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委党校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座谈摘要
2015-03-26王喜权
王喜权
哈尔滨市委党校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座谈摘要
王喜权
编者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为深入贯彻全会精神、研究全会决定,哈尔滨市委党校组织教研人员进行了座谈研讨。现摘编部分学者的发言,以飨读者。
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司法公正;依法执政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部署
卢琰华(党风廉政教研部):首先,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明了全面实现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将其具体化了。而且这个目标突出了“全面”的特征,即将法治建设放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大局中,法治建设要围绕这个总体布局进行;体现在法治建设的路径上,使法治建设的主体涵盖了国家、政党、政府、社会,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体现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上,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其次,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明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的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组成部分,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保障。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法治的道路,不是人治的道路。要结合中国国情来推行法治,法治必须解决中国当下问题。
再次,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法治问题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指出要以宪法为统帅,忠于宪法,依宪治国;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共同推进、一体建设的法治新方略,指明了管住权力,促进公正的法治新目标。这些思想对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已经和正在发挥重大作用。《决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方面,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表述之后,加上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必将对我国法治建设起到重要的引领和政治保证作用。
此外,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还确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
李雪松(党风廉政教研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行政首先要依宪行政”。依宪治国就是建立在宪法神圣的理念之上,通过法定程序,将我们党所代表的人民利益、人民愿望上升为宪法法律,为了维护每个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而加强立法保障、限制政府权力、实现司法的独立和公正,以立法、司法、行政的合法性来保障宪法法律权威。宪法内容上的根本性决定它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是其他一切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同时,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对公民权利的确认和保障是宪法的主要内容之一,更是宪法的核心价值所在。宪法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民主制度的实施有效地规范权力,使权力变得谦逊,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成为政府行使公权力的边界。宪法确认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我们党执政的依据,习近平总书记说,对这一点,要理直气壮、大张旗鼓的讲,丢了宪法也就丢了我们党执政的依据。
坚持依宪治国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让宪法设计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各项要求在实际生活中得到体现,使这颗“橡皮图章”硬起来,发挥出立宪当初设想的政治功能;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立法体制,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通过依据宪法制定的“子法”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实现“母法”—宪法的间接实施;要健全和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一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程序对宪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要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让全社会更加尊重宪法,认识和了解宪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赵晖(经济学教研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这一重要论述,充分揭示了市场经济与法治经济的内在一致性,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完善提供了明确思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至今最大的瓶颈就是法治水平落后于经济发展水平、法治水平制约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解决中国经济转型升级问题,必须加快推进法治经济建设。具体而言,《决定》主要从三个方面弥补中国转型升级的法治短板:第一,确保立法不走样。即要明确立法方向,制定符合经济规律的良法。第二,确保司法的专业与中立。一是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解决各级党委政府违法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问题;二是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三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升司法机关裁判的专业性。第三,确保执法的力度强。《决定》明确指出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为大幅改善法院生效判决执行水平指明方向。
随着《决定》中提到的改革措施陆续出台,改革红利会逐步释放:第一,经济立法会加快进行。《决定》明确提出要组织编纂民法典。第二,市场经济秩序整顿力度会增强。《决定》对于行政执法确定的总的改革方向是综合行政执法,并且明确提出要大幅削减县级执法队伍。第三,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会空前加大。《决定》针对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作出明确规定。第四,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预期会更加明确。《决定》提出要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切实保障司法公正
刘洪俭(哲学教研部):“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公正的核心价值取向,尤其要善于发挥司法公正的引领作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首先,不断健全司法制度。司法制度在整个国家制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现实中司法制度还存在很多弊端。如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问题十分突出。所以,不断健全司法制度,就必须把公正的核心价值取向贯彻到顶层制度设计当中,进而规范司法行为、监督司法活动,使其更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现实需要。
