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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长四必”侦技一体化现场勘查新态探究

2015-03-26魏晗曦沙贵君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12期
关键词:勘验侦查员物证

魏晗曦,沙贵君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沈阳110035)

“一长四必”侦技一体化现场勘查新态探究

魏晗曦,沙贵君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沈阳110035)

犯罪现场提取的痕迹物证等客观证据是侦查破案、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在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和司法改革深化的当下,刑事执法对证据的要求越来越高,如果缺少客观证据,即使抓捕犯罪嫌疑人取得了口供,也很难在法庭上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一长四必”新现场勘查理念的提出,确定了刑侦人员在犯罪现场勘查工作中,要施行必勘、必采、必录、必比的工作机制。“侦技一体化”新模式便是科学落实“一长四必”的新机制,通过对侦查人员的现场勘验技术的培训,从而减轻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量,使他们从小案、普通案件中解放出来,投入更多精力到要案、大案中去,有利于提高侦查部门的破案率,降低由于技术问题导致的错案率,走出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的现场勘查新路。

一长四必;侦技一体化;现场勘查

2013年10月,公安部在北京召开了“启动刑侦情报实战研判工作会议”,对现场勘查工作提出建立“一长四必”的新工作机制。“一长四必”即在县市区公安局长对现场勘查工作负总责的情况下,侦查员要对全部刑事案件实行“必勘、必采、必录、必比”的工作模式,尤其是小案、个案的现场勘查工作更要做到“四必”。在“一长四必”的新机制中,没有明确界定现场勘查的主体人员性质,把裁定权给了县、市(区)公安(分)局长。这为“侦技一体化”的新勘查模式开辟出一条新的道路,同时又对勘查范围、勘查内容、勘查效能等方面进行了新的突破,是一次革命性的进步。全国公安机关全面、科学、有效地落实“一长四必”新机制,将有助于公安机关全面开展打击犯罪的工作。

一、犯罪现场勘查的现状

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工作施行的是刑事科学技术人员“统勘”的模式,辖区内的所有犯罪现场都是由公安机关的技术人员承担,其他刑事侦查人员则不参与现场勘查工作。以滨州市为例,滨州市有刑侦民警310人,其中侦查员192人,刑事科学技术人员76人。按照滨州市近三年年均刑事发案13000起计算,将所有现场勘查工作交给技术人员来做,人均每年需勘验170多起,平均每周3起。在目前侦查部门对个别小案、一般性案件不勘查的情况下,技术人员每周勘验3个现场,勘验完现场还有大量的绘图、信息录入、制作材料等工作,使得技术人员的工作时间较长。“一长四必”要求侦查破案工作人员对现场做到“必勘”,这直接导致技术人员工作量增大、超负荷运转、疲劳厌战。由于技术人员的超负荷运转、疲劳厌战,导致许多一般的刑事案件现场即使勘查了现场,勘查质量也不高,该提取的未提取,该分析的未分析,导致提取的痕迹物证作为诉讼证据的证据力不强。滨州市2011年全市现场物证提取率为43.3%,现场指纹、足迹、工痕、生物检材提取率分别为12%、28%、9.7%和13.6%。由于我国现场勘查工作长期处于侦技分离的状态,导致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形成两股力量,形成工作沟通壁垒,出现侦查员不懂得现场勘验、检查技术,技术人员不懂得办案的弊端。技术人员工作量大、工作质量低、效率低,在现场唱独角戏;侦查人员无法掌握现场的第一手资料,办案凭经验,不善用现勘鉴定结论,进而侦查破案效率低。

