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根本性质
2015-03-26宋连胜赵黎明
宋连胜,赵黎明
(吉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长春130012)
协商民主是20 世纪末西方兴起的一种民主理论与实践。而民主协商制度则早于半个世纪以前,就已经在中国作为一种民主制度被付诸实践。协商民主理论并非西方独有,在中国,政治协商作为协商民主的形式之一,经过60 多年的实践,已经逐步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之一。民主协商,即政治协商,是协商民主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是对国家和地方大政方针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在决策前和执行中的协商。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关于协商民主理论的提出和阐释,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对协商民主的认识更加深入、全面。同时,这一概念的提出,是中国政党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新形式,也是中国民主政治的新发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进程中,协商民主之所以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之所以具有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归根到底是因为协商民主在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具有特殊的政治价值。”[1]近年来,国内学术界对于协商民主理论的研究成果颇丰,总的来说,大部分成果是介绍西方协商民主的起源和内涵,也有部分成果试图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理论,其中,后者尚处于进一步探索中。本文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为中国政党制度的具体实践形式,要与中国基本的政治价值观相一致,不能单纯按照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来构建。为此,要在理论上澄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根本性质。只有把握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根本性质,才能确保协商民主的建设和发展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一、基于儒家传统文化的中国特色政党观
中国的协商民主①协商民主问题首先遇到的是协商主体问题,即谁和谁协商的问题。协商民主是政党制度下所采取的一种民主形式,因此,最为重要的当然就是执政党和参政党之间的协商。这是协商民主这一民主形式中的核心内涵。诚然,如果把范围再扩大,还可以包括一个政党内部各个组织机构或成员之间的协商;也可以包括个体公民之间的协商。因此,为了使我们的讨论更加清晰,我们根据协商主体范围不同,有必要把协商民主区别为广义的协商民主和狭义的协商民主。所谓狭义的协商民主,指的是在当代中国政党制度下,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与作为参政党的各个民主党派之间的协商。所谓广义的民主协商,是指一切为了政治生活的民主而在一切参与政治生活中的组织、团体、个人之间就政治生活事务所展开的协商。本文所讨论的协商民主是广义的协商民主。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决定的,而政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由政党观决定的。因此,我们首先要探讨中国特色政党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是一党执政,多党参政。这一政党制度是由马克思主义关于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所决定的,是由马克思主义与中国近代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实践所决定的,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思想理论基础——中国传统文化。中国始终坚持一党执政、多党参政的政党制度,这与西方多党轮流执政的政党制度有很大区别,也是由两者不同的文化传统所决定的。
传统文化中的基本观念决定了政党执政的组织形式。中国的政党制度与中国传统文化具有深刻的一致性。中国的传统文化以儒家思想为主,而儒家文化的核心是人性论问题。在儒家思想文化的影响下,中国形成了固有的“家国一体”的观念。个体的家庭是“小家”,而国家是“大家”。小家与大家是统一的,共同构成了“家国一体”的文化价值观。西方,自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开始,就从人性(柏拉图称其为灵魂)的基本结构来理解国家性质。柏拉图在《理想国》中,从人性的角度提出了国家的政治结构。在他看来,人的灵魂有三部分,即理性、欲望和激情。因此,相关国家的政治结构也包含了“统治者”“工匠”和“护卫者”[2]。这种人性论结构是西方国家民主制度和政党制度形成的基础。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之后,西方的基督教继承了两人的核心思想,形成了“原罪”理论,认为人生而有罪,人性是“恶”的,需要宗教来拯救和赎罪。这一思想对后期西方政治文化价值观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
一党执政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首先必须承认党的历史选择性,承认党的自我建设性。中国的传统文化以儒家文化为核心,儒家的人性论认为,人性本善,这一价值观从个体上升到国家层次也是一样。中国共产党是历史的选择、是人民的选择,经由历史和人民选择出来的中国共产党从根本性质上说,具有善的本性。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党内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反之,在基督教思想的影响下,西方的人性论强调的是人性本恶,即基督教所说的“原罪”——人的本性是向恶的,而且是不能够通过自身的修复和批评以获得完善的,因此,就需要一个“上帝”来拯救人们,使人向善。这种人性观念和宗教价值观上升到国家层次,是说一个政党自身包含着“恶”的本性,所以,才需要另一个政党取代原有政党执政,以修复其恶的结果。如此说,每个政党自身都存在缺陷,这也使政党轮流执政成为可能(各个政党因为对方循环往复地陷入恶的状况而上台执政)。在西方学者看来,协商民主是对个人主观政治“偏好”的社会化整合。“协商的理念同样基于这样一个前提,即不同的政治偏好将会发生冲突,而民主制度的功能就是解决这种冲突。”[3]
