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决羁押人员及其近亲属社会保障存在问题与对策*
——基于四川省Z市、Y市的实证研究
2015-03-25周健宇
周健宇
(宜宾学院法学院,四川宜宾,644000;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5)
未决羁押人员及其近亲属社会保障存在问题与对策*
——基于四川省Z市、Y市的实证研究
周健宇
(宜宾学院法学院,四川宜宾,644000;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5)
我国未决羁押人员为数众多,鉴于未决羁押的特殊性及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为解决该群体社会保障存在的若干问题,课题组对四川省Z市、Y市的未决羁押人员展开了调研,在对调研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指出未决羁押人员及其近亲属在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方面面临的问题、诉求表达途径及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缺陷。借鉴国内外立法例并结合我国实际,试从完善法律建设及诉求回应制度、重视社会救助、试行羁押外工作制、羁押社会化等方面提出对策,以期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订、《社会保障法》的出台提供参考。
未决羁押;社会保障;实证调查;对策
一、引言:从南京两女童饿死家中谈起
近年来发生的“南京两一岁、三岁女童饿死家中”、*2013年6月21日上午,在南京江宁泉水新村,民警到因容留他人吸毒被羁押的李文斌家中走访时,发现李文斌年仅1岁和3岁的两个女儿饿死在家里,尸体沾满粪便且已经腐烂,原因是李文斌之妻乐燕长期吸毒患精神疾病,无法照顾女儿。详见赵兴武等:《南京饿死女童案一审宣判》,载《人民法院报》,2013-09-19,第3版。“精神病男子遭警方及家人遗弃后死亡”*2013年8月11日,江苏邳州市精神病人王大峰因涉嫌犯罪被羁押于看守所,公安机关为其治疗精神病未果,于2014年10月22日将其送回家,家人拒收,致王大峰于2014年11月17日死于家中,具体死因系精神病还是饥饿待查。详见张永生等:《精神病人王大峰的死亡事件》,载《新京报》,2014-12-09,第A16版。这类极端事件警醒我们,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未决羁押人员或其近亲属的社会保障权一旦被忽视,可能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1]社会保障即国家以再分配为手段,对面临生存与发展困难的公民给予保障,而达到社会公平和正义目标的一种制度安排,它发挥着社会的稳定器、经济运行的减震器和社会公平的调节器的作用。[2]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载明,“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我国宪法第45条也明确规定,“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依法享有社会保障,是国际公约和宪法赋予我国每位公民的权利,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内容。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未决羁押人员包括被作出最终处理*部分学者认为,最终处理包括法院判决有罪、法院判决无罪、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侦查机关决定撤销案件,如刘兆欣、史焱著《三个方面强化公安撤案法律监督》,载《人民检察》,2011(15);部分学者则认为,不应包括侦查机关决定撤销案件,如荣道福、姜绪平著《应当赋予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上诉权》,载《当代法学》,2003(3)。之前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他们与普通公民的唯一界限就是其受到了司法机关的怀疑,因国家追究犯罪的需要,而被暂时限制了人身自由,未经法院生效判决证明其有罪,其享有的公民权利在被羁押期间不应被剥夺。先看以下两个统计图:*图1数据摘录自2004-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图2数据摘录自2006-2012年四川省Y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图1 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的人数
图2 四川省Y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的人数
如图1和图2所示,无论全国范围,还是地方采样均显示,我国未决羁押人员为数众多,且基本呈逐年上升之趋势,群体达到了一个不容忽视的数量。[3]然而,鉴于未决羁押的特殊性及法律法规的滞后性,该群体的社会保障权尚存在若干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必要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充分的研究。
