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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毒品问题及其禁毒工作的若干思考

2015-03-26沈惠章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5期

沈惠章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 210031)

关于毒品问题及其禁毒工作的若干思考

沈惠章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南京210031)

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毒品问题正在蔓延发展。当前的毒品问题出现了一些新情况,禁毒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禁毒形势十分严峻。吸毒品种由传统毒品向新型毒品转变,贩毒过程“大哥级”人物幕后操纵,低龄化特征明显,从隐蔽趋向公开,从公共娱乐场所由出租房蔓延。通过调查研究,我们认为禁毒工作应当根据当前毒品犯罪严峻的形势,严格按照《禁毒法》的规定,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提高发现毒品犯罪的能力,加强阵地控制,对涉毒人员进行动态管控,构建禁毒工作新机制,普及禁毒知识,堵截毒品来源,遏制吸毒人员,逐步减少和消除毒品危害。

关键词:毒品问题;禁毒形势;禁毒工作

近年来,以冰毒、麻古、K粉、摇头丸为代表的合成类毒品逐步成为我国毒品消费的主流,毒品的危害程度不断加深,尤其是对下一代的影响越来越大。在中国的毒品消费市场上,80%以上的海洛因、95%以上的冰毒片剂源自“金三角”地区。随着交通条件改善,社会开放扩大,毒品迅速传播蔓延,毒品的泛滥已经成为客观事实,毒情明显严重,毒品犯罪的情况不容乐观,我国的禁毒形势十分严峻。从公安机关的禁毒工作来看,整体效能是值得肯定的。然而,在禁毒民警的素质和禁毒工作的职责上,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与日益增长的毒情形势不相匹配[1]。一是有的民警对毒品问题的情况、禁毒的法律法规知之甚少;二是有的民警不注意及时查证;三是公安机关的有关部门各自为战。

一、毒品危害的新情况

生活在社会中下层的人迫于生活带来的压力,想要短暂的忘却烦恼,就更容易染上毒瘾。

(一)导致家破人亡

在任何一个家庭里,只要有人吸毒,那么就无例外地意味着家破人亡的悲剧即将来临。2015年1月7日,扬州市一老妇人的儿子程某某在家中吸毒,问其母亲要钱,其母亲不给,程某某便殴打其母亲。楚天都市报曾经有一篇题为“三口吸毒导致家破人亡,戒毒所里婆媳痛陈毒害”的报道,说的就是这个问题。在某市自愿戒毒所内,该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在这里举行戒毒亲情劝教会。深受毒品之害的高婆婆和她的儿媳用家破人亡的经历,告诫人们远离毒品。云南省普洱市与老挝、越南和缅甸三国接壤,距离瓦邦仅有210公里,是我国7大毒品通道之一,每年都有大量的毒品从这里流入我国境内,贩毒人员90%都是来自边境村子里的村民。其中一个吸毒家庭给一个无辜女孩带来的悲惨境遇,很能够说明问题[2]。

(二)带来社会问题

社会制度是共同生活的人们通过合法形式建立起来的为满足人们共同生活,规范和调整人们之间的各种利益,维系他们之间的各种关系,由一系列必须的规范律令建立起来的复合体。社会利益涉及公共生活诸多领域和方面,主要为医疗、就业、住房、教育、文体娱乐、交通、市场、消费等领域为大众提供服务,满足公众需要的公共事业。我国广大社会成员在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中,对思想文化和道德的需求和满足是主流,毒品问题与此格格不入。从历史上看,工人、农民吸毒后不能进行正常的生产劳动,军人吸毒后失去了战斗力,官员吸毒后导致官场更加腐败。在现实生活中,吸毒者共用注射器是导致艾滋病、肝炎等疾病传播的主要原因之一,一些吸毒者又通过母婴传播将病毒传播给孩子。同时,毒品犯罪产生的巨额资金流入犯罪集团和犯罪分子手里,形成了毒品经济的恶瘤,直接引起社会生活正常运行的经济利益和金融秩序的混乱,以及社会在禁毒工作上投入了大量的经济成本,引起了社会经济的巨大损失。

