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草根体育组织研究进展
2015-03-27廖建媚陈秀平
廖建媚,陈秀平
(厦门理工学院 公共体育部,福建 厦门 361024)
草根组织是起源、发展于城乡社区的基层群众组织。本研究中的草根体育组织及其相近概念等特指自下而上形成、尚未登记注册而自主开展活动的非营利体育组织。草根体育组织作为多元化氛围中的治理主题之一,其角色在公民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增强。首先,它是社区体育发展的真正主体;其次,它是社区群众体育参与的有效组织形式;第三,它是推进社区公益体育事业发展的主力军[1]。因此,草根体育组织的发展越来越多地受到国内外学者的关注。为了了解当前我国草根体育组织的研究进展,笔者对相关文献进行详细的梳理和回顾,期望从中获取有价值的信息,为今后开展更深入、细致、全面的同类研究奠定良好的基础。
1 研究概况
本研究通过CNKI和万方学位论文数据库,以“草根体育组织”“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非正式体育群体”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检索时间为1994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15日(通过检索发现,相关文献从1995年开始出现),共纳入文献100篇,其中期刊论文73篇,学位论文26篇,重要会议论文1篇;同时通过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官网和国家体育总局官网检索到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课题5项、国家体育总局课题6项。笔者对国内1994年以来的草根体育组织研究论文做了统计,显示该领域研究始于1995年,1995—2007年间,文献数量较少;2008年至今,文献数量逐渐增长。
2 研究的阶段性特征
第一阶段(1995—2008年),缓慢发展时期。毋庸讳言,中国社会组织的培育起步较晚,存在先天不足,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虽然国务院出台了一些条例,确立了中国社会组织管理和监督的相关法律框架,但这些法规条例本身具有浓厚的法团主义色彩。这一阶段,政府严格控制社会组织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末,政社合作初见端倪,然而,这一时期“强国家、弱社会”“官民二重性”、政社不分特征明显,“自上而下”成为该阶段社会组织的主要生成模式,发展数量负增长是社会组织彼时的主要态势。这些严重制约了我国草根体育组织的发展。
第二阶段(2008年至今),快速发展时期。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地震发生后,大批民间公益组织和志愿者赶赴受灾地区前线。6月,我国二十多个省、市出台了志愿服务方面的地方法规或规章,制度化的激励和规范,为草根组织、志愿者等民间力量创造了自由、宽松的生存环境。之后,深圳、顺德、珠海、东莞等城市在不同方面进行社会管理创新的试点。例如,2011年11月,广东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除法律规定外,对社会组织全面“松绑”,可直接到民政部门登记。同时,北京、天津、上海、福建等地也相继采取了类似做法。2012年,国家民政局与17个省市签订了社会组织相关改革的合作协议。国家体育总局将2012年确定为“基层体育组织建设年”[2]。党的十八大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首次提出“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城乡社区服务类等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3],这对草根体育组织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自此,中央和地方次第展开以简政放权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在政府放宽准入条件、减少前置审批政策下,草根型社会组织发展迎来了“春天”。
3 研究视角
草根体育组织研究的理论视角多维,主要有公民社会理论、法团主义理论、自组织理论、公共服务理论以及第三方管理理论、社会群体学说和协同学理论等。
3.1 公民社会理论
“公民社会”一词来源于英文“Civil Society”,部分学者将其译为“市民社会”,近年来该词在全世界非常流行。学术界关于它的定义很多,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概念,但公民的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是其最主要的内涵[4],核心问题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它是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制度转型而产生的必然结果,公民意识的觉醒必然带来各种类型的自发性社团组织的大量涌现,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是体育领域促进公民社会建设的缩影。现有的文献中不乏学者运用这一理论进行草根体育组织的研究。研究者运用公民社会理论深度解析了北京回龙观足球超级联赛这一新型模式产生的政治、经济、组织、科技等制度环境[5]。