然而,法学界现有的相关研究大多致力于破解超期羁押、刑讯逼供以及“牢头狱霸”等人身自由权、人身安全权保护方面的司法难题,[4]而忽略了对未决羁押人员及其近亲属社会保障权问题的研究。历年全国“两会”尚未有代表提出关于未决羁押人员及其近亲属社会保障权的议案,笔者以“未决羁押人员(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保障权”、“未决羁押人员社会保险”、“未决羁押人员社会救助”、“未决羁押社会福利”等为篇名在CNKI中进行搜索,篇数均为0。然而,用关键词“服刑人员”进行搜索发现,目前国内学界对已决犯及其近亲属(特别是未成年近亲属)的各项社会保障权较为重视,但对未决羁押人员及其近亲属的社会保障权无人关注。这无疑与“优于已决犯”原则*优于已决犯原则,即国家为追究犯罪的需要,羁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应为其提供适当且高于已决犯的物质、文化待遇,以尽量保障其享有与普通公民同等的宪法权利。相悖。
笔者参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未决羁押人员的权利保护问题研究》(课题编号:09SFB2014)主要围绕未决羁押人员权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实证调查和分析,包括未决羁押人员的人身自由权、健康权、名誉权、劳动就业权、社会保障权、隐私权等权利。课题组于2010年5月-2012年4月期间,实施了本课题的调查,课题第一部分系在四川省Z市及Z市A、B县看守所、监所检察的协助下,针对当前羁押于看守所的未决羁押人员,全部采取问卷调查方式,主要有针对性地调查受访者的健康权、与管教民警的沟通等权利,本文选取沟通情况部分。共发放问卷569份,监室现场收回569份,均为有效问卷;第二部分则系在四川省Y市部分派出所及社区协助下,主要针对曾经有过羁押经历的受访者,问卷灵活采用电话访谈与现场调查相结合、客观题与开放式主观题相结合的方式,有针对性地调查曾被羁押者的名誉权、隐私权、社会救助权、社会福利权、工作权等权利受损情况。共发放问卷150份,共收回问卷139份,其中有效问卷126份。笔者试结合课题实证分析未决羁押人员及其近亲属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未决羁押人员社会保障诉求的反映渠道问题,在借鉴国内外立法例的基础上,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以期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修订以及《社会保障法》的出台提供参考。
二、未决羁押人员及其近亲属社会保障权存在问题的实证分析
图3 未决羁押人员的文化程度
在国家强制力和占据道德制高点的社会舆论面前,未决羁押人员及其近亲属是不折不扣的弱者,其社会保障权很容易被“看似理所应当”地忽略甚至侵害。以下内容即前文介绍的课题第二部分实证调查成果,笔者试从社会保障的角度分类述之:
(一)未决羁押人员的就业及社会保险现状
社会保险,是指以劳动者的年老、疾病、伤残、失业、死亡等特殊事件为保障内容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内容,在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中占有核心地位。[5]未决羁押人员多数属于就业困难群体,加之羁押经历带来的就业歧视,导致其往往面临失业,从而难以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图4 未决羁押人员被羁押前后职业对比图
如图3所示,受访者的文化程度集中在较低区域,文盲、小学文化程度分别占到了受访者比例的11.9%和41.27%,占到样本总数的一半多,而大学及以上文化程度仅占6.35%,从文化程度上看,受访者大多属于就业困难的弱势群体。而如图4所示,在被羁押前有34.13%的受访者属于自由职业(开放式问答显示,大多是小商贩或零工),11.1%无业,合计已有高达四成的受访者职业极其不稳定。而被释放后,由于《劳动法》、《公务员法》规定、单位规章要求、同事的歧视等原因,从事自由职业和暂时无业的受访者比例迅速攀升至48.41%和30.16%,近七成的受访者面临就业困难或失去社会保险的困境。
表1 未决羁押人员的就业问题
从表1可见,未决羁押人员一旦被羁押,可能长时间无法回到工作单位,以致被开除或满足了劳动合同约定的解约条件。而且,社会普遍存在对未决羁押人员的偏见,认为这部分人道德恶劣,和其一起工作非常危险。加之现行法律无法调整雇主自由选择劳动者的权利且劳动力相对过剩,用人单位(无论原单位还是新单位)往往会排斥未决羁押人员以防患于未然。[6]仅有25.59%的受访者被释放后能够重回原单位工作,未回答的受访者大多为无业者,126位受访者中有104位都面临找工作的难题;而在寻找新工作的受访者中,高达89.32%认为,被释放后感觉工作更加难找了。
回答了“被羁押期间是否停发工资、津贴”问题的受访者共83人,其中高达95.18%的受访者因被羁押而停发了工资、津贴;2009年全年国家赔偿案件数量仅1531件,[7]被错误羁押申请国家赔偿的困难程度,从《两法官超期羁押无罪释放,国家赔偿4年不得》等新闻也可见一斑;加之就业困难与社会的就业歧视,三者共同作用的结果,导致部分未决羁押人员及其近亲属失去生活来源、丧失社会保险的缴费资格,可能因生活的压力和心理失衡产生新的社会危害。