(三)引起违法犯罪

毒品犯罪不仅直接导致隐形刑事案件的大量发生,而且往往与涉黑、涉恶、涉枪等严重暴力犯罪交织在一起,给社会治安带来严重的危害。在澳门地区青少年毒品问题研究中发现,该特别行政区2013年立案侦查的毒品犯罪案件465宗,较2012年增加28.8%。内地的情况也是这样,2013年10月28日晚,犯罪嫌疑人岳某在南京市参与抢劫被害人严某7万余元后逃跑,被南京市公安机关在全国公安信息网网上追逃。2014年9月19日,岳某在扬州邗江区某地吸毒被我所抓获,在返回邗江分局的路上,其主动供述了在2013年参与的抢劫案件。

(四)造成严重后果

毒品带来的这种后果,被害的小到个人、家庭,大到一个国家。可以这样说,无论用什么方式吸毒,对人体的身体都会造成极大的损害。就造成精神依赖来说,吸毒成瘾后能够彻底戒毒的比例不高。毫不夸张地说,毒品足以毁掉一个人的一切,导致无数家庭因此破灭,也由此使缉毒民警面对危险甚至付出巨大的牺牲,它还使国际社会陷入动荡,使有些国家的稳定受到严重威胁。

二、涉毒问题的新变化

当前,毒品蔓延发展的速度快,毒品犯罪显得更加猖狂[3]。以云南为例,2012年底全省累计登记吸毒人员13.4万名,其中,当年新发现1.6万余名,同比上升71.3%;2013年底累计登记16.2万,其中,当年新发现2万人,同比上升22.6%;2014年底累计登记18.6万名,当年新发现2.4万名,同比上升22.9%。三年间,年均新发现吸毒人员逾2万人,年递增幅度是39%。与此同时,毒品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主要是吸毒品种有传统毒品向新型毒品转变,“大哥级”人物幕后操纵,犯罪主体低龄化,从隐蔽趋向公开,从公共娱乐场所向出租房蔓延,以贩养吸,黄赌毒恶合流等。

(一)毒品种类发生了变化

当前,毒品的种类发生了变化。大麻毒品的替代性和整个市场非主流毒品化的特点将会不断突出,随之毒品种类将向使用方便性、隐蔽性、低副作用性、低依赖性、易戒断性的方向发展,传统毒品的使用将淡化。据武汉铁路公安局透露,该局在2015年4月14日仅一天,就查获毒品1021.6克。这些毒品种类多样,包括冰毒、K粉、美沙酮、麻果等。嫌疑人藏毒方式也多种多样,有的装进饮料瓶,有的藏进袜子,有的放在裤缝里。从发展趋势看,毒品两头在外的特点将更加明显,“金三角”毒品“北上”量有望减少,形成“国际外循环加大,内循环减少”情况。