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观角度看,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绝对地位获得了最根本的传统文化因素的支持,因此,作为执政党的自我建设是被承诺的无条件的前提。这也是协商民主的前提条件。换句话说,民主政治协商是以承认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地位为前提的,毋庸置疑。西方最高的政治协商是哪个党谁来执政的问题,对于社会主义中国的执政党来说,是不存在的。我们已经为这一基本政党观找到了传统文化的根本决定因素。
二、基于公有制经济基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
民主是一切国家政治生活的最高目标。世界各个国家的政治制度无不以追求民主为终极目标。因此,在抽象意义上,一切国家的政治生活都是在追求民主,这是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然而,不同国家在追求民主的现实政治制度安排和选择上却不尽相同,甚至相互之间存在着本质分歧。自马克思主义诞生以来,世界各个国家的政治生活包含了两种基本的政治制度:一种是资本主义制度,一种是社会主义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的差别,决定了该制度所确立的民主道路的差别。当然,不排除民主这一政治范畴在抽象意义上包含共性,但在具体的民主制度方面仍存在巨大差异。那么,导致这种差异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归根到底,这种政治制度所服从的基本的政治价值观是不同的。按照这一思路,我们可以判断,西方国家的协商民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两者存在本质不同。为了区分两种协商民主的本质差别,也为了进一步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方向,有必要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价值观和协商民主的关系进行分析,为当代中国协商民主制度的发展提供正确方向。
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协商民主制度。经济基础决定协商民主的建设路径和发展方向。一个国家的政治价值观首先是通过该国的经济制度表现出来的,即一个政权是维护谁的利益的问题。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价值观以资本私有制为核心,因此,这种政治制度是捍卫资产阶级利益的。在资本主义社会,无论是哪个政党,都代表着一部分资产阶级利益群体,政党上台执政是代表该利益集团利益,如果不能代表其利益,这个政党就失去了执政的基础。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不同的利益集团之间是利益竞争关系,这种利益集团之间的竞争关系最终体现为政党之间的竞争,并由此形成资产阶级轮流执政的政党制度。这种政党制度看似合乎民主制的要求,但实质是利益集团之间经济实力的较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在公有制这一经济制度基础上提出来的。这也决定了其与西方协商民主在经济基础领域中的不同。公有制是居于国家主导地位的经济制度,因此,国家的普遍利益乃是一切经济生活的最高目标。“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以承认社会不同群体的存在为前提,以协调不同群体的利益为目的,以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为归宿,追求社会的共同利益和公共利益。”[4]公有制的经济制度决定了社会财富公共所有的基本利益结构。公有制经济是国家的经济命脉,是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形态的物质财富,是保障人民群众生活需要的基本物质资料。根据马克思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在公有制经济制度下的生产方式,决定了国家基本的政治价值观,即政权的根本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这也是中国国家政权的根本性质。
从上述分析可知,中国的经济制度是公有制,政权的根本性质是捍卫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这一政治价值观决定了民主协商的主旋律。协商首先是为了实现民主,协商是手段,民主是目标。协商的目标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政治生活的自由。公有制意味着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国家利益即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就是最高利益,这也构成了全部政治协商的终极关怀。协商的目的是要捍卫人民群众的普遍利益。根据马克思的基本原理,公有制的实质是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生产资料的普遍占有。虽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不得不保留非公有制的经济成分,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依然是公有制经济,这一点决定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诉求。从此意义上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确定了中国的经济基础。如何使广大人民群众公平正义地取得社会财富的普遍占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要探讨的重要内容。
协商的目标是从普遍利益出发,不考虑个人私利。这与西方私有制条件下的协商民主有本质区别。在私有制经济条件下,协商主体各自代表不同的利益,因此,协商的出发点是个别私利,协商的目的是使所有参与政治生活的个体都能最大限度地获得自身的利益。“根据多数协商民主论者的看法,当政策是在通过公民及其代表超越自利及其狭隘观点而反应普遍利益或共善的公共商讨和辩论过程中被制定出来时,政治决策才是合法的。”[5]这与西方的人性论有着紧密联系。如果承认人天生是有“罪”的,那就意味着人生而自私,西方的政党制度就是要在私利的博弈中保证社会秩序。