表2 未决羁押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
羁押导致失业、因羁押经历被迫背井离乡寻找工作机会等都可能导致未决羁押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无法接续,如表2所示,63.95%的受访者表示被释放后,原有社会保险无法接续。加之受访者普遍家庭经济状况不佳,九成以上受访者家庭都没有经济能力购买商业保险来化解风险,一旦患病或遭遇意外事故,或者年老体弱时,未决羁押人员的生活将难以为继,以至他们中的不少人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危害社会的和谐稳定,也进一步加大社会救助的难度。此外,受访者最为关注的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认为上述保险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对工伤及生育保险则并不那么重视。国家在制定和修订有关社会保险补缴的法规细则时,应考虑到上述倾向,为未决羁押人员及其近亲属提供一定的补贴和优惠政策。
(二)未决羁押人员近亲属的社会福利缺失
社会福利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职责,指国家、社会通过提供各种福利性服务、兴办各类福利性企业、发放各种福利津贴等方式,为广大社会成员提供生存保障,并尽可能地帮助其生活状况得到改善的社会政策的总称。[8]本文讨论的社会福利,主要指狭义的社会福利,即对生活能力较弱的儿童、老人、残疾人、精神病人等的社会照顾和社会服务。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及其社会福利,已有大量学者进行论述,[9]被害人无疑应获得社会福利,然而,作为无辜公民的未决羁押人员近亲属的社会福利问题亦不容忽视:首先,社会福利是社会矛盾的调节器之一。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未决羁押人员、服刑人员的心理往往比较脆弱,加之一般生活在社会底层,如果其家属生活困难得不到及时的帮助,容易诱发他们仇视社会、报复社会的阴暗心理;如果加之他们被释放后受到涉黑企业、黑恶势力的拉拢,很可能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危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有学者调查显示,人均社会福利支出每增加1%大约可以使犯罪率降低0.19%;[10]其次,未决羁押人员在看守所内了解到其近亲属生活困难、社会福利缺失,容易导致未决羁押人员精神状态不稳定,甚至因激动而闹事,不利于看守所的管理,甚至发生新的社会危害行为;最后,社会福利是宪法赋予我国每个公民的权利,未决羁押人员近亲属毫无疑问应当属于我国公民,依法应当享有社会福利(见表3)。
表3 未决羁押人员近亲属的社会福利
如表3所示,受访者近亲属系生活不能自理的年迈老人或残疾人的比例,略高于社会平均值,这一现象可能与现实主义法学中的弱势歧视理论有关。[11]社区、侦查机关等,对未决羁押人员的年迈、残疾近亲属的社会福利问题解决较好,84.61%的年迈者和93.33%的残疾人得到了应有的社会福利。患精神病的近亲属入院接受治疗的比例较低,除了经济困难外,对精神病的排斥思维也是重要原因,在开放式问答中,部分受访者表示,共同生活的亲属中有程度不等的精神病患者,但无论是否被羁押期间,患精神病的亲属均强烈反对被送往精神病院等康复机构。
(三)未决羁押人员及其近亲属的社会救助不足
社会救助,是指国家、社会向遭受自然灾害、失去劳动能力等不幸事件的社会脆弱群体无偿提供物质援助、精神救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12]主要包括贫困救助、灾害救助与特殊救助等内容。社会救助提供的是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被誉为社会保障体系“最后一道安全防线”。[13]未决羁押人员、服刑人员及其近亲属是否应该得到社会救助,社会各界颇有争议。部分舆论认为:犯罪就应当受到惩罚,犯罪分子(哪怕只有犯罪嫌疑)对社会造成巨大的危害,社会救助自然应当惩罚性地偏离他们。表4也从侧面反映了上述问题:
表4 未决羁押人员及其近亲属的社会救助
如表4所示,大部分社区工作者也持“惩罚性偏离”的观点,仅有6.5%的受访者生活困难能够顺利申请低保。23.28%的受访者或其近亲属曾遭遇过重大疾病,且高达93.58%的受访者认为,一旦遭遇重大疾病,其家庭极可能无法负担高昂的医疗费用,综合以上调查结果,可见社会救助对于患重大疾病的未决羁押人员及其近亲属的重要意义。然而,图5却显示社会救助在实践中的作用并不乐观:
图5 当你或亲属可能遭遇重大疾病时你的求助对象(多选)
如图5所示,当受访者或其亲属可能遭遇重大疾病时,绝大部分受访者寻求帮助的第一途径还是传统熟人社会下的亲戚朋友帮助;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救助成为受访者的第二选择;最后选择的才是从报纸、新闻上了解的一部分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及基金会的救助。说明我国在社会救助方面的宣传力度还有明显欠缺。
