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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中配套道路工程声环境评价标准适用问题探讨

2015-03-27冯爱辉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2015年6期
关键词:环境噪声质量标准环境影响

冯爱辉

(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山西 太原 030001)

声环境标准和其他任何标准一样,是以科学与实践的综合成果为依据制订的,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代表了一段时期内科学技术发展的方向。声环境标准是进行声环境评价的准绳。无论是进行声环境质量现状评价,还是进行声环境影响评价,都需要声环境标准。只有依靠声环境标准,方能做出定量化的比较和评价,正确判断环境的质量好坏,从而为控制环境质量,提出切实可行的降噪措施。

1 确定声环境评价标准目的

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是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建设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高量,以及受建设项目影响人口数量确定的。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的要求,声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依据评价工作等级确定。根据建设项目所处的声功能区划确定声环境所采用的环境质量标准及相应噪声排放标准,有地方标准的,应优先选择执行地方标准。

建设项目声环境影响评价基本要求包括:评价项目建设前环境噪声现状;根据预测结果和相关标准,评价建设项目在建设期、运行期噪声影响的程度,超标范围及状况;分析受影响人口的分布状况;分析建设项目的噪声源分布和引起超标的主要噪声源或主要超标原因;分析建设项目的选址、设备布置和选型的合理性,分析项目设计中已有的防治措施的适用性和防治效果;为使环境噪声达标,评价应必须增加或调整适用本工程的噪声防治措施(或对策),分析其经济、技术的可行性;提出针对该项工程有关的环境噪声监督管理、环境监测计划和城市规划方面的建议。

综上所述,声环境标准确定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评价范围,达到建设项目声环境影响评价基本要求。

2 确定声环境评价标准的依据

声环境评价标准涉及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声环境质量标准。声环境评价标准由评价单位提出,报请项目审批部门的下一级行政辖区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

在实际工作当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常用到的声环境标准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修改方案))、《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88)等。目前,我国尚未对非城市区域公路规定噪声排放限值标准,因此,在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一般参照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2003年5月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环发〔2003〕94号文《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环境噪声有关的通知》。文件规定,在已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城市区域,其评价范围内应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城市区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认其功能区和应执行的标准;在公路、铁路(含轻轨)通过的乡村生活区域,其区域声环境功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GB/T15190-94),确定用地边界外合理的噪声防护距离。评价范围内的学校、医院(疗养院、敬老院)等特殊敏感建筑,其室外昼间按60分贝、夜间按50分贝执行。

由于很多建设项目厂址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乡村居住环境,因此,在环境影响评价中道路两侧声环境影响评价标准不能笼统的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4类标准,需要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中规定来确定。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的规定,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的划分:(1)若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将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2)若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为主,将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45m±5m;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30m±5m;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20m±5m。城市规划确定的铁路(含轻轨)用地范围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的确定不计相临建筑物的高度,其原则和方法同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的划分方法。

3 建设项目中道路工程声环境评价标准适用问题的探讨

以新建某大型井工煤矿建设项目为例,工程内容包括:主体工程(井巷工程)、辅助工程(生产厂房)、公用工程(给排水、供配电、采暖供热等)、煤炭储运系统(场内运输、场外运输)和环保工程,其中煤炭储运系统中的场外运输包括进场公路和煤炭外运道路。其厂址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乡村居住环境,煤炭外运方式为铁路专用线和公路,铁路专用线与在建某客运铁路并行,铁路专用线两侧200m内有村庄居民点2处,A村位于铁路专用线路左120m处,距离某客运铁路40m;B村位于铁路专用线路右60m处,距离某客运铁路140m;运煤公路设计按双向2车道,车流量3500辆小客车/日设计。运煤公路连接某省道,进场公路两侧200m内有村庄居民点3处,C村位于进场公路路左120m处,距离省道220m;D村位于进场公路路左10m处,距离省道30m;E村位于进场公路路右70m处,距离省道25m。各敏感点与道路位置关系如图1与表1。

表1 各敏感点与道路位置关系表

实际工作中,评价技术人员一般会确定新建某大型煤矿建设项目评价标准如下:声环境现状评价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其中工业场地执行2类标准,村庄执行1类标准;声环境影响预测评价中,建筑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功能区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铁路两侧50m范围内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b类标准,50m以外区域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标准;道路两侧50m范围内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a类标准,50m以外区域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标准。

图1

按照上述,新建某大型煤矿建设项目除道路确定的声环境评价标准有待商榷外,其余均无问题。首先进场道路和铁路专用线需明确是不是交通干线,才能确定能否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的规定划分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声环境功能。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交通干线指铁路(铁路专用线除外)、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地面段)、内河航道。此项目铁路专用线明显不是交通干线,进场道路也不是交通干线,因为《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附录A规定,达到二级公路的车流量折合成小客车交通量至少为5000辆小客车/日。

由于铁路专用线和进场道路均不是交通干线,那么环境影响评价中道路两侧声环境功能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中规定来确定,从而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就不合适;同时必须考虑到铁路专用线是和在建某客运铁路并行,运煤公路与省道相连接,而客运铁路与省道均为交通干线。

因此,新建某大型煤矿建设项目铁路两侧声环境敏感点A村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b类标准,而B村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标准;进场道路两侧敏感点C村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标准,D、E村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a类标准。

4 结语

从上述分析,建设项目配套道路工程两侧区域不能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的规定笼统的划分声环境功能,首先需要明确建设项目配套道路工程是否为交通干线,其次明确其与周边已有或在建道路的关系,然后确定建设项目配套道路工程两侧区域声环境功能。

[1]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编.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2.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2.4—2009.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环境保护部,2009.

[3]赵剑强编著.公路交通与环境保护[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2.

[4]张玉芬主编.道路交通环境工程[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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