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庆安案件处置对民警现场依法有效使用武力的启示
2015-03-26吴洁
吴洁
(湖南警察学院警体部,湖南 长沙 410138)
“5.2”庆安案件处置对民警现场依法有效使用武力的启示
吴洁
(湖南警察学院警体部,湖南 长沙 410138)
执法民警现场处置警情时,在武力手段运用上要做到合理、合法、有效。以“5.2”庆安案件处置为例,可知“5.2”庆安案件在警情处置中虽然执法程序合情、合理、合法,形势评估到位,判明情况准确,民警应急射击技能过硬,但也存在警力配备滞后,警械使用技能欠缺等问题。要解决此问题,必须转变观念,敢于合理、合法、规范、有效的使用警械、武器,依据警情变化确定武力手段的运用等级,加强警械、武器的配置与技能训练。
执法民警;武力手段;依法有效
距“5.2”庆安案件发生已有数月,从警务实战角度来看,现场民警对该案件的处置对我们今后在处警中如何依法有效运用武力带来一些启示,我们知道,现场处置中,民警武力手段使用得合理、合法、有效,既可降低危险,也可降低危害。警情是瞬间万变的,现场武力手段使用要做到合理、合法、有效,需要民警具有自动、灵活、规范化的操作素养。民警平时多分析不同案例,必将有助于提高这些素养的养成。分析庆安案件,旨在为基层执法民警现场依法有效使用武力手段提供一些建议。
一、“5.2”庆安案件警情处置回顾
2015年5月2日,徐纯合(案件当事人)和其母带着三个孩子去大连走亲戚。徐喝了酒进入庆安火车站候车室,12点左右,徐故意将候车室进站入口通道封堵,把正在进行安检的部分旅客推出候车室外,并且将安检通道的大门关闭,导致后续旅客没法安检进站。他的这一举动严重扰乱了车站的正常工作秩序。安保人员出面劝阻,徐不但不听还辱骂安保人员。安保人员见劝阻无效又处置不了就向车站派出所报警。值班民警李某接到报警后马上赶到安检入口处进行处理。首先是民警口头警告,对徐进行劝阻,责令徐立即停止不当行为。徐不但不听从劝阻还辱骂并拿矿泉水瓶丢打民警。民警无奈,采取行动控制住了徐的双手,迫使其让开安检口通道,让旅客顺利安检进站。随后民警放开徐被控制的双手,口头传唤让其到执勤室接受处理,徐不但不配合还继续对民警进行辱骂追打。期间徐还做出要从身上掏摸东西的动作,民警见状拔出配枪进行戒备,当见徐没有掏拿出凶器,就把配枪放回了枪套,接着返回执勤室。徐追到执勤室,用脚踢瑞执勤室房门,民警从执勤室取出防暴棍,想使用警械控制住徐。期间,徐不但不听劝阻还抢夺民警所持防暴棍,并用拳头击打民警头部。民警受到攻击采取使用防暴棍和拳脚还击,未能将徐控制。在处置过程中,徐先将其81岁老母亲做为挡箭牌,猛力推向民警以此来阻碍民警使用防暴棍,后又抱起自己6岁的女儿抛摔向民警,以便起到阻挡作用,从而造成孩子摔伤。后来民警的防暴棍不慎被徐抢走,此时徐更加激动和恼怒,不断使用防爆棍抡打民警头部。在这种危急情况下,民警拔出佩枪进行指向性戒备,并大声多次口头警告让其放下防暴棍,停止侵害行为。徐不但没有停止侵害行为还继续使用防暴棍抡打民警持枪的手,在多次口头警告无效又不便于鸣枪警告的情况下,民警果断开枪,将其击倒。随后车站派出所按照执法程序拨打了急救电话,医生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徐经抢救无效死亡[1]。
二、“5.2”庆安案件民警现场警情处置得当之处
(一)执法程序合情、合理、合法
本案中民警在处置过程中全面遵循了武力升级的原则。第一时间民警采取的是对徐进行口头警告,口头警告无效,民警对其进行徒手控制。在徒手控制过程中,徐不但进行反抗还用矿泉水瓶抛打民警。此时徐已经对民警有了妨碍执法及袭警的行为。待安检口恢复正常秩序,民警主动放开了徐被控制的双手,再次进行口头警告,并口头传唤其到执勤室进行处理。徐此时情绪激动,不但不配合执法还继续辱骂追打民警。民警无奈返回执勤室,并关上房门。当徐某瑞击房门时,民警拿出防暴棍进行威慑,并想利用防暴棍将其制服。徐不但不听从警告还抢夺防暴棍,并击打民警。此时徐某已具备了暴力袭警的条件。当防暴棍被徐抢去,民警果断升级武力,掏枪指向徐,并口头警告进行控制。如果此时徐某能停止侵害行为,事态将会得以控制,可徐不但不听从警告,反而抡起抢来的防暴棍用力击打民警头部及持枪的手臂,造成执法民警头部和手不同程度的受伤。在此情况下执法民警不得不选择开枪。最后造成徐中弹死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当人民警察在现场处置违法犯罪行为时,如果民警使用警械不能够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加以制止,将可能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2]。