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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检务公开*

2015-03-28丽潘兴传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检务检察工作检察

□ 李 丽潘兴传

(1、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 长沙 410001; 2、湖南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湖南 吉首 416000)

深化检务公开*

□ 李 丽1潘兴传2

(1、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 长沙 410001; 2、湖南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湖南 吉首 416000)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面对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殷切期待,检察机关要丰富检务公开形式,拓宽检务公开内容,依法主动及时公开司法依据、司法程序、司法流程、司法处置结果和法律文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检察活动。

检务公开;检察权;司法公信力;路径选择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深化检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提出了新要求。实践表明,检察权越公开,就越能彰显法治权威和提升司法公信力。随着人民群众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检察机关深化检务公开的责任重大,任务艰巨。

一 深化检务公开的价值基础

深化检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参与检察工作,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决定》明确提出,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根据这一新的规定,我们深刻认识到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重要性,同时凸显检察机关深化检务公开的紧迫性。

(一)深化检务公开是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重要途径

深化检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是人民主权原则的直接体现。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只有人民才有权管理各项国家事务。检察权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权能,由人民赋予。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这就从宪政架构上赋予了检察权的人民性。就此层面而言,深化检务公开对于培养公民法律意识、形成守法习惯也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深化检务公开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的必然要求

人权是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公民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检察权来自于人民,理应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的基本要求。司法制度能否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和民主政治文明程度的重要尺度。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必然要求把深化检务公开作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的重点任务,坚持司法民主与人权保障相结合,逐步形成检务公开工作的新常态,不断提升人权保障的制度化水平,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三)深化检务公开是破解司法“暗箱”操作的重要举措

推进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强化自身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有效手段。实践表明,不受监督制约的检察权必然导致权力寻租,必然导致司法不公。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必须在阳光下接受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也就是说,只有让社会公众参与检察工作,才能使检察机关落实“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司法公开原则,有效防止司法擅断,只有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广泛深入地参与司法,才能有效克服司法官僚化、专制化、神秘化的弊端,彻底消除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神秘感和恐惧感,真正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最终赢得人民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四)深化检务公开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客观需要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阳光司法是检察机关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法宝。深化检务公开既是检察机关促进司法公正的前提,也是检察机关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对深化司法公开作出了重要部署。公众参与是深化检务公开的必然要求。这就要求检察机关通过执法办案信息公开、建立案件信息查询平台等方式,不断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方便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让社会公众更好地知悉检察机关客观公正司法,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也就是说,深化检务公开能够促进司法人员与社会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增强社会公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认可,通过人民群众亲身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进而扩大检察影响力、倒逼检察机关提升执法办案效能,实现公民朴素社会正义感和检察人员职业道德的有机结合,最大限度地消除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误解和偏见。

二 深化检务公开的基本要求

司法民主是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的民主。司法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所在,也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必然要求。深化检务公开是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必然要求,是检察机关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应有之义。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活动,如果没有人民群众的参与和知晓,也难以得到社会公众的理解和认可,也无法体现司法民主的价值内核。因此,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是深化检务公开的根本属性和价值归宿。

(一)准确把握深化检务公开的合法性

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深化检务公开的基本遵循。深化检务公开必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将保障人民群众参与检察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法治整体框架之内,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和精神实质贯穿于执法办案的每一个环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有序推进检务公开,既要制定公民有序参与检察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又要提出阶段性的目标和具体安排,让检务公开始终在依法有序的生态环境中运行,否则,就会使检务公开偏离法治的轨道,违背法律的初衷。

(二)准确把握深化检务公开的人民性

深化检务公开是扩大司法民主的重要途径。社会公众参与司法活动的广泛性,在某种程度上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与法治发达程度的标志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我国宪法的明确规定。要扩大公众参与司法的覆盖面,就必须广泛吸收社会各阶层人士和不同社会群体,提高基层群众,特别是工人、农民、进城务工人员、退伍军人、社区居民等群体参与检务公开的比例,充分体现检务公开参与主体的代表性,坚决避免一味邀请同一群体参与检察工作的弊端。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检务公开的人民性。