3.2 法团主义理论
该理论是一种西方社会理论模式(corporation),由西方学者斯密特(Phillippe Schmitter)提出,他强调政府与民间组织关系呈现出法团主义特征。近几年该模式受到国内体育领域研究者的青睐(王铮,张远蓉,2011;赵子江,2011),常被用于研究中国大陆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的互动关系,分析法团主义理论对我国非营利体育组织发展的渗透,依据法团主义理论对体育社团进行分类改革和通过制度创新促进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进而提出大力培育草根体育非营利组织的建议。
3.3 自组织理论
“自组织”一词来源于英语“Self-organization”,其基本含义是自己或自我组织化、有机化[6]。社会科学中的自组织是相对政府的强制性、行政性组织方式而言的,建于自发性、自由性和自愿性基础上的私人社团的组织形式。”[7]20世纪70年代以来,社会科学领域包括体育学研究中广泛运用了该理论,并取得了较大的研究进展,其研究成果对于揭示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的形成、发展和维持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学者们从自组织理论视角阐述了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如何产生和发展,并从理论层面深层次地揭示了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形成的原因,认为从他组织向自组织转变是体育的必由之路。
3.4 公共服务理论
19世纪后半叶的欧洲产生了公共服务的概念,德国学者瓦格纳和法国学者莱昂·狄是最早提出这一概念的代表人物。“早期的公共服务是指政府运用国家财政来保障和发展社会的公共事务”[8]。1954年,公共经济学者基于公共产品理论,界定了什么是公共服务。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学者开始探讨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改革,提出社会事业社会化和产业化的改革,一些非营利组织开始进入传统的公共事业领域,同时,使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单一中心模式向多中心模式的转变成为可能,突破了体育资源由政府专控的局面,体育资源向民间转移成为体育发展的新动向[9],此时,学界开始出现体育公共服务发展模式的探讨,发现社会体育组织是体育公共服务供给主体之一,是体育公共服务的组织基础和提高服务效率的重要推动力。
3.5 第三方管理理论
该理论也被称为志愿失灵理论,是美国公共政策学者、非营利研究专家萨拉蒙(Lester M.Salamon)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提出的。他认为非营利部门在提供服务不足的情况下,产生志愿失灵,之后必然衍生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政府是非营利部门的补充,进而论证了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应该构建合作伙伴的关系。韩松运用了第三方管理理论,指出若要实现草根体育非营利组织与政府、企业、公众的良性互动,第一,必须充分发挥非营利组织的内部优势,利用好外部机遇,化解、降低威胁因素。第二,政府在宏观上要转变观念,增强对草根体育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空间;微观上需要甄别不同类型的草根体育非营利组织,采取具体的培育和监管方法。
3.6 社会群体学说
社会群体是社会学研究的重要内容。我国社会学学者认为社会群体泛指人们通过互动而形成的一定社会关系和活动能力、有伦理基础的群体规范、有相似或相同的群体意识以及有一定程度的群体边界[10]。国内一些学者运用了该理论具体划分了社会群体类型、结构形式和组织形式,辅助分析了草根体育非营利组织的内涵,初步界定了草根体育非营利组织的概念。
3.7 协同学理论
1973年德国著名物理学家哈肯首次提出了协同的概念,1977年写出《协同学导论》,正式创立了协同学。该理论认为,竞争和协同共同决定了社会系统中自组织的产生和演化,进而在宏观上表现出系统的自组织演化现象[11]。刘建中运用该理论研究了社区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为探索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发展规律和运作特点提供了理论依据。
4 研究主题
4.1 草根体育组织概念的界定
概念是研究的基础,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草根体育组织进行界定,形成了不同的概念,从而导致草根体育组织存在不同的称谓:非正式体育群体(汪明旗,2004)、社区民间体育团队组织(夏正清,2006)、非正式结构体育社团(张铁明,2009)、社区草根体育组织(汪流,2011)、草根体育NPO(韩松,2010)、非法人体育社团(郝建峰,2010)、社区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宋雅琪,2011)、自发性体育社会组织(张金桥,2013)等。为了便于讨论和对比,笔者将同类表述整理后进行如下归纳分类。