同时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戴使用枪支规范》 (以下简称规范)第十五条规定,当人民警察判明有《条例》中第九条第十款的相关规定,对于在现场处置过程中出现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到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形,经口头警告或者鸣枪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戴使用枪支规范条例.公安部文件公通字[2015]2号:公安部(印)2015.1.16。。从这个案件的整个警情处置过程分析来看,执法民警所采取的武力手段从执法程序上讲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二)形势评估到位,判明情况准确
从公布的案件视频看,执法民警在处置过程中所展现的武力手段评判能力是突出的。首先,接警后到达现场,根据徐的体貌特征和当时表现判断,有能力制止其违法行为。采取了口头警告,警告无效后成功的运用徒手控制。为了不使事态极端化,放开了徐被控制的双手,打算将其带到执勤室处理。期间,徐有一个从腰间摸掏东西的过程,此时民警有一个很明显的拔枪低姿戒备的动作。当发现徐没有掏摸出凶器时,为了安全起见,迅速将枪放入枪套。依据《规范》第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如果判断可能发生暴力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进行持枪戒备,采取相应的戒备状态,并将枪口指向安全方向。接着民警返回执勤室拿出防暴棍进行警械威慑。在使用防暴棍时,现场监控录像显示开始没有任何击打动作。而当徐将自己81岁老母亲推向民警和抓起自己6岁的女儿抛摔向民警时,民警才有第一个击打的动作。根据《条例》第二章第七条第五、六、七款规定,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袭警人民警察的。危害到社会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及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加以制止的其他行为,处置民警可以依法使用驱逐性、制服性的警用器械。当防暴棍被徐抢夺后,民警迅速果断出枪,徐不但没有听从民警的警告还继续抡打民警,民警在多次警告无效的前提下被迫选择开枪。记者找到当事民警还原当时的情况,当事民警告诉记者说“我开始试图使用防爆棍威慑控制徐,但在纠缠中防爆棍不慎被他抢走,他用防爆棍抡打我头部。我在这种情况下才掏枪戒备,并口头警告他让他不要冲动,否则开枪,他不但不听还继续使用防爆棍追打我,“我当时如果不用枪,已经是不能阻止他继续对我实施暴力犯罪行为了。”[3]“徐的侵害行为一步步提高危险程度,到后期显然已经构成暴力袭警的事实,危及到了民警的生命安全。如果民警当时不果断处置制止其侵害行为,后果不仅可能危害处置的民警,还可能危害到其他在场无辜的围观群众。”由此可见执法民警在整个过程中都能较好的分析和判断现场情况,并针对情况做出了相应的处置。
(三)民警大胆使用枪支传递出正面积极信号
案件中,民警现场大胆果断使用枪支,凸显了民警应具备的枪支使用素养,更重要的是他为广大基层民警使用枪支传递了一个正面积极的信号。告诉我们,面对暴力违法犯罪行为,民警应该随着暴力违法犯罪手段的升级,依法大胆果断使用枪支,要做到敢用枪,用好枪,以充分体现警察佩戴、使用枪支的真正职业担当和法律意义。21世纪以来很长一段时间,民众对于警察现场执法使用枪支存在争论,虽然褒贬有之,但更多的是谴责警察滥用枪支,由此一度造成基层警察机关不敢给警察配枪,基层警察也基于各种压力,执法时不愿意配枪,遇上暴力犯罪行为时,明知不用枪无法控制警情也不积极用枪,以至于造成警情处置被动,甚至给自身生命安全带来危险。执法民警不积极用枪,从个人主观上讲,是出于对自身的法律保护,避免因错误用枪,或是用枪不当造成伤亡,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法律责任。事实上,民警这样的理念更不利于警察队伍的职业化成长,不利于警察自身安全的保障,不利于警察的公众形象力的建立。警察在受到暴力袭击中不依法用枪,自身的危险系数反而会增大,碰到暴力违法犯罪行为,在经自身正确预判后,而仍然不依法大胆使用枪支,就是置自身于危险境地,这是对个人、对家庭、对国家、对社会都不负责任和无作为的一种表现。警察是国家行使权力的工具,法律赋予警察执法权,赋予警察依法使用枪支的权力,警察在遇到暴力抗法中,不依法使用枪支造成的后果更严重,更能造成警察队伍公众形象力受损,人民群众对警察更加会产生不信任感,更不利于警民合作。
(四)民警应急射击技能过硬