二、侦技一体化:全警勘查新模式

基于我国现场勘查技术人员与侦查人员在工作中脱节,同时还存在工作沟通壁垒的现状,技术人员本就工作任务繁重,工作质量不高,如果一味盲目地推行“一长四必”新机制,只会继续增加技术人员的工作量,进而导致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质量及效率的进一步弱化,还会引起技术人员的抵触心理,不利于刑事侦查工作的开展。同时,也会严重制约“一长四必”新机制的有效实施。由此可见,为了科学地、深入地贯彻落实“一长四必”新机制,对目前现场勘查体制的改革迫在眉睫。“侦技一体化”的新模式打破了现有勘查的体制,加强了技术人员与侦查人员之间的工作沟通与交流,打破了技术人员和侦查人员工作沟通的壁垒。“侦技一体化”要求侦查人员投入到现场勘验、检查的工作中去,甚至在小案犯罪现场侦查员可以独立完成现场勘验工作。这样减轻了技术人员的工作量,同时使侦查人员能更深刻全面地认识现场,更有效地提取痕迹物证;技术人员可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重大刑事案件的现场勘验工作中去,有助于提高犯罪现场痕迹物证的发现率和提取率,提高现场勘验的效率。在减轻技术人员工作压力的同时,侦查人员积极投入到小案现场的勘查工作,切实提高了公安侦查部门对现场的勘验率,落实了对现场“必勘”的要求。

然而,改革要于法有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查或检查。这表明,《刑事诉讼法》明确了侦查人员勘验、检查犯罪现场的主体资格,也表明了“侦技一体化”的合法性,使“侦技一体化”新模式有法可依。

面对现场勘查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在不增加警力的情况下,培养既是侦查员,又是技术员的复合型人才迫在眉睫。以刑侦部门全警勘查为切入点,让侦查人员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学习如何勘验现场,并负责一般案件的现场勘查任务。技术人员则在侦查人员的引导下,以侦查员的视角勘验现场,以提取到更有价值的痕迹物证,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简而言之,“侦技一体化”就是让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大环境的基础上学习、掌握现场勘验的基本技术,让技术人员学习侦查办案的基础思路,带着侦查员的思维勘验犯罪现场,使得侦查与技术有机结合,达到现场勘查的高效、高能。

在任何一个新模式、新思路实践的过程中,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都会遇到或大或小的瓶颈。侦查人员接触刑事科学技术之初,积极性和热情度相对较高,但在实际操作现场痕迹物证的提取后,由于专业知识不够和专业技术不娴熟,提不到有效的痕迹物证,同时必勘、必采之后要必录、必比,明显加大了侦查人员的工作量,势必会减弱侦查人员的工作热情,同时也会对“侦技一体化”的工作模式产生质疑。为此,刑侦工作的有关领导要对刑侦一线的侦查员多鼓励、多引导。同时,应定期开展刑事科学技术培训,在勘验入室、街面、涉车等现场时,可以将技术员与侦查员捆绑式组合,让技术员在实际案例中帮助侦查员更快、更好地学习勘验基本功,使侦查员能够尽快地独立地勘查一般刑事现场。与此同时,公安机关还可以与公安院校合作,将一线的侦查员、技术员分期分批送到公安高校,接受系统的、全面的、专业的、有针对的封闭式培训,让侦查员在学校系统地学习刑事科学技术,掌握不同案件现场的勘验方法;让技术人员在学校深刻理解侦查思路,建立刑事案件整体观念,从而提升刑事犯罪现场勘查信息和基础信息的综合研判能力。

以专业的队伍建设来支撑“侦技一体化”工作新模式,以“侦技一体化”工作新模式来贯彻落实公安部提出的“一长四必”的工作新机制,从深层次提升民警对侦查破案的思路,再造案件侦查破案新流程,推动公安刑侦工作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三、侦技一体化构筑“一长四必”新机制

2013年9月,郭声琨部长在全国公安厅局长座谈会上,明确提出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创新打击犯罪的新方法,进一步建立完善“统一指挥、情报主导、合成作战、高效打击”的新机制。公安部五局在同年年底以“一长四必”为切入点,部署创建了“统一组织、现场勘查、情报研判、侦查经营、整体移诉”为内容的打击犯罪的新机制。“一长四必”即县市区公安局局长对现场勘查工作总负责,侦查员对全部刑事案件,尤其是一般刑事案件、小案的现场要做到现场必勘、痕迹必采、信息必录、信息必比。“一长四必”的立足点就是要达到对案件现场的必勘必检,结合当下数据信息的社会背景,它的着力点就是对现场痕迹物证的传统提取技术以及视频、基站等新证据全面的采集、录入、比对。其中视频、基站的技术侦查手段就是侦查向技术的融合,是“侦技一体化”的重要实践基础。

