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未成年流动人口犯罪成因分析及其预防
2015-03-27赵艳艳
赵艳艳,沙 莉
(1.兰州商学院 法学院,甘肃 兰州730020;2.兰州文理学院 政法系,甘肃 兰州730000)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人口流动日趋活跃。受现行户籍制度的制约,大量人口完成了区域转移却未实现身份转变,形成了庞大的流动人口群体。有关统计数据表明,2011年全国流动人口达到2.3亿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7%[1]。这些在城市谋求工作和生活的流动人口中,存在着一大批未成年流动人口,他们或与父母家人一起迁徙,或独自流动进入城市。环境的改变、人际交往圈的变化以及城市物质生活的诱惑等,使未成年流动人口中的一部分人出现偷盗、性侵等违法犯罪行动,给家庭、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和伤害,也给社会稳定与和谐带来了危害。
一、当前城市未成年流动人口犯罪的主要特点
城市未成年流动人口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兼具“流动人员”和“未成年人”的特性。通过分析近年来城市未成年流动人口的犯罪案例,可以发现该类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犯罪起因简单,手段相对残暴。由于未成年流动人口受教育水平普遍偏低,生理和心理发展尚未成熟,情绪易冲动,一些危害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产生的起因往往是由于一些微小的利益;犯罪类型多为暴力型犯罪,比如抢劫、盗窃、杀人等。
犯罪地点的选择有一定规律性。未成年流动人口犯罪实施多选择在城乡结合部,这些地方充斥着大量的流动人口,综合治理相对薄弱,一旦犯罪,易于隐蔽脱逃,因此成为未成年流动人口犯罪高发地。
犯罪目标选择随机。未成年流动人口对犯罪目标、犯罪时机的选择较为随机,多为满足其基本生活生理需要的侵财、性侵等犯罪。这与流动人口来城市后求富欲望强烈、却又无法短时间内通过正当手段获得相应的经济条件、生活拮据的现实密切相关。
共同犯罪比例上升。跟随父母或者独自闯荡来到城市的未成年人,有些缺少家庭学校教育和关怀,孤独的他们就依托族缘、乡缘、亲缘和血缘等关系而聚集在一起,寻求归属感,这就为共同犯罪的滋生提供了土壤。再辅之以效仿影视黑社会组织形式,在一起磕头结拜,逐渐形成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犯罪团伙,共同实施犯罪。
二、城市未成年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的成因
我国未成年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的原因主要有家庭关怀的缺失和学校教育的不当、社会有效管理机制的缺少、经济发展的相对滞后和不平衡、未成年人心理的不成熟和不平衡四个方面。
(一)家庭关怀的缺失和学校教育的不当
个体社会化开始的首要课堂是家庭,父母等家庭成员的良好教育和温馨健康的家庭氛围是孩子健康成长的必要保证。大多跟随父母流动进城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家人文化教育程度较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监管观念淡薄,再加上大多成年流动人口进入城市后一般以从事劳动强度大、技术含量低且收入报酬少的工作维持生计,无暇顾及教育未成年子女,因此,该类未成年人也过早地承受个人甚至整个家庭的经济重担且缺乏父母的管束,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受目前我国户籍制度的制约,未成年流动人口来到城市后因户籍的限制很难进入当地公办学校,尽管政府和社会有一定程度的关注,但受资金、场地等客观条件的限制,不可能在较短时间内为未成年流动人口提供优质的教育;即使进入公办学校,也因各种客观差异,很难与城市孩子融为一体,容易被冷落或受到歧视。时长日久,这些未成年流动人口对自己与他人的差异就予以了认同,并根据他人的评判形成自我意象,且以此支配自己的行为[2],有的开始自暴自弃,逃学、辍学,甚至结交社会不良人员,走上犯罪的道路。正是由于上述家庭和学校的原因,该类未成年人身心更容易受到伤害,性格易自卑、孤僻,增加了违法犯罪的可能性。
(二)社会有效管理机制的缺少
现行户籍制度造成了城乡之间的对立。在我国,流动人口主要是从农村流向城市,从经济欠发达地区流向经济发达地区,从中西部地区流向东部沿海地区,其中农村户籍流动人口约占流动人口总量的80%[3]。这些从农村流向城市的人口,在身份认同、社会公共管理和福利、就业机会、薪资报酬等各方面都“被异于”城市居民,甚至有些社会制度的运行对他们的利益根本没有予以考虑。