警情处置要求民警具备应急处置能力,当警情发生瞬变时,民警要依警情变化及时采取武力手段做出相应的应急处置。该案例中,民警近距离面对暴力袭警对象,能快速掏枪、据枪,做出警告并射击,凸显了民警在射击方面具有的应急技能。从案件视频来看,民警在徐严重暴力侵害下,能够快速出枪进行震慑和戒备及口头控制实属不易,更不要说一枪将正在对自己实施侵害的徐击中使其停止侵害行为。美国退休警察、犯罪刑罚专家Tim Dees解释说,在美国,绝大多数警察在处置现场选择开枪时,往往处于高度紧张的状态。在实战中那种高应激且需要快速反应的情况下,要想保证平时所要求的精准是难以做到的。现实中就有很多警察在训练场上是射击高手,但在实战中也会出现紧张拔不出枪或者出枪了也打不中的情况。①美国警察回答你:为什么不打腿?[EB/OL].http://bbs.tiexue.net/post2-8779940-1.html.2015-07-23.在此还需强调一下,在当下我们很多不了解情况的民众提出为什么不打其非致命部位,其实都是被影视剧给误导了,他们很难理解现实的残酷。在后来记者采访还原案件过程中,针对鸣枪警告这一观点,执法民警解释说:“我当时也想到过鸣枪示警,但就当时环境来看,那是一个封闭的公共场所,如果在这种封闭场所鸣枪,可能会形成跳弹伤害到其他无辜的民众,这样做是不恰当且很不安全的。”在如此高度应激的情况之下,民警还能考虑到这点,由此可见其心理素质是比较过硬的。
三、“5.2”庆安案件民警现场警情处置失当之处
(一)警力配备滞后
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要求规定,值班、备勤、案(事)件处理、巡逻、治安检查及特定勤务,必须由2名以上公安派出所民警执行。而该案件在处置过程中始终只有处置民警1人。在记者采访还原事件中,所长黄某解释说,当天两名民警都在派出所值班,只是一个负责站台安全,一个负责当时的接处警。处置民警从拿出防暴棍到枪响,也就一分多钟时间,太快了。而当时在站台巡查的另一名民警不可能马上赶到现场参与处置。通过调看监控视频,这个时间段的确如黄所长所说只有1分20秒。但这也不能作为警力没有合理配备的借口,还是说明基层公安机关在警力配置方面存在问题。警力配备不足不利于警务执法安全顺利完成,警务实战中,特别是面对暴力违法犯罪行为,没有足够的警力,执法民警的危险系数会大大增加,生命安全随时有可能受到威胁得不到相应的安全保障。因此,处置类似的突发暴力事件,我们提倡充分利用警力优势进行处置,警力配备不足,没法谈保障警力优势处置。
(二)警械使用技能欠缺
本案处置结果来看是成功的。但就执法民警个人实战技能来看,还是存在一些不足。从体貌特征来分析,民警明显具有身体优势。在徒手控制取得优势的前提下,没能很好地利用优势,采取更为妥当的约束性警械,以至于在随之而来的暴力对抗中不得不使用驱逐性警械。在防暴棍使用上更是暴露出了警械使用技能的不足,防暴棍使用不但没有很好的起到震慑和控制效果,反倒被对方抢去,造成最后不得不使用最高武力级别的武器来加以应对。这就与我们《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 (以下简称规程)第三条“公安民警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首先应当注意方式方法,避免激化矛盾;如果使用较轻处置措施能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就应当尽量避免使用较重的处置措施;如果发现事态有可能进一步扩大的,处置民警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相应更为妥善的处置。公安民警现场采取处置措施,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要求有一定的差距。体现了执法民警警械使用技能不过硬,攻击、防抢、反夺技术欠缺。目前,基层民警警械使用技能不过硬现象普遍存在,一些公安机关虽配备了多种警械,但基层民警的操作意识、技术、战术、身体素质等都不能及时跟上,导致配置的警械大多成了摆设,在一些突发暴力事件中,因一些民警自身原因造成警械使用而达不到应有的执法效果的事例屡见不鲜。
四、“5.2”庆安案件对民警现场依法有效运用武力的启示
