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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尔干财产权演化的思想

2015-03-26席婷婷

河北地质大学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涂尔干财产权神圣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6875 ( 2015) 03-0018-05

DOI:10. 13937/j. cnki. sjzjjxyxb. 2015. 03. 004

收稿日期: 2015-01-31

网络出版地址: http: / /www. cnki. net/kcms/doi/10. 13937/j. cnki. sjzjjxyxb. 2015. 03. 004. html网络出版时间:2015-06-20 15:30

作者简介:席婷婷( 1987—),女,山西临汾人,中央民族大学民族社会学专业在读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族社会工作、生态环境问题。

爱米尔·涂尔干( Emile Durkheim)是法国犹太裔社会学家,生活在19世纪中后期与20世纪早期。涂尔干一直关注集体情感的作用,并区分了两种社会团结的形式 [1]。在机械团结的社会中,维系整个社会的是社会的集体情感。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原来联系人们的纽带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脚步。分工使得人们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依赖加强,取而代之机械团结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是一条完整的“劳动链”。有机团结社会里,不同的人专注劳动的一个环节,各个环节的人连接起来,构成整个劳动过程。相应的,整体的集体情感不再能够把不同劳动环节的人们整合起来。涂尔干提出发展职业团体,通过职业道德将人们整合进一个个小的集体中。如果说集体情感是宏观层面的约束机制,职业道德则是中观层面的道德约束,将微观层面的个人整合起来。道德是由规范构成的,规范既能够支配个体,迫使他们按照诸如此类的方式行动,也能够为个体的取向加以限制,禁止他们超出界限之外 [2]。职业伦理将共同工作的人们整合、连接在一个集体中,其越发达,所发挥的作用就越显著,整个职业群体也就越稳定、越合理。除了职业伦理,涂尔干也论述了家庭道德和公民道德。总体来说,涂尔干研究了适用个体与其自身、家庭群体和职业群体之关系的道德和法律规范,检视了政治群体中的公民道德 [2]。

人们之间除了在职业团体之间相互负有义务,也有其他的一些义务,是不属于任何特殊群体的。这些其他义务包括两方面:一是保护人的生命,二是保护财产。本文主要关注保护财产这一义务。

一、财产所有权的起源问题

对财产的尊重是通过法律赋予的刑法制裁实现的。为什么法律会赋予财产一种不容侵犯的特性?这个问题实际是财产所有权起源的问题。对财产的占有体现了一种合法的排他性特征。

持劳动观念的思想家认为,是劳动这一行为给予人们拥有劳动产品的权利。人们可以自由运用自己的能力,自然而然拥有劳动创造出的产品,使其成为个人的财产。涂尔干对此表示质疑,作为社会的成员,人并不是完全属于自己所有,我们自己的东西也属于他人,属于各种各样的群体,因为我们构成了这些群体的一部分 [2]。也就是说,既然人本身并不完全拥有自己本身,为什么人创造的劳动产品却会归自己所有,而不是提供给我们所属的群体呢?劳动观将人的权利扩大化,但是这些权利并不是绝对的,而是有所限制的。比如,未成年的小孩、智力发展不足的人、不尊重劳动成果肆意挥霍的人,都没有自由处置他在劳动过程产生出的东西的权力。

(一)对劳动观的质疑

为了反驳劳动观,涂尔干提出财产的来源有三种:交换、遗嘱中的生前赠与或遗赠、继承。

他对这三种方式依次作了分析。首先看交换。交换并不是劳动,人们之间交换的东西价值,被假定是平等的,即达到契约上的平等才会实现交换。当然,这是一种理想类型的交换。如果这样的话,交换并没有产生出任何附加价值。但实际上交换往往是不平等的,在资源上占有利地位的一方,往往可以通过交换实现财产的增值。而这种交换与劳动无关。其次是生前赠与、遗赠和继承。如果说交换方式中,双方用来交换的东西是劳动创造,某种程度上支持了财产的起源是劳动这一假说(实际上不是所有的交换产品都是劳动所创造的),那么继承这种方式则完全与劳动无关。继承者能够获得财物和动产,却不是这些财物和动产的创造者 [2]。生前赠与和遗赠的方式,不仅在涂尔干生活的时代,在21世纪的今天,仍然是获取财产的一种方式,这是一种普遍的行为。

