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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经营和市场:土地所有权分割的三个层面*——马克思土地所有权分割理论续探

2015-03-26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所有权层面分配

周 猛

(湖南医药学院,湖南 怀化 418000)

土地所有权分割理论是马克思土地产权制度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马克思土地所有权分割理论,土地所有权是可以分割的,[1]P496土地所有权分割存在着内容分割和级次分割两个层次,分配、经营和市场是土地所有权分割的三个层面。但学界在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问题的研究、特别是在有关“土地所有权分割(或分离)”问题的研究中,有些学者没有注重层面的区分。探析马克思关于分配、经营和市场层面的土地所有权分割思想,有利于我们厘清不同层面的土地所有权分割关系。

一、马克思关于分配层面的土地所有权分割思想

在分配层面,马克思是把所有权分割作为土地分配的一种形式来进行分析的,通过土地分配形式与所有权制度之间关系的分析,揭示了社会成员之间的土地分配关系。马克思在1857—1858 年所撰写的《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简称《各种形式》)中,详细地分析了亚细亚、古典古代、日耳曼三种公社的土地分配形式和所有权制度,体现了马克思关于分配层面的土地所有权分割思想。

(一)所有权分割:土地分配的一种形式

马克思认为,土地属共同体和成员共同所有,在共同体和成员之间如何分配,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分配,主要取决于生产力水平、共同体性质、共同体和成员的共同意志。通过对马克思关于亚细亚、古典古代、日耳曼三种公社土地分配形式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所有权分割是土地分配的一种形式,并且存在着内容分割和级次分割两个层次。

在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中,马克思分析的土地分配形式是:全部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分割,即狭义所有权和其所衍生的权利束在共同体和成员之间的分割。全部土地所有权属总合的统一体,占有权和使用权属公社和个人,是狭义所有权和其衍生的权利束在总合的统一体、小共同体和成员之间进行的一种分配。土地分配形式是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分割。

在古典古代的所有制形式中,马克思分析的土地分配形式是:私有地所有权的级次分割,即狭义所有权的终级所有权(或一级所有权)和次级所有权(或二级所有权)在共同体和成员之间的分割。“土地为公社所占领,是罗马的土地;一部分土地留给公社本身支配,而不是由公社成员支配,这就是各种不同形式的公有地;另一部分则被分割,而每一小块土地由于是一个罗马人的私有财产,是他的领地,是实验场中属于他的一份,因而都是罗马的土地;但他之所以是罗马人,也只是因为他在一部分罗马土地上享有这样的主权”。[2]P478显然,公有地没有分配,分配的只是私有地,私有地的一级所有权属共同体罗马公社所有,二级所有权属成员个人所有。土地分配形式是土地所有权的级次分割。

在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中,马克思分析的土地分配形式是:私有地全部所有权的分配。日耳曼的土地也分为了两部分,私有地的全部所有权分配给了成员,公有地没有分配,属公社所有,成员共同使用,“因为贵族在较高的程度上代表共同体,所以他们是公有地的占有者,并且通过自己的被保护民等等来利用公有地(后来便逐渐地据为己有)”。[2]479私有地的所有权在这里没有分割,而是全部分配给了成员所有。

在马克思看来,在一定的所有制下,土地有多种分配形式:既可以分配,也可以不分配;既可以把全部土地用来分配,也可以只把部分土地用来分配;既可以把土地的全部所有权分配给成员,也可以只把部分所有权分配给成员。而部分土地所有权分配的前提必然是所有权分割,所以,所有权分割是土地分配的一种形式。

(二)土地分配形式决定所有权制度形式

共同体的性质决定所有制,所有制决定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性质,但土地分配形式决定所有权制度的具体形式。亚细亚、古典古代和日耳曼公社虽然都是“劳动的个人对其劳动的自然条件的原始所有制”,[2]P470但由于土地分配形式不同,所有权制度的具体形式也就各不一样。