(一)转变观念,敢于合理、合法、规范、有效地使用警械、武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相关法律条文表明人民警察在履行警察职权的行为中,依法使用警械、武器的行为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这一行为是国家专门赋予人民警察的一项特殊权力。依法、规范、有效使用警械、武器对于保障人民警察合法有效地执行公务,及时有效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妥善保护人民群众和自身的安全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法律没有武力就没有威力”。在当下执法环境恶劣,严重暴力袭警,暴恐事件时有发生的情况下,现有的不完善的相关法规条例,社会上有失偏颇的舆论导向,都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警察对警械、武器的合理、合法、规范、有效使用。出现了警察对警械,特别是对枪支不敢用、不会用、不愿用,就算用了也不能有效处置警情的现象。为此,警察首先要从观念上改变,主观上要充分认识到自身作为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合理、合法、规范、有效使用警械、武器的重要性。观念是人的意识的具体体现,有意识才能支配行动,有正确的观念才能在思想上保障行动的成功。警察具有正确的法律意识以及良好的警械、武器操作意识,那么,警械、武器使用也必能发挥出其应有的法律价值。
(二)武力手段的运用要依警情变化具有等级性
民警作为执法者,目的是避免危害的发生,以最小的伤亡和危害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因此,民警执法时所采取的武力手段必须具备等级性,也就是说要依法适情适度适时使用,尽量减少跨级使用,要做到依暴力违法手段变化而进行层次性变换。《规程》第三条有明确规定,“民警现场处置,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目的,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能够采取较轻处置方式可以制止相应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尽可能避免采取较重处置方式”,这就明确规定了执法民警现场运用武力手段的法律要求。不遵守就会造成民警武力滥用、武力运用不规范等现象。当然,民警现场采取武力手段,也不是要墨守成规,要根据现场警情变化,灵活变换处置手段,保证危害降低到最小。 《规程》第九条规定,“民警到达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根据现场警情的性质、影响的范围、危害达到的程度、警情所涉及的人数、当事人身份及警情敏感性等综合因素,快速研判,果断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一旦现场警情发生变化时,民警应当及时研判并就当前的处置措施进行调整。”这些相关的法律条文充分说明,现场处置的民警对武力执法的等级性是有法可依的。武力执法的等级性也是“危险加一”意识贯穿于武力运用始终的体现。“危险加一”的理念并不是简单地增加一个数字,而是要求现场处置民警在实战中,务必将所面临的危险和处置的难度提升一个更高的层次来对待。“危险加一”意识贯穿于武力运用始终,其目的是最大化保证执法民警的人身安全和最大化降低社会危害。警情瞬间万变,在没有完全控制违法犯罪行为人时,危险随时会出现在身边,此时,处理警情的警察一定要考虑到采取更高一级的武力手段。只有这样才能达到防范于未然的效果,才能在保全自己安全的前提下更好的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五、建议
(一)加强警械、武器装备的配置
装备是硬实力,没有装备就没有技战术,装备在实战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保障作用。实战中,优良的装备首先可以起到保护我们警察自身安全的作用。多次实战经验证明,装备配备精良的队伍,在处置事件时往往事半功倍,真正达到以最小代价换取最大胜利。
(二)加强警械、武器应用技能训练
公安机关要加强基层民警警务技战术、心理素质等训练。基层公安机关领导一定要加以重视,重视了,才能使训练落到实处,否则就可能流于形式,不只是民警不能很好的掌握相关技能,还会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同时民警的执法能力也会进一步弱化。只有加强基层民警警械、枪支临战应用训练,才能给执法民警在人身安全上更大的武力保障,从而减少民警不用、错用、滥用警械、武器次数。在处置各种暴力事件时,处置警情的民警才能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胜利,成功处置系数才会增加。
(三)执法警察要提高安全意识以及警械和武器操作意识