通过以上分析,涂尔干进一步指出,财产之所以为个人所有,并不是劳动的功劳。涂尔干从客观和主观两个层面进行了论证。客观方面,劳动过程所必需的原材料、生产工具大部分并不是由劳动而来的。比如耕作土地,肥沃的土地与贫瘠的土地相比,前者不需要太多的劳动投入,或者则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也就是说,劳动的前提并非其本身,而是其可资利用的某些东西,劳动转换成行动的正是这种真实的价值 [2]。主观方面,人们的评价会影响价值。举一个当今时代的例子,如果一个从事书法创作的艺术者,他的书法作品因其特殊的造诣受到大众的喜爱,那么他的作品就会升值。相反,如果这些作品引不起人们的兴趣,则价值相对低很多。综合起来说,原材料、社会的品味和需要超过了所有者的劳动。财产的价值并不是由个人劳动所决定的,受很多因素的影响,个人对此并没有决定权。

(二)康德的最先占有者权利理论

康德的思想与劳动观有所不同,他认为,如果我们在财产中仅看到物质上的占有,并不是真正的对财产拥有所有权。如果一个苹果属于我,即使这个苹果此时此刻不在我身边,我对它也是有所有权的。这是一种意志上的占有。这种占有不受空间条件的限制。另一方面,只要不违法,我的意志是受尊重的。我的占有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受到保护的。康德得出以上结论是基于这样一种假设,即人所在的集体本来就占有这些物。这样每个人的占有才会合理。同时,能够产生财产观念的占有,必须有时间上的优先性。一个人必须在他人未占领之前占有某物,才会产生占有的合法性,但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

涂尔干对康德财产观念进行了肯定,占有不是物质上的占有而是意志上的占有。一个人占有某物产生了对他人的约束力,而不是对物的约束力。同时,涂尔干也发现了其不足,时间占有的优先性不足以“为这种占据提供法律和道德基础” [2];此外,意志是可能相互侵犯的。如果有人仅在意志上宣布了某物归其所有,但还未在物质上进行占有。此时我在物质上占有这个物的话,就在道德和法律上侵犯了其他人的意志。

(三)卢梭的需求占有说

现实中,人们对物的占有意志是会发生冲突的。很多情况下,人们在意志上对物有强烈的占有欲望,我宣布了对某物的占有,他人同样可以宣布对某物的占有,而且二者都还没有在物质上占有某物。这样,就产生了意志上的冲突。这超出了康德理论所能解释的范畴。卢梭对财产权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占有不仅是时间上的优先,占有还必须限制在正常需求的范围内。每个人都有占有他所需要的事物的自然权利(《社会契约论》) [2],而不是康德所认为的只要我有能力就可以无限占有。占有并不仅仅是口头上的宣布,必须以耕作这种实际行动表示出来。所以,卢梭认为对土地(财产)的占有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这块土地还没有被其他人占有;二是他只能占有其生存所需的地区范围;三是“空口无凭”,需以行动证明一个人真正的占有,即现实控制 [3]。涂尔干对此是认同的。

二、财产权的性质:神圣性

(一)财产的被占有物与圣物相似

财产意味着对物的占有,物的所有者对被占有物有什么样的权力?涂尔干从法律分析出发,将其分为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三类。使用权就是对财产有使用的权利,收益权就是对财产衍生出来的附加价值有占有的权利,收益权中已含有处置权的特征。所以这三种权利是相互联系的。但是,这三者是不是就可以代表财产权的全部了呢?

涂尔干认为这三者并不能使我们认清财产权的性质。一个人并不是空气的所有者,但是可以自由呼吸空气。一个人并不是公路的所有者,但是可以使用它。所以,对某物有使用权并不能说某物是我的财产。收益权也是如此,我可以从沿路的树木上摘果子,也可以采国家森林里结出的果子,却用不着把它们变成我的财产 [2]。同样的,处于管理职位上的人,对其所管辖范围内的物品拥有处置权,但他并不是所有者。就其本质而言,财产权是一种剥夺该物公共用处的权利。所有者是否使用它,这个问题并不重要。然而,它的法律基础就是防止其他人使用它,甚至接近它 [2]。但是有一种例外,就是国家所代表的集体可以在需要的时候使用个体的占有物。通过以上分析,涂尔干对财产权做了定义:财产权是既定个体不让其他个体或集体使用既存物的权利。唯一的例外是国家和规模较小的国家机构也拥有使用权,不过,这种使用除非出于特殊的情况得到法律允许,才可以实施 [2]。

