自然不甚理想。还有些院校片面追求形式化的结果,大肆彩排,不仅浪费人力物力财力,而且渲染较为浮夸的庭审技术,这亦与法院程式化的日常实际工作相距甚远。此外,因各种条件所限,一些高校法学院系的设施条件较差,物质保障不足,教师力量薄弱,此亦导致模拟审判教学流于形式。
第四,角色分配演练单一。在当今的模拟审判实践教学中,根据具体的案例情况,指导教师会和学生共同确定模拟法庭参与人员的角色分配。由于每次参与的人数有限,如果不能较好地安排场次,优化参与的人员组成,那么真正得到实训的同学即会相对较少。虽然应当根据学生自身的优势特点和知识构成来分配角色,但是分配后的各组自然而然会出现“各扫门前雪”、互不相联甚至互相防备的情形。从效果的最优化角度考虑,原则上参与模拟审判实践教学环节的每个人都应尝试不同的角色,从而激发自身的潜能。在具体分组后、实际教学过程中则进一步发现,有部分分组不能很好地完成角色。譬如,由于配合的欠缺和分析的不细致,法官组找不到案件争议的焦点;控辩双方在庭审过程中亦可能没有很好地把握案件的对抗性,这就使得模拟审判实践教学的效果大打折扣,学生难以真正从中获取实益。
三、模拟审判实践教学实施方案之改进思路探索
针对上述我国现今模拟审判实践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必须深入、全面地考虑对策予以改进和完善,进而形成真正切实有效的模拟审判实践教学实施方案。依笔者拙见,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着力:
其一,优化模拟审判实践教学环节的设置方式。从现有的各种方案来看,强制性地将模拟审判实践教学引入法学本科教学课程体系不失为一种较为有效的作法。易言之,即将模拟法庭教学作为一种独立的课程设置在大学本科阶段,以学分制的方式列入教学计划。 [6]鉴于国内一些高校的法学院系在本科阶段并没有系统性地开展此项教学活动,那么以制度性的方式确立模拟审判教学在本科法学教学体系中的地位洵属必要。从效果最优化的角度予以考量,可以将该门课程设置在本科第三学年。在这一阶段,主要的部门法已经基本学习或有所接触,学生对整个法学专业理论知识体系大致有了一定的基础,也基本梳理清了各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加之该阶段理论课程相对较少,这样就有较为充足的时间投入模拟审判环节。当然,该课程的设置在精不在多,在简不在冗,故在制定独立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培养计划时应注意繁简得当,进而使模拟法庭教学成为一项常规的教学活动,以学分制的形式督促本科学生加强实务方面知识的学习。
其二,加大实践教学团队的建设和教学内容的创新。古有言:教不严,师之惰。虽然当今社会我们更多地提倡不断提升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但教师的实践教学水平提高了,才能够更好地去指导学生,否则模拟法庭教学将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培养高质量的模拟审判教学团队绝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根据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相应提升教师的实践教学素养。同时,要顺应时代的发展和实践的变化,不断修正教学大纲和培养计划,保证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具有持续的生命力,使之能够真正发挥效果。在众多的教学方法中,讨论式教学和辩论式教学应较常规地运用于模拟审判教学的全过程,这也更加要求指导教师应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积极热情地鼓励学生参与准备案例材料、角色扮演以及相互讨论等活动。课程的教学内容也应推陈出新:一方面,开设与模拟审判本身有关的理论课程,如审判的基本架构、司法机关的基本工作流程、诉讼的基本程序以及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等;另一方面,开设专门的技术性课程,如法律文书写作、证据的采认程序、司法逻辑学、诉讼心理学以及辩论技巧课等。这样方可将学生置于较为真实的诉讼环境中进行历练,让学生明白法律人的职责,为以后进行实际工作积极储备职业技能。当然,模拟审判实践教学还应有一个完整的评价标准体系。 [6]通过合理地设置各项评价指标和标准,对模拟审判的各项学习内容和要求进行分解,在该课程结束后进行教学评估(可以考试的形式,也可以出勤率,课堂作业综合能力等方式),从而科学地检验学生的实际的学习效果。此外,亦不能轻视模拟法庭的设施配备。如前所述,不少高校的法学院系由于各种原因,模拟法庭设施不完备,空间规模不够大,从而使得教学效果难以保证,难以有效地发挥该教学环节应有的作用,这一点应该予以重视并得到改观。另外,在模拟法庭开展的教学活动应做好详细的备案,保存相关资料,利于查阅和教学活动的长期、持续开展。
其三,规范实践案例的选择和完善模拟角色的分配。目前,不少高校在模拟审判的案例选择上存在过于单一以及非典型性等缺陷,不能有效地与教学内容相关连,亦难以与诉讼实践相契合。有的过于热衷选择时下网络上热议的案件——此类案例往往因舆论风评过盛而掩盖了案件本身的法律问题,学生往往就案件中涉及的一些公序良俗以及伦理道德等非法律问题争论不休,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却与模拟审判的初衷相距甚远;有的甚至根据所谓教学结果的需要而随意编造虚拟的案件——此类案例的选择是一种典型的“由结果推原因”的作法,显然缺乏操作性和举一反三的思辨性。鉴此,在模拟审判教学的案例选择中一定要认真谨慎而全面,依笔者拙见,可以将当前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公布的典型案例列入备选数据库。这类案例的典型性、代表性和时代性不言而喻。以此为实践教学内容无疑可以促进学生们知识架构的构建以及思维空间的拓展。同时,通常一次模拟审判的举行从开始报名到后期总结往往要经历一个多月的时间。在传统的模拟审判实践教学中,教师和学生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却只在一个案例中饰演一个单一的角色,这往往使人感觉事倍功半。为使模拟审判教学的效果最大化,多组多轮无疑是最好的选择——学生可以在不同场次扮演不同角色,通过不同角色的塑造,培养多向思维能力,体味不同职业的内涵。此外,每次模拟审判教学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当组织学生进行讨论与点评,要求学生提交实践活动的心得和体会;对每次模拟审判后的学生作业和案卷材料,以及指导教师撰写的审判活动大纲、总结等材料应及时进行整理和归档,这样不仅可以为以后的此类教学提供参考资料,而且可以加深学生对法学知识的理解和把握,还可以培养学生总结和归纳的能力。
其四,加强法学院系与司法实务部门的合作。为促进模拟审判实践教学从“模拟”走向“实战”,法学院系应不断加强与司法实务部门的合作和交流:一方面,可以从司法实务部门处理的实际案件中粹选部分适合模拟审判教学的案例来充实教学数据库;另一方面,可以定期从司法实务部门邀请一线办案人员来指导模拟审判实践教学的开展。此外,法学院系还可以在特定年级学生进行模拟审判之前,有计划、分批次的组织学生到司法实务部门旁听实际案件的审理过程;有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尽可能的安排学生到司法实务部门进行实习,参与案件处理的全过程。
模拟审判实践教学这一法学专业的创新实践教学模式已经开始逐渐融入我国法学教育的系统体系之中。展望我国法学教育前景,特别是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正是积极探索、大胆构建模拟审判实践教学模式的最佳时机。由于时间较短,加之我国法学教育资源分布的不均衡,在逐步探索最优化的模拟审判教学模式的同时,各地应立足于本地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从而设置契合本地特点的“个性化”模拟审判实践教学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