(二)犯罪主体发生了变化

近年来,毒品犯罪中犯罪主体发生了变化。一是犯罪主体有明确的分工。“大哥级”贩毒分子一般不对外发售毒品,而是每次以一定的价格向马仔批发10包左右,由马仔向外发售。二是毒品犯罪的主体出现了低龄化的趋势。与制贩毒人员以男性为主的情形相似,江西省男性吸毒人员64,465人,占总数的82%,女性14,324人,占总数的18%,而在近四年实施毒品刑事犯罪的8434名犯罪嫌疑人中,男性7283人,占86%;女性1151人,仅占14%。从吸毒人员的统计数字不难看出,毒品犯罪的主体呈低龄化,年龄一般在16岁至25岁之间,尤以20岁左右的为多。无知、逆反心理和从众心理,导致青少年吸毒。据北京市统计,2009年,我国登记吸毒人群中,35岁以下青年占58.1%。2014年4月,这一比例猛增至75%。在吸毒青少年中,80%以上是在不知道毒品危害的情况下吸食的。有的在对社会或者父母进行报复的心理支配下,产生了“你不让我干,我偏要试试;你越怕我吸,我越要吸”的逆反心理,因而染上毒瘾的。有的交友不慎,由于周围的不良影响,在合群从众心态支配下,被诱导进入毒品世界。这些吸毒青少年集多种犯罪于一身,如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盗窃等。三是女性毒品犯罪行为的出现。在当前社会视角下,女性的“母亲、妻子、女儿”传统角色定位,不仅给她们贴上了“胆小、软弱、温柔、善良”传统标签,也让一些“有心之人”利用女性的特殊身份,在身体条件和“养怀妇女”特殊照顾掩护下,肆行毒品犯罪活动,带来了严重的恶性后果。女性角色特殊性决定了预防和矫正涉毒女性违法行为方式手段的特殊性。

(三)交易方式发生了变化

从总体上说,吸毒案件作为近年来的高发案件,其隐秘的交易方式,以及日益成熟的运营模式,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已经很难定罪,所以我们必须要有更加具有效力的证据才能将其定罪,这些证据可以是视频证据,也可以是人证、物证等,但是这些证据都难以取得,就算取得了这些证据,也难以得到认证。2014 年10月6日下午,接群众匿名举报,有人在某市一家宾馆进行毒品交易,民警迅速组织便衣侦控力量赶赴现场,通过先期情报研判获得的犯罪嫌疑人基本外貌特征等信息,通过现场力量部署,当场将正在毒品交易的张某、殷某抓获归案,并且在殷某身上搜出疑似海洛因粉末两包。

(四)吸毒场所发生了变化

随着公安机关打击力度的加大,特别是吸毒人员库的建立,一般吸毒人员入住宾馆会自动报警。在这种情况下,吸毒人员为逃避法律制裁,出现了三五成群租房进行吸毒的情况,从公共娱乐场所向出租房蔓延。2013年4月22日晚上20时,某市一派出所接到一报警称,有人在新城花园43幢404室吸毒。接到报警后,出警民警立刻赶赴现场,发现出租屋里有几个人,并在其身边发现冰壶等吸毒工具,民警将他们带回派出所进行尿检,其尿检呈阳性。2014年12月21日晚,为庆祝许某某刚买了房子,顾某某提议大家一起去他的暂住地某市开发区宝带新村24幢108室进行溜冰活动,后来他们在出租屋里前后吸食毒品达15次之多。2014年9月27日晚,某市一派出所根据分局刑警大队提供的吸毒兜底翻人员名单,通知孔某某来所做尿液检测,检测结果呈阳性,刑侦民警立即进行审查。据孔某某交代,2014年5月下旬以来,他与周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多次在扬州市广陵区东花园浴室附近周某某(另案处理)租住的房屋内以冰壶为工具吸食毒品。

(五)涉毒角色发生了变化

当前,涉毒人员的角色发生了变化。贩毒者往往又是吸毒者,贩卖毒品筹集资金主要是为了自身购买毒品吸食,吸毒行为与贩毒行为紧密联系。截止2014年12月31日,江西省既吸又贩的人员共14,798人,已经占到吸毒人员总数的19%。在苏北某县近年来侦破的贩毒案中,大部分犯罪嫌疑人都有吸贩毒的前科。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林某某、陈某、王某某、林某某等人为代表的该县第一批吸毒人员,从注射杜冷丁到吸食传统毒品海洛因,再到吸食新型毒品冰毒和麻果,多次受到打击处理。近年来,在这些人的影响下,吸贩毒人员呈几何级上升,为了维持吸毒的巨额支出,他们不得不以贩养吸。部分海洛因使用者转而使用合成类毒品,其中阿片类毒品与合成型毒品混合使用者4528人中,大部分是早期消费海洛因后改为消费合成毒品的人员,少数人同时交叉消费阿片类毒品与合成型毒品。吸毒人员之间互相效仿,走以贩养吸的道路,对毒品消费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合成类毒品混合使用者存在多种毒品混合使用的现象,不少吸毒人员既食用甲基苯丙胺类(冰毒),也消费氯胺酮(King粉)或替甲基苯丙胺(摇头丸),这类人员对合成类毒品的选择使用没有特定性,俗称吃“花粉”。