部分舆论认为,不对未决羁押人员近亲属实施“父债子还”已经是法治的进步,凭什么还要花费纳税人的钱去救助其近亲属? 表4也显示,约10.4%的受访者家属得到了救助或心理疏导,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初步体现,然而,在开放式问答中,部分受访者表示,救助仅仅是公安、街道领导来给家属一两百元钱、记者照一通相而已,缺乏可持续、实质性的帮助和有效的心理疏导。[14]
(四)未决羁押人员社会保障诉求表达不畅、解决不力
未决羁押人员及其近亲属如有贫困、生活不能自理、重大疾病等社会保障诉求,向何机构表达、能否顺畅地表达、表达之后是否得到有效解决,都是不容忽视的问题。表5即针对未决羁押人员的实证调查问卷,问卷内容为未决羁押人员向看守所干警或管教民警反映社会保障诉求的情况,而被释放后的受访者表达诉求的倾向则见表6。
表5 未决羁押人员向看守所干警反映社会保障诉求情况
如表5所示,新入监谈话并不是《看守所条例》等法律法规统一规定的,因其有利于减轻或消除新入监人员的恐惧、对立情绪,帮助其学习、遵守监规,各地看守所大都制定了新入监谈话的细则,管教民警对此遵守较好,仅6.74%的受访者认为自己未接受新入监谈话(其中不排除部分受访者已遗忘或与日常谈话混同)。1.61%的受访者反映不认识管教民警,7.3%的受访者认为管教民警不了解自己的基本情况,上述比例虽然不高,但应当引起重视,未决羁押人员的羁押原因、出身经历、文化程度、现实表现和个性特点等,都是因人而异的,正如医生应当对患者的基本病情了解以便对症下药,管教民警应当有针对性地熟悉和掌握监管对象的基本情况,摸清其思想动态,掌握其症结所在,以进行不同的疏导教育。深入监室有助于管教民警及时掌握狱情动态、及时了解未决羁押人员的诉求、将牢头狱霸等突发事件扼杀在摇篮中,但是,也许是出于工作量大,也许是出于对监管对象的信任,高达12.88%的受访者反映,管教民警没有每天深入监室了解情况。
仅有18.72%的受访者表示向管教民警表达过社会保障诉求,从开放式问答中可见,较低的比例可能与受访者对管教民警的不信任,以及受访者在看守所首先考虑的是人身自由权问题有关。75.49%的管教民警在接收未决羁押人员的社会保障诉求后,及时向看守所领导及主管公安机关进行了汇报,表明未决羁押人员表达社会保障诉求的渠道比较顺畅,但其中仅有34.31%的受访者对解决结果表示满意,表明我国看守所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协调和接洽还存在一定的脱节。
表6 未决羁押人员被释放后的社会保障诉求表达
如表6所示,被释放后受访者及其近亲属存在社会保障诉求的总数达到了65.55%,社区、民政部门等对于上述诉求的及时回应率达到87.18%,说明诉求表达渠道比较通畅、相关机构的回应比较积极,这是我国法治文明进步的一种体现。然而,从开放性问答中可见,部分受访者表示“不知道该向哪个部门求助”,说明未决羁押人员及其近亲属的社会保障诉求尚存在责任划分不明的问题,且其中仅有15.38%的受访者诉求得到了满意的解决。综合前述的部分问题可见,未决羁押人员及其近亲属的社会保障诉求的解决机制尚有待完善。
(五)少数部委“复函”、“通知”涉嫌违法
除了上述问题之外,少数国家部委通过“复函”的形式剥夺了未决羁押人员的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甚至剥夺了未决羁押人员的工资收入。例如,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养老保险相关规定等未规定停发未决羁押人员的低保与养老金,但部分部门的规章、通知却将未决羁押人员依法应享有的低保、养老金等予以剥夺。如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1〕44号《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中指出,“……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暂停发放……”。从表4、表2可推知,受访者中有29位依靠低保生活,11位依靠养老金生活,其中,高达90.63%的受访者被羁押后立即被停发了低保,高达91.67%的受访者被羁押后被停发养老金,说明地方社保部门一般都按照这一不合理的规定执行,侵害了部分未决羁押人员本应享有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的合法权益。
再如,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8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有权与其暂停履行劳动合同,并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即使嫌疑人因轻微违法行为被收容审查或行政拘留,用人单位也有权依据该通知拒绝与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侵害了未决羁押人员的劳动权,可能导致其被释放后因失业走上犯罪道路。
又如,人事部函〔1999〕177号《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第1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在此期间停发原工资,按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第3条则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由此可见,被羁押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未被生效判决证明有罪之前,即被剥夺了一切工资待遇。