那么,财产的所有权是如何确立的呢?涂尔干发现了财产与圣物之间的类似性,都具有神圣的性质。波利尼西亚的塔布( taboo)制度、罗马人的神灵一样,它们意味着一种禁忌、一种隔离、不可侵犯,如同圣物一样。财产的所有权也是如此。基于此,涂尔干得出结论,某些宗教信仰的本性是财产的起源。在物与人之间存在一种道德共同体 [2]。不可侵犯是财产和圣物的共同点之一,还有一点,就是二者都具有传染性。就圣物而言,只要触碰到它,触碰者与圣物之间就会产生亲密、持久的联系。一旦某物像圣物那样被占有了,就会把所有与之有关的物引向自身,并占有它们 [2]。

(二)关于土地财产的三种仪式

涂尔干以最古老的财产形式—土地财产—来考察财产与圣物之间的相似性。不可转让性是圣物的特性。土地也有一个界限,人们不被允许在土地的边界上进行耕作,作为边界的土地和边界之内的土地一样,都是神圣的。对界限的侵犯被视为对土地的亵渎,要付出代价。在这个神圣的区域内,会定期举行仪式活动。仪式活动加强了土地的隔绝性、排他性,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维持着土地的神圣性。仪式分为几种,一种是为最初的收获举行的祭祀活动。这又涉及到了土地的传染性特征,因为传染性,所以从土地上生长出来的作物也具有神圣性,是排他的,不可侵犯的。人们不能直接接触、食用这些谷物,必须通过仪式的作用,将神圣性集中于最初收获的谷物上,这最初的几束谷物属于神。从而将最初的谷物与其他的供日常生活使用的谷物区别开来,神和人也是有各自的职责的。通过这样的祭祀活动,人们才可以放心、无风险地食用谷物。还有一种仪式,是为界石举行的。随着人们生活的发展,对土地的需求增加。但是土地是属于神的,人们不能随意耕作。为了满足实际需求,可以通过仪式将土地的神圣性转移。将土地的神圣性集中在某种动物身上,拉着动物沿着某一地区行走,动物所走之处,都带来了神圣性。这样,就实现了土地的神圣性的转移。体现了人和神之间的互动的过程。第三种仪式,是为了赎罪。人们总会有意无意的闯入过属于神的领地,为了赎罪需要举行祭祀的仪式。牺牲代表了有罪的人,作为“替罪羊”,承担了一个人所犯的罪行。涂尔干举例说,人们在盖房子之前都会举行仪式,以此对这块土地的守护神赎罪。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神圣性是在物中,而不是在人本身内部。所以,并不是人格,无论是个人的还是集体的,强行要求我们尊重财产。财产并不来源于人格,而是有它的宗教基础 [4]。

三、神圣性的起源

人的财产不是个人创造的,其所有权在神。人为了能够使用这些财产,需要通过仪式,或将神圣性限制在一小部分财产中,或将神圣性转移到其他地方,或对所冒犯的神进行赎罪,获得使用财产的豁免权。神不过是以物质形式人格化和结晶化了的集体力。归根到底,信仰者所崇拜的是社会;神对于人的至高无上,其实就是群体对其成员的至高无上。早期的众神都是作为集体象征的实在对象,正因为如此,它们也是集体的表现:这种表现的结果,就是个体构成的社会激发出对众神的尊重感。这便是神圣化的根源 [2]。仍拿土地为例来说,土地是神圣的,是集体的,对土地的耕种就是一种亵渎。所以需要一种仪式赋予人们在这块土地耕种的权力。仪式上的奉献牺牲,是赋税的最早形式。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农业的出现使得家庭这个组织,拥有强大的凝聚力和稳定性,而且家庭比氏族要小。财产的集体性已经演变为小集体,即家庭的财产。同时,社会也从母系向父系发展,父亲逐渐成为一个家庭的代表。渐渐地,家长与家庭成员之间的地位有了区分,家长高高在上,家长变成了一种高高在上的道德和神圣权力……它逐渐享有了凌驾于每个成员之上的优先权 [2],父亲作为家庭的代表,是整个家庭财产的所有者,财产由集体所有发展到了为个人所有。

涂尔干认为财产私有化的第二个主要原因是动产的发展。土地作为一种原始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不可转让。然而,动产在社会中出现,并呈现出日益重要的作用。动产最初只是土地的附属物,现在却与地产分离开来,成为经济生活中一种自主要素。既然与地产不同,动产不具备地产的特性,它只是物而已。人们可以随意处置动产,这些动产不属于某些神所有,物与人之间并不存在一种不可逾越的心理障碍,新的财产权形成。