(六)危害后果发生了变化

当前,许多地方出现了以毒养恶、以恶卖毒的新情况。黄赌毒恶合流,危害后果发生了变化,并对周围的人产生了不良影响。范某某贩毒案显示,犯罪嫌疑人向坐台小姐贩卖毒品,这些坐台小姐无钱时又去从事卖淫等不法活动,牟取不法利益,形成恶性循环。从侯某等人贩毒案看,涉毒、涉枪犯罪已经出现,并有可能逐步与黄赌等犯罪相互渗透,严重危害社会治安。2014年6月19日上午10点左右,王某和他的老表钱某在百祥路紫阳招待所3楼一个房间内吸食冰毒被带到派出所。民警当着王某的面对他的进行检测,检测板上有一道红杠,这道红杠代表王某的尿液呈甲基丙苯胺阳性。

三、禁毒工作的新思考

据调查,2012、2013、2014年新登记全国吸毒人员增长率为15.38%、19.56%、19.39%,而江西省近三年新登记全国吸毒人员增长率为分别为24.51%、29.25%、29.59%,远远超过全国平均数,其中南昌市近五年以每年20%至50%的比率增加新发现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查处毒品犯罪活动,摸清毒品犯罪的基本情况,分析禁毒形势,预测毒品犯罪走向,严格按照《禁毒法》的规定,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提高发现毒品犯罪的能力,加强阵地控制,对涉毒人员进行动态管控,构建禁毒工作新机制,普及禁毒知识,堵截毒品来源,遏制吸毒人员,逐步消除毒品危害,有针对性地选择禁毒路径。

(一)加大打击力度

毒品绝大部分都来自境外。因此,一些边境地区就成了公安民警与毒贩斗智斗勇的战场。打击毒品犯罪,我们应当高度重视贩毒案件线索,多系统综合运用情报导侦、精准打击,及时出击,破获案件,给毒品犯罪分子以沉重打击。应当充分发挥各派出所的作用,把吸毒人员的帮教率、复吸率、增长率作为派出所和社区民警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还应当及时了解列入在逃毒品犯罪人员名单的有关人员及其家庭的情况。此外,还应当切实加强对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努力营造良好的社区环境。

(二)提升工作能力

新形势下,加强相应的机构和队伍建设,配备与禁毒任务相适应的专业队伍,显得十分迫切。一般情况下,吸毒人员多与贩毒人员关系密切,可以通过深入地讯(询)问,掌握一批公安机关暂时没有掌握的违法人员信息[4]。同时,在抓获贩毒人员时,也不应当浅尝辄止,应当深入挖掘可能的违法犯罪线索,从而扩大战果,更大力度地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对于经常吸食毒品的人,其一般都会有固定的毒品来源。对于吸毒案件,不能简单的把吸毒人员抓到然后行政拘留就完事,要注意调查分析其背后的贩毒人员,只有打掉贩毒网络,才能更好的控制吸毒。2013年11月5日,某地办案民警通过询问得知,违法嫌疑人刘某某所吸食的“冰毒”是一个星期前在丹阳眼镜市场从一个三十岁左右的男子手里买的。于是,办案民警将次信息立即反馈给分局禁毒大队,很快就抓获了贩毒人员。