鉴于当前较低的财政拨付伙食费以及高企的物价,失去了工资、低保、养老金来源的未决羁押人员,无法购买日用品、加餐等,其基本健康权也有着恶化的危险。
三、维护未决羁押人员及其近亲属社会保障权益的途径探讨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法治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可以给我国建立和完善未决羁押人员社会保障制度提供借鉴价值。此外,我国古代“存留养亲”制度虽然针对的是服刑人员,但其中蕴含的人文精神对解决上述问题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重视未决羁押人员及其近亲属的社会救助
鉴于道德上对被害人的同情及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等因素,世界各国往往更侧重于构建被害人、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救助体系,例如,美国建立“中途之家”,为刑释人员提供住所;日本“更生妇人会”为刑释妇女提供救助等等。未决羁押人员及其近亲属的社会救助往往被忽视,或者有规定但语焉不详。以俄罗斯为代表的部分国家,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俄罗斯联邦2001年《刑事诉讼法典》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如果被拘捕的或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留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旁人照料的年迈父母或其他受供养且无人照管和帮助的人,则侦查人员、调查人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将他们交付其近亲属、亲属或其他人保护,或者将他们安置到相应的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保障机构。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未决羁押人员停职后有权享有国家补助金。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未决羁押人员被释放后恢复劳动、领取赡养金、保障住房等权利。[15]
为了解决前文分析的未决羁押人员及其近亲属的社会救助问题,借鉴俄罗斯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刑事诉讼传统和经济发展阶段,笔者试提出以下对策:(1)颁行《社会保障法》时,应明文将未决羁押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年迈父母等需要帮助的人纳入社会救助体系,以确保未决羁押人员配合刑事侦查、维护羁押场所秩序;(2)因羁押经历导致失业的未决羁押人员,应根据其个人特点,为其提供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以保障其自食其力的就业能力;(3)经职业技能培训等帮助,仍然生活困难的未决羁押人员及其近亲属,应提供一定的社会救助以保障其基本的衣食住行条件,并由社区加强思想宣传、普法工作,避免其因生活困窘走上犯罪道路;(4)对未决羁押人员近亲属的社会救助,不能停留在运动式的少量物质救助阶段,特别是对其未成年子女,由于父母不在身边关心、支持和指导,加之周围人的误解,其未成年子女往往采用消极应对方式(如乱发脾气或者喝酒等)来消除烦恼。社区、公益组织等应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为他们提供心理疏导和精神救助。
(二)试行羁押外工作制以减少失业和社会保险中断
从前文的实证调查分析可见,未决羁押人员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其一旦被羁押,长时间无法回到工作单位,以致被开除或满足了劳动合同约定的解约条件,导致未决羁押人员及其近亲属失去生活来源且社会保险中断。
部分国家实行了羁押外或监外工作制,该制度允许未决羁押人员、服刑人员在一定条件下离开看守所或监狱,从事社会劳动生产。该类制度在丹麦、美国、瑞典等国具有不同的形式。例如:丹麦实行“自由雇佣制度”,即按照涉嫌罪名轻重,有条件地允许部分未决羁押人员、服刑人员白天离开监所,根据其特长和技能选择在企业工作,每晚或每周回监所报到。[16]该制度即使是在服刑人员中运用,也并未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1975年,瑞典全部服刑人员中16%的人根据这一规定外出劳动,其中80%没有任何违规现象。[17]
笔者认为,针对未决羁押人员面临的失业和社会保险中断问题,可以采取以下两方面的对策:一方面是参考上述国家的经验,在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均小于服刑人员的未决羁押人员群体中,选择部分嫌疑较轻、无犯罪史的未决羁押人员,试行羁押外工作制;另一方面,我国2010年批捕人数已高达916209人,曾被羁押群体遭遇的前科歧视已上升到严重的态势,反就业歧视法规内容应参照美国“肯定性行动”与时俱进,应明确前科歧视概念的界定和辨别标准、明确责任机构、加大处罚力度、建立健全救济途径等。采取上述对策,可以使未决羁押人员继续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既为未决羁押人员及其近亲属提供生活来源,也减轻政府的负担,可谓一举两得。