第一类是根据组织的生成与运作方式来定义。这类界定的概念较多,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认为它是指具有共同体育爱好的人们自下而上发起成立的、具有成员普遍认可的行动规范和较为稳定的组织结构,并实行自主运作管理的非营利体育组织[12]。二是认为它是指农村内部开展的以共同的观点、爱好、情感为基础,通过特定关系联接起来的、具有共同利益和现实功能的体育健身活动,自发形成的一种具有非正式组织管理和非正式制度约束的体育群体结构[13]。三是综合以上学者的观点,认为它是建立在一群有某种共同体育爱好的体育人口自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开展各种与体育相关的活动形成的体育组织[14]。
第二类是根据组织的特征加以定义。一是从成立方式、合法性、政府干预、经费来源和组织宗旨这五个方面特征来定义社区草根体育组织[15]。二是认为以体育为共同的实践基础,由自然人发起、举办,未正式注册登记、无法人资格、未明确具体权利和义务,缺乏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以及明确的章程的组织为非正式体育群体[16]。
第三类是从与政府关系紧密程度的角度进行定义。一是在没有政府的支持下建立起来的,由组织者自下而上的,完成自己规定的工作与任务的自我管理的自发组建的体育组织[17]。二是为达到某种共同体育需求而自发成立的,从出现以来在性质上区别于依靠政府行政力量和行政资源自上而下建立的体育组织[18]。
4.2 关于草根体育组织的功能与作用研究
学者们对草根体育组织的功能和作用的界定各有偏重点,但是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代表性观点。一是能极大地提高社会体育的组织化程度,形成分工合理的国家体育管理体系,提高体育在社会中运行的整体效能[19];二是具有缓解政府压力,推动民主自治;拉动体育产业,刺激体育消费;传承体育文化、形成独特内涵;服务体育事业,满足群众需求;发挥体育功能,促进体制改革等社会作用;三是具有示范动员、信息传递、缓冲压力、功能弥补和权益维护等作用[20];四是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积累社会资本,促进大众体育发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弥补政府在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中的不足[21]。
4.3 草根体育组织的特征
研究者们认为草根体育组织的主要特征有“形成的自发性、内部行动一致性和存在时的动态性”[22],“形式的自发性、活动方式的多样性、活动的频繁性和活动内容的宽广性。”[23]“具有共同的体育爱好、以直接或间接体育行为和体育活动实现成员间互动、维系依赖约定俗成的习惯和浓厚感情”[24],以及“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25]“独立性、自愿性和易变性”[26]等。
4.4 草根体育组织的形成原因
学者们先后对草根体育组织的形成原因进行了探讨。有学者认为草根体育组织兴起是中国公民社会兴起的必然,是城市社会体育管理体制变革的结果,是体育自组织能力提升的体现[27]。在此基础上有学者补充认为草根体育组织兴起还是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的必然和公共体育服务社会化改革的必然[28]。但也有学者却认为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是处于离散状态的体育人口之间以及体育人口与环境之间的互动过程与结果[29]。另有学者使用李克特五点量表,实证得出了个体偏好、社交需要、情感需要和共同的价值观是农村非正式结构体育社团形成的四大因素这一结论[30]。
4.5 草根体育组织的合法性
根据文献检索,发现学者们关于这方面的研究较少,主要探讨了我国自发性体育社会组织的制度环境和政府职责。一是从社会合法性、行政合法性、政治合法性、法律合法性等方面对自发性体育组织的合法性问题进行了探讨,发现不具有法律合法性是绝大部分自发性体育社会组织的普遍特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政府在自发性体育社会组织发展中的具体职责[31]。二是从法律保障和现实困境两个方面探讨了我国全民健身基层组织的制度环境,从法律性质与职能方面对全民健身基层组织体系中管理类机构、各种体育协会、公益性实体单位、分散型健身活动组织进行了规范化梳理,从多个方面指出加强我国全民健身基层组织建设的法制路径[32]。
5 研究类型
5.1 现状、存在问题和发展对策研究
根据文献检索的情况,发现现有文献中硕、博士论文关于这方面的细致研究,多是围绕某个省份、城市、公园、区、城镇、社区的自发性群众组织或草根体育组织展开调查研究,然后根据研究现状和存在问题,提出若干针对性的建议与对策。例如有学者根据山西黎城草根体育组织现状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完善组织管理的政策、法规;加强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的管理与建设;建立社会体育指导的骨干队伍;降低注册“门槛”;充分利用自身优势拓展资金来源;建立整合型的组织体系;加强监管力度;建立评估体系等发展对策[33]。还有学者以武汉城区草根组织的发展现状为切入点,研究了武汉城市社区体育草根组织的生存环境,提出了加入社区体育组织网络,创建规范有序的行政管理环境;进行项目内容更新,提高对中青年的吸引力;加快社区体育草根组织自身建设;推进体育资源整合;创建多元化经费筹集方式五个发展建议[34]。
5.2 个案实证研究