未成年流动人口在城市无法充分获得与户籍制度挂钩的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基本权益,同时,相关政策立法滞后和社会管理创新不足,导致出现户籍地“管不到”和流入地“无法管”的尴尬局面,城市管理无法有效服务流动人口,造成流动人口的“边缘化”。未成年流动人口的基本权益得不到足够重视和有效保障,很容易因遭受各种挫折而萌生犯罪意识,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经济发展的相对滞后和不平衡
犯罪是社会的产物,归根到底是由于经济基础的原因,所以社会经济的落后是一个社会产生犯罪的根本原因。
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局部来看,我国经济发展的失衡导致国内城乡发展、区域发展差距扩大。流动人口问题的出现实质上就是我国城市化、工业化发展的衍生物。越来越多的流动人口涌入城市,他们在参与城市建设的同时也希望分享城里的富庶生活,而其中一部分进城务工或者随家人进入城市的未成年人由于经济生活陷入贫困,基本生活需求等难以满足,造成心态失衡。无法通过合法渠道获得收入,就产生了通过犯罪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欲望。加之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财富愈来愈丰富,人财物流动加快,为财产犯罪提供了更多的目标和机会,为了得到所需求的财物,他们甚至不惜动用暴力手段,造成了财产犯罪暴力化。
(四)未成年人流动人口的心理不成熟和不平衡
当前城市未成年流动人口犯罪主体的年龄大多在14-18周岁之间,这一生理阶段不仅身体快速发育,认知、情感、意志结构也在发生改变。随着自我意识增强,未成年流动人口产生了强烈的独立性意向;心理上不稳定,表现出冲动和盲目,特别是当他们的行为和想法遭到社会学校和父母家庭的反对而受到压抑时,就可能造成消极的反抗情绪。随着自我意识的发展和独立性意向的增强,他们的意志品质也得到了相应的发展,开始追求意志行为;但又缺乏对挫折的耐受性和自制力,容易因一时挫折而灰心丧气,从而产生自卑感。具有这一系列不良心态的未成年人如果遇到负面引诱,则很可能一步步地偏离正轨,走向犯罪。同时,未成年流动人口的生活环境不断被改变,无固定的经济来源,父母经常不在身边,得不到家庭的温暖和关心,教育、医疗等权利又得不到保障,心理上时常笼罩着一种受歧视、受排斥的感觉,心理上更加脆弱和封闭,再看到城市非流动同龄人相对较好的生活环境,巨大的落差也增加了流动未成年人心理的不平衡,在一定条件的刺激下,就会以犯罪的方式发泄出来。[4]
三、城市未成年流动人口犯罪的预防及治理
城市未成年流动人口犯罪的预防及治理,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为其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一般而言,可以从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创新社会管理模式、强化家庭教育地位、促进流动人口身份认同和社会融合四个方面,对城市未成年流动人口犯罪进行预防及治理。
(一)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缩小区域差距,改善未成年流动人口生活的社会环境
社会经济发展的落后和不平衡是产生城市未成年流动人口犯罪的根源,要预防和治理未成年流动人口犯罪,就要加快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提高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国家将采取一系列措施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在我国这样一个农村人口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国家,如果能够“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①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R].,就会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缩小城乡差距,从而使农民为追求财富盲目流向城市的情况得到控制,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流动人口犯罪。[5]
(二)创新社会管理模式,建立流动人口社会保障体系