(三)试行羁押社会化以减轻社会保障压力
服刑社会化是近年来法学界探讨的热点之一。例如,李燕玲主张,根据涉嫌罪名、服刑表现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罪犯给予长短不等的假期离监探亲。这一制度既可以发挥亲友对罪犯的教育、感化作用,又可以恢复罪犯与社会的部分联系,帮助罪犯重返社会后能迅速适应;[18]冯卫国主张,以扩大监狱行刑的社会参与、完善罪犯的外出与归假制度、建立半自由刑制度等手段试行服刑社会化;[19]田园等人认为,可以借鉴国外经验,适用开放式监狱实现服刑社会化。[20]
然而,迄今为止,尚无学者探讨羁押社会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日本立法经验具有借鉴价值;此外,我国古代“存留养亲”制度虽然针对的是服刑人员,但其中蕴含的人文精神对解决上述问题也有一定参考价值: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82条规定,对于受羁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检察官审查后可以酌情暂停控制人身自由……(6)祖父母或父母年龄在70岁以上或患重病或残废,而没有其他保护他们的亲属时;(7)子或孙年幼,而没有其他保护他们的亲属时……[21]而我国古代“存留养亲”制度,是指被判处死刑、流刑、徒刑的犯人,如果其父母、祖父母年老且成人子孙,又无其他近亲属可以照料生活,依法可以暂不执行该犯人原判刑罚,准其奉养父母、祖父母,待其父母、祖父母终老后再执行,或依表现改判的制度,最早见于《魏书·刑罚志》,在清末修律中,沈家本等人认为其导致放纵罪犯,[22]批判并废除了该制度。然而,该制度中体现的伦理精神,对于当今社会安定、国家治理仍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因此,在借鉴国内外立法例的基础上,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试行羁押社会化:(1)根据“优于已决犯原则”,羁押社会化理应提到《刑事诉讼法》、《看守所条例》的修订日程上;(2)应当有严格的标准与严格的审批程序,一方面是核实个体家庭情况及其羁押社会化的必要性;另一方面是区分涉嫌犯罪的类型、涉嫌罪行轻重,杀人、抢劫等恶性犯罪、累犯等情形,不宜适用羁押社会化;(3)为了减轻守法公民对羁押社会化的恐惧程度,应通过社区、志愿者等努力争取各界的认同与支持。
(四)重视未决羁押人员及其近亲属的社会保障诉求
有研究显示,未决羁押人员在被羁押事件及家庭社会保障困难的混合刺激作用下,个体在其认知因素的影响下表现出明显的心理困扰,如抑郁、焦虑、恐惧和愤怒等。而要克服未决羁押人员的心理障碍,提高其对看守所的心理适应性,管教民警必须加强对未决羁押人员的心理疏导;[23]看守所及主管公安机关应尽可能地帮助未决羁押人员解决其社会保障诉求;看守所及主管公安机关应及时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协调和衔接,增加未决羁押人员社会保障诉求的解决途径。
未决羁押人员被释放后,国家和社会也不应忽视其家庭社会保障的诉求。未决羁押人员及其近亲属的社会保障诉求有其心理、社会因素上的特殊性,不能完全等同于普通社会保障诉求,应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解决其诉求的机关,并严格执行诉求回复制度,推行诉求受理责任制和失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未决羁押人员及其近亲属的社会保障诉求表达渠道畅通,比如规定首次接待责任制,即谁是诉求的第一接待人,谁就是处理该诉求的第一责任人,实行跟踪处理,直至诉求合理、合法地圆满解决。
(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鉴于目前我国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立法进度不一,如《社会保险法》已实施,而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等仍处于征集意见阶段且社会保障基本法尚缺位,笔者建议,应先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未决羁押人员及其近亲属的基本社会保障权利,并通过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确定实施细则。
其次,由中央政法委牵头,对《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行修订,建立“正名制”,明确未决羁押人员被作出无罪的最终处理后,羁押决定机关或实施机关有义务向其原工作单位“正名”,并明确“正名”的形式、期限和义务单位,[24]向用人单位解释错误羁押的前因后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尽可能减少未决羁押人员的辞退率,以减轻社会保障的压力。
