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职业(行业)标准相衔接课程与教学内容体系研究
——以法学专业《合同法》教学为例
2015-03-27王玉臻刘丽荣曹险峰
王玉臻,刘丽荣,曹险峰
(长春财经学院,吉林长春130122)
与职业(行业)标准相衔接课程与教学内容体系研究
——以法学专业《合同法》教学为例
王玉臻,刘丽荣,曹险峰
(长春财经学院,吉林长春130122)
本文对民办高校教学改革的路径,主要从课程设置、教学模式的角度,以合同法教学为例进行研究,探讨了合同法和司法考试的衔接问题。
职业标准;衔接;课程设置
1 司法考试对民办高校法学教学的影响
从教育部公布的15个就业较低的专业,法学排名靠前。法学专业本科生就业率逐年降低。由于法学教育规模的扩大,进入法学学习的入口门槛很低,但国家严把法学教育的出口关。2002年起我国设立司法考试制度。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从事司法工作绝大多数都需要通过司法考试。民办高校法学院系培养应用型人才,就必须把司法考试作为法学教学改革考虑的重中之重。另一方面,符合就业市场需要的法律人才有效供给却严重不足。就业市场需要的是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知识,知识面要广,而且具备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又具有分析、归纳、整理文字资料的能力,具备社会实践经验,能够快速融入法律日常工作中的法律人才。另外,民办高校师资力量配备不足,教师教学任务重、备课压力大,教师教学科研力量薄弱,硬件设施等存在问题,使得民办高校法学教育存在生存危机。
2 目前的课程设置中存在的问题
2.1 课程设置体系不合理
课程设置体系不合理,根据收集的全国各大财经类院校的培养方案与教学进度计划表(包括吉林财经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北京工商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吉林大学、延边大学等十余所院校),我们可以看到,这些院校基本上将法理学开设在大一的课程中,以长春财经学院为例,之前的培养方案,也是将法理课安排在大一的课程中进行讲授。但是通过对民办院校法学本科学生的实际调研,我们发现,学生普遍反映在大一开设“法理学”,学习难度太大,希望在学习法学的基础理论之后,再开始学习“法理学”。而《合同法》一般是在民法总论学习完毕之后,开设合理。另外,因其和实际生活离得较近,所以学生学习时相对容易接受。
2.2 课程设置实践性教学比重不合理
从事法律工作,需要通过司法考试,但是通过调查,我们法学民办院校的司法考试通过率远远低于国家司法考试通过率。严格说来,我们的定位是:在校期间或毕业后两年内能取得法律执业基本资格。而在学校向应用技术型大学转变的整体背景下,现在的课程设置上实践性教学的比例与比重设置不合理,没有突出实践性,没有做到与司法考试相衔接。教师授课过程中,更偏重于法学理论知识、各种学说的讲授,对于现行法的讲解和重视程度不够。而司法考试注重对于现行法律实施及应用的考察,从而导致学生在接受完四年本科教育后,参加司法考试,却感觉需要重新学习所有的考试相关科目。
法学教育应当培养学生的能力,注重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而非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教师讲授为主,学生被动的接受教师所传授的知识,导致学生只是死记硬背,而且长期如此,缺乏学习的兴趣,也无法很好的建立自己的法律逻辑思维。对于法学教学考核形式僵化,考试目标偏重对知识的理解和记忆能力的考察,忽视了对于知识运用和创新能力的考察。因此,需要我们对教学模式进行改革。
3 司法考试背景下的课程设置
民办高校法学教学的目标定位,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要与司法考试相衔接。
在职业教育标准相衔接的教学内,如课程体系研究方面,已经有许多研究成果。大部分的研究是从职业标准与具体专业课程体系的角度进行的,也有的学者是从整体上对职业标准与教学课程体系的角度进行研究。结合法学专业的学科特色,许多学者从职业标准,即司法考试与法学学科课程体系的构建进行研究,也有的学者对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进行研究,分析司法考试与法学专业应用人才培养的衔接问题。法学本科阶段的学习,是通过学习使学生具备专业素养,引导学生了解法学知识结构,这样接触实务时,才能有坚实的法律知识基础,实现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具体内容包括:
其一,课程体系。设置的总体考量是:法学是生活经验的总结,需要学生具备一定的生活经验,大一、大二学生基础课程较重。后期课程减轻,主要为学生考司法考试、考公务员、考研或参加工作做培训、铺垫作用。落实教育部十六门核心课程,适当地增添关于商法与经济法方面的课程。第一学期设置“法学导论、法律思维与法学方法”两门引路性课程,设置中外法制史这一基础类课程,将“法理学”课程安排到第三学期,并在第六学期、第七学期设置司法考试指导与论文写作指导课程。课程设置总体上体现为纺锤形,这种设置的总体考量是:法学是生活经验的总结,需要学生具备一定的生活经验。大一、大二学生基础课程较重。后期课程减轻,主要为学生考司法考试、考公务员、考研或参加工作做培训、铺垫作用。
其二,课程设置。在课程设置上,既有单独的考试辅导课程,也要求任课教师在授课中贯彻司考辅导。因学校向应用技术型大学转变的整体背景,突出实践性教学的比例与比重,在课程设置上,突出实践性。例如,增大司法考试考前指导。在既有课程授课中,强调将实践性落到实处,具体化实践性学时。
以合同法教学为例,首先,《合同法》教学过程中,要和司法考试紧密连接,在平时授课过程中,既要注重基础知识的讲解,又要加入对司法考试真题的讲解,在讲解时要注意联系法条。使学生对于司法考试从陌生到熟悉,并进一步对于如何破解司法考试的试题,形成解体的思路。这就要求授课教师自身也要做到与时俱进,除了具备掌握基础的《合同法》理论知识,还要对于司法考试考察的知识点熟练把握,对于司法考试真题进行研究,这样才能在授课的过程中,引导学生将《合同法》的学习与司法考试对于该科目的考察相衔接,为将来通过司法考试打下坚实的基础。其次,在授课过程中,采用多种教学模式,改变过去教师讲解,学生听课的填鸭式模式,将学生的积极性调动起来,这就需要先将学生拉入课堂中来,让他们参与进来,使他们产生学习的兴趣,真正热爱课堂。如,在《合同法》的教学过程中,教师要注意采用案例教学法,将抽象的法律知识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进行授课,一边分析案例,一边分析相关法律知识,使学生更容易理解。采用案例品鉴的方式,使学生对于如何解决一起合同纠纷,让学生有感性的认知,具体双方当事人、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双方如何展开质证,最后争议问题如何解决,等等。通过《合同法》的学习,让学生真正掌握如何处理合同纠纷的一些基本问题。另外,还可以课内组织学生选取简单的案件进行模拟法庭的演练,增加学生参与实践的机会。
4 结语
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目前不可回避的问题就是本科法学教学如何与司法考试相衔接,提出民办高校法学院系实用的教学模式。民办法学院校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学生毕业后的流向主要包括:通过司法考试、考研深造、从事法律工作、从事警察,考取公务员等。应学校向应用技术型大学转变的整体背景,突出实践性教学的比例与比重,在课程设置上,突出实践性。例如,增大了司法考试考前指导。在既有课程授课中,强调将实践性落到实处,具体化实践性学时。要求教师细化实践性学时为课内模拟法庭、案例研讨、演讲比赛、辩论赛、品鉴相关视频资料、做司法考试真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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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Curriculum and Teaching Content System of the Profession(industry)Standard Cohesion——A Case Study of"Contract Law"in Llaw
WANGYu-zhen,LIULi-rong,CAOXian-feng
(Changchun Institute ofFinance and Economics,Changchun 130122,China)
In this paper,the path ofthe reform ofprivat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mainl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urriculum,teaching mode,the contract lawteachingas an example,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problemofthe contract lawand the judicial examination.
Professional standards;Cohesion;Curriculumsetting
G712
A
1674-8646(2015)10-0058-03
2015-06-16
课题项目:吉林省高等教育学会2015年度高教科研一般课题(JGJX2015D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