亚细亚的所有制表现为公有制,在这种情况下,单个人只是占有者,决不存在土地的私有制。亚细亚的所有制之所以表现为公有制,是因为其土地分配形式是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分割,是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在总合的统一体、小共同体和成员之间进行的一种分配。总合的统一体是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公社是世袭的占有者或实际所有者,成员个人只是占有和使用者。

古典古代的所有制表现为国家所有同私人所有相并列的双重形式,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后者被前者所制约,因而只有国家公民才是并且必定是私有者,但另一方面,作为国家公民,他的所有又同时具有特殊的存在。古典古代所有制的这种具体形式,也是由其土地分配形式来决定的,因为所有土地都为公社所有,公有地没有分配,分配的只是私有地,即私有地的所有权级次,私有地的一级所有权仍然属公社所有,只是把二级所有权分配给了成员,成员只是私有地的二级所有权人。

在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中,公社所有制仅仅表现为个人所有制的补充形式,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所有制表现为公社所有制的基础,而公社本身,除了存在于公社成员的集会中和他们为公共目的的联合中以外,完全不存在。日耳曼所有制形式之所以是公社所有制仅仅表现为个人所有制的补充形式,也是由日耳曼公社的土地分配形式所决定,即公有地没有分配,属公社所有,私有地的全部所有权分配给了成员。[3]

二、马克思关于经营层面的土地所有权分割思想

在经营层面,马克思是在一定社会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下,通过把所有权分割作为土地经营的一种形式来进行分析的,揭示了不同社会土地所有权制度下,土地经营层面社会成员之间的生产关系。一方面马克思从历史的角度,在分析不同社会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同时,也分析了土地经营形式;另一方面恩格斯在研究法德农民问题时,提出了无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后按土地入股的合作社经营设想,体现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经营层面的土地所有权分割思想。

(一)土地所有权分割:土地经营的一种形式

从马克思对不同社会制度土地经营情况的分析、恩格斯按土地入股的合作社经营设想和我国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土地经营形式的探索来看,土地经营有多种形式。

按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来分,主要有土地所有者经营和非土地所有者经营两种。[4]P121-122土地所有者经营,即土地所有者在自己所有的农用土地上以农业为目的经营,如公有制下的原始公社所有、成员共同经营,我国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私有制下的奴隶主、自耕农的经营等。非土地所有者经营,即非土地所有者在他人所有的农用土地上以农业为目的经营,如封建地主把土地出租给农民耕种、大土地所有者把土地出租给农业资本家经营等。

按所有权主体成员范围来分,也有所有权主体成员经营和非成员经营两种。所有权主体成员经营,即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在共同体与成员之间的分离,如我国当前农村集体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非所有权主体成员经营,即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在共同体与非成员之间的分离,如我国当前农村“四荒地”的其他方式承包经营。

按土地数量与经营规模变化来分,主要有等规模经营、分解小规模经营和合并大规模经营三种。等规模经营,即土地数量与经营规模不变的经营,如我国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等。分解小规模经营,即所有者把土地分解为小块由不同的经营者经营,如我国当前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等。合并大规模经营,即所有者把小块土地合并经营,如恩格斯指出的“一个村庄或教区的农民——在丹麦有许多大的个体农户——应当把自己的土地结合为一个大田庄,共同出力耕种,并按入股土地、预付资金和所出劳力的比例分配收入。”[5]P499就是一种由小土地所有者按土地入股组成的合作社规模经营。我国当前对农民所引导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都属这种形式。

从以上土地经营的各种形式可以看出,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以所有权的分割为基础和实现条件的,所以,土地所有权分割是土地经营的一种形式。

(二)土地所有权分割: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的前提和实现条件

土地经营权属经营层面的范畴,是经营层面的一种土地产权。经营权与土地所有权可分可合,当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为一体时,经营权以所有权为基础,是一种包含了全部所有权的经营权;当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时,二者分别属于不同的主体,经营权只能以部分所有权为基础,是一种包含部分所有权的经营权。当然,与所有权相分离的经营权究竟包含哪些所有权,则取决于所有权人与经营者之间的约定,并且只能是由所有权所衍生出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束。