文献中关于这一类的研究较为丰富。学者们在较长时间里对某一草根体育组织进行追踪调查,从而研究其行为发展变化的全过程,当然也不排除将研究结果推广到一般情况,在实际中加以应用。例如有学者通过研究沈阳“周六暴走”这一个案,对以互联网为媒介的非营利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的产生条件、发展特点以及影响因素进行了重点研究,揭示了该组织产生的必然和组织效应[35]。还有学者考察了湖南省长沙市赤岭路社区、长沙县黄兴镇的鹿芝岭社区、桃江县大栗港镇的大栗港社区,研究了存在于这3个社区的3个不同类型的草根体育组织,得出基层社区的群众性体育组织为了有效化解资源约束对体育组织生存与发展的阻滞,依附是其必然采取的策略[36]。
5.3 综合性研究述评
对现有研究进行系统、完整的评述和对未来的展望有利于草根体育组织的管理与更好的发展。学者就这一专题纷纷进行了研究。有的对新中国农村非正式结构体育社团波澜壮阔的发展历程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得出党的正确领导和稳定的政治与社会环境决定着农村非正式结构体育社团的兴旺发展这一结论;也有的对社区草根体育组织的产生、生存境遇及发展进行了探讨,认为社区草根体育组织生成和发展是中国公民社会发展壮大、社会活动自组织能力提升和城市社会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实践的必然结果;还有的研究我国城市非正式体育群体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与发展趋势,认为现阶段我国城市体育群体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发展不平衡,应重视和加强对非正式体育群体的引导和指导,提高科学锻炼水平,更好地发挥这一群体的作用。
6 研究评述及研究展望
综上所述,现有的草根体育组织研究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趋势和突破。第一,由以往关注法定的体育社团组织逐渐转为关注非法定的体育社团组织;第二,引入公民社会理论、市民社会理论、公共服务理论、自组织理论等国外先进理论对草根体育组织加以具体的分析讨论研究;第三,改变以往“现状—问题—对策”三段式的研究范式,转为研究草根体育组织成立、存在、发展的深层次的社会背景;第四,由以往的热衷于现状问题和宏观战略研究逐渐转变为关注个案研究和中观、微观层面问题。
从研究的总体情况看,以往的研究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首先从文献数量上看,研究力度不断增强,未来有良好的发展势头。之前的100篇论文中,发表在核心期刊的文献数量仅有22篇,说明该领域的研究在数量和质量上尚有很大的提升空间。第二,从文献的来源上看,主要分布在期刊论文、学位论文、重要会议论文、国家体育总局课题和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几个方面,其中课题共有11项(社科基金5项,总局6项),且时间集中分布在最近的2009—2013年。第三,从研究者上看,目前对草根体育组织的研究尚未形成稳定的核心作者群,研究团队人员偏少,这一现象不利于该领域的长期持续性发展,今后应加强相关研究人才的培养和研究团队的建设。第四,从研究的时间上看,20世纪初开始有关于草根体育组织的零星研究,2008年该领域研究开始逐渐兴起。
从研究的阶段性特征看,我国草根体育组织研究的发展与国家对其重视程度和各个时期颁布和实施的相关政策息息相关。从对我国草根体育组织的研究回顾可以看出,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和体育发展势头好,群众体育发展顺利,草根体育组织和其他类型的体育公益组织就会获得快速发展,反之亦然。
从研究的视角看,我国草根体育组织的研究涵盖了多学科领域,主要集中在公民社会理论、法团主义理论、自组织理论、公共服务理论几个方面理论视角上。毋庸置疑,前人的这些研究为后续研究积累了宝贵的参照框架。但其也并非无可商榷之处。这些视角下的有些研究只注重了运用西方理论分析中国草根体育组织的工具性价值;有些作者完全沿用了西方理论,进行简单地套用,没有考虑到西方理论特定的含义及实施的条件,笼统地采用某一个西方理论视角分析不同质、不同领域、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草根体育组织。如何将西方理论运用到中国草根体育组织研究中并进行适当的创新,是未来我国草根体育组织理论与实践研究的重要挑战。
从研究的主题看,我国草根体育组织的研究主要围绕概念、功能与作用、特点、形成原因、合法性问题、研究现状、存在问题与发展对策和综合性述评几个方面展开。前人的研究弥足珍贵,但也存在以下几方面不足:第一,研究的范围不够全面。对某一地域草根体育组织发展现状和个案实证研究较多,但研究对象主要集中在北京、开封、山西、乌鲁木齐、沈阳、山东等中国北方地市,缺少南方地市的代表性和典型性研究;对城市的草根体育组织研究较多,农村的研究较少;对草根体育组织的监督和管理研究很少,几乎没有。第二,缺少系统性研究和理论性研究。缺乏对草根体育组织与政府、企业间关系以及与其他类型公益性组织的伙伴关系、协同发展研究;缺乏对草根体育组织统筹发展和运作的理论分析研究,缺乏从体制、机制、社会管理和法律法规角度进行的综合性研究。第三,缺乏草根体育组织生存困境、发展对策研究。第四,缺少对西方理论进行改造和创新性应用研究。
对草根体育组织的研究任重而道远,学术界需要更多、更好的理论成果来指导实践。今后应积极拓展中国草根体育组织的研究领域,加强草根体育组织与其他类型体育组织和公益组织的协同发展问题研究、中国草根体育组织统筹发展的系统理论研究、草根体育组织的本土化研究与思考,以及建立、完善草根体育组织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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