(一)全局统筹,“一长”负责

“一长四必”的关键在于“一长”。只有将军指挥得好,队伍才能打胜仗。在各县市区公安局局长负总责的基础上,还应确认各级“一把手”为重要负责人,对自己辖区内的刑事案件现场的勘查工作负主要责任,同时应对具体案件定时间、定人员,深入研究,细化组织实施方案,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各县市区公安局局长还应不定期地下基层,了解基层办案民警的实际办案条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要切实解决阻碍办案民警的各种障碍,营造重视现场,重视业务的良好环境。

(二)科学分工,必勘必采

要保证必勘必采的有效施行,就要对侦查人员、技术人员对现场勘查工作以及案件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分类。

公安刑侦部门可以就现场的类型,将现场按照案情的内容、涉案金额的大小、危害结果的程度、现场的复杂与破坏程度及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几个方面进行分类。小案、一般的刑事案件现场由培训后的侦查员勘验,刑事技术人员负责勘验结果的质量把关;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由技术人员负责现场的勘验,侦查人员协助勘查。对于命案等社会影响恶劣、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现场,应聘请市局或省厅的物证检验技术人员勘验中心现场,侦查人员负责外围现场的保护、访问等其他工作。合理地划分案件现场、科学地分配勘查任务,形成现场的分级分类勘查模式,才能确保每一个现场都能做到必勘必采。

同时,术业有专攻。大多数的案件现场勘查任务交给侦查人员以后,专业技术人员应注重对侦查员在现场勘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指导、修正,切实提高侦查员的现场勘查水平。这样能让专业技术人员从繁重的工作压力中解脱出来,让他们全身心投入到重大、复杂案件的现场勘验工作中去,更好地协助侦查员侦破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提高公安刑侦部门的破案率。

随着即时通讯和视频卡口以及网络的普遍应用,现代社会的案件现场有了全新的内涵。在大数据时代,我们需要树立“大现场”的理念,不仅要采集有形的痕迹物证,还需采集无形的痕迹物证,实现犯罪现场全方位、全时空的采集。

(三)责任划分,必录必比

合理划分技术人员、侦查人员的勘查责任,切实落实必录必比要求。侦查员和技术员在现场提取到的大量痕迹物证以及其他信息,只有及时、准确、规范地将其录入到相关系统,才能形成有效、客观、标准的信息资源,才能被正确地使用,发挥出应有的侦查效益。合理的分类是达到有效、客观、标准的先决条件。但是,从现场采集到的勘查结果种类繁多,录入系统的要求又比较严苛,这无疑加大了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日常的工作量,使得技术人员从现场勘验的重担中摆脱后,又跌入录入的漩涡。而且此类工作更多是程序性、较为枯燥又费时的工作。所以,只有将公安刑侦民警的工作进行合理分工,依据责任划分,切实减少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程序性的工作,让他们将有限的精力全身心投入到侦查破案中去,才能提升当下公安刑侦部门的破案率。以滨州市为例,滨州市公安局争取政府出资,聘用了文职雇员协助民警完成录入等专业技术要求不高、占用精力又很多的繁琐工作,为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减轻负担,有效提高了侦查工作效率。

四、总结

随着我国司法进程的不断深入和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完善,刑事司法程序越来越严格、越来越规范、越来越科学。公安刑侦部门只有始终保持刑事技术工作的合法性、科学性、先进性及权威性,向更高层次看齐,向更高目标发展,才能更好地完成刑侦工作。“侦技一体化”是切实做好“一长四必”的有效侦查模式。只有不断改进刑侦部门工作模式,坚持问题导向,合理分工,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才能切实贯彻落实和有效推进“一长四必”新机制。

[1]庞浩,刘赟.“一长四必”现场勘查机制探究——以广西公安现场勘查为例[J].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3).

[2]滨州市公安局“一长四必”工作调查报告.

D631.2

A

1673―2391(2015)12―0017―03

2015-08-21 责任编校:边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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