封建社会的地主、资本主义社会的大土地所有者,要实现非自主经营,就必须分割土地所有权,将以使用权等权利内容为基础的经营权出租给农民和资本家。我国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也是以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分割为前提和实现条件,是一种分解小规模经营,承包经营权也是一种以所有权内容为基础的土地产权。无论是恩格斯提出的土地入股的合作社经营设想,还是我国当前所引导的各种新经营主体经营形式,都是以土地所有权分割为前提和现实条件,都是在政府的作用下现实的一种合并大规模经营。

三、马克思关于市场层面的土地所有权分割思想

在市场层面,马克思也是在一定社会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下,通过把所有权分割作为土地流通的一种形式来进行分析的,揭示了不同社会土地所有权制度下,土地市场层面社会成员之间的土地交换关系。马克思关于市场层面的土地所有权分割思想,主要体现在马克思的地租理论中。

(一)所有权分割:土地流通的一种形式

由于土地的特殊性,市场上的土地流通与普通商品不同,只能是所有权的流通。根据所有权主体的意志和政府的限制,土地可以流通也可以不流通;既可以把全部土地用来流通,也可以只把部分土地用来流通;既可以把土地的全部所有权用来流通,也可以只把土地的部分所有权用来流通。部分土地所有权的流通的前提同样也必然是所有权分割。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和土地价格学说就是马克思通过对市场土地出租、土地买卖的分析研究,在批判地继承前人理论的基础上创立和发展起来的。马克思地租理论、土地价格学说告诉我们,市场层面的土地流通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1.土地买卖,即全部土地所有权流通,简称土地所有权流通。马克思指出,土地价格“不过是地租资本化的另一种表现。实际上,这个购买价格不是土地的购买价格,而是土地所提供的地租的购买价格”。[6]P695马克思认为,土地作为所有者的财产,可以买卖,有价格,但它不是价值的货币表现,而是地租的买卖价格。购买土地,就等于得到了获得地租的权利;出卖土地,就等于放弃获得地租收入的权利。因此,土地价格的实质是地租收入的资本化。

2.土地出租,即部分土地所有权流通,简称土地使用权流通。马克思对前资本主义、资本主义地租的分析,都是以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分割,即狭义所有权和其所衍生的权利束的分割为实现条件的。无论是劳动地租、实物地租还是货币地租,在本质上都是剩余劳动的外部表现形式,都是土地使用者为获得土地使用权而付出的代价,体现了封建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关系。资本主义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在本质上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也是农业资本家为获得土地使用权而付出的代价,但它并不影响农业资本家获得平均利润,体现了土地所有者与农业资本家共同剥削农业工人的经济关系。

(二)所有权内容分割:地租的实现条件

土地所有权是地租产生的前提。任何形式的地租都是以土地所有权存在为前提,“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个人意志的领域。”[7]P703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土地所有者凭借对土地的所有权而获取收益,这种收益在形式上表现为地租。无论是封建地主还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大土地所有者,都是凭借对土地的所有权而获得地租的,所有权性质不同,地租的性质也就不一样。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是地租的实现条件。在封建社会土地所有权制度下,土地为封建地主所有,处于半依附的无地农民只能向地主租种土地;在资本主义社会土地所有权制度下,农业生产者是失去土地的自由农业工人,大土地所有者自己不经营土地,而是把土地出租给农业资本家经营。地租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从土地使用者那里获得的报酬。资本主义地租是土地使用者由于使用土地而缴给土地所有者的超过平均利润以上的那部分剩余价值。如果土地所有者自己经营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结合在一起,尽管农业工人创造的超过平均利润以上的那部分剩余价值仍然客观存在,但并不是地租形式;只有在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情况下才能取得地租形式。