四、与摩尔根财产观念的对话

摩尔根( Lewis Henry Morgan,1818—1881)是与恩格斯( Friedrich Von Engels,1820—1895)同时代的人,恩格斯受摩尔根所写的《古代社会》( 1877)启发,完成了《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1884)一书。摩尔根以生产资料技术的发明为标识,将人类文化的发展分为几个阶段:蒙昧社会、野蛮社会、文明社会,每个社会中还细分为低级、中级和高级,体现了唯物主义的思想。分析了古代社会中四个方面的发展演变:各种发明和发现所体现的智力发展、政治观念的发展、家族观念的发展、财产观念的发展。在这几个发展阶段中,出现了三种主要的财产继承法,一是氏族继承法,即一个人去世后,其财产归整个氏族成员所有;而是宗族继承法,即某人的财产由其有血缘、亲属关系的宗亲继承;三是子女继承法,也就是一直延续至今的继承方式,父亲的财产由其子女继承。

而涂尔干的财产思想主要体现在《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中,这本书其实是由涂尔干在1898年、1899年、1990年的演讲汇编而成。从时间上看,摩尔根关于财产的思想阐述先于涂尔干。上文已详细介绍了涂尔干的财产思想,这里,简要将涂尔干与摩尔根思想中明显的继承与不同之处做一对比。希望通过比较,对两位的学者的思想能有更清晰的认识。

第一,在低级野蛮社会,财产的第二种继承法的萌芽出现,丈夫和妻子的财产(土地仍然归部落所有,但耕地的所有权在实际上已是个人的,是可以继承的)是明确分开、独立的,不可混淆。二人去世后,其财产属于各自所属的氏族,也就是分给了同宗的亲属,这与第一种继承法不同。在氏族继承法中,是所有氏族成员共享去世人的财产。摩尔根认为,是财产的发展,引起了社会由女性世系转为男性世系,以便子女继承其财产(第二种继承法中,已故人子女在继承者中占首位,其他同宗亲属也享有继承权。第三种继承法则只是由已故人子女继承),这个过程实现了财产从集体到个人的转化。涂尔干在这点上与摩尔根不同,他认为是父权在家庭占主导地位的出现,使得财产由集体转为个人。二人在这个问题上的因果逻辑似乎相反。

第二,在中级野蛮社会中,人们大多居住在土坯或石砖砌成的公共住所内。这个阶段主要的仍然是宗亲继承法。本文在这里想要指出的是,在摩尔根看来,因为人们共同生活在一起,居住在一个大房子里,这种生活方式本身表明了财产是集体的,与个人所有权背道而驰。涂尔干认为财产是以宗教信仰为本性的,财产具有神圣性,所以财产是属于集体的,或者说是某个集体的财产,不允许其他集体使用。涂尔干解释了土地财产为什么是集体的。摩尔根似乎并无意于追究表征背后的原因。

第三,在野蛮社会末期,土地归谁所有的问题发生了巨大变化。摩尔根呈现了几个典型的社会的特征。比如,希腊人的土地所有比较多样,一部分属于部落,一部分属于胞族,一部分属于氏族,但是绝大部分土地都已落入个人之手了 [5]。土地由集体共有逐渐变成了私人所有。而涂尔干关注的是财产由集体转为个人的内在机制,提出了父权制的出现和动产的发展是主要的因素。与上一点一样,摩尔根主要交代的是现象,涂尔干关注的是形成原因。

二者在财产权思想上的不同体现了不同学者关注的角度不同,但并不代表观点是完全对立的。在解释土地财产权由集体向个人演变的过程中,摩尔根呈现的是演变过程,是人们可以看得见的历史;涂尔干则关注隐藏在历史里的原因、机制。二者的不同是行为与原因的差异。并且,应该将二者的思想放在其整个理论体系中去理解。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系统分析了不同文明发展阶段的智力发展、政治观念发展、家族观念发展、财产观念发展。涂尔干在《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中,强调了职业团体维持社会团结的重要性,保护财产是职业团体中人们相互之间负有的义务之一。

涂尔干财产权演化对理解财产权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并且也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他为我们理解财产权提供了独特的视角,对处理现实生活中有关财产的问题、纠纷有借鉴意义。人并不具有完全意义上的自主权、自由决定权。财产并不仅仅只关乎个人利益,它背后站着整个社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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