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家族的前世今生——帝国荣耀的兴衰
2015-03-25蒋成龙
蒋成龙
在本系列文章的前三篇之中,笔者分别为各位读者大致介绍了世界知名的赛克勒、古根海姆和毕晓普家族。他们在藏品选择、入手途径、收藏过程、传承方法和运作模式上具有很大的差异。这些差异正是他们在收藏界之中的“标志”,当然,也直接或间接促成了各个家族当今在收藏界的现状。
传承之路 历史的坐标
实际上不仅这三个家族,在整个美洲和欧洲大陆上还有其他众多举世闻名的收藏世家,他们的藏品也对全球艺术品、收藏甚至学术业界产生着持久和重要的影响。暂且不说艺术史相对悠久的欧洲大陆,仅美洲大陆上,诸如洛克菲勒、摩根、威尔顿斯坦等收藏家族对大多数收藏爱好来说都可谓如雷贯耳。
稍作观察不难发现,绝大多数美国收藏大师在收藏起源这个问题上都有具有一个共性:时间。
美国著名作家——马克·吐温曾于1873年发表了一篇名为《镀金时代》的长篇小说,通过对一位企业家兼政客的描写,利用带有讽刺意味的手法描述了美国自南北战争后直至20世纪初的那段时光。由于小说极为贴切地隐喻甚至直接抨击了当时的社会状况,人们此后便略带调侃地延续了“镀金时代”的说法。
在那段时间,美国本土刚刚经历了新经济泡沫破碎的打击,百废待兴;南北战争后扫清了同一国家不同制度的障碍,社会步调空前一致,为资本主义社会的进步扫清了障碍;西部矿藏的陆续发现和开采,加上大量涌入的外国移民。这一切使得美国的在短期内持续发展,以至于被人们称为“遍地黄金”,将美国一举推向全球最强大工业国家的王座。无论是正常经营还是投机倒把,那个年代产生了大量超级富翁,各个可谓富可敌国。如今我们在历史、经济、法律等领域常见的诸如石油大亨、铁路大亨、橡胶大亨、糖业大亨、煤炭大亨等,多数发迹于那个年代。正因如此,1865至1937年,就连美国联邦法院都需要出面对经济发展进行干预和管制,在184件案子中裁决州法违宪,其中多数州法是管制经济的。
经历了几十年的“野蛮”发展,在1937年前后,反托拉斯法终于最大程度地发挥了作用。一方面平衡和确保了各个商业领域的公平、合理竞争,另一方面则限制了垄断式经营的风潮。自此之后,经济发展进入合理阶段,当然也就少有“大亨”诞生了。
两年后的9月1日,随着德国法西斯入侵波兰的炮火打响,第二次世界大战正式爆发。战争的火焰在历史悠久的欧洲大陆迅速蔓延,人人忙于自保,岌岌可危。中国老话讲得好:“盛世收藏乱世金”。在那样的日子里,大量如今看来价值连城的艺术品,甚至连带他们的作者本身,都在经历着有史以来最为紧要的生死关头,命悬一线。
就在这时,局势相对稳定且经济状况良好的美国收藏家们相继抛出橄榄枝,将大量欧洲艺术品和艺术家引至国内。从传承与保护艺术的角度看,这无疑是极为伟大且重要的举措;而另一个角度说,这也是“抄底”市场的绝佳时机。无论是文艺复兴时期的名家之作,还是当时看来引领潮流的当代、现代作品,这些艺术品和它们的作者极大地丰富了美国本土的艺术、收藏和学术领域,甚至一度有人认为整体环境已经趋于“过度欧化”,导致美国的本土艺术遭到排挤。当然,事后证明,这个担忧委实有些多虑了。
传承之路 辉煌的延续
无论一位收藏家如何伟大,他或她的人生毕竟是有限的。他们一生致力于收集、保存和研究艺术品,再经过层层筛选,大浪淘沙。那些被他们淘汰掉的藏品终究会回到市场流通的环节当中,成为别人的珍藏,最终留在自己手中的可谓都是精品中的精品,亦或是毕生的挚爱。有朝一日当他们魂归天国之时,如何让毕生收藏的成果和心血凝结的精华继续传承,发扬光大,则是每个收藏家都需要考虑的“终极问题”。当然,这个问题的答案见仁见智,但无论如何也跑不出某些特定的模式。
大体上说,除了将他们捐赠给国立机构,造福社会之外,藏品的最终归宿可分为两类:私有或公有化。无论以何种形式表现,藏品的“所有权”始终是定义他们归宿的最重要依据之一。