(三)准确把握深化检务公开的适度性

深化检务公开应该有个度,这个“度”首先要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其次要根据检察工作实际和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需求,再次要考虑司法民主的生存条件和宣传形式,最后要充分把握民众对不同检察信息的需求重点,针对不同的群体公开不同的内容。也就是说,什么事项应该公开,什么事项不能公开,既需要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又需要检察机关根据工作实际逐步推进,但绝不能做出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或者随意扩大公开事项。因为,民主是有规则的民主。深化检务公开必须与司法民主同步推进,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在要求。只有规范公众参与检务公开,提升公众对司法权威的信赖,才能提升司法公信力。

(四)准确把握深化检务公开的有效性

检务公开的效果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乎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深化检务公开要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作为第一要务,切实防止把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作为走过场的“仪式”、装门面的“花瓶”。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正司法、监督司法的职能作用,完善检务公开的相关法律制度,简化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程序,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权利,丰富检务公开形式,完善检务公开制度保障参与者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充分表达意见,自主作出决定,依法行使权力,确保人民群众参与检务公开的实效性。界定检务公开的权利、责任,明确检务公开的范围,完善检务公开的程序,充分体现权责统一、尊重程序的基本要求。

三、深化检务公开的基本路径

深化检务公开是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渠道的重要体现,是发扬司法民主的有效途径。检察机关要把检察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切实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一)整合检务公开信息资源

要以全面落实《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为契机,以执法办案信息公开为重点,主动及时发布重要案件信息;以互联平台、新媒体为载体,构建大数据时代检务公开格局。将事务性信息公开、案件信息公开有机整合起来,分门别类公开检察案件信息、检察政务信息、检察队伍信息,及时公开职务犯罪案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处理结果等情况。整合检务公开的职能,针对检务公开工作分布不同职能部门的现状,建议组建专门的检务公开工作机构,逐步实行保密与公开之间的良性互动,完善深化检务公开的责任落实。

(二)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

建立健全社会民意收集转化机制,广泛开展民意收集活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增强检察民意调查、收集和人民群众满意度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妥善处理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和维护其他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扩大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范围,健全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联调联动工作机制,将社会矛盾有效化解在萌芽阶段,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于不起诉、拟判处缓刑、司法赔偿等案件以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案件,探索检察听证制度,明确检察听证的适用范围、听证程序和法律效力。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明确人民监督员的产生条件,健全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方式,增强公众参与检察活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检察机关与社会各界的交流互动,实行检务公开与社会评议的有效对接,正确应对涉检社会舆情和网络舆情,让人民群众更加直观感受、评价和参与检察工作,增强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亲历性。

(三)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以限制为例外,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实时体现检察机关办案的全过程,及时反映检察活动的各个环节。以便民为目标,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搭建检察信息公开立体平台,将门户网站、检察微信、案件信息公开网、检察微博等平台有效整合,扩大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范围,方便公众及时查阅案件信息,保障案件相关人员获取信息更加方便快捷。

(四)完善深化检务公开的衔接配套机制

牢固树立检务公开“一盘棋”意识,加强组织领导,注重统筹兼顾,强化协作配合,促使检察机关各个部门有效联动,实现全方位、立体式、多层次的检务公开格局。案件管理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能,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公开信息审核把关机制,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预警、处置机制,注重执法办案和检察信息有序公开,合力推进检务公开工作。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下督促检查,有效提升检察人员的释法说理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和舆情应对能力。各级检察机关要强化责任落实,将检务公开工作落实情况作为检务督察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检务公开的问责表彰机制,将深化检务公开成为执法办案的重要抓手。同时,要加强检察机关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探索依法向社会公开、向人大代表公开、向政协委员公开、向不同特殊群众公开,提升公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姜伟.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N].光明日报,2014-11-27.

[2]王晋.把握阳光检察属性,推进案件信息公开[N].检察日报,2015-1-1.

[3]周绪平,王飞扬.深化检务公开当有“云”理念[N].检察日报,2015-1-2.

D916.3

A

1008-4614-(2015)02-0042-03

* [基金项目]湖南省人民检察院2013年度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检察权运行外部监督制约问题研究(XJ2013C07)的阶段性成果。

2015-3-16

李丽(1975—),女,湖南新邵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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