(三)加强阵地控制

在动态社会里,客观上要求我们进行动态管理。我们应当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重视情报工作的意识,增强获取情报的手段,宾馆、出租房、酒吧、舞厅等场所是新型毒品滋生蔓延的重要场所,公安机关应当加大对这些场所的监督和管理,坚决查处涉毒、容留吸毒场所,使毒品和吸毒人员无处藏身。2015年1月7号,某市邗江区四季园派出所接到线人举报,有个吸毒(可能贩毒嫌疑)的在四季园一个旺盈宾馆居住,当地派出所经过两天的跟踪调查后成功实施了抓捕。另一方面,被公安机关处理过的吸毒人员,为了逃避法律的处罚,往往会选择自吞刀片、纽扣等异物的自残方式,从而达到不被拘留的目的,在管控上不可掉以轻心。某市京口区吸毒人员陆某早有预谋,在自己牛仔裤的暗袋里藏了一枚小的金属刀片,在去医院体检的路上,趁车内灯光昏暗,民警没有注意,把刀片偷偷的吞了进去,教训非常深刻。

(四)创新禁毒机制

当前,毒品犯罪严峻的形势,我们应当整合资源、构建遏制毒品犯罪行为的平台。由于县级公安机关没有专门的禁毒部门,治安部门主管毒品犯罪的日常统计和查处,刑侦部门也开辟了缉毒第二战场,导致工作职能不清。是否可以在刑侦查部门建立打击毒品犯罪的专业队伍,以刑侦为龙头的各单位要以情报信息为纽带,密切之间的沟通协作。主要是加强各警钟与缉毒警察、网络警察与缉毒警察的协作机制,以实现网络监控与现实监控、网上取证与现实抓捕的密切配合,实现人、赃、证的立体控制与取得。同时,通过公、检、法联席会议制度,把握毒品案件办案原则,统一执法尺度,协调解决法律适用问题,不断加大依法打击的力度。

(五)普及禁毒知识

我国至今有相当一部分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对新型毒品的危害认识不足,认为新型毒品是“软性毒品”,是娱乐性毒品,不容易上瘾,不象海洛因危害大、易上瘾,从而在“朋友”的劝导下,出于好奇开始消费这种毒品。基于对毒品危害的共识,目前世界各国禁毒策略的选择中都将禁毒宣传和预防教育作为防止毒品危害的主要手段,重视预防教育和宣传,这是一种有效的预防措施[5]。

参考文献:

[1]宫志刚.社会转型与秩序重构[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2]吴汝信.孩子你好吗[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1.

[3]任红杰.社会稳定问题前沿探索[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4]李广仓.论信息化背景下的情报导侦[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7,(1).

(责任编辑:落落)

[5]莫关耀.《戒毒条例》释义[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

Some Thoughts on the Drug Problem and its Anti- drug Works

SHENHui- zhang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 Nanjing, 210031)

Abstrac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economy, drug-related issue has been spreading. The current drug-related issue has taken on some new situations, while anti-narcotics work also appeared new problems. Under the circumstances, drug control is faced with grim situation. Firstly, drug varieties change from traditional to new ones. Secondly, leaders operate the drug trafficking behind the scenes. Thirdly, there is a tendency of a low age. Last, drug trafficking shows from concealment to open, spreading from public entertainment to rental housing. Through the research, it is believed that based on the current grim situation of drug-related crime, anti-drug work should keep the pressure to crack down in strict accordance with the“Drug Law”, improve the ability to detect drug-related crimes, and strengthen the position control as well as the drug-related personnel dynamically control. In addition, we ought to build a new mechanism of anti-narcotics work, to popularize related knowledge, to cut off the source of drugs in order to contain drug users. Gradually, the danger of drugs will be reduced and eliminated.

Key words:drug-related issue; anti-narcotics situations; anti-narcotics work

作者简介:沈惠章(1956-),男,江苏启东人,江苏警官学院教授,警务实战高级教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兼职教师,《中国公共安全(学术版)》编委,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会员,主要从事公安学研究。

收稿日期:2015- 07- 08

中图分类号:D63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 1140(2015)05- 0065- 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