从根本上对现有的户籍制度进行改革,破除户籍壁垒,取消暂住证制度,放宽流动人口在暂住地的落户条件,逐步实行居住证制度;消除不平等的社会资源分配制度,对社会资源进行重新统筹,在社会资源分配体系中将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一视同仁,提高社会资源分配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目前,农村户籍流动人口“新农合”和“新农保”参保率较高,政府部门应尽快出台城乡社会保险,使流动人口可以自由选择参加各项险种的加入地;此外,还应逐步完善覆盖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体系,降低流动人口的城市生活风险,提高流动人口的生活质量。特别要关心流动人口中收入低和无业可就的家庭中未成年人的生活状况,建立互助机制,保证其稳定生活,尽量减少和避免因生活窘况和教育就业无着而使未成年流动人口走上犯罪的歧途。
社会体制的纵深发展,从根本上提高了整个国家物质生活水平,受益的是所有的人民群众,包括流动人口及其未成年人;政府观念的转变、人文关怀的建立,让流动人口及其未成年人不再被排斥、边缘化并有了平等尊严感;制度政策的落实,让未成年人接受正规的学校教育,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家庭父母的关爱,在健康的环境中茁壮成长。
(三)立足学校教育,强化家庭教育地位,全面提高未成年流动人口的素质
强化家庭教育在未成年流动人口教育中的地位,用法律的手段强化监护主体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和义务。对那些有能力进行监护而怠于履行自己责任的监护人,有必要通过法律手段予以制裁;[6]同时为弥补家庭教育的不足,可以在城市中实现家庭教育在社区的延伸,引入基层社会组织,把家庭教育的外延适当扩展。针对城市流动人口的实际情况和一些“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的问题可通过基层社会组织帮助解决,比如在社区、居委会建立“流动人口学生小饭桌”、成立读书学习天地、兴趣培养小组等,利用社区组织和志愿服务人员对未成年人流动人口进行常规教育,帮助他们形成健全的人格。
学校教育是未成年人不可或缺的教育方式和途径,要真正解决城市未成年流动人口上学难、受教育难的问题。地方政府应出台切实措施并努力落实教育经费问题,保障未成年流动人口在流入地平等接受各级各类教育、平等接触和参与各项少儿活动。此外,应广泛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未成年流动人员获得一定的谋生技能,是有效防止其误入歧途的切实之举。
(四)加强人文关怀,构筑交往载体,促进流动人口的身份认同和社会融合
农村户籍的流动人口来到城市,因为户籍制度的隔离和生活习惯、行为方式与城市常住人口的差异,彼此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和理解,因而在流入地缺乏认同感和归属感,这也是未成年流动人口走上犯罪之路的重要心理成因。
政府管理部门和基层社会组织要加强人文关怀,从观念上改变对流动人口的认识。一方面,通过流动课堂、电视网络等积极引导和激励流动人口了解流入地的风俗习惯和价值观念,同时基层组织应采取多种形式,组织、鼓励流动人口参与社区活动,增进他们与本地居民的相互了解和情感沟通,帮助流动人口尤其是未成年人流动人口尽快熟悉流入地的社会生活,成为该城市的“一份子”;另一方面,努力减少和消除本地市民对流动人口的心理隔阂及行为排斥,对其产生认同感,和睦、友善地对待流动人口,像关心和爱护城市未成年人一样关注和善待未成年流动人口,让他们在平等的社会环境中健康成长,身心得到良好的保护和教育。
[1]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2[M].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2012.
[2]李锡海,盛兆林.流动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防治对策[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6).
[3]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2[EB/OL].http://www.zj.chananews.com.cn,2012-08-20.
[4]北京市流动人口未成年子女违法犯罪研究课题组.北京市流动人口未成年子女违法犯罪研究[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1).
[5]陈昊.当前城市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与对策研究[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6).
[6]蔡军花,吴伟华.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及对策研究[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