四、制度、经营和市场层面土地所有权分割的联系和区别

通过对马克思关于分配、经营和市场层面土地所有权分割思想的探析,我们可以清晰的发现,分配、经营和市场是土地所有权分割的三个层面,不同层面的土地所有权分割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一)都是对所有权进行的分割,但分割层次不同

共同体性质和所有制一定,土地可以有多种分配形式,所有权分割是其中的一种主要形式。在《各种形式》中,马克思分析的亚细亚公社的土地分配形式就是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分割,古典古代公社的私有地分配形式则是土地所有权的级次分割。这表明,分配层面的土地所有权分割既可以是所有权的内容分割,也可以是所有权的级次分割,土地所有权分割有内容分割和级次分割两个层次。

在马克思对各种社会形态土地经营形式的分析和恩格斯提出的按土地入股的合作社经营设想中,都只提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这一种经营形式,说明在土地经营层面的土地所有权分割,也只存在内容分割这一种层次。

在地租理论中,马克思无论是分析前资本主义地租还是资本主义地租,都没有涉及到土地所有权的级次分割,只分析了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分割,即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这表明,在市场层面作为土地流通形式的土地所有权分割,也只能是所有权的内容分割。

当然,马克思在土地价格学说中还分析了土地所有权的流通问题,但他分析的不是土地所有权的级次分割,而是土地的买卖,即土地所有权在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换。在市场层面作为土地流通形式的所有权分割,之所以只能是内容分割,而不能是级次分割,根源主要在于土地所有权的排他性特征。

(二)都是所有权主体意志的表现,但所有权主体不同

在决定和影响土地所有权分割的因素中,生产力是决定因素,共同体性质是前提,所有权主体意志是主观因素。生产力水平和共同体性质一定,所有权主体的主观意志就是关键。

在分配层面,共同体性质决定所有制性质,土地所有权制度是所有制的具体形式,在土地所有权制度确立之前,所有权主体是由成员组成的社会共同体,所有权主体意志来自于成员的个人意志、共同体意志及二者之间的力量对比。而经营和市场层面,是在所有权制度确立之后,在一定的所有权制度下,土地所有权主体可以是个人、小共同体或国家共同体。但对于个人而言,土地是私有财产,如何经营、流通除了国家对土地经营、流通政策的限制外,则完全取决于个人意志。

(三)都会对土地产权制度产生作用,但作用具体对象不同

虽然土地产权制度的性质取决于共同体、所有制的性质,但分配层面的土地分配形式、经营层面的土地经营形式和市场层面的土地流通形式,都会对土地产权制度产生作用。只不过是作为土地分配形式的土地所有权分割作用的是土地所有权制度,作为经营形式的土地所有权分割作用的是土地经营制度,而作为土地流通形式的所有权分割作用的是土地流通制度。

(四)都能体现社会关系,但体现的层面不同

作为土地分配形式的土地所有权分割,是通过土地所有权制度层面的土地分配关系,来体现共同体性质和成员之间的社会关系;作为土地经营形式的土地所有权分割,是通过土地经营层面的生产关系,来体现共同体的性质和成员之间的社会关系。而作为土地流通形式的土地所有权分割,则是通过市场层面的交换关系,来体现共同体的性质和成员之间的社会关系。

综上所述,根据马克思土地所有权分割理论,土地所有权分割存在着内容分割和级次分割两个层次,分配、经营和市场是土地所有权分割的三个层面。不同层面的土地所有权分割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探析马克思关于分配、经营和市场层面的土地所有权分割思想,既有利于厘清不同层面的土地所有权分割关系,又有利于指导当前的土地产权流转实践。

[1]洪明勇.马克思土地产权制度理论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 卷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3]周猛.从“公社的各种形式”看马克思的土地所有权分割思想[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14,(4).

[4]丁关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初论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立法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7]马克思.资本论(第3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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