在传统概念中,祖辈积累的财富将以它们当前既有的形式被晚辈们继承。无论是现金、房产还是艺术品,都是原封不动地移交到下一代手中。幸运的是,艺术品不同于一般金融资产或不动产,西方国家在遗产相关法律中通常会网开一面,不予或减免其纳税责任。这为艺术品的传承,特别是私有化提供了很多必要且便利的先决条件。这种私有化的传承模式听起来顺理成章,也是千百年来家族财富传承的主流形式。然而对于艺术品来说,这牵扯到两个很大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笔者称其为“强制相关性”,既是获得这笔遗产的人将会与这些财富,以及收藏、艺术品甚至学术行强制性地关联起来。传承人对这些财富的责任和义务是与生俱来,且不具备选择性的。用俗话说,如果一位收藏家的遗产继承人之中没有人对此行业感兴趣,或是完全的门外汉,无法发挥乃至认识到这批藏品的价值,亦或是因为财务等现实原因难以继续维护打理这些遗产,那将是一个非常令人头疼的问题。在收藏界的历史上,类似事件时有发生,每每令人感到万般无奈。
前文所述的毕晓普家族将大部分藏品捐献给了大都会博物馆,而其余资产则平均分配给了自己的在世近亲属。遗憾的是,他的后人似乎对艺术品收藏并没有多大兴趣,自赫尔伯特本人去世后,家族就从收藏行业中销声匿迹了。直至2009年纽约佳士得秋拍会上,毕晓普的藏品再次由其遗产继承人带入了流通环节,几乎是在宣告一个曾经无比辉煌的收藏贵族如今的没落处境。
第二个问题,笔者称其为“碎片化”,即是将一批珍贵的艺术品通过赠与、销售、拍卖或继承的方式分散各处。要知道,这些珍宝一旦四处分散,再想聚集到一起,恐怕又需要某位执着且具有眼光的收藏家穷其一生之功,还需天时、地利、人和等多方因素才有机会相聚了。如此一来,物品虽然依旧得以流传,但他们将很难发挥原本应有的价值。毕竟,任何人也不能只拿二三件中国的玉器就去举办一次“中国玉文化大展”,对吧?上面说到的“艺术品屠杀”就是业内人士对于这一情况的形象比喻。endprint
除了私有化,藏家当然还有另外一个选择:公有化。
顾名思义,公有化的处理方式即是将藏品的权益公有化。作为藏品所有者的人将与资本、运营和渠道各方共同享有部分权利,并以事先约定好的目标及方法进行运营。典型的模式便是大家耳熟能详的“基金会”;在这一基础上,又可将所有权、管理权与收益权再进行分离,并以预先约定的模式进行分配,大体上可以看做是“家族信托”的基本模型。
这样做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将一批藏品集中进行管理可以避免“碎片化”的问题,让他们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的价值;第二,由专业的团队进行管理,无论专业性还是力度上都大大强过个人操作;第三,作为藏品的传承人无需与这些珍宝产生强制性的相关性,把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去处理即可。
就基金会的运作来说,相信读者都比较熟悉,笔者就不再进一步赘述。值得一提的是,前文提到的赛克勒和古根海姆家族虽然都采用了基金会管理模式,但显然他们的目标是各不相同的。尽管如此,无论是致力于公益事业及学术研究,还是私营模式及商业运作,仅从基金会本身的运作来看,原理都是大同小异的。至于家族信托,在西方国家已经成为一种非常重要的财富传承工具,我国目前尚不多见。
家族信托的雏形最早可追溯到古罗马帝国时期。当时《罗马法》将外来人、解放自由人排斥于遗产继承权之外。为避开这样的规定,罗马人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移交给其信任的第三人,要求为其妻子或子女利益而代行对遗产的管理和处分,从而在实际上实现遗产继承权。
简单来说,家族信托与基金会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一旦标的物委托给第三方机构进行管理,其所有权也相应地归第三方所有,且绝大多数在委托期间是不可以撤销的。无论委托方本人或受益方都不再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且无权对其管理和运作进行干涉。但是在利益的分配量、时机和方式上,委托人可以事先与受托方进行约定,亦可在中途与受托方商议,进行临时决策。这么说可能有些模糊,笔者就来举个例子:
假设笔者本人育有两个儿女,且委托管理资产如下:艺术品100件,房产1处,现金5000万元,期限50年。一旦委托开始,这些资产将不再属于笔者个人所有,而是全部移交给信托公司,且50年内不可挪用。根据笔者的委托意愿,长子可在笔者去世时获得现金1000万元(一次性遗产),日后每年分取管理利润的50%(定时定量);次女年满18岁后可获得现金500万元(一次性分配),且当“首次结婚”之时获得现金200万元加一处房产作为嫁妆(附带条件分配)。
上面讲述的是一种理想状态下的信托案例,当然,笔者更没有5000万现金。而由于信托登记制度、评估权威性、房地产和证券业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我国的家族信托目前也仅对金融资产开放。对于艺术品、不动产和债券,暂时并不被纳入信托管理的资产类别之内。即便如此,随着招商银行私人银行于2013年5月推出首个家族信托计划后,同类业务在国内迅速得到普及,可见其需求量的庞大。截止到目前,包括平安信托、北京银行和建设银行在内的多家银行都与信托公司合作展开了家族信托业务。对于如此庞大的理财市场,笔者有理由相信未来将有更多金融机构的介入,而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会加速完善。
传承之路 巨人的遗产
经过上文的讲述,相信读者已经对西方收藏家族的传承模式有了一个大致的概念和认识。那么这些与我国当前的收藏行业有什么关系呢?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艺术品和收藏家们经历了数个动荡时期,其中很大一部分于解放后已经在民间流落四方。新中国成立之后,随着祖国的迅速发展和日益强盛,艺术领域才开始逐渐复苏。另一方面,对于收藏家来说至关重要的雄厚资本条件,基本都是在改革开放的年代中奠定下来的。这部分“先富裕起来的人”摸着石头过河,打下了商业领域的江山,随后开始了自己对历史、艺术的追求,逐渐形成了我国当前的收藏行业局面。这一点来说,与美国的“黄金时代”颇有几分神似。
时过境迁,如今这批收藏家均已年过半百,子女们很多已是而立甚至不惑之年。按理说,子承父业,将藏品世世代代传承下去原本是千百年来被认为天经地义的事情。遗憾的是,如今随着信息时代的大爆发,加上全球化的影响,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怀揣梦想,为了实现自我价值而走上了与长辈们不同的人生道路。根据全国工商《中国家族企业发展报告》中的调研显示,仅有不到20%的企业家子女愿意继承并管理家族企业,这对辛苦打拼的上一代人来说无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
在2004年9月21日公布《遗产税条例草案》中,对于遗产相关的税收问题已经进行了初步的规定,直至2010年再次修订,继续明确了部分细节和执行方案。此后,央视正式播报了有关遗产税开征的消息,即从2016年“十二五”末期开始,深圳将作为试点首先开征遗产税。
实际上,近代遗产税产生于十六世纪末期的荷兰,随后英国、法国、意大利、日本、德国等国也先后开征遗产税。美国在南北战争期间就开征了临时遗产税,但直到1916年才正式开征分级遗产税。相比起来,我国则考虑到经济发展和各方面因素,对于遗产税的征收已经算是比较晚的。
就艺术品来说,绝大多数国家是免征遗产税的,这对于收藏家来说倒是个好消息。遗产税“物化”则更是能够帮助遗产受益人合理规避遗产税。
另外一种方法则是在法律约定和公共管理机构的监督下,遗产受益人仍旧持有或保管艺术品,但是遗产持有人或受益人需要承诺发挥艺术品社会价值的最大化,例如无偿进行展出、学术研究、公共教育等活动,仍旧可以将艺术品的价值按比例进行税费的抵扣或减免。如此不仅保留了艺术品对公众的价值,降低了国家对博物馆和相关艺术、学术、教育活动的投资压力,更可以使博物馆的运营、展览多样化,满足公众对艺术品的多样化需求。
根据笔者的推测,当我国正式开征遗产税时也会借鉴西方该领域的先进经验,再按照我国当前的经济、行业局势进行相应修改。届时,参考西方收藏家族已经走过的路程,引以为鉴,恐怕就是我国当代收藏家和家族们的必修功课了……■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