新时期,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收入两级分化,加之国外敌对势力渗透,造成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为重点的刑事犯罪危害加剧。甚至在一些区域暴恐事件时有发生,我们公安机关面临着如何尽快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如何增强和维护社会稳定、如何高效打击犯罪等多重考验。警察这份职业在工作中造成的伤亡已经成为和平时期伤亡最重的职业,警察执法中自身的生命与安全已经成为当下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造成这样的现状除了社会治安管控难度加大原因外,也与我们警察自我保护的技能差,自我保护的安全意识淡薄有直接的关系。如何加快改善、解决及强化由执法活动引发的执法安全意识已经成为重中之重。意识是行为的前提。警察在执法时必须养成执法的安全保护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将执法中合理、合法、有效的保护措施变成自己执法工作中的行为习惯,并坚持贯穿到每次的执法过程中。
[1]朱俊杰.浅析我国“当场击毙”行为的正当性—从庆安火车站枪击事件谈起[J].法制与社会,2015,(7).
[2]公安部政治部公安民警警械武器使用训练教程(试行) [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6.
[3]黄庆畅.警方检方调查庆安事件认定——民警开枪依规合法[N].人民日报,2015-05-24.
Reflection on! Effective Lawful Application of Force by On-spot PoliceA Case Study of the Disposal of“ 5.2”Qing'an Incident
WU Jie
(Hunan Police Academy,Changsha,Hunan,410138)
Force must be applied reasonably,legally and effectively by police when enforcing the law on the spot.This paper fully affirms that the enforcement procedure is reasonable,lawful and effective,the situation assessment is appropriate,the circumstance judgment is accurate,and the police emergency shooting skills are perfect in disposal of”5.2”Qing'an incident.But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such as backward of the provision of police force,short of police instrument using skills and so on.ln order to solve this problem,the stereotypes must be broken so that on-spot police can use their apparatuses or weapons in a reasonable,lawful,effective and standardized manner.lt is pointed out that the force degree is determined pursuant to the seriousness of the situation variation and it is also put forward that rigorous training must be strengthened on the techniques in using police apparatuses and weapons.
law enforcement police;means of force;lawfulness and effectiveness
D631.43
A
2095-1140(2015)06-0112-06
(责任编辑:落落)
2015-08-09
2015年湖南省科技厅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研究)面上项目“冷兵器暴力袭击下警民应急性防控研究”(20152K30707)
吴洁(1976- ),男,湖南湘西人,湖南警察学院警体部讲师,主要从事警务实战技能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