三、基于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
在价值观层面,中国传统文化历来坚持集体主义的价值观。在人们的观念中,“家国一体”表明了国家是个人的尊严,个人只有作为国家大家庭中的一员,才能成为真正的个人。而这种价值观贯穿在具体制度中,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当下,在一些人的观念中,只有西方的民主才是真正的民主,这种民主以承认个体的独立性为前提,总是用西方的个人主义的民主来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集中制民主。事实上,这种观点没有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普遍真理性。西方的协商民主建立在两个前提上:一是私有制;二是个人主义。这两个前提决定了西方协商民主的根本性质,即协商的实质是利益集团的博弈。此种思想源于西方的社会契约论思想。在西方政治文化背景下,政党的合法性是订立契约的结果,订立契约的目的是要实现个体利益之间的相互限制和博弈。因此,他们把协商看作基于个体主义原则的“内在思考”的过程。正如罗伯特·古丁所说:“通过将我们的关注点从‘外在集体’转到‘内在思考’,将协商民主的大量工作转移到每个个体的头脑之中,可以减轻大众社会中协商民主的负担。”[6]因此,在西方的协商民主中,集中是协商的结果;在民主和集中的关系中,个人的民主是第一位的,即在逻辑上个体处于优先地位。集中则是民主协商产生的一个结果。这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集中制存在本质区别。
个体不具有独立性,其总是隶属于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社会团体、一种伦理关系之中。虽然个体在人格和行为权利上也是独立的,但其并不等于西方的个人主义原则。个体总是要以国家、民族、政党作为个体的普遍性。而这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集中制原则并不冲突,民主是集中制下的民主,不是非集中的个体之间的偶然博弈。
从上述政治价值观出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在集中制原则下展开的。集中在逻辑上是优先的。也就是说,民主要以集中为前提,服从集中制原则的民主才是真正的民主。在集中制中,存在着国家普遍利益,也就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利益。鉴于此,集中制原则要求普遍利益的优先性,而这意味着,当个体利益与国家普遍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体要放弃自身利益,服从国家普遍利益,才是真正的民主。在这个意义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协商活动,很大程度上需要协商个体在个人利益与国家普遍利益发生冲突时,自觉地选择国家普遍利益,放弃个人利益,这是协商在逻辑上的前提条件。但这种集中是需要理性做出判断的。也就是说,只有从理性判断出发,协商才能尊重集中制原则。因为“协商过程的实质性特征应该是以理性为基础,理性是保证协商过程能够合理趋向共识并诉诸公共利益的关键条件。”[7]
当然,牺牲个人利益并不意味着对个人价值的忽视。从政党角度看,其要求每个个体尽最大可能地实现各自的利益。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鼓励个体参与经济建设,发挥个人所长,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在政治和法律生活中,国家和政党都会尽最大可能保证个人的政治权利和合法权益。而这并不意味着集中制是对民主的扼杀。民主和集中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单纯强调任何一方面都不是最好的政治秩序,只有在集中制原则下,实现集中与民主的辩证统一,才是最理想的政治生活状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就是要尽最大可能实现集中制原则下的集中与民主的辩证统一,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基本协商原则。
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思潮多元化,价值观亦趋向多元。有学者提出,协商民主是因为社会各个利益集团分化,价值观多元了,才有进行协商的必要。一定程度的个体经济和私人经济的存在,也难免造成个别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对此,本文认为,正是因为价值观的多元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才一定要坚持集中制原则。虽然每个个体的价值观之间存在差别,但在最根本的价值观上应该保持一致,也就是说,要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相一致。不坚持集中制原则,就会偏离协商民主的发展方向。而协商的前提条件则是国家普遍利益和由此形成的核心价值观。事实上,协商民主的提出,并非是社会各个利益集团之间无集中制原则约束的博弈。由此可见,协商民主在政治价值观上的前提条件是国家普遍利益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不是各种利益集团和多元价值观之间毫无原则的协商。
[1] 包心鉴.论协商民主的现实政治价值和制度化构建[J].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3,(1).
[2] 柏拉图.理想国[M]. 郭斌,张竹明,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116.
[3] [美]詹姆斯·菲什金,彼得·拉斯莱特.协商民主论争[M]. 张晓敏,译. 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196.
[4] 宋连胜,李建.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源头探析[J].理论学刊,2013:3.
[5] Bohman,James. PublicDeliberation:Plural - ism,Complexity,and Democracy[M]. Cambridge:The MIT Press,1996:4 -5.
[6] Robert E. Goodin. Democratic Delibertion within. In Reflective Democracy[M].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179.
[7] 陈家刚.多元主义、公民社会与理性:协商民主要素分析[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