其次,严格规范司法行为。规范司法行为就是要求我国各级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授权、按照司法程序审理和裁处有关争议或纠纷。近年来,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案件屡见不鲜,出现了很多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所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就是要在司法机关大力弘扬公正的核心价值取向,通过司法活动使执法公正的行为得到褒奖,执法不公的行为得到相应的惩处,进而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再次,依法监督司法活动。依法监督司法活动,就是要规范和约束司法权的行使,纠正以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突出问题。一要不断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二要不断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保证人民享有依法监督司法活动的权利,构建一个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运行机制;三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司法工作队伍,使他们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代表。
形成全民法治观念
史雪(科社教研部):从依法治国理念的酝酿产生到将其载入宪法作为我国当前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再到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全会形式专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基本遵循。法律自身的公正性使法律权威得以树立,使人民内心拥护和信仰法律,形成全民法治观念。
全民法治观念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法治文化确立的过程,首先要增强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办事的能力。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自身的法治文化素养,恪守法治对领导行为的约束。作为领导干部,要将学法、知法和用法统一起来,做到知行合一,严格在法律规则和法定程序的框架内办事情,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树立法治权威,增强群众的信任度和认可度。
在推动法治社会建设中,公民法治意识的形成最为关键。只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依法治国才能顺利实施,并形成全民法治观念。作为人民群众,应该切实履行公民基本义务,增强法治意识。全民法治观念的形成并不是自下而上的群众自觉的意识运动。通过健全普法宣传机制、落实各级党和政府对普法工作的责任,坚决把全民普法宣传教育做到实处,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凝聚依法治国基本共识,并使公民法治观念作为国民素质的一个重要考量,引导全社会自觉践行法律制度规范,淬炼法治文明。同时,需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促进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的常态化,把法的作用贯彻到社会治理的每一个细节。同时,还要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强化各级社会组织传输法治文明的纽带作用。全民对法律的信奉建立在法律服务人民、法律依靠人民的基础之上。
全社会法治共识的凝聚需要一系列的具体行动。法治文明的阳光应该普照在每一项社会公共服务事业中,要积极推进城乡全覆盖的法律服务体系,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用法律作为手段改善民生状况、维护群众根本利益。
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
尹鸿雁(行政管理教研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这透露出来一种信息:要注重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社会矛盾,尤其是要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法律制度的建设。国家要建立起一套完备科学的法律体系,为公民提供法律保护。要通过健全的法律程序,保障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公正立法,使得所立之法能充分反映广大人民利益要求和呼声。对于公民不同的甚至相互对立的价值追求及利益主张,政府给予每一位公民充分的表达机会,并通过平衡,使得各种利益冲突与争执、怀疑甚至是对抗,都保持在一种秩序的范围之内,并消化在法治之中,而不是诉诸强权与暴力。对于社会弱势群体习惯用极端的方式解决问题,我们要用法治的精神指引他们解决问题。可以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凝聚人心,凝聚力量。另一方面,法治中国的建设,不仅仅限于法律制度的建设,还在于法治的精神成为社会成员的共同信仰和自觉的行为准则。民众的法治信仰从何培养?与其延续近代百年的治乱循环、每十几年来一次急风暴雨式的口号宣传,不如在具体制度中让民众逐渐学会用法治思维和方式解决遇到的问题。法治是群众路线的应有之义,尤其在基层维权和矛盾化解中,要使每一位公民都有能力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该成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中的关键。对于当代中国的政府与公民而言,法治不仅应该成为一种新的国家治理方式更应该成为一种新的生活方式。
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万春利(科社教研部):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法治工作队伍”的提出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一个亮点,标志着法治工作队伍的主体范围比过去通常所讲的政法队伍有所扩大,外延更广,包括由立法、执法、司法人员构成的法治专门队伍;由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等构成的法律服务队伍;由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以及专兼职教师构成的高水平法学专家团队。因此,法治的人才培养和组织建设成为构建国家治理体系和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前提。
依照《决定》要求,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途径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建设高素质的法治专门队伍,重点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的理想信念和法治理念教育,推进法治专门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二是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重点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严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同时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三是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重点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教育及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打造既有法学理论支撑又富有实践经验的法学专家团队。
遵行党内法规 坚持依法执政
徐新彦(党史党建教研部):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因为中国共产党是一党长期执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关键位置。党的依法执政活动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同时,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拥有8 600万党员的巨型政党,党的领导和自身建设任务异常繁重,一套明晰、管用、权威的党内法规是保证党的集中统一和坚强战斗力所必须的。由于中国共产党的特殊地位,党内法规的重要作用更加凸显。它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
首先,法制是一个公民的行为底线。党内法规是一个党员的行为规范,而且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这就说明,只要一个党员能够模范地遵守党内法规,他就不可能违反法律。如果全党都能模范地遵守党内法规,党就在依法执政的道路上大大迈进了一步。
其次,党员领导干部的特殊身份决定了党要依法执政。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党员干部必须严格一体遵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认定各级党政干部都属于公务员,内在要求了党委的领导干部也要按照公务员的要求依法行政。如果所有干部都能做到依法行政,党委的依法执政也应该是顺理成章的。
最后,党政一体化的体制决定了党委要依法执政。党政一体化体制下,党内的很多事务离不开国家政权机关的支持,因此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之下,党委和国家政权机关之间应该是一种分工合作关系。因此,党内法规和国家的行政性法律法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服务于人民民主专政这个国家政权。党委在整个体制中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大政方针和推荐重要干部,而具体事务由国家政权机关来处理。如果党委能够努力做到党的领导与支持国家政权机关独立负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相结合,党委在实践中已经做到了依法执政。
[责任编辑:梁桂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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