再次,《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养老保险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应明确未决羁押人员在被羁押期间是否停发工资、低保、养老金等。废止违法的行政文件,如劳社厅函〔2001〕44号《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修改不合理的规定,如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十九条。
最后,在法律法规中,要明确政府公共财政对未决羁押人员及其近亲属社会保障的投入责任。针对当前最需要解决的未决羁押人员及其近亲属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等问题,加大财政投入,并鼓励社会资本进入该领域。
四、结论
未决羁押人员及其近亲属的社会保障问题,是一个国家人权保障、司法文明程度的缩影,也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如果忽视了未决羁押人员及其近亲属的社会保障,可能导致其生活困窘、缠诉上访或犯罪率升高,从而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审视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从立法、制度设计和实施等各方面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未决羁押人员及其近亲属的社会保障体系,防止其受到不公正待遇,可以在多层面上提升我国的法治化程度,也能使我国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得到更好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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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
Empirical Study on Problems of Social Security Rights of Persons Serving Pending Custody and Their Close Relatives—Based on Empirical Study of Z City and Y City in Sichuan Province
ZHOU Jianyu
There are a large number of persons serving pending custody in China. In view of the particularity of Pending Custody and the under-developed situation of laws, the team has carried out research on the persons serving pending custody in Z and Y city in Sichuan province, so as to resolve the Social Security problems of these people. Based on the empirical study and analysis of the data, this thesis points out the problems confronted by persons serving pending custody and their close relatives in social insurance, social welfare and social relief, the ways they resort to and the flaws in current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n it draws lessons from the legislation examples abroad, combines them with the reality of China and puts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from the following aspects: perfecting the legislation and responding system of requests, attaching importance to social relief, practicing work rules out of custody and socializing custody so as to offer some reference for the amendment of Criminal Procedure Law and the Legislation of Social Security Law.
pending custody,social security,empirical study,countermeasures
*本文系笔者主持的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未决羁押人员的财产权保护问题研究——基于实证研究的经验素材”(课题编号:14SFB5018)及参与的“未决羁押人员的权利保护问题研究”(课题编号:09SFB201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喻中院长对本文提出了中肯的学术意见,特此致谢。